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公司上班第一次签8年,第二次是固定合同吗了一年合同,第二次签三年这次只签一年这样合法吗?

通常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时限

的要求是以下几种: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时限

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持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时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要求。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够十年的,即使提议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限定,主要是为了维持

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职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

实施条例》第11条限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商量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定,提议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两方应当按照合法、平等、平等自愿、商量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商量确定;对商量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限定执行。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规则或者国有公司改革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年纪不够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

的形式,明确限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的权力、职责、利益,把用人与经济职责制相联盟的一种新的用人规则劳动合同规则。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公司的劳动用人规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公司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

的施行,劳动合同规则在各类公司当中广泛推行。国有公司改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公司改革的核心内容,公司通过改变公司形态,改变公司股权结构,改变公司的基本规则,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公司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规则前,或是在国有公司进行改革前,用人单位的有些工人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规则以后,很多老工人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纪的局限又使其无充足的要求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由导致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时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时却无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俩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公司作出过很多奉献的老工人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劳动者提议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纪超出十年,则不隶属本项限定的情形。 (3)、续订劳动合同 持续订立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限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限定,在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限定的用人单位能够

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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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与总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是与子公司签的两年劳动合同,第三次原子公司被撤销掉了,总公司又要与我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这样做合理吗?可以要求签订永久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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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公司工作了8年,但合同只签了2年。现公司生意不好,要裁员。我可以

我在一公司工作了8年,但合同只签了2年。现公司生意不好,要裁员。我可以向公司要补偿吗能补多少?

可以。可以要8个月的补偿。另外,可以主张6年的双倍工资。祝君好运。

您好,我在公司工作5年多了,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2105年9月23日,公司以口头的方式通知我因公司效益不好,用不了这么多工人为由宣布我被裁员,之后我去向公司所要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想拿这份钱,不承认裁员了,让我继续上班,把我从原来的技术工(挖掘机司机)岗位调换为修路工,工资也由原来的3900元调整到现在的2000元,我不同意,但公司让我必须服从公司的调动,摆明了就是想变相逼我主动辞职,请问公司这样做违法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是否可以依据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和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如果仲裁胜算有多大

简介:黄建清律师,南开大学法学专业,专职律师。本人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

您好,就您描述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裁员不满二十人且没有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法律没有严格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程序,但是必须是以书面做出,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让公司做出书面决定。这是劳动者维权的凭证。公司提出的解雇理由如果是符合法定理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您的用人单位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符合此标准,所以在支付您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的话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鉴于您的用人单位没有出具书面辞退证明,不建议以此理由进行仲裁。根据您提出的单位调岗的问题,如果您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是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最好不要依据公司逼您辞职的揣测来维权。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的补偿标准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此之外,您提到用人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您11个月的双倍工资。综上所述,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您至少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还有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作为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金。(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过一次,则只需支付11个月的工资即可)如果提交劳动仲裁,相信会依法仲裁的。案情复杂或紧急,请直接***联系。

你好,本人1998年学校毕业分配到公司,在这家外企已整整工作了18年,做的是刀具库房工作(合同上签的是“工具库职员”,已转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是三班倒。期间因长期的倒班导致严重失眠,神经衰弱。夜班回家后从二楼摔下造成脊椎错位压缩性骨折。双脚跟粉碎性骨折。做了2次大的康复手术。长期倒班造成的另一个后果是宫寒,体弱。怀孕后保不住胎。至今未有自己的孩子。术后考虑到身体原因一直和公司请求上长白班。但公司一直无实质性的答复。今年9月公司刀具库重新划分,把刀具库从TEF转到物流。我岗位被物流一位部门主管老婆占了。现公司调岗让我去物流车间做收货员。收货/补货/仓储兼叉车司机。人事为了规避法律法规,还把人家原来做的好好的收货员(今年的优秀员工)辞掉说让我顶上去。还是要倒班。名义上仍旧说是库房。可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工作。实际工作量是原来的3倍左右。也超过了我的身体负荷。工资总收入比之前还低,我不同意。现公司以效益不好实行经济性裁员。把我和其他的60个人,(都是10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员工)裁掉。现在N+2个月的工资补偿,让我们离职。而且公司当天和我们谈,当天我们的电脑邮箱门禁全部失效了。不让上班也没有书面的手续给我们。现在公司逼着我们签自愿协商离职协议,说不签一分钱都没有。这个符合劳动法吗?急盼回复,谢谢!

简介:史瑞英律师,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从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看自己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依照《劳动法》,有四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如果你属于其中一类情况,单位就不应将你列入裁员名单。第二,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第三,你有被老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如果你在被裁员以后的半年内,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已有工作了,但不满意。这时,你发现老单位(裁减你的单位)又在招人了,可以重新报名应聘,而单位有优先录用你的义务。当然,劳动合同要重新签订。第四,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被裁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这里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非单指基本工资。如果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偿的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满一年,就有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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