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城监大队请病假没有基本工资发?当职工差不多三年,请病假三个月。第三个月就不给发工资了!请问,是不是违反劳动法了?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我局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仅不能辞退,还应支付病假工资。
你好 我五月份请了四天半病假,单位说超过三天没有当月工资及绩效和季度奖金当月的部分,年终奖当月部分还让我准备好补交社保及公积金的部分,我四月份住院做手术加出院后的全休两周加起来共20天,单位也没给工资,反而我补交了,这个月也是,所以我想搞清楚是真的法律规定还是单位在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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