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理事会章程的章程如何制定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月刊)创刊于1985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联合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
为适应工程建设标准化新形势、新任务,密切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的横向联系,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专业的联合与协作,广泛汲取业内有识之士的真知灼见和智慧,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的品牌与资源优势,更好地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宣传报道与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科学技术水平,特成立《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理事会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理事会接受主管和主办单位的指导,着力提高理事单位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竭诚为理事及理事单位服务,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杂志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知名人士,以及相关科研机构、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 凡在工程建设领域内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并愿意履行本章程规定权力和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杂志理事会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杂志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可以一次性选择连任两届或多届。杂志理事会的成员单位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四个类别。每一个成员单位依据其类别,推派一名负责人相应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由在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出任。
第六条 杂志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编辑部内。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副理事长会商确定。
第七条 杂志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单位理事或代表参加的年会,听取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对理事会和《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杂志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交流会议,邀请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理事单位证书和理事证书;
(二)参加理事大会和高层研讨会,邀请业内领导、专家参加。高层研讨会将成为业内高层次、开放型、组合式的技术探讨及信息盛会,为理事单位搭建高水平的技术信息交流平台
(三)协助成员单位开展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展示研讨和新闻发布等活动,为各成员单位上下沟通、牵线搭桥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为各成员单位作一次专访,并以一定篇幅的文字刊出。
(四)每期在杂志及协会网站的显著位置,刊载理事会成员单位的名称、LOGO标志,理事及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免费获赠一定份数的杂志,并获得协会相关学术论文集及研究报告。
(五)为成员单位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及协会网站开设专栏,免费刊登成员单位相关资讯,介绍成员单位的重大活动、科研成果及项目进展情况;宣传成员单位的管理经验、工作业绩、先进事迹,展示理事单位风采。每年为理事长单位免费刊载8次整版彩色宣传,副理事长单位6次,常务理事单位4次,理事单位2次;
(六)每年为成员单位优先免费发表符合本刊办刊宗旨经专家审稿通过的科技论文。其中,理事单位3篇、常务理事单位5篇,副理事长单位8篇,理事长单位12篇。
(七)赠送全年杂志:理事长单位:50册,副理事长单位:30册,常务理事单位:20册,理事单位:10册
(八)吸纳成员单位为协会网站高级会员,无限浏览网上信息,并免费为成员单位提供主页链接,免费或者优惠下载网站资料,免费上传企业宣传资料,优先安排成员单位负责人推荐的论文和经验交流文章。
(九)成员单位可委托理事会邀请专家讲课或针对成员单位实际需要组织专题研究与讨论。
(十)免费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查询服务。
(十一)免费提供当年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制定的工程建设协会标准一套;优惠提供标准化图书资料购买服务。
(十二)优先组织参加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的各类标准化培训活动。
(十三).免费组织、联络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修订咨询;优惠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制定工程建设协会标准(CECS)。
(十四)优先或优惠为成员单位组织工程建设产品鉴定、推荐活动;
(十五)成员单位可委托理事会邀请专家讲课或针对成员单位实际需要组织专题研究与讨论。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应尽以下义务
(一)积极反应本单位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理事会和其网站的要求,为改进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每年应向理事会缴纳会费,作为办刊和理事会活动的基金。
&& 理事长单位:& 15万元&&& 副理事长单位:8万元
& &常务理事单位: 5万元&&& &理 事 单 位 :3万元
(三)协助并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新加入的成员单位,在填写回传入会申请表后,于一周内向《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理事会缴纳会费。连任的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届满前一月内缴纳下一届会费。
(五)常务理事和理事由于个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时,由成员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给理事会秘书处更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周透明指数:20.68
是否切换到新版官网首页?
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章程(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日审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英文名称:XINGHUA&TEENAGER&EDUCATION&FOUNDATION&OF&GANSU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捐资助学,帮助更多家境贫困的学生获得平等学习机会。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20万元(二百二十万元),来源于发起人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是共青团甘肃省委。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9号银信大厦20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资助中西部贫困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甘肃)&,贫困家庭学生完成高中等阶段的学业;(二)资助贫困地区或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三)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四)接受其他认同本基金会章程的组织或个人的捐赠;(五)其他经理事会决议同意的捐助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五或七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热心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章程,并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二)为本基金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三)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和管理能力;(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和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理事会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理事会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行使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三)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四)建议理事长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合法权益;(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四)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与两次本基金会组织的资助项目考察、监督和检查验收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五)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七)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和捐助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基金会的终止;(六)对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至二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专职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审批一般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六)理事会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工作,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墓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基金的合法增值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为学习表现优良,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学费和生活费补助;(二)为学习表现优良,家庭贫困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三)为贫困学生提供书籍、资料、实验仪器、设备,改善学习条件;(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支出;(五)开展公益活动所必需的人员开支和办公经费。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和捐助活动是指:(一)一次性接受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二)一次性动用资金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三)一次性动用资金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捐助活动;(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捐赠和捐助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八。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并附当年捐助名单及相关资料;(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清算组织决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对于指定捐助用途的剩余财产,与捐赠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2年&2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章程(试行)
| 编辑: 学院校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部属高等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建设的意见》的精神, 充分发挥我校学科和专业优势,进一步增强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校友密切合作,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增强办学活力, 提高办学效益, 培养高质量的各类影视人才, 适应影视产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 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特成立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第二条 理事会是理事单位与学校建立发展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北京电影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合作办学组织形式,是学校、企业和政府管理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的平台。第三条 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性质是对北京电影学院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的议事机构, 其任务主要是理事会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理事会成员
第四条 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北京电影学院发展的政府部门、影视传媒行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组成。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有志于同北京电影学院携手发展并提供给北京电影学院一定数额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的上述各类单位和个人,均具有理事会成员资格,并可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第六条 经审核后具有理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单位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派的其他人担任理事,其个人由其本人担任理事。理事会单位成员如需变更理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第七条 北京电影学院为理事会的自然成员。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数额不限。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入理事会。新增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议审议确定。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因故退出理事会,应书面通知理事长,正式退出日期从理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理事会之前,继续享有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名, 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其人选由理事会提名推荐、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可聘请政府领导、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为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由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临时召集。理事会的重要工作由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理事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为:
(一)选举理事长和由理事长提名的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二)聘请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顾问);(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章程;(四)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汇报;(五)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六)审议理事会基金的财务报告;
(七)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指导和监督;(八)每年理事会全体会议期间,支持举办电影学术高层论坛等重大交流活动; (九)其他应讨论的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由理事会秘书处提出议题,经理事长会议确定。理事会全体会议举行前一周,理事会秘书处应书面通知各位理事,写明会议议题、时间和地点,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向理事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应向理事会秘书处请假或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第十四条 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五条 每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均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如实记载议事结果,并将会议纪要发送各位理事。理事会全体会议做出的决议,由理事长签署执行。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加强理事会成员与学校的联系。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人选由北京电影学院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由理事长聘任。秘书处设在北京电影学院办公室。第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第二十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单位与理事会的关系不因理事单位代表的情况变化而变更。
第四章 理事会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设立理事会基金。理事会基金由理事单位和理事个人提供或募集。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基金用于: (一) 资助学校重大建设项目; (二) 改善学生创作实习基地的设施; (三) 资助重点学科建设、学术活动与研究项目; (四) 赞助出版优秀教材,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五) 资助学校规划生产的重点影视项目; (六) 理事会活动日常办公费用。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基金纳入北京电影学院教育基金会统一管理,为教育基金下面的专款项目,其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遵照《北京电影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须在每次理事会大会时向理事会汇报理事会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搭建影视传媒产业与政府、学校相互交流和沟通的平台,促进学校与产业部门的合作; (二)听取校领导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对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教学科研、大型建设项目及其它重大改革举措进行审议、咨询和指导;(三)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理事单位人才的需求,提出学校人才培养规划的建议,对学校人才培养、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指导; (四)代表学校筹集办学经费,接受各种捐款捐物;审定理事会基金的投向,监督基金的使用; (五)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审议吸收新的理事会成员; (六)审定并通过《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章程》,制订校理事会活动计划; (七)对学校与理事单位之间的合作进行指导、协调和咨询; (八)积极配合和协助学校引进和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和项目,促进北京电影学院与海内外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合作。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的权利: (一) 审议学校的办学方向; (二) 审议主要学科、专业方向; (三) 对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素质提出要求或建议; (四) 对办学发挥指导作用, 实施目标监督; (五)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 积极推进规划实施; (六) 审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 监督基金使用执行情况; (七) 对理事单位、个人间的合作给予指导、协调。
(八)北京电影学院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理事担任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定期请理事单位派人来学校讲学;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 为办学提供指导、咨询; (二) 提供、募集理事会基金和物资支持; (三) 推荐新理事单位或新理事人选; (四) 提供信息, 促进学校与理事单位、个人和社会的广泛联系; (五) 为学校教学、科研、创作提供支持和方便, 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创作的发展; (六)为学校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方便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设立专项奖学金、奖教金等;(七)协助学校落实各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义务: (一) 积极搞好学校教育,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提高学术水平,提高办学效益, 培养更多更好的各类各级合格影视人才, 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二) 根据理事单位的需要, 优先输送优秀毕业生, 以优惠条件为理事单位培训各类人才; (三) 理事单位职工报考学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 海外理事来华或回内地考察、探亲、旅游及其子女来华或回内地求学, 学校提供便利条件; (五) 优先使用或试用理事单位提供的各种器材、设备,并提出对该产品的改进意见。 (六) 优先使用推广理事单位提供的高科技技术及产品, 扩大董事单位、个人及产品的影响; (七) 为理事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学术报告会或艺术观摩; (八) 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理事单位和个人将被载入北京电影学院校史; (九) 由理事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建设的建筑物或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可按其要求进行命名,也可建立永久性纪念物; (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向海内外宣传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理事单位和个人的事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
版权所有(C)北京电影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邮编:100088 关于我们 京公安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乡贤理事会章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