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合伙制企业资产负债表表

我的位置: >
合伙人吕x铁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因未进行清算申请对合伙企业指定清算人案
时间:&&|&&作者:刘明玉&&|&&浏览:766
申请人吕信铁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志标、尤德仁于日签订《泉州市万嘉织造厂有限公司(暂定名)合作经营书》(下称《合作经营协议书》),由三合伙人各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泉州市万嘉织造厂有限公司”。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案情】申请人:吕信铁。被申请人:苏志标。被申请人:尤德仁。被申请人:市东霞织带加工厂。申请人吕信铁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志标、尤德仁于日签订《泉州市万嘉织造厂有限公司(暂定名)合作经营书》(下称《合作经营协议书》),由三合伙人各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泉州市万嘉织造厂有限公司”。根据约定,苏志标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及客户货款回收,吕信铁、尤德仁主要负责原材料供应及生产管理。1998年5月向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为“泉州市丰泽区东霞织带加工厂”(下称东霞织带加工厂),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但实际上是合伙企业。企业经营至日,三合伙人签订了终止合伙关系的《协议》,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但合伙人就散伙达成协议后,未能就清算问题达成一致,无法成立清算人,企业内外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均得不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被申请人苏志标辩称:(1)其与吕信铁、尤德仁合伙纠纷一案,已经生效的[2002]泉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处理,申请人的申请属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清算申请。三合伙人于1999年签订了解除合伙关系的《协议》,协议书载明,因经营状况不佳,经协商三合伙人同意散伙,把企业的全部机器设备以17万元的价格转让,企业合伙期间的财务由三合伙人另行审计处理。其中本人以17万元购买机器设备,款项除偿还部分合伙债务,余款11万元由三合伙人另行处理完毕。企业合伙期间的财务在(2002)泉民终字第402号判决一案中,由法院委托东南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并依法作出了判决。因此,申请人吕信铁应按申诉处理,法院应依法驳回清算申请。(2)申请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申请指定清算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合伙人的合伙事实未经工商登记,属隐名合伙即个人合伙,应由《》调整,而不属《合伙企业法》调整的范围。(3)申请人依据《民事案由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指定清算人,该案由是公司的债权人根据《》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原告是合伙人而不是债权人,因此原告的申请没有依据。被申请人尤德仁辩称:同意对东霞织带加工厂原账目进行清算。但清算工作应严格按照原《合作经营协议书》条款作为主要依据进行。尤其应以《合作经营协议书》中的第二条、第三条为主要依据,否则就失去清算的意义。被申请人东霞织带加工厂辩称:同意对企业进行清算。【审判】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日,吕信铁、苏志标、尤德仁三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由三合伙人各出资5万元,合作经营&“泉州市万嘉织造厂有限公司”。1998年5月,三人合伙经营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泉州市丰泽区东霞织带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为吕信铁。1999&年6月30日,三合伙人签订了解除合伙关系的《协议》。协议书载明,因经营状况不佳,经协商三合伙人同意散伙,把企业的全部机器设备以17万元价格转让,企业合伙期间的财务由三合伙人另行审计处理。此后,被申请人尤德仁因合伙合同纠纷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由本院委托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另查明,东霞织带加工厂经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挂靠泉州市丰泽区东霞居民委员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泉州市丰泽区东霞织带加工厂由吕信铁、苏志标、尤德仁三人合伙创办,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三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三合伙人虽已就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进行审计,但合伙人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编制清算报告等清算程序,清算人没有指定,清算组没有成立,合伙企业尚未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本案中,在合伙企业解散后,三合伙人无法就应否对企业进行清算、由谁担任清算人达成协议,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并无不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苏志标的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院于日作出裁定:申请人吕信铁与被申请人苏志标、尤德仁应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组成清算组,对泉州市丰泽区东霞织带加工厂进行清算。宣判后,因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问题。正确处理该案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合伙企业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企业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法人的财产,完成法人终止时所需进行的各项事务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人终止,无论是因为被撤销、解散还是宣告破产都必须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亦有具体规定。首先,应认定泉州市丰泽区东霞织带加工厂系合伙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据此,本案中泉州市丰泽区东霞织带加工厂由吕信铁、苏志标、尤德仁三人合伙创办,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应认定为合伙企业。其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对合伙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财产处分的行为不是清算行为。《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十四条规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只是清算的一部分内容,并不等于清算本身。同样,对合伙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是为了查清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审计结果也只是清算内容的一部分,无法替代清算本身。二、关于本案案由、诉讼主体、结案方式1关于案由确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暂行)》,有关清算的案由是“指定清算组成员”。是否应严格把本案案由定为“指定清算组成员”?从字面上看,清算组应该是由多个清算成员组成。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也可以推选一人或多人担任。如果只推选一人,则定“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由似有不妥,以“指定清算人”作为案由更符合《合伙企业法》法条的要求。2关于诉讼主体问题。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参加诉讼的主体应包括哪些?一般而言,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的争议,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起诉人的起诉或申请人的申请,都不是为了追究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责任,而在于请求人民法院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权利的存在与否加以确认。因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不存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而只有申请人,程序的开始也是由申请人的申请导致的。但在本案中,不能只列申请人一人作为诉讼主体。一方面,如果仅列申请人一人,其他合伙人不列为诉讼主体,则成为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不能为其设定义务,也即不能要求其作为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申请人以外的合伙人对是否对企业进行清算意见不一,理应让其参加诉讼并享有申辩的权利。另外,合伙企业本身是清算的对象,也应作为被申请人之一参加诉讼。3本案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以裁定方式结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从上述规定看,合伙企业因清算问题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指定清算人,而不是如何进行清算的问题。因此,本案解决的应当是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因此采用裁定方式结案。根据特别程序的规定,该裁定不能上诉。鉴于三合伙人未能自行推选清算人,本案裁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并对三合伙人组成清算组的时间作出限制,符合法律规定,也方便实际操作。责任编辑按:继本书第42辑(2002年第四辑)第47例选用了《债权人范有强申请对已歇业但未进行清算的债务人久灵公司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现又选用了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之一要求对解散的合伙企业指定清算人的本件案例,目的在于说明不同性质的法人在终止时,其清算涉及的问题会有所不同。其中,相应的法律根据会有所不同,有申请权的主体以及清算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对应其相应的法律规定确定,不能囿于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中的明文规定。同时,也在于在法律无明文的具体程序规定情况下,介绍各受案法院的实际做法,以便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系统、全面地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做好准备。(编写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谢朝晖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律所: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20564积分 | 帮助7041人 | 293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普通合伙企业简单清算会计处理刍议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普通合伙企业简单清算会计处理刍议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个人合伙企业要散伙,财产如何清算_免费下载合伙,清算,企业,清算,,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散伙,个人合伙,合伙财产,财产如何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个人合伙企业要散伙,财产如何清算_免费下载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上传于||暂无简介
大小:137.00K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合伙企业一直损亏清算怎样进行
合伙企业一直损亏清算怎样进行
学习啦【法律知识】 编辑:炜杭
  合伙解散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合伙解散需要进行清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合伙企业一直损亏清算怎样进行?
  1、清算人的确定。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程序。清算人确定后,应当自确定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且应当于60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其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台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l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6、合伙企业的破产与债务清偿。台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台伙人清偿。依此规定,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以保护自己的债权:其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其二,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按照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偿还债务。如果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则台伙企业在依法被宣告破产后,普通台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阅读:
  合伙解散的原因是:
  1.合伙存续期限届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合伙即归解散,应当终止合伙共有关系,进行清算。但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事业时,法律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其合伙协议,不发生合伙解散的后果。
  2.合伙人全体同意解散
  这种解散,不论合伙是否定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同意解散的性质,属于合意终止合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另一部分人不同意解散,则应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关系在其他合伙人中继续存在。当不同意解散的合伙人只有一人时,合伙关系消灭。
  3.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是指合伙约定具体事业已经做完,合伙经营的目的已经实现,如一次性经营某事业,或为某事业服务,该项事业结束,即为完成。
  合伙目的完成,合伙归于解散。合伙的目的不能完成,包括该事业自始不能完成和中途不能完成,是指合伙经营的事业因主观预测错误或者客观情况变化,而使合伙经营的目的不能实现。据此,合伙归于解散。
本文已影响 人
[合伙企业一直损亏清算怎样进行]相关的文章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694人看了觉得好
【法律知识】图文推荐
Copyright & 2006 -
All Rights Reserved
学习啦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伙企业清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