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与农业机械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起诉书农业机械无手续如何在法院起诉

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向哪里法院起诉?
[标签: ] 作者:sisi 浏览量:5585 更新日期:
  核心提示: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可向事故发生地或者是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属于根据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详细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向哪里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法律快车编辑温馨提示:   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赔偿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 法律快车编辑推荐阅读: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详细咨询网站相关律师。
相关经验参考
相关法律知识
浏览了该咨询的用户还关注了
最新热门法律经验推荐
扫一扫,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未投交强险的收割机撞伤他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立卫
  [案情]
  日19时,被告刁某驾驶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联合收割机与原告余某驾驶的苏HPF648号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认定原、被告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诊断为双下额骨骨折、口腔颔面部多发性损伤,花去医疗费11720.28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费以12周为宜、需二次手术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300元、义齿费2400元、营养费1000元。被告已付15000元,余款没有达成协议,故诉请判令被告再赔偿原告28683.39元(不含已付1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从上述规定看,刁某的农用联合收割机虽上路行驶,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并未规定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联合收割机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文要求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应将刁某农用联合收割机纳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畴,判决刁某按照交强险规定承担余某各种赔偿费用不妥,本案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第二种意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在公路上行使,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比照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赔偿限额为8000元。原告医疗费等费用为13724.28元,被告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8000元,余款5724.28元,原、被告各承担50%,即为2862.14元,医疗赔偿费用被告应赔偿合计10862.14元。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残疾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限额为50000元。原告的残疾赔偿费用合计为31217.23元未超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应由被告全额赔偿。被告合计赔偿42079.37元,余款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酌定以1500元为宜。判决:一、被告刁成波赔偿原告余永雷各项损失42079.37元(已付15000元),余款由原告余永雷自己承担。二、被告刁成波赔偿原告余永雷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刁成波负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从上述规定看,上道路行驶的联合收割机应作为机动车对待,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二、联合收割机是行走式农业机械,不能离开拖拉机单独工作,只是拖拉机的配套机械,刁某的联合收割机未投保交强险,判决刁某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责负担,亦符合有关规定。日,中国保监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见附件),明确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标准。日农业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强调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自日起,对凡是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已办拖拉机交强险的或属于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未到期的,依法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各保险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逐步建立有关拖拉机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交强险投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交流机制与信息平台,强化监管,为拖拉机交强险的深入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刁某系投保义务人,刁某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刁某不管是负同等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余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责任原则,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相关新闻:
在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3日前往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参观“...&&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农机事故情况的通报__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
热点信息:
& & & & & & & & & &
当前位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农机事故情况的通报
农办机〔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现对2015年全国农机道路外事故情况、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进行通报。
一、全国农机道路外事故情况及主要特点
2015年,累计报告在国家等级公路以外的农机事故1306起,死亡208人,受伤427人,直接经济损失1758.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了25.1%、30.7%和23.2%,直接经济损失上升了21.3%。其中:拖拉机事故514起、死亡144人、受伤194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39.4%、69.2%和45.4%。联合收割机事故662起、死亡52人、受伤181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50.7%、25%和42.4%,占比较上年分别上升了2.4、8.3、7.7个百分点。其它农业机械事故130起、死亡12人、受伤52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9.9%、5.8%和12.2%。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持续稳定向好。
农机道路外事故的主要特点:
(一)操作失误引发的事故占半数以上。在全国农机道路外事故中,因操作失误引发的事故847起、死亡108人、受伤22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64.9%、51.9%和52.2%,三项占比均在半数以上。
(二)无证驾驶人员引发的事故占比较高。在全国农机道路外事故中,因无证驾驶人员引发的事故403起、死亡117人、受伤185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30.9%、56.3%和43.3%。
(三)未年检农机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在全国农机道路外事故中,有321起发生事故的农机未年检,死亡103人、受伤156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24.6%、49.5%和36.5%,事故起数占比较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
(四)无牌行驶现象有所好转。在全国农机道路外事故中,有214起发生事故的农机是无牌行驶,死亡76人、受伤111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16.4%、36.5%和26%,三项占比分别较上年下降了0.7、1.8和1.5个百分点。
二、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特点分析
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2015年全国接报拖拉机肇事导致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45起,造成935人死亡、201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686.5万元。与201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97起,下降12.2%;死亡人数减少76人,下降7.5%;受伤人数减少242人,下降10.7%;直接财产损失增加39.8万元,上升6.2%。
全国拖拉机导致的事故中,40.9%的肇事拖拉机没有号牌,其中,安徽、江苏、山东、广东、浙江、福建等6个省无号牌拖拉机肇事最为突出,占全国总数的54.3%。
全国拖拉机导致的事故中,32.3%的肇事者没有拖拉机驾驶证,其中,安徽、江苏、广东、福建等4个省份无证驾驶拖拉机事故最为突出,占全国总数的38.1%。
三、2015年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2015年较大农业机械事故情况如下:
(一)日13时40分,驾驶人戴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城东跨河桥由南向北行驶至距南侧桥端82米处,与东侧桥护栏相撞后坠入桥下,造成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戴某和另2名乘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日12时许,驾驶人罗某驾驶运输型拖拉机,行驶至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笔山镇金堂村1社路口时发生侧翻,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日18时50分许,凌某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搭载12人沿广西壮族自治区213省道由崇左市大新县雷平镇方向往江州区新河镇方向行驶,行至213省道149公里处,车辆失控驶向左侧车道自翻,造成4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日11时40分许,韦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行驶至广西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板江至土博公路0公里加900米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造成多功能拖拉机后箱里乘员3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日21时40分许,何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四川省205省道射洪县广兴镇新场村路段,与前方同方向张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左侧尾部相撞,造成3人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2015年,全国大部分地区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力度,提高事故处理工作能力,切实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但是,仍有个别省份存在统计报告事故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有的地方未按规定开展农机事故处置应急演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狠抓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把农机事故处理、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作为农机安全监理的一项基础性业务抓好抓实,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农机事故统计分析评估制度,全面把握事故特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科学判断事故发生发展趋势,针对问题提出有效工作措施。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积极建立与公安交通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要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努力提高农机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三率”水平,减少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font color="#16-02-19
&&&提交人: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董洁芳
&&&责任编辑: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董洁芳
主办: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承办: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96号 邮编:100122 电话:(010) 99102 E-mail:amd@农业部关于2015年上半年农机事故情况的通报 汽车市场网
当前位置:--
农业部关于2015年上半年农机事故情况的通报
日&&&来源:农业部办公厅&&作者:
关于2015年上半年农机事故情况的通报
农办机〔2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现对2015年上半年全国农机事故情况进行通报。
  一、全国农机道路外事故情况及原因分析
  月,累计报告在国家等级公路以外的农机事故482起,死亡39人,受伤165人,直接经济损失418.9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了35.39%、45.07%、29.18%和24.44%。其中:拖拉机事故188起、死亡22人、受伤76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39%、56.4%和46.1%;联合收割机事故234起、死亡12人、受伤68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48.5%、30.8%和41.2%;其它农业机械事故60起、死亡5人、受伤21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12.5%、12.8%和12.7%。全国农机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标的4.13%,在总体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目标以内,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造成农机道路外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操作失误。因操作失误引发的事故282起、死亡16人、受伤84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58.5%、41%和50.9%。
  (二)无证驾驶。因无证驾驶引发的事故150起、死亡29人、受伤65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31.1%、74.4%和39.4%。
  (三)无牌行驶。因无牌行驶引发的事故84起、死亡23人、受伤45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17.4%、59%和27.3%。
  (四)未年检。因未年检引发的事故138起、死亡30人、受伤65人,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28.6%、76.9%和39.4%。
  二、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特点分析
  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月,全国接报拖拉机肇事导致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837起,造成328人死亡、84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29.7万元。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了24.7%、20.8%、22.1%和26.3%。其中,导致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3起,同比增加3起;未导致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持平。
  全国拖拉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41.6%的肇事拖拉机没有号牌,其中,安徽、江苏、山东、广东、浙江、福建等6个省无号牌拖拉机肇事最为突出,占全国总数的56.6%。
  全国拖拉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36.7%的肇事者没有驾驶证,其中,安徽、江苏、广东、福建等4个省份无证驾驶拖拉机事故最为突出,占全国总数的41.8%,四川同比增幅较大。
  三、2015年上半年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一)日13时40分,驾驶人戴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城东跨河桥由南向北行驶至距南侧桥端82米处,与东侧桥护栏相撞后坠入桥下,造成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戴某和另2名乘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日12时许,驾驶人罗某驾驶运输型拖拉机,行驶至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笔山镇金堂村1社路口时发生侧翻,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日18时50分许,凌某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搭载12人沿广西壮族自治区213省道由崇左市大新县雷平镇方向往江州区新河镇方向行驶,行至213省道149公里处,车辆失控驶向左侧车道自翻,造成4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2015年上半年,全国大部分地区能够层层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分解农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加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但是,一些农机事故因为农民私了等原因而未能有效统计,个别省份报告事故不及时、不全面。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科学谋划“十三五”工作的关键一年。为了全面了解农机事故情况,准确研判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农业部于近期组织各地开展农机事故情况调研,各地要提高认识,按照要求认真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调研取得成效。
  “三秋”农忙季节,大量农业机械进行生产作业,安全隐患增多,农机事故仍处于高发、易发、多发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各地要认清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预防治本,切实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农机事故处理、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是农机安全监理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农机事故统计分析评估制度。要深入基层,全面、主动掌握农机事故发生情况,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及时、准确。要全面把握事故特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科学判断事故发生发展趋势,针对问题提出有效工作措施。要积极建立与公安交通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要根据本地农机安全事故发生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力度,提高事故处理工作能力。要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巩固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成效,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努力提高农机“三率”(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水平,减少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农业部办公厅
关键词: &&&&
汽车市场网版权及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汽车市场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汽车市场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汽车市场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X(非汽车市场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旨在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24-&& && && && && && && && &&
&&您当前所在位置:>>>>
&& 是农机事故,还是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日& 来源:中国农机监理杂志& 作者:曹克俭
2010123012201131
119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以上两个概念中,看不出电动车到底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概念中提到了电动自行车,似乎电动三轮车也应该属于非机动车,因为二者同为电力驱动。然而应当注意到非机动车概念中提到的电动自行车是有定语限制的,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上需符合国家标准。这一标准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55.1.120km/h5.1.240kg5.1.3
GB7528200433.1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第33.550km/h50mL33.650km/h于50mL20km/h
&&&&&&&&&&&&&&&&nbsp
&&&&&&&&&&&&&
&&&&&&&&&&&&&&&&nbsp
&&&&&&&&&&&&&
&&&&&&nbsp
100122
&
99217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起诉法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