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工伤赔偿公司负责人人死了那些被社会保险法工伤赔偿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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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签保险合同5天后死亡 牵涉百万赔偿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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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韩景玮
  核心提示丨一男子购买了一份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保险合同,协议签订5天后该男子出车祸死亡。保险公司认定该男子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只愿赔10万元。该男子家属则认为,死者驾驶车辆为非营运车辆,索赔100万元。3月2日,开封中院已审结该案,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55.64万元。
  缘起丨签保险合同5天后,投保人死亡
  日,家住开封祥符区的韩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个人“人身安行宝”两全保险一份,被保险人为韩先生,受益人为其妻子李女士,保险期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保险合同约定,每期保险费1672元,投保份数1份,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1份。
  保险合同另约定,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以10倍的基本保险金额即100万元赔付。
  日下午,韩先生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拉预制板正常行驶时,为躲避前面车辆发生侧翻死亡。
  索赔丨车辆性质起纷争,牵涉百万赔偿
  同一张保单,同一投保受益人,同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幸身故,由于对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不同性质的认定,保险金额的赔付却由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升至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韩先生驾驶的车辆定性为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由于赔付额度相差90万元,双方都据理力争,最终走上诉讼渠道,受益人李女士拿出拖拉机行车证、定期检查合格证,提出一些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韩先生当天开拖拉机送预制板是给亲戚帮忙,并非营运;保险公司提出事后调查录音,证明韩先生出事当天驾驶车辆是营运行为。
  结果丨法院调解后,投保方获赔55.6万元
  日,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出证明韩先生所驾车辆为营运机动车的调查笔录和录音笔录,在证据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证人需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但录音中的证人当庭陈述与调查笔录不一致;录音材料中未显示录音的时间、地点、被录音人的身份情况,且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给李女士的10万元后,再支付给李女士90万元。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开封中院二审经过调解,目前已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除已向李女士支付的10万元外,再一次性支付李女士保险金45.64万元。
  延伸丨信息不对称,导致理赔争议多
  针对此案,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投保容易理赔难。随着近些年保险诉讼案件增多,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上,法院采用诉前诉中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不仅在保险案件的有序分流上发挥作用,也快速化解了纠纷。
  目前,保险理赔纠纷已成保险消费者诉讼的“重灾区”。法官认为,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甚至进行误导销售,是导致保险责任认定不合理和理赔难的重要原因。
  如出现保险纠纷,市民目前有四个维权渠道:一是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二是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并可申请免费调解。三是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四是通过仲裁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提请相关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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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君)古交市大货车司机芦某下车例行检查车况时,被突然掉落的货车马槽压住身亡,芦某所在的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车险理赔只针对发生意外的第三者,即“不保自己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日前,古交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款。
  43岁的芦某是古交市某煤业公司的大货车司机。日上午9时许,芦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出车,并在发动货车后将后马槽举起,下车检查车况。不料,货车马槽突然掉落,芦某被压在马槽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日,经调解,煤业公司赔偿芦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由于“肇事”货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者险,煤业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两险的限额范围内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三者险的理赔对象是第三人,不包括本车司机。再者,事发地点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范围,车辆当时也不在通行状态。保险公司同时认为,驾驶人下车查看车况发生意外,驾驶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此次意外事故是芦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也不符合交强险的理赔规定。根据以上理由,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煤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造成芦某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就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查明,事发地点在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厂矿路面,符合法律规定的界定范围;事发时该车已经发动,而发动是机动车正常通行的必要条件及组成部分,故符合关于“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之规定;芦某虽是货车驾驶人,但事发时已离开车体,停止了对车辆的操作与控制,不再履行司机的驾驶职责,而是在地面做与驾驶无关的事情,其身份已由车上驾驶员转化为地面“第三者”。而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芦某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法庭对保险公司的以上抗辩不予支持,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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