山东省2014年全省2016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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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已调整
&&&&YMG记者 夏丹  咨询:2014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什么时间调整?最终基数是多少?  答复: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已调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2013年山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71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月最高缴费基数11913元,月最低缴费基数2383元。  咨询:企业退休人员病故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复: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号)文件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们:6632173。  咨询:每年都缴社保,我退休后每月到底能领多少退休金,是怎么计算的,就按招远市的计算为例?  答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算公式如下:  1、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历年月缴费基数/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  2、基础养老金=(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50周岁195月,60周岁139月)4、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账户前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1.3%  5、养老金=1+2+3+4+5+33元(烟台市地方补贴)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们:6632173。  咨询:本人一直缴纳社保,请问治疗牙病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吗?如果可以,有什么条件吗?  答复: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烟人社发[2013]67号)文件第三条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及门诊购药,实行专款专用。因此,您门诊治疗牙病的费用,在门诊联网刷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社保卡支付,余额不足部分由个人补齐。咨询:在烟台工作,正常缴的社保。打算回菏泽老家生育。请问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是怎样的?  答复:参保女职工回原籍生育的,需提供原籍地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至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进行审批。经审批回原籍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持准生证、出生证明、病历(剖宫产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发票等材料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们:661398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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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参保范围:企业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比例:目前的单位缴费比例基本执行18%或19%两个比例。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4号)规定,从日起,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9%(含19%)的有关市及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个百分点,济南市可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9%的设区市,不得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按20%执行。调整后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济南、淄博、菏泽3市19%,其他14个市和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18%。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参考因素比较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目前为139个月。
(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我省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三)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38号)规定,从2010年起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00元,企业离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比照当地机关标准执行,当地机关执行的取暖补贴标准低于1100元的,按每人每年1100元执行。
(四)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死亡参保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从日起,将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410元、360元3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老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连续9年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了基本养老金,有效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生活。2013年调整办法是:
(一)调整范围。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办法。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二部分按2012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二是重点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的养老金再予以适当提高: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是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四是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日前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从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五是未参保集体企业补缴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日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按规定的二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61元;按规定的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47元。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五、养老金领取手续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最低缴费满15年的劳动者,企业职工统一由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六、转移接续:2010年8月,省政府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明确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其中,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资金。
(一)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第(1)条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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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平均月薪
分享到:山东省
职工平均月薪为:¥4043
职工平均月薪:
职工平均月薪:
(单位:元/月)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说明:山东省
企业职工平均月薪为:4043
元,统计截止到
,该数据仅供参考。
山东省企业招聘待遇分布
10000 8000 6000
薪酬(元)/工龄
薪酬(元)/学历
10年以上6-10年3-5年1-2年不限硕士以上硕士本科大专大专以下
说明:①山东省企业职工
各工龄段招聘待遇:不限3718元;工龄1-2年3806元;工龄3-5年4832元;工龄6-10年7208元;工龄10年以上10629元;
②山东省企业职工
各学历层次招聘待遇:大专以下学历3699元;大专学历4067元;本科学历4707元;硕士学历5843元;硕士以上学历11304元;
统计截止到
,该数据仅供参考。
山东省企业招聘要求分布
说明:①山东省企业职工招聘提供工资比例分布:1000以上0.42%,1500以上2.38%,2000以上18.66%,3000以上28.81%,4000以上11.52%,6000以上7.29%,8000以上6.45%,未填写24.46%。
②山东省企业职工招聘经验要求分布:不限48.34%,1-2年31.33%,3-5年17.37%,6-10年2.55%,10年以上0.39%。
③山东省企业职工招聘学历要求分布:初中7.29%,高中10.72%,中技2.96%,中专13.79%,大专51.54%,本科13.26%,硕士0.40%,博士0.03%。
统计截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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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热门招聘职位工资
业务员/销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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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造/运营
(单位:元/月)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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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资讯关于使用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的通知
制发机关:
发布日期:
编  号:青人社字[2015]2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有关规定,现就青岛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数据,确定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53元  (月均4038元)。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确定使用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作为2015年我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您可以通过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12333济南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4376元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大众网济南6月28日讯(记者 孙乘昀)近日,济南市人社局、统计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每月4376元。大众网记者从济南市社保局获悉,济南市2015年社保缴费年度(日至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至2626元,上限也相应调整为13128元。
  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下限 不足下限的按照下限缴纳社会保险
  济南市人社局、统计局日前发布了2014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4376元。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从7分月开始,济南市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下限由2324元调整为2626元,上限也相应调整为13128元。如参保单位工资发放为超过社保缴费下限的,应按照新公布的缴费下限申报。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当参保职工应发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时,以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参保者缴费基数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济南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也将相应增加。只参加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最低缴纳额调整为525.2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5.5%比例+8元大额医疗救助金+10元医疗门诊统筹金)的,每月最低缴纳783.88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10%的比例)的,每月最低缴纳962.8元。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特别提醒,以个人身份灵活参保的就业人员及无雇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在代扣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内足额存款,避免因存款不足造成断保,影响社保卡的正常使用和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据了解,根据济南市人社局的相关文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缴费申报时,可结合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月缴费基数下限(2626元)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76元)之间申报缴费基数。此外,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出现让职工自己缴社保?待遇打折扣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如果企业出现让职工自己缴纳社保呢?
  济南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大众网记者,目前济南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而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如果企业为了少缴纳社保费,出钱让职工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样做既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又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发生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时,无法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灵活就业人员自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连续欠费不足6个月的,自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连续欠费6个月以上的,自重新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待遇。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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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0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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