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部门治一头猪头的行为

51521:00【联邦调查局百年大揭秘4

在美国,许多悬案、疑案都会被移送至联邦调查局,即FBI的专家手上。通过不断创新侦查手法,20世纪70年代,FBI中衍生出一个特殊的部门,行为分析小组,简称BSU。这个部门由于一个术语名扬天下:“犯罪侧写”。他们的研究成果令人毛骨悚然:世界上可能存在千千万万个连环杀手,你的邻居说不定就是其中一人。

在弗吉尼亚州匡蒂科海军陆战队基地,FBI组建了FBI国家学院,进行各类研究。在这里,探案经验十分重要。享誉全球的行为分析小组BSU所在地,它的成立得益于一位教官,哈沃德·特登。

上世纪60年代末,“波士顿扼杀者”的罪行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嫌疑犯阿尔伯特·德萨尔沃落网。哈沃德·特登的研究意义开始显现。

今晚21:00,央视纪录频道《联邦调查局百年大揭秘》第四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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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有个举报人近日向国家法治监管部门投了几封举报信,举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一纸通知违反国家4部法律、构成行政侵权的行为。举报人将举报信分别寄给中纪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地方一个厅级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违反国家法律在社会上实施的事中央有关部门不一定知道,所以要反映一下。按理说,中央有关部门知道这种违法侵权的事情发生了应该加以管束,进行查处。举报人就是想看看这种事会不会有人出来管一下?

  举报信:广西一个红头文件违反国家四部法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现向你们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违反国家法律发通知以及在清房工作中违法办事、行政侵权的行为,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予以查处、纠正。

  一、广西区直房委会字【2015】4号文违反国家四部法律

  (一)违反《立法法》

  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广西区直房委会字【2015】4号文连地方政府规章都不是,同样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但它却设定了一大堆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要公民以实物方式退房,以补差价方式退房,拆迁的、卖了房的、离了婚的如何清退,还威胁各单位领导和干部职工说不执行的要党纪政纪处分,并威胁说不服清退的要扣工资、扣退休金、不给办房产手续等等,所有这些,都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没有听证程序,没有广西自治区人大的审核把关,就拿来要大众执行了,这是严重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乱作为。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连法律法规都不能溯及既往,规范性文件就更不能溯及既往了,可是广西区直房委会字【2015】4号文有大量的篇幅是溯及既往的内容,一会儿要求公民如何清退已经拆迁或已上市的房子,一会儿要求公民在过去的一年2月18日之前离婚的该如何清退。这也是明显的溯及既往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婚姻法》

  广西区直房委会字【2015】4号文的有关条款与《婚姻法》相抵触,此文件第5页倒数第3行提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违规多占住房,在2014年2月18日厅发【2014】6号文件下发实施前已离异,离异后各自仅拥有一套政策性住房、且为唯一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违规所购的第二套政策性住房属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按离异当年南宁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或高于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集资建房成本价计算补交差价款......”这样的条款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连被告自己之前的政策依据也没有,就拿来规范大众执行了,用这一条款直接与《婚姻法》相对抗。《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对离异双方的房产分割和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约束的,而广西区直房委会字【2015】4号文却增设条件,限制离异双方对房产的使用权利,用土法否定国法,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行政强制法》

  广西区直房委会字【2015】4号文设定了许多行政强制措施,比如,退房的只给回买房的原款,补偿只能按他说的条件办,不容商量;“绑架”单位领导逼迫干部职工退房不容质疑,不容申辩;拒不清退的通知单位扣工资、扣退休金、不给办理房产的登记交易手续等等,殊不知,这又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可见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本就没有设定强制措施的权力,可是在他的规范性文件里却设定那么多行政强制措施。

  (四)违反《物权法》

  广西区直房委会字【2015】4号文倒数第二段说:未在规定时间完成退房的,不给办理政策性房产的登记、交易等手续。这又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给不给办理政策性房产的登记、交易等手续属于登记办法的范畴,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权对房产的登记办法进行改变,登记办法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是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一个通知就可以改变的,不给登记是违法的。

  一个地方政府厅级部门的通知违反国家4部法律,对大众形成行政侵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一状况国务院法制办应该予以纠正,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二、不良的工作作风和不恰当的行政认定应该予以纠正

  广西正在开展一场清房运动,本该依法进行,但主管本门办事超越了法律范围。清房按照广西厅发【2014】6号文进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以是否违规为尺度,所以确认一个清房对象,应该看他现在的家庭情况如何,看他是否违反了哪条规定,如果对照文件没有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的,应该排除在清房对象之外。确认为清房对象的,应该给当事人一个书面的认定,把违规多占的具体条目写给当事人,这叫于法有据。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却不是这样,他们没有按广西厅发【2014】6号文的要求办事,把不同的家庭硬拉到一起要双方当事人商量退一套房,还要这个单位的人去退那个单位的房,这种荒唐的做法别说是没有法律依据,就连他们自己的规定依据也没有。当事人向他们要个理由和依据,他们给不出,仍然把当事人认定为清房对象,并通过各单位领导威逼当事人退房,威胁说不按期退房就给党纪政纪处分等等,这就形成了“没有理由、没有依据,我就认定你为清房对象了!”的局面,客观上正在制造一批冤案,正在迫害、打击无辜的当事人。在这种事态下,***人实事求是的作风没有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事原则看不见了,依法治国被抛到脑后了。说不出理由、写不出依据,还硬要当事人把房产交出,这种蛮不讲理的做派、作风是更为恶劣的不正之风,它有损党的威信和社会安定,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敦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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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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