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后共有房产如何处理[经典案例]
本案涉及的是“婚后取得房产离婚后,一方有过错如何分割的问题,但其中又牵扯第三人,并且房屋的取得是通过拆迁取得而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无法确定份额是,视为等份共有;婚姻关系中的承担责任的过错行为与确认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有区别。可以成为离婚理由的过错,不一定能成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
(承办人:上海维正平律师刘敏青咨询***:13122514248)
案件事实: 2001年9月28日,甲方(上海某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与乙方(丙方前夫)、丙方(乙方前妻)等人签定《
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拆迁后置换给乙方、丙方及其女、丁方等4人
280平方米。乙方、丙方每人分得一份,每份面积30平方米,乙方、丙方之女分得两份,计面积60平方米。按照《
》乙方、丙方及其女应分得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加上复式结构奖励等,分得上海市中江路房屋面积280平方米。该动迁房屋是丁方(乙方的父亲)所有的祖宅。现原告乙方、丙方已离婚,在双方
时,涉及案外丁方(乙方的父亲)。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房产涉及案外第三人丁方,故对系争房屋为进行处理,并明示双方可以对该房屋另案诉讼解决。根据法院判决丙方及其女(未成年人,离婚后由丙方监护)针对此房屋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丙方、丁方分割房产。乙在与丙方婚姻存续期间有不正当行为行为,故丙方要求其以房屋份额作为赔偿。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房屋交易中心查阅房产信息;并了解了整个房屋安置的过程;同时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乙方、丙方、丁方均同意分割房产。但丁方认为是其祖宅拆迁获得安置,其在房屋份额中占多数;而丙方是外来媳妇,没有资格分房;丙方认为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故要求剥夺其分割权,其房产份额作为赔偿归丙方所有。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丙方与其女有份额;乙方有过错,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要承担赔偿的程度。在以上前提下进行调解;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的一半给乙方(丙方前夫)和丁方(乙方的父亲);房屋归乙方及其女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
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 ...Copyright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This page uses frames, but your browser doe 't su ort th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