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嫌

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优缺点分析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优缺点分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优缺点分析(分红型)是一款“生、老、病、故、财”全方位保障的产品,是现在市场上受到极大欢迎的产品。保障范围广,包括十二种近几年来发病率较高的重大疾病。该产品有明确灵活的保障金领取规定,从不同层面为用户**紧急援助和分红养老保障,是一款综合性极强的保险产品!产品优势:1、生存金:每3年领取一次,按保额的8%领取。  该产品通过年度分红的形式抵御通货膨胀,实现3年一领取的方式,让用户的资金保值,每次领取按保额的8%领取,领取额度与保额相结合,具有灵活性和增值效用。2、:健健康康80岁可一次性领取保额3倍的养老金。  该产品如同银行的活期存折,还本付息结合红利累积,为用户储备一笔不菲的养老金,当用户在保险期内急需要用钱时可凭保单借款,以解燃眉之急,将原本的不动产变为活期款项,具有人性化的特点。3、大病保障金:如确诊患合同约定大病,按保额3倍进行赔付;且交费期内患病,后期费用免交。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在用户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后,将按照保额的300%进行赔付,如果用户在交费期间患病,则可以不再续交费用,同样获得合同约定的给付额度。给遭遇风险的用户大大地降低了经济损失。4、身故保险金:80岁前身故,保额3倍赔付。  该产品的保障期限较长,身故保障持续到80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身故,按被保险人的保额300%赔付,高额度的赔付为身故人的家庭起到了很重要的经济保障。5、理财:每年享受中国人寿分红,可复利计息。可凭保单借款,以解燃眉之急,保障及分红不受影响。  该产品是中国人寿的**产品,在投资分红层面,按复利方式累计分红,其收益相比其它公司的同类产品有明显的优势。同时该产品制定的保单借款功能,可以在保障和分红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为用户灵活借款解决紧急经济需求。产品劣势:1、绑定性  该产品主险及附加险属于组合绑定性质,附加险在主险**的同时是必须附加的,两者均无法单独**。对于有单方面需求的用户,绑定产品的价值反而有所降低。2、终止性  该产品附加的重疾险如果发生理赔,重疾险与主险的合同将一并终止。虽然重疾理赔发生前,用户账户每年都会有分红,且三年返还一次。但一旦被保险人遭遇重疾,用户的养老金等保障即刻消除。3、高消费性  该产品属于分红型产品,不是纯保障的产品,在保费上要比一般的保障性产品昂贵,虽然重疾的理赔额度高,但此前的保费投入较高,4、时间限制性  该产品的养老保障需要在80岁后才能领取,比普通的社会养老保险晚了近20的,对被保险人年老生活的保障力度较低,而老年人正是在退休后需要更多的养老金来补充生活所需。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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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售)
产品特色: 生存金年年领,分段增额领取,收益更稳更高;满期一次返还3倍基本保额,保全资产;3倍身故保额,身价更高。
¥按需求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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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至85周岁 &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生存保险金
(1)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18周岁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在18周岁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本金的105%;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年龄:出生28天到55周岁以下
缴费期间:3年、5年、10年、20年
保险期限:保障到85周岁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至85周岁年
身故保险金
在18周岁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在18周岁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本金的105%;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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