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干部转业转业干部是国家直接分配地方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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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转业新政策
第1篇:2015年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 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6、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7、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问题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置。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8、在计划安置中对接收单位和部门有哪些要求
按照《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要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9、在计划安置中对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要求
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体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困难,坚持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服从组织安排,主动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国家强盛和民族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10、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或绩效工资,比照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确定;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资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中央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安置政策有何调整变动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条件恢复为20年;
(2)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3)在安置地区去向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进一步放宽了安置地区选择条件;
(4)将安排在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的适应期,从2年提高到3年。
1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对安置政策有何调整变动
(1)接收安置计划更加详细明确。要求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要&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岗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这在以往的政策规定中是没有的。
(2)考试考核办法更加统一规范。文中提到&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全省范围内相对统一&、&考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这两个统一,对提高考试考核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都具有积极作用。
(3)重点安置对象持续&凸显&优待。再次强调师团职的重点安置和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照顾安置。
(4)&三个制度&提升计划安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安置信息发布制度,工作进展通报制度,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这对促进安置任务落实和工作规范运行具有推动作用。
13、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作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②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但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2篇: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市&)负责在本辖区内安置。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条 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驻陕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各级政府、部门和接收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接收、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
第四条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两级可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承办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移交与接收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和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陕西,户口现在陕西,结婚三年以上;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陕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
(五)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在陕西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陕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业军官及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军区或相当于大军区一级单位派出的移交组或委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负责接收随调爱人中干部、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
【章名】 第三章 分配与安置
第八条 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转业军官,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省属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以下简称部属)驻西安地区单位安置的转业军官,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属、部属驻西安地区以外单位的,由所在地、市分配。
第九条 安置转业军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下达指令性计划,主要分配到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推荐、选用等做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条 安置转业军官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回避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和政法、金融系统。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在干部岗位尤其是领导岗位上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回避的方法是:亲属在党政机关的,不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安置;亲属在业务性质相近的系统的,实行交叉分配;亲属在同一大系统的,通过系统内部调整分配。
第十一条 安置计划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重新考虑的,要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在从严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则下,经我省接收的转业军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区安置(含省、部属驻西安单位和西安市属单位);
(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西安就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西安,户口现在西安,结婚三年以上;
(三)配偶随军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体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六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户口现在西安,在西安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个别在其它地市无法对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区对口安置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照顾安置;
(一)在部队荣立二等以上军功的;
(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二等乙级荣誉军人;
(三)在边防、海岛从事飞行、潜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照顾安置是指:①在分配去向上,除了回原籍或入伍地外,也可到其父母或爱人所在地区安置,其中获二等功以上人员可在地区(市)所在县(区)安置;②安排工作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照顾本人专长和志愿。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市,可制定优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和鼓励一部分转业军官从平原县到山区县工作。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和具体条件,参考原任职务,在不改变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分配适当工作。实行聘任制的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聘用转业军官。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官,分别享受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随调爱人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下达安置计划,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转业军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章名】 第四章 定位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各地、市和接收单位应在接受安置任务后两个月内,做好转业军官的定职定位工;暂时不能安排任务的,可只定位不定职。并应填写定职定位表一式三份,报省安置部门审查,由省安置部门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第十八条 转业军官根据地方安置部门的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经省或地(市)军官转业安置部门办理手续后,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银行、教育等有关部门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应迅速落实转业军官的户口、粮食、工资和子女上学入托等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要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职工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转业军官的急需。
第二十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转业军官离队报到后均应进行半年左右的专业培训。
培训转业军官由省统一规划,采取&条条&和&块块&相结合,按专业或行业集中培训的办法。地、市和省、部属单位接收数量大的,分别按&块块&和&条条&组织培训;接收数量小的由省统筹安排。
【章名】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每年安置工作和培训工作完成任务好、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或不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分配安置计划,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军官转业安置部门责成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拒绝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完成安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人员,视其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我省不予接收;接收后发现作假的退回原单位;
(二)转业军官未经省或地、市、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安置部门应撤销分配计划,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三)各级从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的人员违背组织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赌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以上为《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还没有发布。
第3篇:2015年部队士官转业政策小动态
一、国家的态度
要尊重要重视,军队转业干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国家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二、安置方式:
1、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三、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四、 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五、安置政策
1、担任师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2、担任团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5、国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六、转业考试
1、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
2、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3、到事业单位的,给予3年适应期。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
但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2、发达地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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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忙给转业干部落实公务员身份和公务员待遇问题!
军旗飘飘 发表于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2008年以后从部队转业到雨花区(主要是各街道和区直部门)工作的军转干部,现就有关我们的身份待遇问题向领导和组织反映情况,恳请领导予以关心,帮助解决问题。
  根据中办发【2015】4号文件精神,雨花区于日下发雨办发[2015]36号文件,正式在全区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本是一项破解基层干部发展瓶颈,利于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大好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我们这批本应该享受职级并行待遇的军转干部却因为没有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而被排除在外。
  根据雨花区财政局日下发的关于《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报送相关资料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仅将进行了公务员(参公)登记人员纳入享受公车补贴范围,我们2008年度及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同样被排除在外。
  雨花区2007年9月份曾进行了一次公务员登记,当时对2007年度及以前所有转业安置到各街道和区直部门的军转干部都进行了公务员(参公)登记。而此后,雨花区再也没有对军转干部进行统一公务员(或参公)登记,导致2008年以后转业到雨花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事业编制的)工作的军转干部全部没有落实公务员(或参公)身份,致使我们享受不到职级并行和公车改革补贴等待遇。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曾多次向区、街相关领导反映情况,但给我们的答复却不尽人意。今天特书面向雨花区领导汇报,并请求雨花区领导尽快落实我们军转干部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待遇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军队转业干部是被正式任命的国家干部,这一身份无容置疑,国家法律、政策和中央领导讲话也一再认定。既然如此,我们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无两样,那么,就应该一视同仁,享受公务员待遇。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前,我们就已经是国家干部,而且在公务员法实施,即公务员过渡时,我们就符合条件,就应该进行公务员登记或者参公登记,之所以到现在还没有登记,其主要原因就是组织上遗忘了我们,没有让我们去登记,这本身就是相关部门的一个失误,说严重一点是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
  第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转干部安置的政策和规定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的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发〔2008〕8号《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都有明确规定。
  第三、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2006]27号《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事业单位具备以下条件就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我们已经达到这两个条件,应该进行参照公务员登记。并且根据湖南省公务员局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日常登记工作流程中规定:原则上每月集中审定一次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文件精神,人社局应该每年进行参照公务员登记单位的申报审批,我们应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
  第四、我们现在要求组织根据相关政策给我们进行公务员登记,是我们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行使我们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不是给组织添麻烦。请组织理解我们,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并请组织解答以下疑问:
  1、我区为何不执行2008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湖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的意见》?
  2、有关部门不履行登记职责,没给我们登记表,但后果却要广大军转干部承担,这是什么道理?
  3、为何一直不开展军转干部公务员或参管人员登记工作,2007年前转业与2007年后转业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区别对待?
  因为身份问题没有解决,使我们军转干部在职位上无法晋升,又无法在公务员队伍中调动,使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人因为身份问题干不成事。现在,2008年度及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又不能享受职务职级并行和车补改革等待遇。政治待遇没有了,如今,经济待遇也区别对待,严重打击了军转干部的积极性。
  因此,从对党的事业发展出发,请领导关心一下2008年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不要让军转干部为祖国的边防建设流血流汗,转业回地方工作还要流泪!我们在部队辛辛苦苦工作十几、二十几年的都有,转业到地方连公务员身份都不能认定,对于我们转业干部来说很不公平,对部队干部能否安心国防事业有不利影响。所以,请示组织尽快帮我们转业干部落实公务员身份和公务员待遇问题为感!
  雨花区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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