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债到底避不避债之解读》

买保险可避税、避债?对,但不绝对--洛阳晚报--河南省第一家数字报刊
B15版:金融?理财
买保险可避税、避债?对,但不绝对
□据 《现代快报》3月26日A21版
绘制 雅琦&&&&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武汉一家私企老板频遭保险公司业务员骚扰,业务员在向其推荐保险时称,购买保险可以避税、避债。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向一些客户推荐保险时,会以其避税、避债功能为卖点来介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保险的避税、避债功能没有宣传的那么夸张。&&&&1&&&&寿险收益&&&&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寿险确实具有避税的功能。”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专家表示,重大疾病险等人寿保险的收益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相当于避税。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领取保险给付和理赔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身故赔偿金、车损赔付、医疗保险金等。分红类保险的分红收益也暂免征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年金也有避税功能。业内人士指出,按照国家政策,企业为职工购买企业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在税前列支。业内人士称,此举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有较好的避税功能,但对于大型企业而言避税效果并不明显。&&&&2&&&&买万能险可降低负债风险&&&&“短期内国内应该不会征收遗产税,因此通过买保险来规避遗产税不实际。”上述保险专家说,对于私营企业主而言,通过买保险避债比避税更实际。&&&&陈先生经营一家小型外贸公司,个人资产可观。近两年,陈先生的外贸公司业绩不断下滑,他担心将来因某笔业务出现意外导致负债,进而资产被迫冻结等。&&&&专家建议陈先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合理避债,防止资产被冻结后出现经济问题等。陈先生可以将公司年业务往来资金投保万能险,指定受益人。由于万能险交费灵活、支取灵活,可以保证陈先生在实现合理避债的同时灵活支取账户中的资金。此外还可以通过账户的理财功能,得到额外的收益。这些收益不计收个人所得税,陈先生付出的仅是运营费用和保障成本等。&&&&3&&&&保险的避税、避债功能有限&&&&尽管保险有避税、避债功能,但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专家表示,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依然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比如,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且投保人触犯了刑法,这笔资金仍然会被依法追缴。&&&&另外,当前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以避税、避债作为卖点,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夸大了保险的功能,相较于其保障功能,更多的是一种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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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家居 ≡≡ 汽车时代 ≡≡ 河洛文苑 ≡≡ 馋猫大本营 ≡≡ 聚焦河洛 ≡≡ 亲子教育 ≡人寿保险的避债避税功能解读
【全面分析人寿保险避债避税功能】-《金融博览&财富》
今年“两会”前夕,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报告称,目前国内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并呼吁把握改革时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开征遗产税,起征点定为500
万元。此举立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一时间,保险避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人寿保险可避债避税
一直以来,保险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合法避税手段,特别是额度较高的人寿保险。
其实,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支付给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是用来保障受益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它是一种原始取得而非继承所得,无须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在国际上,保险金免税是通行的惯例,而且许多国家的税法也都将受益所得的保险金列为免税范围。在遗产税避税方面,人寿保险主要有三方面的优势。
●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
我们知道,遗产税的缴纳必须以现金的形式,继承人在得到遗产之前,首先必须缴纳大笔遗产税。如果继承人本身没钱,则只能通过拍卖固定资产的方式来获取大量现金,这会造成财富的缩水。但如果之前购买了足额的人寿保险,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一般为法定继承人)则可以马上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大笔现金,用以缴纳遗产税,能够避免因变现财产而致使财富流失情况的出现。
●可降低资产总额
由于终身寿险的保险责任较重,其费率也较高。对于一名50
岁的男性而言,终身寿险纯费率约为50%。也就是说,如果这位男士想要购买保额为2000 万元的人寿保险,则需一次性缴纳1000 万元的保费。高额的保费可以有效降低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应纳税遗产净额,少交遗产税。
●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
保险的初衷便是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将人们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时分散和转移出去。如果事先能够购买足额的人寿保险,则能够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留给儿女一笔可观的财富,保障其生活需要。
香港首富李嘉诚曾有一段广为人知的名言:“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家人买了足够的保险。”
保险避税,有多强大?
下面我们举例来说明人寿保险的避税功能。李先生现年50
岁,总资产1500 万元,其中包含一栋价值50 万元的共有房产,假设去世后妻儿皆在。如果按照曾经公布的遗产税草案来测算,我国遗产税采用累进税率,起征点为500
万元,遗产税计算公式为:
遗产税=应税遗产净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若李先生死亡,则应税扣除额为124 万元,具体包括:
免征额20 万元;
丧葬费50 万元;
共有房产50 万元;
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2 万元,共4 万元。
按此计算,则应税遗产净额为:1500 - 124 = 1376 万元。
根据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征税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75 万元,故实际应缴纳遗产税= 1376&50% - 175 =513 万元。这样,李先生的妻儿能够实际继承的财富为:1500 - 50 - 513 =937 万元。
假设为了规避遗产税,李先生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00 万元的终身寿险,趸交保费为500 万元。若当前死亡,则应税遗产净额为:1500 - 500 - 20 -50 - 50 - 4 = 876 万元,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5 万元,则实际应缴纳遗产税= 876&40% - 75 = 275.4 万元,而保险赔付金为1000 万元。因此,李先生的家人通过继承和受益所实际得到的财富为:1500
- 500 - 50 - 275.4+ 1000 = 1674.6 万元。
两种情形的巨大反差如表1 所示。
需要注意的事项
●并非所有保险都可以避税
其实,在所有的保险产品中,只有传统保障型寿险产品才有较好的避债避税效果。我们知道,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采用的是损失补偿机制,与遗产税关系不大;其他投资理财型寿险产品,如投资连接险、万能险、分红险等,因其具有很强的投资特性,和生存保障关联不大,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它们有可能会作为资产被查封或者冻结,因此可能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另外,如果想要保证被保险人死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那么最好是购买终身寿险而非定期寿险。
●寿险避税也存在一些风险
首先,生存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死亡较晚,对定期寿险而言,超过期限将得不到赔付;对终身寿险而言,可能因为赔付太晚而致使保险金的实际购买力缩水。
其次,利率风险。这与生存风险类似,如果被保险人存活时间较长,则可能会出现实际利率高于寿险预定利率的情况。如果我们把保费拿去投资的话,则可能会获得比保险赔付金更高的收益。
最后,法律风险。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置,同样需要缴纳遗产税,这样就不能达到保险避税的目的。
●要理性分析、合理规划
目前,遗产税的开征仍处于讨论阶段,离真正付诸实施还很远。同时,要开征遗产税,必须有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如财产实名制、财产公开登记和申报制度,以及严格的资产评估制度和完善的信用制度等。现阶段,这些配套措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另外,要让国内民众从思想上接受遗产税的理念,将原本打算留给子女的财富上缴“国库”,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国家在1950
年就提出了遗产税的征收问题,至今仍未实施,可见遗产税开征难度之大。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更要理性分析保险的避税功能,合理规划个人资产,切勿因遗产税的“强制没收财产”功能而恐慌,盲目购买保险。同时,我们应认真比较市面上现有的大额寿险产品,谨慎选择其中保障功能强、保单设计完善的产品,切不可随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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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的寿命不可以用来买卖,但人寿保险合同某种程度上可以把人的寿命从无价的形态变成有价的形式并通过法律加以保护,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根据个人的能力和需求决定其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借助于人寿保险合同这一工具,人生的财务自由是完全可以由自己设计出来的。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理地运用人寿保险,可以成功地避债与免税。
一、人寿保险的避债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寿保险合同的功能在不断演化,目前人寿保险合同已成为个人特别是公司股东合法避债的金库。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功能演化与合法避债分析
1、人寿保险的功能演化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产生最早的一个险种,最初,人们一直认为死亡是人类面临的最大的人身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希望生存,而且也希望长寿,由于维持生存和长寿需要支付相当的生活费用,所以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为了应对这些风险,人们往往通过订立人寿保险合同的方式将这些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来承担,这样既可以减轻人们经济上的负担,又可以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维护社会安定。这就是人寿保险之所以产生的初衷——转嫁人生由于生死所带来的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寿保险的目的又从最初的转嫁风险演变成保全资产,成为公司股东用以避债免税的常用工具。
2、人寿保险合同的合法避债分析
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就是说是无价的。当人的寿命作为保险的被保障对象时,其价值则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在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这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想投保多少就可以投保多少。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金的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保险公司只是依照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是以因被保险人的生死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这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投保多少就可以得到多少。
签订人寿保险合同的目的本来是为了转嫁风险分担损失,但从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金的给付属于“约定给付”这一特征中我们发现,对于富人来说,被保险人何时发生风险、风险的损失有多大等问题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发生风险或风险损失有多大,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这笔财富(保险收益金)都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有。
综上,由于法律没有限制人寿保险合同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人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一致,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额就可以有无限大的空间。在企业家眼里,这无疑是一个可以合法避债的巨大金库,而不仅仅是普通人眼中规避和转嫁人生风险的工具。
(二)人寿保险合同本身的风险隔离墙作用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是安全的,一般不会受到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所产生的债务的侵害。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恰恰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陷阱,有时会出现公司经营不善累及家庭和个人财产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上在一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继而否认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令其直接全额清偿公司债务。但一个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因公司的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与他以自然人的身份因投保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而产生的保险金额,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同一身份证名下的同一个人一经人寿保险合同的签订就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笔账,债权人只可以依法向公司法人或公司股东追讨债务,而不能向一个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及其家人追讨债务。
人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人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当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会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作为投保人只有向人寿保险公司按期缴纳保费的义务,没有向人寿保险公司请求保单利益的权利。
(2)作为人寿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条件成立时,只对享有受益权的被保险人支付收益金,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向其受益人支付受益金。
(3)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指定是受益权取得的唯一方式。
(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都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使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是债权人也没有这个权利。
(6)即便是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其法律地位已截然不同。在人寿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的身份是自然人,其所缴纳的保费的性质上属于家庭资产或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是一旦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体现的只有保险金额(保额),保险金额的性质是在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财产,只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关,与投保人已毫无关系。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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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p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又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从最高法院的解释中可以看出,除了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权利外,其他所有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都是人们正常生活所必须的费用,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这里,只有人寿保险是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决定的、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提前安排好了的一笔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
总之,人寿保险合同是公司股东可以合法避债、保全资产的巨大金库,他即可以用其资金池中的储备为其公司长期经营做战略后盾,可以达到企业倒而企业家不败,还有东山再起的资本;也是企业家家庭幸福的经济支柱,做到企业破产而家庭不受牵连。
二、人寿保险的免税问题
我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鉴于保险对于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世界各个国家一般都对保险受益金实行了免税制度。
(一)与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人寿保险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该条规定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款项共有十款,其中与个人相关联的有六款,这六款当中有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类,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类和离退休生活补助类等,这些都是个人所无法参与和掌控的,只有国债类和保险赔款是个人可以直接掌控的款项。在这里,保险赔款又同时具有两大优势:
第一,保险赔款具有规避债务风险的强大功能;
第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只规定了保险赔款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规定保险赔款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中所能承载的资金量是巨大的。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人、大股东多用保险合同搭建起巨大的、免税的战略资金储备金库。
(二)与遗产税法相关的人寿保险免税问题
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税法体系中的一部分。美国著名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
一是死亡;二是税收。还有一件比死亡和税收更不幸,那就是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遗产税。全球共有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100多个发达与中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征收遗产税。在我国,虽然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没有获得通过,一直以来,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缩小贫富悬殊的政策,逐步为遗产税的实施铺平了道路,2010年8月新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在我国遗产税将要开证之际,每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都应引起高度的重视。遗产税法第二条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也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因此,做好相应的财务安排还必须有足够的提前量才行。
遗产税法第五条所列共有六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其中有四项与被继承人相关,第一款是指捐赠给各级政府的遗产,第二款是各类文物及图书资料等物品,第三款是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而只有第四款“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是以真金白银的形式保存下来的没有费用和任何损失的一笔财富。如果事前没有很好的财务安排,没有规划出足额的人寿保险来应对,则公司资产和家庭财富越多所纳税的比例就越高,按照第十一条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资产达到1000万时税率可达到50%。最重要的是,在没有合理的财务安排、资产配置不均衡的情况下传承失误的可能性极大,在现实社会中因遗产继承而破产的事例大有人在。我国遗产税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遗产的安排只能妥善规划而不可以逃避。
在发达国家的实践中,用大额寿险保单进行财富传承和合法避税的方法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将受益人指定为后代;
二是通过信托持有保单;
三是让信托成为保单的受益人。
2004年9月27日台湾首富蔡万霖因突发心肌梗塞辞世,留下了46亿美元的遗产,若按台湾相关的法律需缴纳高达23亿美元的遗产税。但其家族最终只交了5亿新台币(相当于不到2千万美元)的遗产税,还不到应缴税额的1%。这是在台湾以寿险、信托为核心业务的蔡万霖家族爆出的令世人称奇的大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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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买保险,只要指定了受益人,就能避遗产税,而且还能不受债务追偿,即可以避债。持这种观点的保险业务员,绝不在少数。而且,他们往往信誓旦旦,别人质疑,那就是不懂保险;有人反对,就是不懂理财。真实的情况是怎么样的?说穿了,那不过都是保险骗子的骗术而已。  先来看看保险避遗产税。暂且不论遗产税究竟离我们有多远。持这种观点的人,依据的法宝就是所谓的《遗产税法》草案。该草案中,确实有这样的规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问题是,仅仅凭这一条,就能说买保险可以避遗产税吗?  我国台湾地区的《遗产赠与税法》也跟我们所谓的草案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可到了现实生活当中,通过一些列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对投保时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缴费方式、具体的产品种类等等,都有一系列的严格限制!绝不是买个所谓的富人险就能避遗产税。而我国内地,至今并没有、也不可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出台。业务员煞有介事地围绕指定受益人反复转圈子,把一个子虚乌有、还没影的东西,说的活灵活现,这不是骗人,又是什么?  可能有人要说,买保险避遗产税,是国际惯例!可国际究竟是怎么样的惯例,你清楚吗?保险公司告诉你了吗?以美国为例,在对于联邦遗产税的问题上,美国把保险,区分2种不同情况。如果保单所有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即我们所说的自己给自己买保险,就算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完全要计入到遗产,该缴的遗产税,一分钱也不会少。对于那些不是同一人的,即张三给李四买保险,李四的身故保险金,确实是免缴遗产税的。但这是不是就意味这样做一定能避税?不一定!这要看张三所支付的保费(某种情况下看现金价值)有没有超过张三的赠与税起征点!对于超过的部分,要缴纳赠与税。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节税,跟具体的产品有直接关系!当保费远远低于保额时,是划算的,确实能够起到节税的作用。可如果保费接近甚至大于保额,则毫无意义。  反观我们目前市场上的终身险,保费能比保额低多少?!一份终身险,累计所冻结的保费,连同在未来数十年中损失掉的时间价值,往往会超过保额。为了避1元钱的税,甚至要搭上去2元,这种“避税”的把戏,有可操作性吗?这不是骗人,是什么?一些业务员大肆鼓吹的富人险,像“金鱼人生”什么的,天价的保费,身故只返还保费,这样的货色,如果将来无法避税,到哪里去寻找那些骗子去?!  最后顺便说说,2006年2月,香港取消了遗产税。接着,新加坡于08年取消了。台湾地区,于09年10月大幅提高起征点、大幅降低税率至10%!注意,这是单一税率,不是累进税率。这意味什么?意味着这样的税,几乎就不需要避!有那闲工夫,还不如去多创点收益。多挣1元钱,就算缴1毛钱税,自己还剩9毛呢。相比之下,内地保险业务员整天把保险避遗产税挂在嘴上,在网上一搜,铺天盖地的。这是我们的客户普遍容易上当,还是业务员普遍素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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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再说说保险避债。  客观地说,在某些条件下,保险是具备“避债”功能的,即可以不受债务追偿。现实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应该说,世界上并不存在哪一种财务方式,能天生具备避债功能。同样,世界上也没有哪一种财务方式,生来就不具备避债的功能。能不能避债,不在于它是个什么财务形式,而在于它作为这种财务形式,有没有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定条件,即没有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任何一种财务方式,像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当然也包括保险,都可以不受债务追偿。反之,如果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什么形式,哪怕是保险也好,信托也好,都可能受到债务追偿。既然这样,所谓的保险避债,还吹什么吹?  下面,我们看看,保险业务员是用保险避债来骗人,换句话说,他们是怎样施展骗术的呢?  1.隐瞒前提条件,把特殊情况说成普遍规律  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业务员常说的“只要指定了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就不是遗产,就不受债务追偿,,,”这种说法,几乎成为一些人的信条。  他们在这里,首先做了一个偷换概念。这里所说的“遗产”,与大众约定俗成的遗产,不完全是一个概念。这个“遗产”,指的是《继承法》中特定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遗赠”。不错,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是遗产,可是,“不是遗产”,就代表它一定不受债务追偿吗?当然不是!  根据《继承法》,受债务追偿的,绝不仅仅是“遗产”,还可能包括“遗赠”!是否追偿,就看它当初是否跟欠债有关。买保险指定受益人,本质上就是把财产所有权赠与他人的行为,这一点,可以参考《民法通则》72条“所有权的获得”。虽然以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否属于“遗赠”,但可以确定的是,无论赠与,还是遗赠,在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即使不是“遗产”,那也都是不能避债的!  把有条件、不一定的东西,吹成无条件、确定的,这算不算骗人呢?  2.隐瞒其它行业情况,贬低其它,吹嘘自己,把普遍存在的现象,吹成自己独有的优势。  前面说过,只要没有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任何财务方式,如银行存款、房地产等等,都可以不受债务追偿。可是,保险骗子们,偏偏隐瞒这些,把避债,说成保险独具的优势。意思就是客户只有通过买保险,才能避债,其它的,如银行存款等,都免不了受到债务追偿。  保险公司把一些业务员,培训成一群井底之鹦鹉。他们连蛙都不如。蛙一旦沦落到井里,通常自己无法自救。而鹦鹉,明明自己可以飞出来看看外面的天,可他们偏偏自甘堕落,宁愿整天吹嘘井口的那一片天。  3.拉大旗作虎皮,胡乱解读法律,以此吓人、骗人。  比如,他们经常用的“武器”,《保险法》第23条,大体意思就是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看,国家法律都重点保护保险,任何人不得干预,钱放在保险公司,当然就能避债。”真的吗?如果说凭这一条真的可以保证避债,那么,按照《商业银行法》第29、30条,《信托法》第17条,银行存款、信托基金等,岂不都成了避债利器!  一些骗子还会拿《合同法》第73条说事,意思是人寿保险属于个人专属债务,不受债务追偿。这就更搞笑了。先不说这一条,讲的是代位追偿,与直接的债务债权关系,是两码事。就单单从其概念中,人寿保险属于个人专属债务这不假,可排在第一位的是劳动报酬。如此说来,对工薪阶层而言,岂不是所有债务都不用还了吗?  还有的,干脆自创法律。什么国家法律规定,人寿保险不受债务追偿、不能被强制执行,等等,不一而足,顺便还能编出美国安然公司肯尼斯莱的故事,在他们的嘴里,肯尼斯莱成了一个买保险避债的英雄楷模!你若问他们,这些法律出自哪一部、哪一条,他们基本上就现了原形。  下面,引用一段案例:  案例出自荆门日报,日。主标题“妻子车祸身亡,丈夫为何不索赔?副标题:原来是想逃债,法院查明后直接从保险公司提取”。  简要过程,2008年,荆门人李某,与金某等3人,为民间借贷产生债务纠纷。2010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李某分别向金某等3人偿还17万、15万、16万元。李某未偿还。同年7月,案件交由掇刀法院负责执行。法院得知,2009年6月,李某妻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2分人寿保险,后来李某妻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法院作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保险公司查询李某妻子生前在该公司购买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回函:一份为人生两全保险,保额34万余元,受益人为李某,受益份额100%,目前未申请理赔;另一份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受益人法定,共4人,李某放弃继承权,目前保单已提交,还在理赔中,并提交了李某5月出具的《权益放弃书》等材料。  6月,掇刀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提取李某理赔款34万余元;提取李某享有,但放弃的理赔继承权2.5万元。保险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保险公司遂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请复议,称: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李某对前一份保单,没有向该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等,该公司未对此笔保单进行核赔,保险金是否属于李某的财产,尚无定论。掇刀法院不能将理赔款作为李某的财产予以执行;李某已放弃后一份保险合同的权益,不享有2.5万元的受益权。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依法享有获得死亡保险金的权利,且李某应享有的死亡保险金额很明确。保险公司列举的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是保险理赔的正常程序。本案中,李某不按正常程序申请理赔,本意并不是放弃理赔,而是因为申请理赔后获得的保险金会被强制用于还债,故李某的目的是为了不履行债务,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为保护金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掇刀法院依法对李某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予以提取,是对李某的行为合法、适当地干预和限制。李某放弃后一份保险合同的权益,该行为是为了对抗法院执行,掇刀法院依法强制提取李某享有2.5万元保险金用于还债,并无不当。该院据此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  这个案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不是说,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吗?这就让骗子见识一下,什么叫做“合法干预”!  不是说,保险是个人专属债务、债权人无权追偿吗?好,债权人没来追偿,法院来追偿了,可以吧?!  不是说,保险金不能被强制执行吗?在事实面前,也该现原形了吧。  这里,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就是保险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它的理由是受益人李某自己没办理理赔手续,因此保险金没有具体确定,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协助法院执行!这个理由很“菜”!事实已经摆在那里了,当事人没去办理理赔,保险金就不能确定吗?这都不用法院驳斥,只要李某在政府“感召下”,去一趟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这条理由立刻就不攻自破了!我们的疑问是,保险公司为什么不用《保险法》第23条、《合同法》第73条,等等,这些保险避债的法宝呢?  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险公司自己心里非常清楚,那些所谓的法宝,都是些骗人的鬼话!  说到这,保险从业者就应该思考了,保险公司教的那些东西,到底有几分是真、几分是假?  当我们感慨,保险市场越来越不好做、大众对保险的抵触情绪仍然没有好转的时候,是否考虑到,有多少业务员,在有意无意地跟客户撒谎呢?在一个充斥谎言的市场上,你会指望它的前景能好到哪去?揭穿骗术,不是要把保险妖魔化,恰恰相反,只有揭穿各类骗术,才能净化市场环境,让更多的客户愿意接近、选择保险,这也算是打扫院子,好迎接客人吧。
  揭穿那些骗术,一些保险从业者可能在感情上,或者在自己那点知识储备上,绝对接受不了。这不,就有一位出来现身说法。如果说,前文所说的,都是本人一面之词,现在,这一位,就用实际行动,展示一下骗术具体的实施,同时也展示一下,这些骗子到底有多么无知、脸皮有多么厚!你看,他通篇除了讲一大堆屁话、废话,哪一句是能讲出理的?这类嘴尖皮厚腹中空的货色,称其为骗子是抬举他了,他充其量是个学舌的鹦鹉而已。下面是骗子演示骗术:  首先不能不说LZ的渊博知识实乃令中国百万保险营销员之佩服五体投地!博古论今讲未来,纵观海外、放眼两岸之本领实属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无论现行本法律法规还是试行之草案,无一不精通!  LZ之胆量,也实在是令毛主席他老人家感到万分赞赏!敢以一己之力,挑战百万保险代理人之师!实乃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此举,实乃莽夫也!哦……不对,勇士!  不管是台湾、香港,还是远在地球另一边的美国,LZ,你想过没,他们怎么做与大陆,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什么关系吗?台湾、香港,难道大陆还要看自己孩子的脸色行事?LZ 此其一我不敢与您苟同!”  其二,房产税已经试行,遗产税准备试行,难道您说,您有能耐阻止得了吗?您说,“子虚乌有、还没影的东西”难道,您不认为这是大势所趋吗?  其三,对于LZ所举之案例,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之案例,保险代理人所说之债务,并不是此案例中的债务关系。他们所说的债务债权之关系是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而李某仅仅是一受益人。此人是债务人,其本身背有债务,其债务应被执行!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您说保险从业人员是骗子,其实,在这,您才是真正的骗子,一个无知的骗子!我也举例说明一下,保险从业人员所说的避免债务是什么样的债务!您,可要仔细看好了,别再因为您一时疏忽,给您伟大的光影,抹上了那一点点污!(这蠢货的话,原文如此,本人在转发过程中只字未改。本文曾首发于某论坛时,确实在前面提到的是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文中引用一个案例,也确实是关于受益人避债的,对于全文结构,会有一定影响,但并不影响全文论证与结论。楼主注)  LZ您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保险,风险保额是500万。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女儿、儿子,各33.3%。  LZ经营一家工厂,其债务为1500万。  某日,不幸发生,LZ您发生车祸身故。  LZ您的债权人,向其继承人执行债务。  此刻LZ您的厂房、车、房子、债权等资产评估为800万!  那么,LZ 您的妻子、孩子如果继承您的财产,一定也继承LZ您的债务,以后您的妻子、孩子就要还债!  给LZ您算一下,LZ您欠别人1500万减去800的遗产再减去500万的保险金之后,您的妻子、孩子就需要在没地方住、没吃的、没喝的情况下为已经死了的LZ大人打工挣200万来还债!真是可怜!  但是,如果LZ大人的妻子、孩子放弃了来自LZ大人您那的继承权,那么,同时他们也没有了债务!那么LZ您的遗物公开拍卖吧!还得上就还,还不上,也没辙了!那么,只要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权归LZ大人的妻子、女儿、儿子所有,那么,他们可以拿着500万,过着以后思念您的好的日子了!LZ大人,您真英明啊!  综上所述,LZ,您的博学还是深深打动了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员,您的渊博,足以和桃花潭水相媲美!相信,您的未来,肯定会加紧尾巴好好出来卖,再也不会如此如这般了!  骗子的骗术欣赏完了,该写读后感了。  “他们怎么做与大陆,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什么关系吗?台湾、香港,难道大陆还要看自己孩子的脸色行事”  怎么,只许你们放火,不许我们点灯?你们在鼓吹遗产税怎么怎么需要开征、怎么怎么就要马上开征,,,不也是满嘴的国际惯例吗?不也是满嘴的世界上多少多少国家征收遗产税吗?不也是满嘴的蔡万霖吗?  “房产税已经实行,遗产税准备实行,难道您说,您有能耐阻止得了吗?,,,”  到今天为止,房产税尚在试点之中,可在骗子的嘴里,就是已经实行!遗产税自“十”五计划之后,就一直搁置在那里,可在骗子嘴里,就是准备实行!  “老子经营工厂,买了保额500万保险,欠债1500万,老子死了,厂子完蛋了,值800万。一种情况是,老子的妻子儿女把保险金500万顶上之后,接下来,“没住没吃没喝,还要打工还200万的债。”第二种情况,老子的妻子儿女,放弃财产继承,当然也就放弃老子的债务,就可以独享500万的保险金。”  这是骗子表演最精彩的部分,我们来看看他都施展了哪些骗术、出了哪些洋相:  1. 捏造事实,编造所谓的后果(即不买保险的后果)来骗人、吓人。  事实上,不管怎样债务清偿,妻子儿女不可能出现“没住没吃没喝,还要打工还200万的债”的情况,除非他们自己愿意这样。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终结执行的规定,已经最高法关于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规定,都对债务人有一定保护措施。其它的,诸如推销健康险、寿险等产品的时候,相应的招法,跟这个同出一辙。  买保险之前,应该准确地找出保障缺口。而分析保障缺口,就必须实事求是。如果不能实事求是,那么,买的保险,又能有几分合理呢?保险公司平常就是这么教导业务员:要激发客户的消费冲动!家庭财务规划,本来应该是以个很理性的东西,在骗子看来,那样来钱太慢,只要当时把保费忽悠到手,哪管身后“洪水滔天”。看看去年以来发生各家公司的退保潮,原因还用费劲找吗?  2.偷换概念,瞪眼说胡话,这充分体现骗子无知、无赖的一面。  老板死了,工厂就一定完蛋了吗?这二者有必然联系吗?  经营的工厂,是个什么性质的企业?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债务是谁的债务?是企业的债务,还是私人的债务?  私人的债务,是他本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些东西都搞不清楚,你凭什么编出那些鬼话?  如果是他自己的个人债务,凭什么拿妻子儿女的财产清偿?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他的妻子凭什么可以放弃?如果是企业的债务,凭什么清偿人家私人财产?平安公司哪一天要是完蛋了,难不成还要把马明哲的家产抄个精光?!  3,吹嘘保险避债的特异功能。  买了这500万的保险,就一定能够免遭债务追偿?如果明明已经欠下一屁股债,有了一笔钱,不去还债,而是买个大保险,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这样的保险金就一定能避债?!  不买保险,其它形式的转移财产,就一定要受到债务追偿吗?!欠债之前,人家早早地把自己名下的存款、房产等,都转移过户到妻子儿女名下,这不都是时下流行的“避债”方式吗?比这玩得更绝的,是办理假离婚,这些,骗子们都没听说吧?买保险避债,缺心眼吧你。  在我国,除了特定的家庭连带责任和夫妻共同责任,父债子还、夫债妻还,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当事人自愿偿还,法律也不禁止,这种讲诚信的做法,还会受到社会道德赞誉。但法律,毕竟跟道德不是一回事。按法律要求,谁的债务,就要由谁名下的财产来偿还,跟别人的财产无关,自然也就跟别人财产的形式更没有关系了。财产已经成为别人的了,不管它是以银行存款,还是以其它方式,只要当初在转移财产的时候,没有对欠债造成直接影响,都可以不受债务追偿。当然了,说这些,骗子看不懂。  其实,这些骗子可恶之处,不止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还在于,好好的保险,让这些货给糟蹋了。也拿上面骗子举的例子来说,企业经营者,特别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者,买保险,是非常值得考虑的。这当然不是扯什么保险避遗产税、避债,而是因为保险的核心功能,能够提供灾后损失的经济补偿。客户不妨理性思考,一旦人身出险,家人能否承担得起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这不是简单拍脑门子的事,而是需要仔细思考,有些,还是需要计算的。如果以现有财力和安排,完全有能力承担,那么不见得非要买保险。可是,如果家人无力承担,那么,买保险,无疑是个很好的选择。这样向客户介绍,客户能不认真考虑吗?  好好的保险,就是让骗子弄得那么邪性。  揭穿骗术,不是为了把保险妖魔化,恰恰相反,是为了净化保险市场环境,从而让大众更好地接受保险。
  楼主的法律知识比300万的保险营销员中的绝大部分人丰富(这没有什么好显摆的哦,这好比是医生和律师比治病谁更强的事。),只是你的言论我不敢苟同,比较片面而且带有感情色彩。不过还是得感谢你,你鸡蛋里挑骨头,会促使300万的保险营销员更能清楚身上的重担。  案例出自荆门日报,日。主标题“妻子车祸身亡,丈夫为何不索赔?副标题:原来是想逃债,法院查明后直接从保险公司提取”。  简要过程,2008年,荆门人李某,与金某等3人,为民间借贷产生债务纠纷。2010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李某分别向金某等3人偿还17万、15万、16万元。李某未偿还。同年7月,案件交由掇刀法院负责执行。法院得知,2009年6月,李某妻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2分人寿保险,后来李某妻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法院作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保险公司查询李某妻子生前在该公司购买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回函:一份为人生两全保险,保额34万余元,受益人为李某,受益份额100%,目前未申请理赔;另一份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受益人法定,共4人,李某放弃继承权,目前保单已提交,还在理赔中,并提交了李某5月出具的《权益放弃书》等材料。  6月,掇刀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提取李某理赔款34万余元;提取李某享有,但放弃的理赔继承权2.5万元。保险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保险公司遂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请复议,称: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李某对前一份保单,没有向该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等,该公司未对此笔保单进行核赔,保险金是否属于李某的财产,尚无定论。掇刀法院不能将理赔款作为李某的财产予以执行;李某已放弃后一份保险合同的权益,不享有2.5万元的受益权。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依法享有获得死亡保险金的权利,且李某应享有的死亡保险金额很明确。保险公司列举的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是保险理赔的正常程序。本案中,李某不按正常程序申请理赔,本意并不是放弃理赔,而是因为申请理赔后获得的保险金会被强制用于还债,故李某的目的是为了不履行债务,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为保护金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掇刀法院依法对李某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予以提取,是对李某的行为合法、适当地干预和限制。李某放弃后一份保险合同的权益,该行为是为了对抗法院执行,掇刀法院依法强制提取李某享有2.5万元保险金用于还债,并无不当。该院据此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  这个案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不是说,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吗?这就让骗子见识一下,什么叫做“合法干预”!  不是说,保险是个人专属债务、债权人无权追偿吗?好,债权人没来追偿,法院来追偿了,可以吧?!  不是说,保险金不能被强制执行吗?在事实面前,也该现原形了吧。  这里,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就是保险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它的理由是受益人李某自己没办理理赔手续,因此保险金没有具体确定,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协助法院执行!这个理由很“菜”!事实已经摆在那里了,当事人没去办理理赔,保险金就不能确定吗?这都不用法院驳斥,只要李某在政府“感召下”,去一趟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这条理由立刻就不攻自破了!我们的疑问是,保险公司为什么不用《保险法》第23条、《合同法》第73条,等等,这些保险避债的法宝呢?  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险公司自己心里非常清楚,那些所谓的法宝,都是些骗人的鬼话!  说到这,保险从业者就应该思考了,保险公司教的那些东西,到底有几分是真、几分是假?  针对您的这个案例,我又四个见解:  1、李某的妻子意外险理赔金中的7.5万是不是规避了债务偿还呢?  2、如果李某的妻子把受益人唯一指定给李某的未成年子女,则保险理赔金给子女, 而李某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那么这44万保险理赔金是不是还是由李某代为支配呢?  3、其实,不要说是李某的债务,即使是李某妻子的债务,在李某获得妻子的身故保  险金后依然需要代其妻子偿还债务,因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妻子的债务是个人的债  务,那么就只能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4、再试想,李某的妻子的44万保险身故理赔金,投入的保费是多少呢(2009年6月投  保,2010年7月法院执行,可见李某妻子的保险费最多只交了两年,)?所交的保险费能  高过除李某外的其他三个受益人共7.5万的保险理赔金吗?  总结:只要选好险种以及指定对受益人,利用保险是完全可以达到节税、避债以及很  好地做到资产传承。这要求保险营销员更专业去给客户做规划。  对于行业来说,有人关注,有人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来批判,这绝对是好事!只是希  望你尽可能地少一些感情色彩,期待你更客观的批判和攻击。
  3,吹嘘保险避债的特异功能。  买了这500万的保险,就一定能够免遭债务追偿?如果明明已经欠下一屁股债,有了一笔钱,不去还债,而是买个大保险,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这样的保险金就一定能避债?!  不买保险,其它形式的转移财产,就一定要受到债务追偿吗?!欠债之前,人家早早地把自己名下的存款、房产等,都转移过户到妻子儿女名下,这不都是时下流行的“避债”方式吗?比这玩得更绝的,是办理假离婚,这些,骗子们都没听说吧?买保险避债,缺心眼吧你。  在我国,除了特定的家庭连带责任和夫妻共同责任,父债子还、夫债妻还,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当事人自愿偿还,法律也不禁止,这种讲诚信的做法,还会受到社会道德赞誉。但法律,毕竟跟道德不是一回事。按法律要求,谁的债务,就要由谁名下的财产来偿还,跟别人的财产无关,自然也就跟别人财产的形式更没有关系了。财产已经成为别人的了,不管它是以银行存款,还是以其它方式,只要当初在转移财产的时候,没有对欠债造成直接影响,都可以不受债务追偿。当然了,说这些,骗子看不懂。  对你这个说法,我也有自己的观点:  1、前面李某的案例说明,李某妻子7.5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已经合法地传给家人,如果是750万呢?是不是也能合法地留给李某妻子的家人呢?  2、是的,我国现行有很多的资产转移的方式:如你所说的:“人家早早地把自己名  下的存款、房产等,都转移过户到妻子儿女名下,这不都是时下流行的“避债”方式  吗?比这玩得更绝的,是办理假离婚,”。请问这些转移的方式合法吗?如果存在债务  关系的时候,当事人敢承认并提供证据资产是这样转移的吗?但保险就能做到,李某欠  的总债是48万,法官为什么不把其他受益人的7.5万也一并还债呢?  3、“人家早早地把自己名下的存款、房产等,都转移过户到妻子儿女名下,这不都是时下流行的“避债”方式吗?比这玩得更绝的,是办理假离婚,”,你这里犯了个常识错误:过户给配偶,起不到避债的作用!你列举的其他的方式因为不够阳光,因此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新闻时有报道!
  @大粗人 4楼
12:46:28  3,吹嘘保险避债的特异功能。  买了这500万的保险,就一定能够免遭债务追偿?如果明明已经欠下一屁股债,有了一笔钱,不去还债,而是买个大保险,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这样的保险金就一定能避债?!  不买保险,其它形式的转移财产,就一定要受到债务追偿吗?!欠债之前,人家早早地把自己名下的存款、房产等,都转移过户到妻子儿女名下,这不都是时下流行的“避债”方式吗?比这玩得更绝的,是办理假离婚,这些,骗子们......  -----------------------------  本来想逐个回复你的问题,后来发现根本不是件容易事,因为你根本没看懂前文。  先简单说说那个掇刀法院案例。该案例,不是用来推翻所有“保险金避债论”的,它只是用来说明:保险法第23条、合同法第73条等等,不能当做保险避债的法律依据!懂否?前文专门说明的费清楚,保险业务员,应该具备起码的阅读理解能力。  好了,回答几个问题。  1.7.5万已经成功避债,你是这意思吧?请你搞清楚,这里提到的,债,是谁的债;7.5万,是谁的钱!想明白了这个问题,答案自然就有了。债是李某的债,7.5万是法定给另外3个人的钱,这钱能避债,你奇怪吗?如果当初李某的妻子,把现金赠与给这3人,到了这时候,不是一样能避债吗?保险有什么特异功能吗?  2.受益人如果指定为李某未成年女儿,李某作为监护人,当然有权支配,但不能随意支配。其他监护人如果认为李某有恶意或随意支配被监护人的财产的问题,可以要求法院解除李某的监护权。  3.你说的这个,恰恰说明这种情况下保险金不能避债。  4.你说的节税功能,前提是被保险人早早上西天!至于避债,存款,房产,啥玩意不能?保险有什么好吹的?
  @大粗人 4楼
12:46:28  3,吹嘘保险避债的特异功能。  买了这500万的保险,就一定能够免遭债务追偿?如果明明已经欠下一屁股债,有了一笔钱,不去还债,而是买个大保险,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这样的保险金就一定能避债?!  不买保险,其它形式的转移财产,就一定要受到债务追偿吗?!欠债之前,人家早早地把自己名下的存款、房产等,都转移过户到妻子儿女名下,这不都是时下流行的“避债”方式吗?比这玩得更绝的,是办理假离婚,这些,骗子们......  -----------------------------  1.750万合法第留给家人?可以啊!但除了用买保险之外,还有各种办法呀。别跟那些骗子似的,把保险吹得神乎其神,把别的贬得一无是处。相比之下,用保险的方法,周期长---要等被保险人死了才能完成;效率低---有初始费用等因素,不利于总收益。把这笔钱直接赠与给家人,直捷了当。只不过里要有个前提: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2人同意才行。买保险也是一样,如果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就需要双方商定了。否则,单方面处置共同财产,后果,你懂否?  2.这真看出来了,你真是糊涂到家了,根本没把问题弄明白。还是那句话:谁的债?谁的钱?人家其他那3位受益人没有欠债,法院凭什么让人家还李某的债?你要是再问这种水平的问题,恕不回答。  3.把财产过户给配偶,起不到避债的作用?我呵呵两声就算回答你了。照你那么说,我“列举”的例子“不够阳光”?哈哈,你别冒孩子气啦,这哪像个做保险的。
  避债,涉及道德和法律等层面的问题。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从道德上讲,避债,不管是以指定保险受益人的方式,还是以别的办法,不统统都是耍臭无赖吗?  现实生活中,毕竟道德跟法律不是一回事。道德提倡的,法律未必支持,这一点,就像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原文讲得很明白了。  关于欠债还债的问题,法律上的原则就是:谁的债,就用谁名下的财产来偿还,除非是特定的连带责任或共同债务,否则,跟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无关!  我们所说的避债,就是指在法律框架内,如何通过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使之变成别人名下的财产,从而不受债务追偿的行为。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合法转移,一些人不要再冒孩子气了。至于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可以参考《合同法》第74条、《继承法》第34条等,当然,前提是你能够读懂它。  再说一遍,合法的避债,其实就是合法转移财产所有权的问题。通过财产所有权的变化,使它与债务相剥离。这是避债的技术核心。  说到这,就该清楚了,合法的转移财产所有权,具体的办法多得很,比如直接的赠与存款、房地产等,还比如以他人名义买信托基金,当然也包括买保险指定他人为受益人等等,一句话,办法多着呢。所以说,保险骗子吹的保险避债,本身就是个伪问题。保险能避的债,其它方式也能避;一旦其它方式不能避债,保险,也同样白费劲。既然是这样,吹保险避债,不是骗人,是什么?  前面说过,保险骗子关于避债的骗术,首先就是把保险避债吹的神乎其神,甚至可以无条件避债,只要要买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钱就是进了保险箱,法院都拿不走!其次就是故意隐瞒、否定其它财务方式可以避债的事实,在客户面前自欺欺人。  这里不排除很多保险业务员,自己被保险公司教傻了,满嘴的歪理邪说,稀里糊涂却理直气壮地出去骗人。这样的人,醒醒吧。你先别忙着义愤填膺、对原文口诛笔伐。本文的观点,不见得非要你一定接受,但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你不妨顺着文中提到的法律条目,找到法律原文好好看看,或许会有跟公司培训不一样的感觉。
  @我是豆豆飞 很佩服你的专研精神,但太片面了。
  @我是豆豆飞 2楼
19:24:47  揭穿那些骗术,一些保险从业者可能在感情上,或者在自己那点知识储备上,绝对接受不了。这不,就有一位出来现身说法。如果说,前文所说的,都是本人一面之词,现在,这一位,就用实际行动,展示一下骗术具体的实施,同时也展示一下,这些骗子到底有多么无知、脸皮有多么厚!你看,他通篇除了讲一大堆屁话、废话,哪一句是能讲出理的?这类嘴尖皮厚腹中空的货色,称其为骗子是抬举他了,他充其量是个学舌的鹦鹉而已。下面是骗......  -----------------------------  你举的荆门的妻子身故保险赔款用于还债的案例,有所误解。本人是学法律的,就这个问题,愿给你提示。你所说保险公司员工常引用的条款,是代位求偿权的除外。  本例中,身故受益人是丈夫,丈夫获得收益金后,也就是丈夫自己的现金了,当然不能逃避他自己的债务,法院这么判完全没问题。但不能就此说,保险就不能避债。  本案中妻子是被保险人,如果妻子是债务人,且债务是妻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且债权人知道。那么妻子死亡后留给丈夫的身故受益金,就不需要偿还妻子身前的债务,它不属于妻子的遗产。这样身故保险金就合法规避了妻子的债务。——这应该也是避债的一种。  如果说保险从业人员都是骗子,只能说,他们表达不精确,而你不懂法。
  留着细看
  @我是豆豆飞
19:24:47  揭穿那些骗术,一些保险从业者可能在感情上,或者在自己那点知识储备上,绝对接受不了。这不,就有一位出来现身说法。如果说,前文所说的,都是本人一面之词,现在,这一位,就用实际行动,展示一下骗术具体的实施,同时也展示一下,这些骗子到底有多么无知、脸皮有多么厚!你看,他通篇除了讲一大堆屁话、废话,哪一句是能讲出理的?这类嘴尖皮厚腹中空的货色,称其为骗子是抬举他了,他充其量是个学舌的鹦鹉而已。下面是骗......  -----------------------------  @xueyuan7906 10楼
15:00:15  你举的荆门的妻子身故保险赔款用于还债的案例,有所误解。本人是学法律的,就这个问题,愿给你提示。你所说保险公司员工常引用的条款,是代位求偿权的除外。  本例中,身故受益人是丈夫,丈夫获得收益金后,也就是丈夫自己的现金了,当然不能逃避他自己的债务,法院这么判完全没问题。但不能就此说,保险就不能避债。  本案中妻子是被保险人,如果妻子是债务人,且债务是妻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且债权人知道......  -----------------------------  如果像你所说,我不懂法,那么你就是不识字!  原文说的非常清楚,所列举的掇刀法院判罚的案例,只是用来说明一件事情---拿《保险法》第23条来证明保险金不能被强制执行---是完全荒谬的!这个案例就是可以证明,所谓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也是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文说的很清楚,“不得非法干预,,,”,也就是说,在这里,法律对保险金的保护,也是有前提条件的!而保险骗子伎俩就在于隐瞒其中条件!懂否?!  你睁大眼珠子(如果有的话)看仔细了,原文通篇哪一段、哪一个字、哪一个标点符号,在说“保险从业人员都是骗子”?怎么,自诩学了几天法律,连字都不认得啦?
  大概是林语堂说过这么一句话吧:“中国就有这么一群奇怪的人,本身是最底阶层,利益每天都在被损害,却具有统治阶级的意识,在动物世界里找这么弱智的东西都几乎不可能。”  当奴才当贯了,连思想也有了奴性,自然也很快乐。一旦看到别人揭竿而起,顿时下意识地想:不成,怎么可以这样?偏激啊!偏激啊!  “世人皆醉你独醒,不要以为自己是圣贤。”从语气上来看,很像是你的内心独白啊。其实,你看待别人,全是自己心理的投射,明白了这一点,也就不会再以“你不懂保险的真谛、你不懂理财、你不懂法律”等假话、大话、空话给别人上课了。  我再重申一遍,揭穿保险骗术,不想改变什么,只是希望相关从业者,能够理性思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保险销售,从你自己长期健康可持续经营的角度看,这么做,是必须的。  对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专心行骗的人,尽管别人把你当垃圾,你自己只管把自己当鲜花就可以了。你只管走下去,一直走出埃及,向着那流淌着奶和蜜的地方。  看待别人的观点,最忌讳感情用事,预设立场。特别是那些已经将自己的立场,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立场!看到一切不同的观点,一味打压,视为异端,恨不能在宗教裁判所对其进行审判。这些人,别听他自己说学法律学什么的,他连别人的文章都读不懂,迫不及待地用些驴唇不对马嘴的东西,表示自己对法律的精通。对这号人,我只想告诉他,天底下学习法律的,不止他一个,,,  友情提示那些接下来出场维护保险公司形象的,如果您真的希望保险公司有个良好形象,那么在批评此贴的时候,请有的放矢,针对文中观点,列举自己的不同意见,讲出自己的道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路过的人看到,在保险公司里,还是有人办事认真、有知识、能够讲出道理来的。否则,讲了一大堆,除了跟原文没关系的,就是自己吹牛逼的,这会让人觉得,保险公司怎么净是些扯淡的?更何况还有人,除了满嘴喷粪,就是扯些屁话,整个一头保险公司散养的垃圾猪!
  支持楼主。
  楼主根本就不懂保险真正的作用。保险最主要的就是一个保障作用,你把一个保险附带的基本上大多数人都用不到的作用使劲的说,使劲的否定保险和保险业务员。但是无论你怎么说你自己肯定有保险,比如社会医疗保险。也无论你怎么说保险依然是三大金融之一,和银行业、股票证券业地位等同。也无论你在不喜欢保险他依然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
  @一根狗尾草zcy
11:21:20  楼主根本就不懂保险真正的作用。保险最主要的就是一个保障作用,你把一个保险附带的基本上大多数人都用不到的作用使劲的说,使劲的否定保险和保险业务员。但是无论你怎么说你自己肯定有保险,比如社会医疗保险。也无论你怎么说保险依然是三大金融之一,和银行业、股票证券业地位等同。也无论你在不喜欢保险他依然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  -----------------------------  你是缺乏阅读理解能力,还是在装糊涂?你搞搞清楚,是保险骗子离开你所谓的保险是保障而在大肆吹捧什么保险避遗产税避债之类的屁话!楼主是针对保险骗子的屁话进行揭穿而已!如果说真的有人不懂保险,那也是保险骗子不懂保险!这都看不懂?  在你的嘴里,揭穿保险骗术,就是不懂保险?!!莫非你所说的懂保险,就是对保险骗子的骗术温良恭俭让?你做梦!
  涨姿势了。 :)
  我的读后感是  1.人夀保险只是当受保人身故后,收益人获得赔偿。  2.这种安排是财务安排,保险代理人所说的避债功能,只是提前把财产转给收益人。跟你提前把房子送给你儿子一样,没有什么神奇。你提前送出去给别人的东西(超过追索权)自然可免受债务追讨。
  楼主买车吗?建议你不要买车险,保险都是骗人的嘛。
  内地保险业务员的职业素养的确存在问题,实在太多业务员误导下然后理赔时候的纠纷情况了。现在我都是关注一下香港保险,制度和优势更强,主要是信任度高。虽然好像麻烦一点,但是安心。
  内地保险业务员的职业素养的确存在问题,实在太多业务员误导下然后理赔时候的纠纷情况了。现在我都是关注一下香港保险,制度和优势更强,主要是信任度高。虽然好像麻烦一点,但是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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