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人民医院计生委综合楼有土地出让金吗

为何我买了房子还要缴土地出让金?原来是划拨土地
绍兴晚报林逸婷
“我在前段时间塔山街道买了一间套房,在过户前并不知道它是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子,除了正常交税外,还要去国土局缴纳6000多元的土地出让金。”近日,有读者致电,对于自己缴了那么多税之后还要再缴土地出让金表示很疑惑。那么是否是所有的房子都要缴土地出让金?什么样的房子需要缴土地出让金呢?“如果房子可以过户,说明该房子应该是具有三证的,只是三证可能是遗失了,但可以补办。”绍兴鉴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建光表示,但是,作为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其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得到的,没有像商品房那样缴纳土地使用费,因此在交易过程中的确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据余建光介绍,划拨土地按照所有权性质分,可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性质,国家为了公共事业如教科、卫生等的需求,把土地免费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这种性质就是国有性质,而像拆迁安置等房子就属于集体性质。按照取得形式,也可分为划拨性质和出让形式,划拨性质的房子是没有缴纳过土地出让金的,在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后其性质就会变为出让性质。“土地出让金只需要缴纳一次,缴纳过之后其土地性质也改变了,因而在之后的再次买卖过程中,便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在买卖过程中,哪些是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呢?“与我们居民关系比较密切的有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具有国家性质的房屋,这些是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余建光律师介绍道,至于交多少,这与其占有土地面积、所占位置等有关,具体要根据市政府等公布的地价确定。“房子的性质不同,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会有所区别,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最好还是先了解清楚房子的性质等再进行交易。”余建光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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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国有划拨土地出让金的问题_百度知道哈尔滨延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丁婷婷
市县招商网
摘要◆延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延寿投资兴业,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进行投资兴办生
  延寿县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吸引者在延寿兴业,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进行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商贸物流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1、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3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300万元但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符合工业园区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
  3、购买关停及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或域内原有生产加工型企业新上项目,并投资300万元以上进行固定资产改造的。
  第二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非入园生产加工项目,从纳税年度开始,前三年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总额40%)的70%,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的30%、营业税的10%,奖励给企业,三年后视企业发展及对财政贡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非入园生产加工项目,前三年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总额40%)的90%,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的40%、营业税的20%,奖励给企业,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三年后视企业发展及对财政贡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一企一议给予特殊政策的除外)。
  第五条落户园区的企业,前三年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总额40%)的100%,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的50%、营业税的30%,奖励给企业,三年后视企业发展及对财政贡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一企一议给予特殊政策的除外)。
  第六条对享受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与税法规定所得税减免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体型商贸流通、、服务等项目,从纳税年度开始,前三年按照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的25%,营业税的25%,奖励给企业。三年后,根据企业纳税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用地政策
  第八条投资者可通过出让(招拍挂)及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为限。
  第九条落户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自企业纳税年度起,每年将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于12月底由县财政全部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直至奖励金额达到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为止(不含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税费部分)。
  第十条落户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奖励企业与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含应缴纳的税费部分)50%等额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自企业纳税年度起,每年将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于12月底由县财政全部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直至奖励金额达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剩余50%金额为止(不含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税费部分)。
  第十一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在7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奖励企业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含应缴纳的税费部分)等额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厂区以内的厂房等基础设施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非入园企业,比照园区政策,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予以补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利用废水、废气、垃圾为主要原料投资建设的对环境治理有一定贡献的公益性项目,在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购买关停及倒闭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并新增投资3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前提下,可以以租赁方式供地。
  第四章收费政策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或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实体型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等项目,行政事业收费全额免收,省市行政事业费收取部分和服务性收费,其标准向企业示明后按最低限收取。
责任编辑: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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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收缴收费制度
& & & & &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收缴收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延寿县国土资源局财务审计股
责&任&人:承办人、股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权力设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由批准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该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三、条件和标准
缴款人必须提供土地出让缴款单位,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到财务审计股缴款,财务审计股将款项缴入县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五、公开方式
本制度文本在延寿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延寿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布。
六、监督检查
执行《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七、责任追究&
执行《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技术支持: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黑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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