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生产者受益匪浅的意思是什么 是什么意思

  第三节、完全垄断市场中生产者的行为
  考核内容:
  (1)完全垄断市场中的需求曲线
  (2)完全垄断企业决策的基本原则
  (3)完全垄断企业定价的法则
  (4)价格歧视的含义及其条件
  具体内容:
  (一)完全垄断市场的需求曲线
  1、完全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就是行业的需求曲线,二者完全相同,这是完全垄断企业和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的一个重要区别。
  2、完全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斜率为负。
  (二)完全垄断企业的平均收益和边际收益
  在完全垄断市场上,企业的平均收益等于单位产品的价格。
  企业的边际收益不等于平均收益或价格,而是小于平均收益。
  (原因是单位产品价格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下降)
  (1)企业销售1单位产品,价格为11元,总收益=11元。
  (2)企业增加1个单位销售时,价格降为10元,
  总收益=2*10=20元,
  平均收益=10元
  边际收益=(20-11)/1=9,小于平均收益。
  (2)企业增加2个单位销售时,价格降为9元。
  总收益=3*9=27元,
  平均收益=9元
  边际收益=(27-20)/1=7元,小于平均收益。
  又如教材例题:
  总收益、边际收益和平均收益的关系
  结论:
  平均收益曲线与需求曲线是重合的;但是由于单位产品价格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下降,因此边际收益小于平均收益,所以边际收益曲线位于平均收益曲线的下方,而且比平均收益曲线陡峭。
  (三)、完全垄断企业进行产量和价格决策的基本原则
  1、完全垄断企业进行产量和价格决策的基本原则:
  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
  2、完全垄断企业和完全竞争企业的成本曲线是相同的。完全垄断企业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了均衡产量,根据这个产量就可以确定均衡价格.
  3、与完全竞争市场相比较,在完全垄断条件下,企业向市场供应的产品数量较少,而产品价格较高,完全垄断企业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e AR(等于单位产品价格,也是需求曲线)
  完全垄断企业的产量和价格决策
  4、但在完全垄断市场上,完全垄断企业并不是可以随意提价,在价格决策时,也必须考虑到产品的市场需求状况。
  5、完全垄断市场上,不存在供给曲线。
  (四)完全垄断企业定价的一个简单法则
  简单定价法则: 整理得: 【注1】 在边际成本上的加价额占价格的比例,应该等于需求价格弹性倒数的相反数。
  【注2】垄断企业索取的价格超过边际成本的程度,受制于需求价格弹性。
  (五)价格歧视
  1、含义:价格歧视也叫差别定价,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对同一产品,规定不同的价格。
  2、级别:
  价格歧视一般可分为三级:
  第一级价格歧视,是企业对每一单位产品都按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出售。也称作“完全价格歧视”。所有消费者剩余都被垄断者占有了。
  第二级价格歧视,是指按不同价格出售不同单位产量,但每个购买相同数量的购买者支付的价格相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批量作价。垄断厂商通过对小批量购买的消费者收取额外价格,侵蚀了一部分消费者剩余。
  第三类价格歧视建立在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的基础上,将消费者分为具有不同需求价格弹性的两组或更多组,分别对各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3、实行价格歧视的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有可能根据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划分出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不同购买者;
  第二,市场必须是能够有效的隔离开,同一产品不能在不同市场之间流动。即不能使购买者在低价市场上买到产品再卖到高价市场上去。
  如果这两个条件能够满足,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对缺乏弹性的市场规定较高的价格,而对富有弹性的市场规定较低的价格,以增加总收益。
  4、企业实行价格歧视的基本原则是,不同市场的边际收益相等并且等于边际成本。垄断企业可以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市场规定较高的价格,实行少销厚利;对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市场规定较低的价格,实行薄利多销。
  【例题4:09年单选题】实施价格歧视的基本条件不包括( )。
  A.卖方具有垄断地位
  B.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耐用品性质
  C.消费者之间存在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
  D.不同消费者所在的市场能被隔离开
  答案:B
  【例题5:2010年单选题】在完全垄断市场上,生产者实施价格歧视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根据不同的( )划分出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不同购买者。
  A.需求收入弹性
  B.供给价格弹性
  C.需求价格弹性
  D.需求交叉弹性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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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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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生产者对产品的责任被界定在产品的设计、制造、流通和使用阶段。对于产品寿命期结束后的废弃物处置阶段,则不由生产者负责;对于废弃物,或是简单丢弃,或是由政府负责处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扩展到产品寿命期后的处理,纠正了受益的生产者不负担责任的不合理现象。资源枯竭将成为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瓶颈”,发展以资源再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具体实践模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之一。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提出和发展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该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废弃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EPR)的概念是在1988年瑞典的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Thomas Lindhqvist)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托马斯教授认为:EPR是一种环境保护战略,旨在降低产品的环境影响目标。它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的{1}。托马斯教授对该责任的描述涵盖了生产者对产品环境损害、清洁生产、提供产品安全信息、废物回收、再循环利用等产品整个生命周期链条上的责任,并特别强化了产品消费后阶段生产者的责任。这一界定融合了产品责任和废物管理环境责任,但是对生产者而言,该责任内容过于宽泛,加大了这项制度的实施难度。
&&&&EPR理论的提出,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和探讨。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EPR框架报告》中较为完整地阐释了EPR:EPR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负大部分责任,包括原材料选取和产品设计的上游影响,生产过程的中游影响以及产品消费后回收处理、处置的下游影响。该定义依旧未能克服对生产者责任范围界定过于宽泛的缺陷。2001年《EPR:政府工作指引》的研究报告显示,OECD对EPR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其定义为:EPR是一项环境政策,生产者对于其产品所负的责任(物质和/或财务责任)扩大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的废弃物处置阶段。其具有两个相互关联的特征:(1)将产品废弃物的处置责任全部或部分从市政当局那里上移至产品原来的生产者那里;(2)激励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设计时将产品的环境影响考虑进去{2}。
&&&&1996年,美国可持续发展总统议会(PCSD)将EPR改为“延伸产品责任”:“延伸产品责任是一项新兴的实践,在延伸产品责任体系中,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者以及产品处置者将共同承担产品及其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责任。延伸产品责任的一个目标就是识别生产链条上那些最有能力改善产品环境影响的参与者。该责任主体视情况而定,或者是原材料的生产者,或者是最终用户或者其他。”{3}这一定义将EPR中的P由生产者(Producer)修订为产品(Product),作出这种修订可能的原因是:(1)美国的个人主义传统和自由资本主义限制了政府干预的形式。(2)存在诉讼风险。企业担心实施EPR而引起的诉讼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3)各方妥协的产物。美国社会是一个经济财团支撑政治财团的社会,EPR的制定和实施,将直接关系政治集团背后的经济财团的利益,延伸产品责任是在权衡财团经济利益、公众环境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基础上妥协的产物。
&&&&欧盟的研究并不直接针对EPR,而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环保控制。欧盟从1997年开始致力于对“综合性产品政策”(IntegratedProductPolicy,以下简称IPP)的研究,欧盟的IPP政策内容包含了EPR的理念,EPR制度是IPP政策的一个主要内容。欧盟已通过了对包装物、废旧车辆、废旧电池和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等指令,这些指令都以EPR为基础。从中可看出欧盟对EPR的界定:EPR主要是指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的责任,其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
&&&&(二)EPR的内涵
&&&&根据EPR制度提出的背景,结合上述关于EPR的各种观点,本文认为,EPR的内涵可界定为:以生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对消费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一界定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EPR强调生产者的主导作用。因为在产品生命链中,生产者是最具控制能力的角色。只有生产者才能决定产品设计的改进;生产者最有能力挖掘废弃产品的最大利用价值;生产者是再生材料最直接的用户。以生产者作为切入点引入外部激励,可以保证激励信号更为顺畅地在产品链上下游传播,更好地减少废弃物、鼓励再生利用。
&&&&第二,对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通过一个有效的机制将产品链条中的各个参与者调动起来,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EPR强调的不单是生产者的责任,它同时强调了整个产品生命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分担问题。EPR应考虑产品生命链涉及到的不同角色,包括消费者、销售者、回收者和中央及地方政府等。
&&&&第三,责任限于产品的消费后阶段。产品的生命周期通常包括原材料的开采、加工、生产、包装、运输、消费、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等一系列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EPR制度中的责任应限于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阶段,以体现“延伸”的内涵。至于消费前和消费中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由相关法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EPR制度的本意就是对废旧产品的处理,因此,有的学者直接将这一责任形式界定为后产品责任{4}。
&&&&20世纪90年代,EPR的理念得到迅速传播并进入实践和立法领域。德国是较早进行EPR立法和实践的国家,1991年,德国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制定的《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规定,制造者必须负责回收包装材料或者委托专业公司回收;以后,又将EPR适用的范围扩展到废旧汽车、废旧家电等更广泛的领域。在亚洲国家中,日本最早接受EPR,在日本众多的环境法规中,有多部法规直接体现了EPR的思想。如《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处理责任。EPR制度在美国的发展较德国和日本落后,但也在逐步施行。目前,美国企业开展了一系列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此外,意大利、瑞典、西班牙等国也有关于EPR方面的立法和实践。
&&&&二、EPR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功能
&&&&(一)EPR的理论基础
&&&&1.外部性内部化理论所谓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的主体在进行生产或消费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这种影响如果是有益的,就称外部经济性;如是有害的,就称外部不经济性。外部性是伴随着生产或消费活动产生的,所以环境经济学把外部性分为生产或消费的外部经济性,生产或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外部性,主要是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尤其是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5}。
&&&&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基本特征,这使得环境资源的成本通过市场难以内部化,形成“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往往由该行为以外的人来承担。这样,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从不付成本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中获得利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由其他人分摊,其结果是多个市场主体的共同行为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正是基于此,所以要通过一定的措施,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消除外部不经济性。EPR的提出是废物管理阶段因市场手段失灵而引发的对政策手段的依托,通过对产品消费后废弃物循环利用责任的追加,实现废弃物管理阶段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从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来看,造成外部不经济性的不仅仅是生产者,还包括销售者和消费者等,因此,从产品中获益的主体都应当承担产品的回收利用所增加的成本。从这个角度来看,外部性内部化的理论似乎可以转化成收益者负担的理论。
&&&&2.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赢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6}。
&&&&对于生产者来说,其最主要的义务是为社会提供具有安全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为自己或其股东谋取利益。但整个市场是由利益息息相关的相互依存的许多成员构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这就要求生产者除考虑自己或其股东的利益外,还要考虑其他的社会利益,如环境利益等。对生产者来说,其自身性质所决定的责任不应包括除提供安全性和适用性产品以外的责任,因此,生产者所谓的社会责任仅含有道德因素。这种责任是一种自律的责任,生产者是否愿意承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良心”。所以,为了防止生产者淡化或规避社会责任,就需要通过立法将生产者的社会责任转化为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即将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法律化,从而保障生产者社会责任的实现。环境伦理的提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伦理学家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任何一个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整体的福利,都是不道德的行为。EPR遵循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通过对生产者责任的延伸,使企业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其关爱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3.环境权理论过去,基于环境问题不突出,经济利益是首要的追求目标,没有考虑到消费后产品对环境权的侵害。但我们已经跨入了后工业、后匮乏社会,风险将替代财富成为分配的主要问题;在资源匮乏前提下,环境生态必须慢慢推到其他价值、利益的前面{7}。1960年,联邦德国一位医生就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做法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条款,从而引发了一场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讨论。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资源的“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认为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来说,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合理支配和保护这一“共有财产”,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共有人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全体共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在此基础上,有人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8}。生产者生产产品获益的同时,埋下了产品因消费后弃置而污染环境的隐患。产品消费后弃置造成了公共环境的损害,侵害了公民在良好的环境生活的环境权益,同时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环境管理秩序。制定EPR制度,让生产者对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回收、处置和再循环承担主要责任,正是国家接受公众的委托保护公民环境权的体现。
&&&&(二)EPR制度的功能
&&&&1.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是与传统工业经济相比较而言的。它按照生态学规律,将人类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资源―生产―消费―再生资源”的循环流动过程。在EPR制度下,生产者要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有关的法律义务。该制度通过利益机制和直接强制,促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保护环境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进入生产和消费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达到经济发展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相协调,进而实现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的“3R”目标。
&&&&2.提高产品的综合控制水平以产品为线索对法律制度做一个考察,可以发现:在产品生产前有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和生产许可等源头控制制度;在产品生产中有清洁生产制度,环保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在产品使用中有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规范。EPR制度以对产品的消费后阶段为控制重心,不仅直接实现了对废旧产品的法律控制,更可以通过这种控制对责任者产生激励,从源头上防止污染的产生,从而实现对产品环境影响的全程控制。
&&&&3.为个人环境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根据废旧产品的随意丢弃、填埋与焚烧会直接影响到当代人以及后代人生活所必需的水源、空气和土壤的质量,但在法律对废旧产品的处理设定义务前,人们没有对抗他人任意处理废旧产品的行为和要求他人排除危险的直接法律依据。EPR制度的设立,为人们提起诉讼,包括公益诉讼,保护个人与公众生活环境的安全,提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据。
&&&&三、我国EPR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
&&&&(一)我国EPR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明确的EPR制度,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EPR已有所体现。1989年颁布的《旧水泥袋回收办法》就要求水泥厂或受水泥厂委托的纸袋收购单位对废旧水泥袋进行回收,并规定了回收比例、押金制度等。2001年6月实施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规定将废旧电池的收集责任归于制造商和进口商,并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措施。日起施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生产者应该承担其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的相关责任。”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18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根据这些规定,生产经营组织对其设计、制造、进口和销售的产品,在经消费者使用后有义务进行收集、处置和再利用等。但由于这些规定大都不明确、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缺乏刚性约束,因而功效甚微。我国在EPR方面的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大量的再生资源得不到有效回收利用,资源损耗严重。
&&&&造成我国EPR立法和实践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有:(1)社会大众和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对EPR的思想及操作缺乏系统的理解。(2)缺乏实施EPR的经济实力和再利用的技术和能力。(3)缺乏明确具有刚性约束的EPR法规,企业实施EPR制度的主动性不强。(4)缺乏系统的EPR执行机制。如缺乏相应的经济鼓励措施,缺乏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等,都制约着EPR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我国EPR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需要报废和回收处理的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电脑、废旧轮胎和报废汽车的数量大幅度上升,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废弃物资源被随意弃置的情况大量存在。面对日益严重的废弃物污染问题,我们必须完善EPR法制以积极应对。
&&&&1.EPR制度的基本环节设计
&&&&(1)选择实施的对象确立EPR制度,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适用的对象。就国外的立法实践而言,首先适用于包装物,而后扩展到电子产品、办公室设备、汽车、轮胎、电器、电池和建筑材料等产品或材料上。应该说,适用EPR的产品范围还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产品的寿命、构成、市场分布状态、二级材料市场等,都是在确定产品是否适合实施EPR时需要考虑的因素。通常而言,产品回收价值和废弃物的环境影响是决定该产品是否适合采用EPR的主要因素。回收价值较高、环境影响较低的产品,一般可以自发地形成市场化回收再生体系;而环境影响较大、产量增长迅速、缺乏回收再生商业潜力的废弃产品,则需要政府政策的干预,是实施EPR制度的首选{9}。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包装物、家用电器、废旧电脑、电池和废旧车辆可列入EPR制度适用的对象。
&&&&(2)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的分配在EPR制度的实践中,责任分配的形式是多样而复杂的。如,德国将所有管理废包装物品的责任直接移转给生产者;法国和日本的政府则保留部分的清除责任,生产者只须回收特定材质即可,并且很多责任的分配和承担可通过协议来解决。应该说,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每个受益者都应对废旧产品负有相应的责任,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对每个角色的责任进行分配。
&&&&生产者正确界定生产者的含义是保证EPR有效实施的关键。制造商(Manufacturer)不能简单地被认为就是生产者(Producer)。分辨生产者的方式有很多种,最主要的是商标,通常指商品商标标示的那个公司。就耐用型产品而言,生产者是商标上所体现的厂家及进口商。但在包装物上,生产者则为包装物的使用商而非包装物的生产商。在商标所有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制造商会被认为是生产者。成品进口商一般以与生产者同等的地位来承担责任。但如果逆向返还产品成本过大,则可以由出口商与进口国的同类生产商协议责任转承。此外,不同产品的生产者范围可能是不同的,有的产品只有一个生产者;有的则比较复杂,如成品生产商与配件生产商并存的情况,责任主体如何界定和责任如何分担还需斟酌与探索。
&&&&生产者是实施EPR的关键环节,生产者在废旧产品回收处理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第一,负责产品的回收和利用,当然,这一责任可通过几种责任分担加以分散:一是由政府负责全部或部分的回收,而生产者仅负责循环利用;二是生产者设置独立的机构来进行回收利用,如通过设立生产者责任组织(PRO)专门负责回收利用;三是在生产者负责回收的情形下,生产者一般通过销售商回收产品,特别是大件耐用产品。第二,信息责任,生产者有义务在其商品说明书或产品包装上说明商品的材质及回收途径等事项。第三,分担废旧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这种费用分担主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
&&&&零售商零售商在EPR制度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零售商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回收废旧产品、收取费用、退还押金、选择并储存回收来的产品。此外,零售商也是信息告知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可以和消费者正面接触,告知有关的事项,如产品信息、消费者的返还责任等。根据各国目前一般性的规定,零售商在卖出产品时必须回收同样的产品,不管其品牌是否一致。消费者即使是在大型超市购得的物品,而就近要求零售商回收的,零售商不得拒绝。这就存在着潜在的不公平。为解决这一问题,瑞典回收铝罐及PET瓶的押金机制要求系统在接受属于他们处理的产品时给予零售者一定的补偿{10}。
&&&&消费者消费者在EPR中的责任首先是把废旧产品交给逆向回收点或者指定的地点,这是很显然的。因为如果消费者隐匿废旧产品或随意丢弃,则EPR就无法实现。其次是分担废旧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消费者付费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预先支付方式,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回收成本已经预先附加到产品价格中,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是易于管理,但对于寿命期较长的产品,未来的回收成本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生产者实际回收的数量会大大低于销售的数量。另外一种是丢弃时付费的方式,消费者在决定丢弃时缴纳一定费用,日本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采用的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对消费者相对公平,可以鼓励消费者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从而减少丢弃数量。但其最大的缺点是可能出现非法丢弃的问题。第三种是押金方式,这被广泛运用于饮料容器、电池和轮胎等物上。
&&&&政府EPR将原本由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转由生产者主要承担,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就没有责任了。在EPR制度中,政府的主要责任有:设立EPR法律制度以及制定相关参数;加强宣传与教育;废除与EPR不一致的项目;对EPR进行政策支持,包括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等;对EPR进行监督。
&&&&(3)实施方式的选择和具体指标根据EPR制度的实施强度和政府参与程度,EPR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自愿方式即生产者自愿采取措施解决他们的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如企业自愿制定和实施回收产品计划等;第二,强制方式即由政府对各方主体施加要求来实施。如政府强制企业回收废弃产品等;第三,经济手段即通过生态税、预付处置费、抵押金返还计划来实施。我国在选择实施方式时,要比较自愿方法、强制方法和经济方法的优劣,在确保实施EPR制度获得环境效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应针对不同的产品实行不同的实施方式,对环境危害性大的废弃产品,如废电池、电子废弃物等,应由法律规定强制生产者承担产品延伸责任;对于环境危害性小,再生利用经济价值高的废弃物,则可以借助市场机制,引导生产者或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在成功实施EPR的项目中,一般都明确提出了具体的回收指标。指标的确定对整个回收体系的运行成本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欧盟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确定了2006年前人均4kg的指标;同时,指令还对其涵盖的十大类电子电气产品规定了相应的再生利用指标(65%~75%)。制定合理可行的目标需要深入地进行分析和研究,无论是自愿性还是强制性的目标,在制定的过程中都需要综合分析各种因素,需要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生产者参与到目标的制定过程中去。此外,再生市场的需求和容量,也是要考虑的因素。我国可采用目标分阶段引入并逐步强化的方式确定回收利用指标。
&&&&2.完善实施EPR的保障制度
&&&&(1)配套制度和政策性工具的完善具体包括:健全相关法规标准,如产品的分类标准、产品的报废标准、产品的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制定并实施有力的奖惩制度,完善经济杠杆,实施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政策,建立完善的环境标识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将EPR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企业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实施企业绩效评价一票否决制。
&&&&(2)法律责任的健全和诉讼制度的完善就各国的EPR立法来看,多采义务性规定,但如果没有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EPR的作用会大打折扣。法律责任的设置,不仅可为当事人或者公众提供救济的根据,而且在客观上也会对责任者起到震慑和监督作用。健全EPR的法律责任应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责任,当然这需要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就EPR制度而言,急需设立和完善的是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和激励作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不履行这一义务的责任者提起公益诉讼。当然,其可诉情形还需由法律具体规定;我国的诉讼法也须作必要的改进,如放宽对起诉资格的要求等。
&&&&(3)监督机制的设置监督机制的设置与完善可以对责任者产生很好的激励效应。对EPR的责任者可以设置三类监督机制:首先,有权机关的监督。例如,行政机构对生产者回收利用等情况的监督。其次,同行业者的内部监督。同行业者对本行业情形最为熟悉,其监督具有及时、有效的特点。生产者责任组织(PRO)可发挥这样的作用。再次,公众的外部监督。公众的监督是多方面的,公众的监督可以通过举报以及诉讼来实现。
&&&&(4)建立生产者责任组织(PRO)在EPR制度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作为第三方团体的生产者责任组织对EPR制度的成功实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通过参加该种组织,可以大大降低履行职责的难度和成本。同时,该种组织在生产者与其他利益群体及监管者之间可以起到良好的联系纽带作用,并减少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成本。在实施EPR制度中,政府应大力扶持和培育生产者责任组织。
&&&&【注释】
&&&&作者简介:王干(1963―),男,湖北武汉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博士生。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chool of Law, Wuhan 430074, China
&&&&【参考文献】
&&&{1}Lindhqvis. T.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B/OL). http: //www. lu. se/IIIEE/research/products/epr/epr ―seminar―1992/epr―1992―lindhqvis.html.october16. ―01―02.
&&&&{2}钱勇.OECD国家扩大生产者责任政策对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的影响(J).产业经济研究?2004, (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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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辜恩臻.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制度的法律分析(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0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639;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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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112.
&&&&{9}张晓华,刘滨.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及其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 (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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