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细则 ...

临河金秋花城开发商乱收费 [未回复]

    临河区金秋花城开发商不执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67号”文件精神,经多次向巴彦淖尔市价格监督检查局(12358)反映终无果。请问该向什么部门反映才能解决此问题?
在金秋华城的15项收费中,有3项确实存在问题,也即购房者意见最大的3项:天然气初装费、单元可视对讲门和产权证办理手续费。
    对于“天然气初装费”,2009年9月,市建委出台的《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从2009年8月1日起,凡在城市(镇)规划区管道天然气覆盖供气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或需使用管道天然气设施的工程,必须配套管道天然气设施,并作为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统一管理。2009年8月1日前已经批建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应补充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对因配套管道天然气而发生的入户***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费标准执行,其中新建居民用户住宅小区费用计入房屋总造价,销售时不得向购房者单独收取入户***费。”
    该意见在当年9月28日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 67号),要求遵照执行。
    这即意味着,金秋华城将本来应计入房价中的天然气***费,又向购房者收取了一次。而开发商的解释是,该小区是“限价销售”,房价中并未包含这笔费用,因此需要向购房者单独收取。对此,价监局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如果提供不出,那么就是违规收取。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日期是“2010年10月10日”,是上述文件颁发一年以后的事。这怎么可能未包含在房价中呢?
    对于“单元可视对讲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房屋的明码标价中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1.电表;2.水表;3.气表;4.热表;5.单元电子对讲防盗门;6.入户防盗门;7.单元音视频对讲系统;8.供热系统;9.供气系统;10.排污系统;11.电梯;12.管道供气预埋;13.有线电视预埋;14.固定***线预埋;15.宽带预设;16.小区保安监控系统;17.小区内道路硬化;18.小区绿地;19.公共自行车停车场、棚;20.机动车停车库、位;21.垃圾转运设施;22.信报箱;23.其它(可另附约定)。

为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及稳市场、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要求,我市从四大方面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房地产市场环境。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十日内对外公开销售。拖延开盘时间的,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1. 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2. 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和销控表。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销售价格及销售状态(已销售、已认购、在售)等情况。

3.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

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账号;

5. 销售房屋已经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说明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6.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7. 房管、物价、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监管部门的举报***。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开盘销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检查,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可暂停项目网签。

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3.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4.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5. 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

6. 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7.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8. 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9.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

10. 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11. 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12. 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13. 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14. 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15.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6. 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第1-6条行为的,由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交由其他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7-16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暂停网签、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抄送工商、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依法进行移交。

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不得提供“首付贷”等其他金融服务,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计入中介行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通报曝光,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内容提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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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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