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可以授权回聘人员吗

#58同城招聘管理#即使招到人也不要停止招聘,这样做有11个好处_智众-58同城授权服务中心-爱微帮
&& &&& 【58同城招聘管理】即使招到人也不要停止…
导读随着人才战争的持续,招聘决策者们是时候调整航向,寻找更具创造性和革新性的招聘解决方案了。我在1999年就曾提到过一个大胆的做法,即创造“常青工作”。简单地说,就是要有一两个关键的岗位是需要持续招聘的,并且所招聘到的人都是适应企业文化的合格候选人,确保这些关键岗位总有足够的人才。招聘效率“常青”顾名思义,就是说这些岗位永远开放,就像常青树永远是绿的一样。这个概念刚开始看起来是有点疯狂,尤其是当这个岗位并不缺人时,你还要去招聘。但是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有效的。想象一下,如果你是一直NBA球队,勒布朗·詹姆斯突然出现在转会市场上。就算球队配置很齐备,没有增补新球员的需求,你是否会马上签他?我想大部分人都会这么做。这就是“常青工作”背后的含义。“常青工作”通常涵盖高流失率的职位,包括护理、零售、呼叫中心等等。在高速成长的科技公司里,一些高影响、高责任的关键性工作岗位,也需要创造“常青工作”。“常青工作”项目可以在关键责任的工作上持续采购高级人才。与其停下它,去创建一个储备人才池,还不如过度招聘这些更胜任的候选人,创造在关键岗位上的人才过剩。接下来,我将向你详细描述这么做的好处。(1)有时候,顶级人才没有机会成为超级巨星——有时候运气不错,空缺职位招募到一个杰出人才。通常情况下,表现略逊于这名“超级巨星”的候选人,就很有可能被拒绝。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而是他们运气太差了。“常青工作”项目就是帮助你避免这样的状况出现,让你能够成功招募到这些足够胜任的人,而不必等到下一次有招聘需求的时候。(2)你不会错失“亚军”——杰出人才,往往不会只申请一个岗位。排在“超级巨星”后面的“亚军”或者“季军”,往往也能胜任这个岗位。他们具备同样的资质,符合企业文化,也愿意接受Offer。不过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只有第一位候选人拒绝了Offer,才会考虑到下一位,以此类推。这样很有可能造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一无所获。与其这样,还不如在他们决定去其它公司之前,一次性给所有这些合适的候选人都提供Offer。(3)不断搜寻,让你避免“合适的招聘”——所谓“合适的招聘”,是指恰好在这个时间,恰好有一个空缺职位,适合这个非常优秀的候选人。我们都知道,这种“合适的招聘”是可遇不可求的。与其依赖巧合的发生,还不如对关键岗位的顶级人才进行持续的搜寻,无论他什么时候进入到人才市场,马上雇佣他。你可以通过专门为他们创造一个岗位,或在岗位出现空缺之前,给他一个临时的安排,成功捕获这些突然出现的顶级人才。(4)一些大批量、高影响的工作,总是会有人才短缺——每个人都在抱怨人才短缺,但是很少有公司愿意享受人才过剩的机会。几乎所有公司都会有至少一个高影响的关键岗位正在遭受人才短缺,因为这个岗位至关重要,甚至这短时间的人才短缺都有可能对公司的业绩造成消极的影响。通过“常青工作”的方式,持续招聘这个职位,可能会造成过剩。如果你担心员工过剩,你可以想象一下高管的反应:一种是“我们可以开启一项搁置已久的新业务或项目”;一种是暂停“常青工作”项目,直到过剩消除。你还可以分析在一年中什么时间人才最多,然后精准地、分阶段地激活你的“常青工作”项目。(5)你的人才过剩,竞争对手就会出现短缺——有时候,你招聘是为了打击你的竞争对手。还是以篮球为例,球队经常在一些关键位置上储备过多的球员,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竞争球队在关键位置上拥有相当天赋的球员。不幸的是,很少公司招聘决策者把招聘看做是敌我之间的竞争。如果他这么做了,他可能就会意识到在关键技能领域,如果拥有优势比例的人才,能明显提升公司的能力。同时,因为市场上没有多少合适的人可供竞争对手挑选,你也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能力。(6)一些大批量的工作总是会出现岗位空缺——在很多大批量的关键工作上,岗位出现空缺是常态。于是,当你为当前空缺的岗位做了你的选择之后,拒绝剩下合适的候选人绝对是一个错误的举动,因为在不久之后,这个岗位很有可能再次出现空缺。所以,在“常青工作”项目下,与其告知这些接近被雇佣的候选人,重新申请或者等待,还不如直接聘用他们,让他们入职,因为很快你就能把他们安排在新的工作岗位上。(7)人才过剩,可以为入职和培训提供充足的时间——很多公司在需求发生之前招聘,是为了确保有充足的时间,让新员工做好准备。“常青工作”项目也是在你需要这些人才时,就已将其招聘到位。有人担心没有需求时,这些新员工可能会无所事事。事实上,这些空闲的时间可以有效的利用,比方说更长、更有效的入职以及任何需要的工作内或工作外的培训(如不同岗位、部门的轮岗工作)等。(8)你可以节省招聘时间和成本——假如你招聘了一个顶级候选人,就关闭了招聘需求,那么当你不久之后重启招聘时,你又得重新发布招聘广告、重新面试。如果在“常青工作”项目下,你还招聘了其他胜任的候选人,在当前需求下,你就可以节省大量的管理时间及招聘费用。你也能提升候选的满意度,因为这些入围者无需为不久之后同样职位的面试重新再来一次。(9)用人部门经理的满意度也会提升——一次需求带来更多招聘,用人部门经理可以在招聘上节省大量的时间。虽然人才出现过剩,但总好过短缺,在关键工作上的结果会有显著的提升,这也会提升用人部门经理对整体招聘流程的满意度。(10)增加招聘速度可能会让常青工作项目更加有效——适合“常青工作”项目、具备独特技能的候选人也有着很高的需求,他们只会在人才市场上存在很短一段时间。所以为“常青工作”项目提供一个加速的招聘流程,确保能在几天内招聘到顶级人才,可以为企业带来更高比率的杰出人才。当公司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市场上顶级人才是紧张的,“常青工作”方式会带来很高的影响。如果你的组织就处于这种状况,你需要创造一个商业案例,让高管们意识到“常青工作”方式的力量和影响。最有效的商业案例是量化当关键岗位出现人才短缺时的消极财务影响,同时你也要证明,在任何高影响的岗位上出现人才过剩时的正面价值。根据我的研究表明,在关键岗位上出现持续的空缺,其所产生的消极成本可能是人才过剩的两倍有余。在这个案例的最后,还要包括通过“常青工作”项目,提升“招聘质量”可计算和量化的部分(在职员工绩效的提升)。随着经济环境改善和技能短缺的愈演愈烈,招聘主管和用人部门经理们都在寻找一个新的、创新的招聘项目。“常青工作”项目不是新的,但是因为它有很多优势,他们值得你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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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北京市体育专业人员管理中心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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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专业人员管理中心为北京市体育局直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经北京市体育局授权,负责我市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和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单位位于西城区先农坛街11号。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鉴定科鉴定管理岗、考务管理岗各1人。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体育事业,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具有团队意识,奉献精神;
2.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京;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
4.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综合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
6.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7.熟练掌握计算机及办公应用软件的操作;
8.熟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方面的方针、政策;
9.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工作细致,条理性强;
10.身体健康,符合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健康标准;
11.鉴定管理岗要求具备一定的活动宣传和策划能力。
三、招聘程序
1.报名与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初审确认的方式,每人限报1个岗位。
报名时间:<font color="#ff年7月3日、4日,上午09:30-11:30,下午14:30-16:30。
报名所需提交材料:本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报名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先农坛体育场内御耕苑宾馆115房间。
联系人:金志伟,联系电话:(010)。
2.各岗位拟聘用人数与通过初审人数未达到1:3,该岗位招聘计划取消。
3.考试方式:
(1)考试方式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满分100分。考试范围包括综合素养、基本能力和与聘用岗位相关的知识及综合能力等。
(3)合格分数线:笔试、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4)公布笔试成绩:笔试成绩评判后在招聘单位进行公示,初步确认面试人选。笔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进入面试范围。
(5)面试:各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拟聘人数1:5进入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形象仪表等方面。面试分数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列为考察人选。
4.岗位递补:因进入面试范围人员主动放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岗位拟聘用人数与面试人数不足1:5的,可从本岗位通过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但最多不超过1:5的比例(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并列的除外)。
经递补后,拟聘用人数与面试人数达到1:3但不足1:5的,按实际入围考生进行面试。仍不足1:3的,由招聘单位决定该岗位是否招聘。
5.考试成绩:笔试和面试分数各占综合成绩的50%,满分为100分,根据综合成绩确定名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6.公布综合成绩:面试考试结束3个工作日后在招聘单位公布面试及综合成绩,初步确认体检、考察人选。
7.应聘人员对已经公布的笔试、面试分数和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各环节考试分数公布三天内向招聘单位申请复查,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
8.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如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
9.考察:到应聘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进行考察,核实经历及学历,对政治思想、德才表现、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10.公示及聘用: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11.招聘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照北京市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转正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档案转入人才服务机构,自谋职业。
三、联系方式
1.联系人:金志伟,联系电话:(010)
2.北京市体育专业人员管理中心网址:
北京市体育专业人员管理中心日
Powered by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授权”和“委托”问题的思考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开展至今,绝大部分地区都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分类工作,在分类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过程中“授权”和“委托”的区分问题。对此,楼主经过学习,得到一些心得,与大家分享。  分类工作的问题  多数事业单位都希望能被分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类别里面,因为这标志着今后单位有可能转为行政机关。正因如此,国家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的标准非常高,要求非常严格,甚至好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都无法分在行政类别之中。从全国来看,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基本都遵行着“法律法规授权”这一原则,也就是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划入行政类,而各地数量众多的国土监察、环保监察、规划监察、城管执法、文化执法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基本都只能以“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保障和支持”的名义划入公益一类,这是众多执法单位同志想不通、不理解的事情。  其实大家的不理解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这一原则,一般能够划入行政类的基本都是这样几家单位:渔政(渔港)监管,草原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等。对于这一分类结果,大家议论颇多。  其中,道路运输管理就是指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下属的事业性质运输管理机构,该单位执行的是国务院制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而国土监察、环保监察、规划监察等委托执法单位执行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难道说执行法律的单位还没有执行行政法规的单位地位高吗?这是其一。  动物卫生监督一般是农业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该单位执行的是《动物防疫法》,属授权执法的行政类事业单位,而同级卫生部门下属的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但因为是受卫生部门委托执法,最终只能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这难道是说明动物的卫生监督工作比人的卫生监督工作更重要吗?这是其二。  另外,上文提到的行政类事业单中,公路、航道、运管、海事、港口等都属于交通运输部门下属事业单位,都有执法权限。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交通运输的综合执法,如果实行了综合执法,按照以往的做法和现在的分类原则,该综合执法单位也将会是委托执法、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而如果不实行综合执法,这几家单位都有可能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如此一来,谁还愿意推进综合执法呢?这是其三。  从全国各地城管机构的设置上也可以看出问题。当年,国务院批准各地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时候,明确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因为行政编制数量有限,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往往偷工减料,执法局机关公务员数量很少,另外设立事业性质的负责一线执法的队伍,受机关委托执法。现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了,城管执法队伍因为是委托执法而被划入公益一类,这就陷入了一个无限循环的死结当中:本来的行政单位因编制不足被设置成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过程中又因为是委托执法而无法被确认为行政类。绕来绕去,最后也没人弄得清楚了。最重要的是让人们形成了这样一种感觉:一个单位是委托执法还是授权执法,跟法律法规本身关系并不大。机构编制部门在机构设置时,将其设置为行政机关的内设处室,该处室就是授权执法,将其设置为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该单位就是委托执法。这是其四。  “授权”和“委托”的界定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当初不将国土、环保、规划等委托执法队伍设置成授权执法呢,这样既解决了行政编制不足问题,又解决了执法队伍合法性问题。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可不是这样想的,他们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让法律法规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为此,他们需要找一个更规范、更权威的责任主体,行政机关才是最好的选择。如果你仔细阅读国家的那些法律法规,你会发现,一般来说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都是行政机关,真正明确授权给事业单位的是非常少的。  既然没有授权,那就只能委托了。问题又来了。谁可以委托?怎么委托?委托给谁?这些是依据什么来确定的呢?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据此,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就像得到了一件非常好用的法宝,认为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委托事业组织进行执法,这样就可以彻底解决行政编制不足的问题。  很多地方都是这样理解,也是这样操作的。但《行政处罚法》的条款真的是这个意思吗?当然不是!如果行政机关都可以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执法,岂不是非常混乱?法律怎么可能有这样不严谨的规定呢?关键问题就在第一句话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什么叫“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说白了,就是一事一委托。  环境保护部门想委托下属事业性质环境监察队伍执行《环境保护法》,必须《环境保护法》上有明文规定才可以。有人可能会问,真有法律法规会规定得那么详细,连委托单位都写上吗?的确是有的。《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根据我的理解,交通运输部门是行政主体,公路管理机构是委托执法单位。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该条款说“可以决定”,意味着也可以不决定,并不是强制性的,这不就是委托吗?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委托下属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职责,也可以不委托,自己直接行使路政职责。这不是非常明显了吗?如果是授权,法律条款会表述得更加明确。就像《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该条款没有使用“可以”一词,而是明确表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运政职责,我觉得这就是授权。事实上各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的确是按授权的模式来行使职责的。从这两个法律法规来看,公路管理机构是最典型的委托执法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最典型的授权执法单位。  但是,不管是委托还是授权,都是国家在已经知道并承认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的前提下进行的立法委托或授权,他们的本质就是事业单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委托和授权的差别并不大。但是,上文中提到的国土、环保、规划等执法队伍的情况则完全不同了。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自己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而不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来管理。只有《城乡规划法》明确表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规划监察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时,规划部门才可以委托下属规划监察队伍进行执法管理。这样看来,现在各地普遍存在的这种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的委托执法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合法行为。  我的这个说法有没有道理呢?1996年,当时的林业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请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如下:“《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这一规定,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的,该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进行委托处罚。”这一司法解释,应该说已经十分明确地印证了我在上文中论述的观点。  如果以上的说法都是正确的,那么这次由中央编办牵头开展的涉及全国3000多万人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在第一阶段的分类环节就出现了原则性和方向性的错误,使得整个分类工作和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得到了一个完全相反的结果。  分类改革与参公管理的关系  这一轮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方兴未艾,为数众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分类改革中走向如何,这两项工作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这也是广大参公人员十分关心的事情。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出台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参照管理又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两类,前一类使用行政编制,后一类使用事业编制。人社部门一般将参公的群团机关和所谓的公务员“七大机关”并称为“八大机关”,由于其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一般都可以和公务员直接交流,成为了事实上的公务员,而在公务员招录的职位表上也经常不再标注其参公性质。而参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与公务员直接交流,中央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政策,地方政策也是五花八门,其与公务员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  那么,参公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不直接定性为公务员,而是要定性为参公人员呢?这说明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别的。《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公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使用行政编制、财政负担工资,但其工作职责中非官方的性质较强,一般不认为其属于履行公职。从这个角度来说,参公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公务员,人社部门以其使用行政编制为由,认定其可以和公务员直接交流还是存在法律漏洞的。参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使用事业编制,按照同理推论,是不是也可以直接交流呢?由此可见,在国家没有出台新政策或现有政策没有调整之前,参公人员和公务员确实是有差别的。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参公人员的招录途径、工资福利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和公务员基本一样,大家对参公的认可度相对也比较高,其人员可看作是“准公务员”。  参公管理这一政策的制定有其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影响了这一政策的权威性。按照《公务员法》,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但事实上,由于参公的审批权在省一级人社部门手中,诸如党校、信息中心、人才中心、发展研究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干休所甚至电视台等为数众多的明显公益性质、不具备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人社部门批准参公管理,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扩大了参公人员数量,造成了事业单位之间的不公平,影响了审批工作的权威性。部分地区甚至违规搞市批参公和县批参公,造成了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泛滥。参公审批过程中靠领导、凭关系的现象比比皆是,形成了人们常说的“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实。从这个角度来说,在全国层面上统一参公审批、明确参公范围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参照管理是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的一项政策,现在又出台了分类改革政策,这两个政策是什么关系呢?  2006年中组部和人事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是这样表述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是这样表述的:“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综合以上两段文字来看,个人感觉主体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差别只体现在细节当中。分类改革的政策中特别强调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改革的依据,我想机构编制部门一方面是考虑参公管理单位事实上存在的违规审批和数量泛滥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受到“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规定的限制,不得以而另立炉灶。但是,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往往以此为借口,对所有参公单位采取一刀切不认可的做法,也存在极大不妥之处。  从国家的意图来看,参公管理是为了区别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而分类改革也是为了解决现在的政事不分问题,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同时,参公管理是《公务员法》规定的政策,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该有其延续性、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而分类改革是中央的一项阶段性政策,政策更应该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况且两者之间的差别并不大。像现在这样,各地完全抛开参公管理的条件,只划分极少数量行政类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定性为公益类后仍然参照管理的做法,是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央政策的,两者应该做好衔接。  分类改革工作的思考  事业单位分类过程中,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究竟是“授权”还是“委托”,不能简单地由机构编制部门来认定,而是要充分听取法律法规制定部门的意见。在这个问题上,法制办比编办要专业和权威。更进一步来讲,不管是“授权”还是“委托”,从操作层面看,差别并不大。有些地方解释说委托执法单位是“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我觉得这种说法并不科学,毕竟这些单位的执法人员都是拥有执法资格的正式人员,是可以向行政相对人开具执法文书的,与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执法人员并没有明显区别,不能在定义上将他们跟辅警和协管员相混同。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一项严谨且严肃的工作,需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但更应该强调全国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尤其是在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划分上,应该相对统一,如果分类结果五花八门,势必会影响分类工作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及地方规章授权或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渣土管理、户外广告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应该在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范畴里一并进行改革,不能简单地划入公益类敷衍了事。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些单位仍然是在行使本该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职能。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个人觉得广东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界线划分是相对科学合理的。例如,在事业单位数量较多且性质复杂的交通运输系统,广东省已率先实行了综合执法,整合了公路、航道、运管等单位的执法职能,成立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为交通运输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属行政单位,而公路、航道、运管、质监等单位则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一职能定位方式应该更加符合法律制定者的原始意图。而且在广东省,基本上各单位的执法队伍都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而不是下属事业单位。  又是“授权”又是“委托”,说了那么多,其实最根本的就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区别问题,而之所以会产生这个区别,就是现在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源头设置的时候就存在职能不分问题。同样是行政执法队伍,公安、工商从上到下全部都是行政编制,而国土、环保、规划等到省以下基本都是事业编制,即使国家部委的执法队伍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海关、海事的执法人员都是行政编制,海监、渔政的执法人员都事业编制(听说国家海洋局重组以后都直接转为行政编制了),它们工作性质存在什么区别呢?另外像旅游局、体育局等职能单一、规模较小的单位,在中央、省级层面是行政机关,到了市县一级,往往被设置成事业单位,这样的机构设置依据是什么呢?再有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能多是从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划分出来的,可以说是完全行使行政职能,但仍然是事业单位(据说原电监会在国家能源局重组时被合并,人员直接转为行政编制)。还有像城管局、园林局等单位,有些地区是行政机关,有些地区则是事业单位,其单位性质完全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还有就是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一般来说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党委或政府的派出机关,其机关工作人员是行政编制,而管委会的下属工作机构如财政局、住建局等则是事业单位,从国家层面来说,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但其管委会工作职能已经和一级政府越来越趋同,他们大量的行政事务只能由事业单位来承担,这样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工作性质存在什么区别呢?  全国范围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之前搞过不止一次,基本上每次都是分个类,然后不了了之,成了为改革而改革的口号形式大于实质内容的活动,意义实在不大。其实,我也非常理解机构编制部门的难处,一方面要严格控制行政编制总数坚决不能突破,另一方面又要让数量众多的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回归行政机关,这根本就是一个谁来也无法解开的死结。同时,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工作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事实上冲淡了人们对分类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既然分到行政类事业单位难度那么大,还不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来得实在和实惠。事业单位要改革、要回归公益属性,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放掉该放的,管好该管的,政府就是决策监管,事业单位就是公共服务,双方定位要准确,只有如此,改革工作才能有序推进。
  坐个沙发,一口气读完了,受益匪浅,楼主有理有据,写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死结”所在。  希望楼主将此文形成提案,上书“两会”。  
  写得好  
  我也提着一口气看完了,写得很在理,我也是参公的,正是你所说的环境监察参公的,本人也觉得划为公益一类后,执法力度可能会比之前更小,谁理呢,是吧
  感谢LZ,受益匪浅!!!请问省农业厅下属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怎样?我现是县政府办公室科员,正在纠结是否要去省厅那个单位,麻烦给出出主意,谢谢了!
  @horusson 7楼
21:49:00  感谢LZ,受益匪浅!!!请问省农业厅下属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怎样?我现是县政府办公室科员,正在纠结是否要去省厅那个单位,麻烦给出出主意,谢谢了!  -----------------------------  个人觉得省厅这个单位一般般,江苏的农机安监所是省农机局(省农业厅代管)下属单位,农机局本来就是参公事业单位,按一般来说,参公单位的下属单位是不能参公的。除非就是觉得级别高一点,一个正处一个正科,但政府办机会应该还是比较多的,而且从长远来看,行政编制选调的话也更方便一些,只要有心,今后再考呗。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LZ我编制在山东一国土所上,是事业编制,连参公都算不上。。本来以为改革能变行政了。起码也参公了吧。。看你说的直接是公益一类的节奏?
  @horusson
21:49:00  感谢LZ,受益匪浅!!!请问省农业厅下属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怎样?我现是县政府办公室科员,正在纠结是否要去省厅那个单位,麻烦给出出主意,谢谢了!  -----------------------------  @hjjh1984 9楼
09:04:00  个人觉得省厅这个单位一般般,江苏的农机安监所是省农机局(省农业厅代管)下属单位,农机局本来就是参公事业单位,按一般来说,参公单位的下属单位是不能参公的。除非就是觉得级别高一点,一个正处一个正科,但政府办机会应该还是比较多的,而且从长远来看,行政编制选调的话也更方便一些,只要有心,今后再考呗。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  感谢LZ了!我今年三十好几了,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机会也屈指可数,这次考到省里单位也不容易,也不甘心在市县一直待着,现在的单位有不少同事干了近十年还是科员,所以自己也在努力考出去到平台更大的单位。您看怎么做抉择好?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再过1000年也改不了,因为地方领导都是吃屎长大的,都不作为。每次改革从省到地市级就卡壳了,推进不下去了,诸侯把持地方,中央政令不畅通!
  @机智的金三胖 10楼
15:17:00  LZ我编制在山东一国土所上,是事业编制,连参公都算不上。。本来以为改革能变行政了。起码也参公了吧。。看你说的直接是公益一类的节奏?  -----------------------------  乡镇的七站八所我了解的比较少,据我所知工商所是行政编制(我有个同事以前在工商所),但工商所的行政编制也是90年代机构改革时从事业编制改成行政编制的,是中央编办直接下达的编制,所以有些地方统计机构编制数额的时候,工商的执法编制是单独统计的。所以据据此推测呢,除非是国土部和中央编办协商一致,统一下达行政编制,不然想要地方政府拿出行政编制把你们改掉,可能性几乎没有。  事业单位改革这个事,不能太当回事,我们地级市编办副主任就讲过,全市没有一家单位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即使你划到行政类事业单位,也不表示你就会改成公务员。  至于参公,以前看过到一个文件,好像是说乡镇所属的事业单位一般不批准参公,但国土这一块好像是垂直管理的,我们市辖区的好多国土所是参公。参公这事,要看你们的地方政策和主管局的关系,没有什么统一的规定,看运气吧。
  @horusson
21:49:00  感谢LZ,受益匪浅!!!请问省农业厅下属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怎样?我现是县政府办公室科员,正在纠结是否要去省厅那个单位,麻烦给出出主意,谢谢了!  -----------------------------  @hjjh1984
09:04:00  个人觉得省厅这个单位一般般,江苏的农机安监所是省农机局(省农业厅代管)下属单位,农机局本来就是参公事业单位,按一般来说,参公单位的下属单位是不能参公的。除非就是觉得级别高一点,一个正处一个正科,但政府办机会应该还是比较多的,而且从长远来看,行政编制选调的话也更方便一些,只要有心,今后再考呗。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  @horusson 11楼
15:27:00  感谢LZ了!我今年三十好几了,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机会也屈指可数,这次考到省里单位也不容易,也不甘心在市县一直待着,现在的单位有不少同事干了近十年还是科员,所以自己也在努力考出去到平台更大的单位。您看怎么做抉择好?  -----------------------------  我认识一个朋友,原来是县里的宣传部公务员,通过选调到了市城管支队(参公),跟你一样,已经上班快一年了,还是觉得很纠结,不知道来是对是错。这个事情外人实在是不怎么好说,你可以再详细了解一下农机安监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内设机构数量、进步空间和收入水平等等,综合考虑一下再做决定。如果人已经去上班了,就不要再纠结或后悔了,没有任何意义了,在新单位安心工作吧。
  感谢LZ的悉心回复。之前去那个单位看了,了解到所长也是从厅里新调过来的处长,现在单位领导是一正两副,都四十多岁左右,单位编制共有近三十人,年轻的骨干不多,去年招了一个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其他人员学历素质一般。也跟单位一个副职领导谈了,他说在这个单位干,只要用心工作,机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工资待遇跟现在单位差不多。不过这个单位在省城,离家乡近,比之前的单位离家近了200多公里,朋友同学也多,现在的单位较偏僻、落后。新单位领导说,下个星期就可以去上班了,现在还是在纠结,怎么办好呢?
  @horusson 15楼
20:19:00  感谢LZ的悉心回复。之前去那个单位看了,了解到所长也是从厅里新调过来的处长,现在单位领导是一正两副,都四十多岁左右,单位编制共有近三十人,年轻的骨干不多,去年招了一个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其他人员学历素质一般。也跟单位一个副职领导谈了,他说在这个单位干,只要用心工作,机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工资待遇跟现在单位差不多。不过这个单位在省城,离家乡近,比之前的单位离家近了200多公里,朋友同学也多,现在......  -----------------------------  如果是正处级单位20几个人的话不算多,不知道三定方案上的内设机构或者中层正职有几个。看你的表述似乎还是比较想去的,平台高一点、环境好一点,也不错。公务员身份的确也不是一个什么了不起的身份,等到我们退休的时候,政策不知道又变成什么样了,都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罢了,谁能有那个前后眼啊。
  @horusson
20:19:00  感谢LZ的悉心回复。之前去那个单位看了,了解到所长也是从厅里新调过来的处长,现在单位领导是一正两副,都四十多岁左右,单位编制共有近三十人,年轻的骨干不多,去年招了一个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其他人员学历素质一般。也跟单位一个副职领导谈了,他说在这个单位干,只要用心工作,机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工资待遇跟现在单位差不多。不过这个单位在省城,离家乡近,比之前的单位离家近了200多公里,朋友同学也多,现在......  -----------------------------  @hjjh1984 16楼
09:05:00  如果是正处级单位20几个人的话不算多,不知道三定方案上的内设机构或者中层正职有几个。看你的表述似乎还是比较想去的,平台高一点、环境好一点,也不错。公务员身份的确也不是一个什么了不起的身份,等到我们退休的时候,政策不知道又变成什么样了,都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罢了,谁能有那个前后眼啊。  -----------------------------  谢谢LZ了!这个单位领导职数3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2名。处级非领导职数2名(不含军转干部增加的非领导职数)。部门领导职数8名,其中,正职4名,副职4名。配备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不受职数限制。工勤人员岗位若干个。相对现在的单位,您看在新单位发展前景怎样?
  还可以,副科职以上的占一半左右。
  各省事改分类到年底就能全部结束了,部分参公单位未转行政就算喊破喉咙也没有人理会了!个人认为已参公的单位转不转行政都一样了,反正不耽误你晋升非领导职务,而且不耽误你考遴选干部!这次最委屈的单位是那些在外省属于参公单位,在本省却不是参公单位的单位,事改之后国家不再设立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后这些单位是否还能够继续参公已经是未知数了!
  @hjjh1984   楼主你好,看了你的帖子,觉得分析的很有道理。  请问本人在直辖市下属区的一个商贸商务区管委会工作,单位性质是区政府派出机构,是全额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在这次改革中该何去何从?按照这么严格的划分,应该是进不了行政类了吧,估计公益一类了,将来还有希望参公么?请楼主点评,谢谢!
  我是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现在是参公,当年是参加省公务员考试进来的,不知道将来何去何从,是不是白考了,成了改革的牺牲品?
  楼主写得很啰嗦,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质是限权丢包袱,手段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以城管为例,明明现在各地多数城管为事业单位,又如何委托执法,这显然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但就是不纠正。事业单位改革中城管又不划到行政执法类,这就说明以后是不可能直接转为行政单位了。难道以后要出台城管法,不然城管违法委托执法的情况就得一直延续。国务院喊了十年的规范执法主体资格能喊醒自己不?
  @珍惜7k 21楼
20:10:00  我是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现在是参公,当年是参加省公务员考试进来的,不知道将来何去何从,是不是白考了,成了改革的牺牲品?  -----------------------------  各地分类政策会有不同,暂时没有看到管委会之类的派出机构具体属于哪一类,个人猜测公益类可能性较大。参公也要看你们当地的政策,机会肯定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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