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区工作,公职15年进档微商代理政策文档有效吗?

深化合作 共谋发展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项目取得新进展自2013年《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展“云电送桂”与“桂铝入滇”合作。围绕“一年起好步、三年搞建设、五年见成效”目标,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各项建设,于2015年正式启动进入建设实质性阶段。目前,两省区共投入资金近2亿元,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规划编报工作有序开展。目前,园区《总体规划》已通过两省区发改委审查,并于今年3月15日共同行文上报两省区政府待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完善;《总规环评》获两省区环保厅批复;《矿产资源压覆报告》已报两州市国土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已编制完成;《水资源保障规划》已经州政府批复同意;《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已由云南省地灾委组织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富宁县部分编制单位已完成外业资料收集并转入内业报告编制阶段,待省国土厅下达年完善用地规划指标后,开展规划调整编制及上报工作,涉及那坡县部分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全国永久性基本农田工作结束后,再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报件受理工作;《水土保持规划》、《林地占用可行性报告》等专项规划待企业入驻园区后,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储备申报项目成效明显。园区建设已纳入云南省“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园区水电铝一体化项目分别纳入2016年云南省“四个一百”重点项目、云南省2016年专项建设基金计划、云南省预算内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和广西自治区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百色市领导联系统筹推进的“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项目资金筹措积极有效。将争取资金支持、筹措融资贷款作为推进园区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主动争取上级补助,多渠道与两省区金融机构对接洽谈,寻求融资合作。目前,两州市和两县共划入2015年园区工作经费和园区投资公司资本金11400万元(两州市政府分别划入5500万元,两县分别划入200万元),文山州已划入2016年度资本金5000万元,争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2502万元。同时,先后与国开行广西分行、农行靖西支行、农行文山州分行等1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对接洽谈,意向以“七通一平”、“园区土地一级开发”等方式进行融资,额度近50亿元,部分融资贷款已进入审批程序。此外,积极向两省区发改委汇报,争取2亿美元亚行区域合作项目贷款支持,目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招商引资工作逐步铺开。按照园区战略定位和合作领域,突出水电铝及延伸铝深加工产业链主业,扎实抓好项目推介和宣传策划。先后有百矿集团、云南冶金集团、湖南曾氏集团等企业负责人到园区实地考察,并逐步开展了项目选址、入园协议磋商等工作,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正全力抓好对接协调、联络服务和请示汇报工作,力争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按照园区规划布局,在《总体规划》暂未获得两省区政府批复的情况下,提前启动了富龙高速公路新增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立交工程、园区1号主干道路工程、供水供电工程、铝产业加工园核心区和安置服务区征地拆迁及场地平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各项支撑报件编制、报批工作稳步推进。今年底或明年初争取开工建设园区1号主干道路工程。(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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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⑵退保再参保人员:
①《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退款核定表》。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系统中无信息的已参保未退保人员(缴费不足15年):
①《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退款核定表》。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省内地区间转入
1.1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省外转入
1.1申报材料
1. 一般账户的转入
(1)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非本省户籍(除厦门外),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临时账户转入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5个工作日。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省内地区之间转出
1.1申报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出省
1.1申报材料
1. 一般账户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 临时账户转移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接续申请表》。
(2)《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联系函》回执。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5个工作日。
1. 参保人员减员
1.1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减少花名册》。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 政策性补缴和欠费补缴
1.1申报材料
&&&& 1.《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 2.《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地税机关申报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2. 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转入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
1.1申报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参保人员信息数据修改
1.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修改
1.1申报材料
《基本信息变更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2. 参保人员重要信息修改
1.1申报材料
1. “出生年月”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3)《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或《大中专生毕业分配表》等复印件。
2. “参加工作时间”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3)《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生毕业分配表》等复印件 。
3.“参加保险年月”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3)《参保职工花名册》等最早缴费记录的相关材料。
4.“建立个人账户年月 ”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3)建立个人账户最早记录的相关材料。
5.“缴费年限”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3)《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4)变更缴费年限等相关材料。
6.90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年限(不含缴费年限)的修改
(1)《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
7.建账前缴费基数”、及“缴费月数”的修改
(1)《在职职工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8.退休类别、退休年月的修改
(1)《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退休批复。
9.离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变更的修改
(1)《离退休(职)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待遇变更相关材料
10.其他重要信息的修改
修改的相关材料。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1.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1.1申报材料
1.首次参保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主
(1)《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2)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表。
2.其他首次参保符合政策性补缴人员
(1)《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2)本人档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3.中断缴费人员
(1)单位工资花名册。
(2)《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4.退休补足十五年
《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5.闽人社文【2011】211号参保补缴人员
(1)《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2)《按闽人社[号文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或《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退款核定表》。
(3)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或原参保或退保等相关材料。
(4)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地税机关申报窗口。
1.3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1.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退休申报)
1.1申报材料
1.申请退休人员本人档案。
2.申请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审核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每月23日前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1.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退休申报、审批)
1.1申报材料
1.申请退休人员本人档案。
2.申请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审核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每月23日前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2. 新增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退休待遇计算)
1.1申报材料
1.《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退休批复材料。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3.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在职死亡休待遇计算)
1.1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死亡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或法定继承人存折复印件及法定继承人证明原件、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4.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1.1申报材料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
2.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由法定继承人领取的,应提供法定继承人证明及法定继承人存折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基本养老金发放管理
1. 养老金发放账号信息建立、变更
1.1申报材料
1.填报《离退休(职)人员发放账号信息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开户申请单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授权书。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2. 基本养老金暂停或恢复发放
1.1申报材料
1.《暂停基本养老金发放人员名单》。
2.《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人员名单》。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3.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1.1申报材料
1.离退休(职)人员本地安置异地的,每年6月底前提供由居住地协助认证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2.离退休(职)人员出国或定居国外,每年6月底前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3.离退休(职)人员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居住时间在,每年6月底前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台湾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4.离退休(职)人员安置本地的,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退管服务机构等提供的离退休(职)人员生存情况证明。
5.《出国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第十章《退休证》发放管理
1.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1.1申报材料
1.《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
2.退休人员本人一寸相片一张。
3.补办退休证的还需提供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定报刊刊登的《退休证》遗失声明原件。
1.2办理窗口
&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第一章& 工伤生育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1.单位参保登记
1. 各类企业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3.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户主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4.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1)《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协议书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地方政府或发改委批准不公开招标的工程,需另外提供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工程造价预算书。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2.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1.1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 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
3. 其它有关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3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1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
2. 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内容证明材料。
3. 其它有关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4.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1.1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注销结算登记表》(三险统征地区使用)或《工伤、生育保险注销结算登记表》(其他地区使用)。
2.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书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终止的相关文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文书复印件。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5.参保单位合并登记
1.1 申报材料
1 合并后单位为新参保单位:
1.单位首次参保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合并后单位人员花名册。
2 合并后单位为现有参保单位: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合并后单位人员花名册。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6.参保单位分立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单位首次参保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参照单位参保登记)。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分立后新单位的人员花名册。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第二章 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登记
1.个人参保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增员申报表》。
2.《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三险统征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申报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2.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表》。
3.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3.个人重要信息变更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工伤、生育保险个人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4.老工伤人员个人信息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增员申报表》。
2.《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老工伤人员信息采集表中的“单位编码”为老工伤人员管理专户的编码,表中“个人身份”一栏应选择“老工伤人员”)
3.《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减员
1.参保人员的转出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报表》。
2. 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2.参保人员减员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报表》。
2.因提前退休、非因工(公)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减员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第四章& 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
1.缴费信息核定
1.1 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电子表格)。
2.《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承诺书》。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2.月缴费基数变更
1.1 申报材料
1.《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附电子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3.缴费数据的核定
1.1 申报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4.补收欠缴的工伤、生育保险费
1.1 申报材料
1.《参保单位补缴工伤生育保险费申请表》。
2.单位补缴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申请报告。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5.差额退抵处理
1.1 申报材料
《工伤、生育保险费差额退抵申请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6.注销单位未入库应征数核销处理
1.1 申报材料
1.《工伤、生育保险费应征数核销申请表》。
2.注销的有关证明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7.退库处理
1.1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
2.《工伤、生育保险费退费明细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第六章 工伤(亡)职工登记
1.工伤(亡)及老工伤人员信息登记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现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表)。
6.《工伤事故备案表》。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2.工伤伤残(死亡)鉴定信息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工亡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3.工伤等级变动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等级变更前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证明材料。
4.《工伤职工等级变更审批表》。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4.工伤人员异地居住就医登记。
1.1 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工伤人员异地工作居住的有关材料。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第七章&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1.工伤医疗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
3. 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医嘱单(有需要)、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及各种门诊检查报告单。
4.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5.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8.涉及第三方机构理赔医疗费的需提供理赔分割单和赔偿情况说明。
9. 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2.工伤职工转统筹外就医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3. 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4. 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病历、收费清单及各种检查报告单。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3.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 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各地市根据需要自定)
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4.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
3. 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7.《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
8.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5.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
1.1 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2.《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3.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 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意见书。
7.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票据。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6.康复费用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3.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6.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票据(原件)、病历、费用清单及各种检查报告单。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7.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补差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补差核定表》。
3.《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8.农民工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核定
1.1 申报材料
1.《农民工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3.《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
4. 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7.当事人书面申请单位签章材料。
8.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9.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9.工伤死亡(包括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或安监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10.1-4级伤残职工死亡(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11.工亡职工(含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供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供养人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
6.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7.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须提供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8.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12.终止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核定
1.1 申报材料
丧失领取长期待遇的证明材料:
1.供养亲属:
⑴ 供养亲属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 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的相关材料。
2.1-4级工伤职工退休:
《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1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福建省工伤医疗费分割单据》。
3.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属于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7.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证明资料。
8.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提供民事判决书等证明资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14.第三人造成的先行支付核定
1.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 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6. 工伤职工、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7.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第八章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1.工伤一次性待遇调整核定
1.1 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调整核定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每月15日前
2.工伤保险待遇的暂停发放
1.1 申报材料
1、《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停发待遇审批表》。
2、暂停发放的有关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每月15日前
3.工伤保险待遇的恢复发放
1.1 申报材料
1.《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恢复发放待遇审批表》
2.《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长期待遇暂停发放通知书》
3.恢复发放的有关材料。(《福建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等)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每月15日前
第九章&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工伤保险待遇个人发放信息建立
1.1 申报材料
1 发放给本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开户申请单复印件。
2 委托单位代发账号等由核心平台工伤生育保险子系统直接提取。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2.工伤保险待遇个人发放信息的变更
1.1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需变更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开户申请单复印件。
3.《变更个人发放信息申请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3.生成工伤待遇发放数据及待遇支付封账
1.1 申报材料
&&&&& 无。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1 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申请材料包括基金支出原始凭证和业务资料两个部分。
1.原始凭证:
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明细表》。
②《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审批单》。
2.业务资料:
①《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④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原件)。
⑤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⑥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⑦工伤职工需要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5.工伤保险基金拨付信息反馈
1.1 申报材料
1. 发放成功: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应由代发银行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情况反馈函》;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则由银行回单确认拨付成功。
2. 发放失败:银行退款凭证等。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6.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对账
1.1 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原始凭证和业务表单。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每月15日前
第十章&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1.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的核定
1.1 申报材料
1 女职工生育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 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必备)
6.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7. 医疗费用收费汇总清单。
8. 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9. 出院小结(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10.女职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11. 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2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男职工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1.生育保险待遇个人发放信息建立
1.1 申报材料
单位代发账号等由核心平台工伤生育保险子系统直接提取。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2.生育保险待遇个人发放信息变更
1.1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变更银行账号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3.生成生育待遇发放数据及待遇支付封账
1.1 申报材料
&&&&& 无。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4个工作日。
4.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1.1 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申请材料包括基金支出原始凭证和业务资料两个部分。
1.原始凭证:
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明细表》
⑵《生育保险基金拨付审批单》
2.业务资料:
⑴《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
⑵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6个工作日。
5.生育保险基金拨付信息反馈
1.1 申报材料
1.发放成功:由单位代为发放的,则由银行回单确认拨付成功。
2.发放失败:银行退款凭证。
1.2办理窗口
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窗口。
1.3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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