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二炮涉核退伍军人补助有什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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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当兵1980年退伍军人退休后国家有什么样补助
1978年当兵1980年退伍军人退休后国家有什么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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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合政〔2002〕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2〕1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军队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我市争创第五次全国双拥模范城为目标,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确保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凡在我市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安置任务的义务。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2002年符合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对象为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996〕13号)中确定的6种对象。对制作假档案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凡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只负责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要按照《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86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大力推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安置计划,而自愿以提供经济补偿方式履行安置任务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资金标准为:每少接收一人,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交纳。
  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按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财政部门要将上述经费纳入预算,保证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按时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各中介服务组织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共同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有利条件。
  要确保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年限。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妥善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对返乡的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国安〔1997〕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扶持,使有专长的退役士兵更好地参与城乡社会管理和经济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安置工作有关情况,对落实有关安置法规不力,并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各有关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提高效率,依法办事,确保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合肥军分区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1)抚恤补助的基本状况
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
即: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分为四等六级。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革命烈士家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退伍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3826万人。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定期领取国家发放的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446万人,包括革命伤残军人86万,烈属48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0万,在乡老复员军人225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8万。
(2)抚恤补助的经费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11次提高在乡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标准,10次提高在职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标准,14次提高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4次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年,成为建国以来抚恤经费增长最快的时期。现行的各类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比1994年提高了2至3倍。八年间,国家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抚恤补助经费341亿元,占建国52年()投入总额539亿元的63%。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用于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经费也由1994年的24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69亿元,增加了2.8倍。仅2001年中央财政就两次追加投入4亿元,用于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及老复员军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八年间,通过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超过260亿元。其中,2001年全国用于烈属的优待金51亿元,为300多万军烈属提供了生活资助。1999年建国50周年前夕,中央财政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在乡复员军人,在原有标准上每人每年提高了240元,还一次拿出3000万元,用于解决革命老区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
民政部1998年专门从福利彩票募集和本级资金中拿出8000万元,用于更换伤残军人假肢和三轮车,更新改造优抚事业单位设施。1999年,又投入2000万元专门用于解决优抚对象遇到的临时性特殊困难。同时,从1995年开始逐步建立了全国性基本标准与地区性标准相结合的分类、分级负担抚恤补助经费的制度,全国有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甘肃、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厦门、重庆、四川等省市逐步形成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2年,国家再次提高了抚恤补助标准,较好地保障了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央财政从日起增加预算3.2亿元,再次提高伤残人员、烈属和“三红”人员等的抚恤补助标准,使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都在原由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0-20%。同年,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名义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文件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明确了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经费中央财政给予补助。《通知》规定,从日起,中央财政为中西部地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20元的生活补助,并将中央经费补助范围扩大到了人数较多、地方负担过重的东部沿海的辽宁和山东两省,半年经费预算总额达2.34亿元。这是继1999年中央财政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标准后的再次提标。
二是首次明确要求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这是自建国以来国家第一次明确要求建立这一机制,标志着今后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提高有了政策保障。
三是正式确定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优待政策。《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各地要在建立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尚未建立的地区,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具体减免办法,并把他们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这是第一次明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优待政策,对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困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年,民政部调整了在职伤残军人的生活保障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在职伤残军人,经批准可以改领伤残抚恤金,较好地缓解了下岗失业伤残军人的生活困难。
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优抚对象3853多万人,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459万人。2002年各级政府用于抚恤补助的经费74.7亿多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32亿元。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最高为每人每年8400元,烈属定期补助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2340元。在乡老红军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7800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约在之间。
国家各级财政用于抚恤补助的经费显著增加,从1979年的3.5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74.7亿元。截至2002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59万人,比上年增长1.9%。这些人中:革命伤残人员85.8万人,比上年增加了0.4%,其中:在乡革命伤残人员45.4万人,人均年抚恤金由2001年的1839.6元增加到2002年的2054元,比上年增长11.7%;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由2001年的317.1万人增加到2002年的325.2万人,比上年增长2.6%;其中: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9.5万人,比上年下降4%,其中:红军失散人员人均年定期补助由2001年的1381.9元增加到2002年的1616元,比上年增长16.9%。
优抚对象年均抚恤、补助情况
指标&&&&&&&&&&&&&&&&&&&&&&&&&&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元/人、年) 996 39.6 2054
在乡红军老战士(元/人、年) 00 0
红军失散人员(元/人、年) 832 81.9 1616
烈军属(元/人、年) 895 77.2 1954
在乡复员军人(元/人、年) 525 786 877 929 1043
(3)抚恤补助的现存问题
●抚恤补助经费不足。据各地统计,国家现行的抚恤补助标准平均水平仅为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56%。特别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和烈属的补助标准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相差太远。这部分群体普遍在70岁以上,有的还是孤老,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负担问题。目前全国592个贫困县,大部分是优抚对象比较集中的革命老区。投入的不足无形中给这些当年曾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和牺牲的革命老区的财政,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虽然中央财政从总体上对老少边穷地区有倾斜和照顾,但主要着眼于开发和建设,难以解决优抚对象的具体困难。这就造成了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国家贡献越大、优抚对象人数越多、优抚负担越沉重的不合理局面。
●失业伤残军人生活艰难。近年来,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等原因,导致包括伤残军人在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尤其是伤残军人,因其固有的肢体残缺和竞争力匮乏,很难争取到新的劳动岗位,加之有些地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目前全国约有45%的在职伤残军人下岗失业或退休后长期不能足额领到工资,他们领取的在职保健金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有了疾病无法治疗。为此,民政部已经出台政策,规定凡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又未再就业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可以改领伤残抚恤金。但是,目前仍有大量不符合改领条件的下岗伤残军人的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乡复员军人尤其是抗美援朝老战士生活无保障。在乡复员军人及抗美援朝老战士多已年入古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严重下降,加之当地财力不足和家庭人口素质差、底子薄等原因,导致生活难以改善,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差距悬殊。按规定,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实报实销。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应全额报销并享受工伤人员待遇,但许多地方根本无法落实,有的地方人均每年只有几十元,公费医疗名存实亡。烈属、老复员军人的医疗减免政策,随着国家医疗体制的改革,由于没有具体的减免标准和经费开支途径,在大部分地方无法落实。民政部等出台了《关于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缓解了部分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但目前问题仍很严重。
针对以上抚恤补助的现存问题,民政部门的对策措施包括:一是争取中央财政继续增加预算。二是进一步加快全国范围内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工作的进程。三是争取在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时,按合适比例调整伤残级别的设置,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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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补贴
国家还没有专门针对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
国家现行优抚政策只是对退伍军人中的特定对象发放定期抚恤补助。主要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参试退伍军人等三类对象(个人退伍档案中有相关原始记录)。
符合条件的上述三类对象可携带档案证明材料和个人身份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办公室进行申报。
把对方身份、账号等搞清楚,再录下他的说话,不能打钱他都能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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