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工厂上班的危害发生人身受伤工厂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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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在工厂上班时受伤该如何维权
用户:R212***
| 江苏-常州 |
父亲是农民,在五年前58岁进入工厂做绿化工作,今年9月在修树的过程中摔伤后动手术,现在工厂以临时工、超过60岁为由只付了部分医药费。请问过60岁的农民工也没有签合同能按工伤来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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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工伤处理,但仍然可以从人身损害的角度要求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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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工伤处理,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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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能按照工伤处理,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如有需要,可以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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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退休年龄,不是一概不属于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如果年满60周岁前一直在厂里工作,年满60周岁后仍然在厂里的,双方仍然视为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厂里承担工伤待遇;
2、如果是超过60周岁到厂里工作,那么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向厂里主张权利。
法条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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