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教练的前程怎样营业性训练场能申请学牌车吗?我在县运管所申请C1培训教练场,手续己完善,场地己建成,问是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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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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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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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交通法对教练车上路有规定吗? 有驾驶证不可以开教练车吗? 不是学习时间是不是不可以进市区?_百度知道
交通法对教练车上路有规定吗? 有驾驶证不可以开教练车吗? 不是学习时间是不是不可以进市区?
交通法没有对有驾驶证但无教练证人员驾驶教练车做出规定,只是规定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开教练车不仅需要驾照,还需要教练证这种从业资格证。以下为资格证办理方法:(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首先向辖区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携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限日以后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限增驾)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同版1寸彩色照片5张。申请表登记表由辖区运管所初审,合格后盖章方可生效。 申请条件: 1、旅客运输(大客):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持A照驾驶大客2年以上驾龄,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1 2、旅客运输(普客):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1 A2 B B1 3、旅客运输(微型):应具有1年以上驾龄。驾驶证为A A1 A2 A3 B B1 B2 C C1 4、货物运输(列车):应具有驾驶货车2年以上驾龄,并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2 B 5、货物运输(普货):驾驶证为A A1 A2 B B2 C C1 C2 C3 (二)报名受理 申请人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报名,培训科审查申请登记表(二份)及相关资料,审查合格的分配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培训,并收取考试费和工本费。 (三)职业培训 1、申请人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报名,将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及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复印件交驾校存档。 2、申请项目为增驾的,将原从业资格证交给驾校,由驾校交回培训科。 3、驾校按《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课时和市运管处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四)从业资格考试 1、由市级运政管理机关组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考试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操考试。 2、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30日后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3、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4、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省运管局陕交运发[号文件《转发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厅关于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收费通知》 三、收费标准 (一)考试费标准和工本费:理论考试每人次30元,技能操作考试每人次70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考试的,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从业资格证工本费每证5元。 (二)培训费标准:旅客运输(大客)262元; 旅客运输220元;货物运输(列车)295元;货物运输222元。 四、办理地点 重庆市市运管处培训科。 五、办事承诺 考试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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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车是指学 牌的车还是指没牌的车?学牌的车。没牌的不能上路,你得听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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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进行交通法没有对有驾驶证但无教练证人员驾驶教练车做出规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只是规定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如果不带学员练车的话,教练车在行驶时就按正常车辆管理(行驶证、保险、车牌等和普通车辆一样管理),只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就可以开;但是带学员的话,就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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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县运管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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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运管所责任清单
]&&&日期: 16:23:56&&&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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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部门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2.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3.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4.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5.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6.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一)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①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②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③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⑤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⑥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⑦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⑩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①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②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③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④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⑤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⑥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⑦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⑧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②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③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④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①限期整改
a.安全台账不健全、安全活动不落实。
b.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c.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d.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
e.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
f.安全管理经费不落实。
g.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h.其他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a.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为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b.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从事经营活动。
③通报批评
a.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b.发生其他社会危害或影响重大的事件。
(二)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道路货运及相关业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
2.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a.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b.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场地、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c.《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审验情况。
d.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e.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和职责是否到位。
f.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许可时的承诺和规定要求。
g.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从业人员上岗、超载车辆、改装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h.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或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i.是否建立场地、车辆、从业人员档案和各类台账。
j.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信息。
k.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②监督检查指标
a.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县所有危化运输企业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100%。
b.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县具有规模(10车以上的)的货运企业,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100%。
c.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布置对全县危化品运输企业和货运企业及驾驶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a.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b.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c.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d.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a.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b.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c.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d.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等。
e.监督检查程序
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Ⅲ 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4.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①限期整改(书面)
a.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
b.企业组织机构不完善。
c.相关经营场地的面积与设施的功能改变的。
d.车辆数、从业人员数量和资质、标准与要求不符合的。
e.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与要求不符合的。
f.相关制度和职责与要求不符合的。
g.本地或异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②责令改正、罚款及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a.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Ⅰ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Ⅱ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Ⅲ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b.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d.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f.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Ⅰ 强行招揽货物的;
Ⅱ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g.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h.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i.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Ⅰ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Ⅱ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Ⅲ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j.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k.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经营事项的监管,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出租车、公交车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2.监督检查内容
①监督检查内容
a.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b.经营条件:
Ⅰ 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Ⅱ 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Ⅲ 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Ⅳ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Ⅴ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Ⅵ 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方案是否明确;
Ⅶ 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c.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d.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②监督检查指标
a.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进客运经营企业对企业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b.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c.重点检查:对全县安全监管客运企业开展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
d.日常检查:由稽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a.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b.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c.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d.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a.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b.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c.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d.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e.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f.重点安全监管。
g.重大案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4.监督检查程序
①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确认归档。
②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③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④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⑤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⑥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⑦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出租车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限期整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②罚款及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范围:
a.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Ⅰ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Ⅱ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Ⅲ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Ⅳ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b.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Ⅰ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Ⅱ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Ⅲ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d.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f.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Ⅰ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Ⅱ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Ⅲ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Ⅳ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Ⅴ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Ⅵ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g.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h.&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i.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站事项的监管,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2.监督检查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a.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b.经营条件:
Ⅰ 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Ⅱ 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Ⅲ 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c.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d.经营行为:
Ⅰ 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Ⅱ 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Ⅲ 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Ⅳ 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Ⅴ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Ⅵ 是否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执行。
②监督检查指标
a.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2次进客运站对车站服务、安保及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检查覆盖面100%。
b.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c.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客运站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a.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b.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c.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d.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a.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b.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c.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d.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②对客运站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③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限期整改: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②罚款及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范围:
a.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Ⅰ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Ⅱ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Ⅲ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b.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d.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Ⅰ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Ⅱ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Ⅲ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Ⅳ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e.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Ⅰ 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Ⅱ 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五)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①监督检查内容
a.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b.经营条件:
Ⅰ 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Ⅱ 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Ⅲ 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c.经营行为:
Ⅰ 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Ⅱ 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Ⅲ 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Ⅳ 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Ⅴ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②监督检查指标
a.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b.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不少于30%。
c.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达到98%。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a.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b.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年度检查。
c.根据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d.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方案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a.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b.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c.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d.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③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④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①通报。道路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拒不办理或产生维修投诉有责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②限期整改、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a.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机动车维修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虚报、擅自减少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擅自更换零配件的,责令补偿托修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未经维修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按机动车每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①监督检查内容
a.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b.经营条件:
Ⅰ 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
Ⅱ 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否齐全正常使用。
Ⅲ 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Ⅳ 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车一档,保险、二级维护、年度审验是否有效期内。
c.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d.经营行为:
Ⅰ 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Ⅱ 是否允许无备案证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Ⅲ 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Ⅳ 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Ⅴ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②监督检查指标
a.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b.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到100%。
c.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a.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季度一次。
b.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一年两次。
c.根据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a.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b.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c.检查场地与设施、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d.检查相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制度落实情况和台账记录情况。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②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③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①罚款及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范围:
a.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Ⅰ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Ⅱ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Ⅲ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b.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Ⅰ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Ⅱ 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Ⅲ 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Ⅳ 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Ⅴ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Ⅵ 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d.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Ⅰ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Ⅱ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Ⅲ 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Ⅳ 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Ⅴ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Ⅵ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Ⅶ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Ⅷ 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Ⅸ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e.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Ⅰ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Ⅱ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Ⅲ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Ⅳ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Ⅴ 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Ⅵ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6F&B3�ᦅ��检查处理
行使工商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a.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b.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c.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d.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e.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a.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b.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a.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b.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c.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d.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e.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f.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公示信息监管的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
2.监督检查内容
①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②企业年度报告;
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4.监督检查程序
①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②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定向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广告经营资格监管的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应当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①是否依法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②《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③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④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⑤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⑥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实地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广告监测。
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广告监测。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③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④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①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②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③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直销监督管理的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①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
②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③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④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⑤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①专项检查:由县工商局统一组织,以各工商所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工商局报告,或由县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工商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③日常监督检查:以工商所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4.监督检查程序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①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②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③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④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⑤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①没收违法所得;
②处以罚款;
③依法取缔;
④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⑤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的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4.监督检查程序
①抽检工作权限。省工商局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样品抽检和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省局授权不得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商品抽检工作。
②制订抽检计划及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当提前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及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工作计划应当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③抽检工作程序
a.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b.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抽样地工商部门和被抽样的经营者,被抽样的经营者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由抽样地工商部门负责送达。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c.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5.监督检查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处的制度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①依法应由县工商局管辖的案件;
②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登记的违法案件;
③市工商局、县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④县工商局认为需要管辖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查处方式
①直接查处:县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第28号令)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②交办督查:由县级工商部门向案发地工商机关下发案件交办函,并通过催办、查卷等方式予以督查,或者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取指定管辖方式立案查处,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③挂牌督办:由县级工商部门向案发地工商机关下发案件督办函,抄告当地政府。县局对案件全程跟踪督查,必要时可抽调其它部门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的制度
1.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①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同等对待。
②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③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④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⑤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①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
对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定处罚依据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
a.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等;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b.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一,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已消亡;违法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30%以下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70%以上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当事人有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县工商局发布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参照标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
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善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3&15&国际消费
者权益保护日宣
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提供消费者现场咨询,接受消费投诉举报,召开消费维权实务公示会
县工商局消保股
组织开展重点民生领
域消费调查和评价活动
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针对重点消费领域,通过县、所两级消委联动的方式,深挖行业存在的弊端,反映消费者需求,力促行业规范,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
县工商局消保股
推进消费引导和教育
通过国民消费教育中心、消费教育大讲堂等载体,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县工商局消保股
全县工商局登记市
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
为社会公众查询全县工商局登记市场主体档案提供服务
县工商局信息中心
促进全县个体私营经
济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宣传法律法规,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个体私营经济活力;推进全县个体私营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维权体系建设,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联系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引导个私业主诚信守法经营。济发展服务,引导个私业主诚信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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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处流程
①发现违法行为
a.教育执法部门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②立案阶段
a.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b.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c.审批。法制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d.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③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④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⑤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a.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b.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c.法制审核。法制部门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d.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e.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⑥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执行
办理人员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在3日内存档。
4.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溆浦县教育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教育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溆浦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九)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2.监督检查内容
①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②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③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④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⑤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⑥校园及周边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和周边治安等情况。
⑦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⑧事故查处情况。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⑨其他。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3.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②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③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
④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学校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
(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县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溆浦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溆浦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溆教发〔2010〕37号),作为全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3.有关措施
①局党委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②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怀化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③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予以认定。
④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⑤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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