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供水有限公司东深供水是哪个部门管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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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水价拟调整
&作者:黄海林&&&& 来源:南方都市报&&&&日
&&& 继2010年正式实施阶梯水价后,惠州市区水价拟再次调整与改革,并将于10月16日下午举行相关听证会。根据惠州市发改局公布听证的调价方案,在用水量不变的情况下,近九成的居民用水户每月增支或不超过10元。为什么要调整水价?此次水价调整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 惠州现行供水成本达2.0元/吨 &&& “潼湖水厂首期工程,市供水有限公司累计投入6.13亿元,其中贷款5.6亿元。”据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据粗略统计,潼湖水厂投产后,仅今年1~7月,固定资产折旧约1645万元,银行贷款利息费用约2137万元。据市发改部门测算,按市供水有限公司前三年平均水量测算,生产成本上涨折合约0.30元/吨,成为供水成本剧增的主要影响因素。 &&& 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市供水有限公司投资约1.86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6亿元,对公司造成沉重的财务负担。根据市政府及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前,‘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其他费用不计入自来水价格调整核算成本”。因此,现行水价在2009年成本核算时未将“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纳入。此外,随着生产原材料及人力成本上涨、水质检测和管网维护费用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导致的管道迁改等费用的增加,市区供水成本增长明显。 &&& “现行水价不足以补偿生产成本,简言之就是供水企业亏本。”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据市发改部门对供水成本的审核测算,加上潼湖水厂新增成本,现行供水成本达2.0元/吨,而现行综合水价为1.88元/吨。据悉,目前,全省21个地级市平均水价为2.20元/吨,多个城市已实施水价简化分类改革。《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不高于6%,主要靠企业投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在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的,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为不高于12%。 &&& 为尽量控制水价终端到户价格,本次调整水价时将综合水价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2.20元/吨左右,涨幅控制在20%以内。 &&& 惠州供水服务人口逾130万人 &&& 据了解,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担负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及周边乡镇供水重任,下辖江北水厂、河南岸水厂、桥东水厂和潼湖水厂四座主力水厂,日供水能力90万吨,供水范围370多平方公里,服务人口逾130万人。 &&& 近年来,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还先后接管经营永湖、良井、平潭、芦洲等区域的供水市场,供水版图进一步扩展,越来越多的市民享受到安全优质的供水服务。潼湖水厂的投产使4间水厂实现了管网互通,可有效调节与平衡惠城区和仲恺高新区的水量输配,提升了三栋、麦地、河南岸、古塘坳、下埔、南坛等区域的供水压力。不仅保障了惠州市区南部社会经济发展的用水需求,还能切实满足惠城区和仲恺高新区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而且以观洞水库作为应急备用水源,一旦东江出现水质问题,可以保障居民近一个月的生活用水。目前,市供水有限公司四间水厂出厂水水质合格率为100%,管网水水质合格率为99.8%,水质综合合格率为99.9%,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的考核指标。 &&& 十年投资13亿元建设供水基础设施 &&& 据市供水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10年来,该公司已累计投资13亿元,以完善水厂、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潼湖水厂、江北水厂二期、桥东水厂改造等工程的实施,确保了市区水量、水压及水质。但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全力保障城市发展用水需求的同时,该公司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资金缺口。截至2015年2月,供水公司贷款总额达9.59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79%,每年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达6648万元。因财务费用及各类生产成本的增加,企业陷入负债率高、亏损经营的困境。资金的不足,直接影响了供水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制约了市区供水事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 水价调整改革&有利于节约用水 &&& 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要求各地简化水价分类,推行节水计价方式改革,逐步将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分类水价。 &&& 实施水价调整改革,有助于全面理顺水价,持续促进节约用水。目前,市区实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水户约24万户,通过价格杠杆,可起到“削高、补低”的调节作用。据统计,市区月用水量在第一级以内的居民用户已从2009年的79%增长至目前的87%,随着阶梯式水价的深入推进,以及简化水价分类、调整居民用水水价级差等措施,更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 “水是生命之源,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命脉,实施水价调整与改革,需要市民的理解,需要社会的支持!”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表示,顺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实施水价调整改革,合理补偿供水成本,是维持供水企业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城市发展与市民生活基本需求,同时也是倡导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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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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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98​年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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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号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  长  
        日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
  (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
  (四)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和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东深供水工程及水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经济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东深供水工程,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二)按照供水协议优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供水,按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供水计划向深圳市、东莞市供水,保障供水安全。
  (三)按照省防汛指挥机构和深圳市、东莞市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做好雁田水库、深圳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四)做好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
  第六条 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公安分局负责调查和处理在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危害东深供水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体的治安、刑事案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属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公安分局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危害东深供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八条 东深供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工程依法征收、使用的土地和水域。
  (二)工程沿线未征收的供水河道、渠道、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及分水管道建筑物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内的区域,跨河建筑物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0米内的区域。
  (三)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管理范围。
  第九条 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雁田水库以及深圳水库主坝、副坝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内的区域。
  (二)供水河道、渠道及分水管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0米内的区域。
  (三)供水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及倒虹吸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内的区域。
  (四)太园泵站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的东江水域。
  (五)架空专用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其中10千伏电压的为导线边线延伸5米内的区域,35千伏及110千伏电压的为导线边线延伸10米内的区域;地下专用电力电缆及通讯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六)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保护范围。
  第十条 东深供水工程取水口、东深供水工程沿线、深圳水库和雁田水库的水域范围,以及集雨区内的陆域范围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深圳市、东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识别标志和地理界标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或损坏永久性识别标志和地理界标。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和养护制度。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在巡查、养护过程中发现工程设施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在东深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启闭供水工程的闸门、阀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禁止在工程设施覆盖面上行驶履带式车辆、超重车辆以及大量堆放建筑材料或者危险物品。
  在东深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采石、取土、强夯以及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活动,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违章搭建、高空吊装作业,禁止从事危及高压线路、通讯线路及相关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东深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四条 在东深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外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爆破、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活动,不得危害东深供水工程安全,不得污染水质。
  第十五条 在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码头、砂(石)厂、砖厂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已建的码头、砂(石)厂和砖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者拆除。
  在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六条 在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申请审查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方案报批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涉及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总体方案图。
  (三)工程建设对东深供水工程的安全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在东深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征得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在东深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在项目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工程抢修的,应当及时通知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八条 修建跨越、穿越东深供水工程的公路、铁路等道路工程设施,其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保障东深供水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车辆限高、限宽和限载标志。
  机动车辆应当遵守限高、限宽、限载规定,不得冲击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对东深供水工程进行维修或者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或者抢修工作。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因东深供水工程巡检、养护、抢修、抢险等作业,对土地、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坏的,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对土地、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建立东深供水工程安全事故、水质污染应急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与水质污染应急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东深供水工程安全事故,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规定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取水总量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取水量及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服从水量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
  用水单位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并服从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不得擅自取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向东深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含水资源费和价格调节基金),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收取水资源费和价格调节基金后按规定统一缴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跨地级以上市或者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采取改正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省政府日发布的《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 |&&|&&|&
政府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字号:第91号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号),结合我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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