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合同没解除处分的单位鉴定又重新鉴订的合同有效吗

一审因为原告没有鉴定被告提供的协议书,而败诉。重新上诉上一级法院能否在提出重新鉴定要求?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事件经过;号叶旭珍向百步亭法院申请对号的协议书中,“叶旭珍”的签名进行笔记鉴定,法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来原告叶旭珍由于个人原因,于2014年7月,提交了撤销鉴定申请,同时在法院表述不承认该协议书系其真实想法。
问;(1)原告在法院上陈述了不承认该协议书系其真实想法,该协议书还是成为本案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
(2)如果原告重新上诉成功,能否要求对本案的重要证据该进行笔迹鉴定?
被告15亩职工土地葡萄地由公建园转卖给职工时,被告自己找人种植了两年,种植期间他交的买断两年的钱,分5年付清,是连队和他签的合同,但只有上方有甲乙双方的名字,下方没有任何人签字的一份合同,只有被告父亲在合同左下方注明了一句话就是这个人是本人找来种地发生任何纠纷与连队无关。而被告和连队先签的30年不变的职工合同,还有种植这块地的一年一签的合同,现在因两家发生矛盾被告把地收回自己在种植,于是被告上法庭说被告侵权,一审被告胜诉驳回了原告,二审审判时还说原...
一审保险公司不服,现提出上诉,一审中法院驳回保险公司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那么二审中保险公司还能要求我重做伤残鉴定吗? 二审中该如何答辩这个问题/
你好,我工伤毁容后在一审中只是提出做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我上诉到二审提出做美容鉴定(疤痕恢复),法院会受理吗?
因为要上诉,1审被告可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并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要求原告重新伤残鉴定,却外出打工一直不交鉴定费,过去两个多月了也没有动静,我该怎么办 有什么办法制止被告一直拖时间?
被告欠原告钱好久了,一直躲,原告无法找到被告,就向法庭提交了诉讼,法庭凭借条上的被告姓名,住址去传票,也找不到被告,就要求原告举证,原告要到哪里查被告的身份者?
原告在事发当地住院跑掉别的地方做鉴定这样也合理吗?而且判决书上的的残疾赔偿按照城市户口计算的原告本人是农村户口这样怎么办?
我在贵阳市,在民事纠纷中,法院在一审中判被告按原告要求赔偿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述,在二审中的费用由哪一方来承担?
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80000元,在写申请强制执行书时一审法院要求一审和二审分别写一份强制申请执行书,请问强制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180000元这条在这两份申请强制执行书中都要写上吗?
民事纠纷,法院已经立案了,原告会因为被告不肯出场,而被法院要求撤案么?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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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有逾期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那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更多相关知识请阅读本专题了解。
1 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2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因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可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就一定会解除吗?本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实践中,一方要解除合同,通常会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违约方合同解除,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但是,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表示该解约行为必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一方在行使单方解约权的时候,只是他认为对方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已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且不同意合同解除的3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下文,华律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4 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逾期违约、迟延履行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行为时,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单方解除合同。那么,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3、94、95、9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应当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一、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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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你好,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合同解除权须有法定理由或按约定条款执行,行使解除权同时可提出其他相关要求。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周晨明律师,江西吉安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专业领域: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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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原单位不放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办?
本文是对话题:
的摘抄和点评
  我们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最近,在机电设备维修岗位想招录一名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才,经过很长时间的筛选之后,终于有一名应聘者,无论从技术还是人员管理经验上都满足我们要求,他本人也愿意留下来,但是,他的上一家单位就是不批准他的离职,说是不愿意人才流失。而他本人因为想就近照顾家庭,对于到我们公司的意愿还是比较强烈的,已经去了原单位两趟,但那边就是不给办手续。
  如果我们公司想录用这名劳动者,怎样规避风险?
一、相关法律规定列举: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单位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二、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验明劳动者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没有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录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一方面它破坏了他人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这种损失,数额一般不会太小,劳动者不一定有能力承担,而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则保证了原用人单位的损失在实践中可以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1、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尚存在着劳动关系;2、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因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3、原用人单位的损失是具体的明确的可以量化的;4、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与用人单位招录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四)结论:用人单位招录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就一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无法规避该风险的。
三、法律应对:
(一)招聘未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在招录劳动者时,需要劳动者提供前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同时查询一下劳动者的缴交社保状态是否是已经停保了,一般而言,离职员工,前一家单位都会给该员工办理停保手续的。如二者(离职证明和社保状态)是一致的,一般法律风险就比较小了。
2、如原单位不愿意批准离职的,如本案的情形。鉴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可以建议该劳动者,通过EMS以书面的形式向原用人单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0日后,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这种情况下,无需原用人单位批准(要注意:寄送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或辞职申请书,申请书会认定为是劳动者提出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不同意,视为协商不一致,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而通知书是不用用人单位同意的,属于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待该员工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查询是否递交书面的解除通知后超过30日),单位可以招录该劳动者。
3、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可能会提供虚假的离职资料应聘,而单位未察觉的个别情况,单位可以在入职手续中,让劳动者声明:如果劳动者隐瞒相应情况(如没有解除原单位劳动关系、与其他单位有竞业限制义务等)导致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有权向其追偿。如此操作,可以将单位的风险降到最低。(由此可看出:入职手续中一系列文件经过专业律师设计的好处)
(二)招聘与其他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取得其他单位同意兼职的法律文书。
2、招聘与其他单位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三)与劳动者建立非劳动关系。
如可以考虑建立劳务关系或建立其他经济关系。
律师的思路果然很严密,招用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员工确实需要风险很大,赔偿份额不低于70%呐~所以在查验劳动者的离职情况时一定要参照两点:1.是否有原单位加盖鲜章的离职证明;2.是否原单位有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以此两条作为佐证,但是因为员工离职时多半在月中,那么有可能企业已经为其购买了当月社保,所以在次月的时候要留意此问题,社保只能在一家单位参保,如果上一家单位已经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员工可以购买工伤保险?这个问题验证后我再来补充。
而劳动者在强行给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提交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EMS的方式,在快递单中快递内容上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保留快递单。此快递单超过30日后可以作为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做人事,要合情合理合法~~~合理合法是底线,作为人的问题的解决,合情才是最好的办法,所以如果出现新员工原单位不肯放人的时候,可以让新入职员工将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的条件直接和人资谈,懂法的人资应该都不会强留的~~
一旦公司同意离职,那么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离职证明也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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