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行政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余额注销手机卡里面的余额怎么办后,( )账户应无余额。

  摘 要:国库集中支付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规范支出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分析了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规范财政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财政整体推进。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在国库集中支付形式下,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从国库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手中,而避免了资金的层层划拨、库外沉淀的弊端,可以极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对预算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公共财政整体推进。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财政对预算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但笔者认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在预算单位日常财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比较普遍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1000元,然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限额已经过低,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在可以使用转账支付的情况下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单位一次性支取数千元、几万元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次性支付数十万元现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仍比较普遍。
  (二)账面现金余额过大,坐支现金现象严重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然而,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月末或年末的现金余额却很大,由于出纳手中的库存现金过多,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的情况。同时,坐支现金的情况也比较严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然而,部分有收入的单位未按要求将现金收入及时缴存财政专户,而是直接用于日常经费开支,然后再通过财政专户或其它途径来打滚。
  (三)规避财政监督
  预算单位为规避财政的监督,采取随意转出授权支付额度到本单位其他实拨资金账户、对财政下达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采取大额或全额提取现金后转入本单位实拨账户的手段规避财政监督。
  (四)部分资金未纳入集中支付
  由于现行财政性资金渠道的复杂性,预算单位资金来源较多,加之当前财政部门各种专项资金管理的条块要求不统一,尚有部分财政专项资金游离于集中支付之外,在预算单位实拨账户运行。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
  (一)全面有序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改善公务卡的用卡环境,提高公务卡的公务支出清算比重,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支付量
  一是加快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步伐。二是协调商业银行加快银行卡市场建设步伐,进一步制定落实各银行系统***布设银行卡机具具体规划,引导商户积极参与银行卡机具的***布设工作。三是随着银行卡用卡环境的改善,财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约束预算单位的消费习惯,明确公务接待消费除转账结算外,必须在具备刷卡消费条件场所消费方能报销,制定出公务接待现金消费过渡时间表,过渡期结束后,预算单位的公务接待必须通过刷卡或转账进行结算,引导和促进银行、商家积极参与公务卡环境的建设。四是完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制度。《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服务进入了一个收费时代。各金融机构应将服务价格作为正确引导客户使用账户的有效工具,以降低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的比重,尽快制定并全面实施对预算单位账户大额度提现收取中间费用,避免开户单位无限度地大额支取现金,减少现金支付和使用风险。
  (二)继续深化,推进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努力实现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一是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应结合综合部门预算改革的推进情况,在预算外资金纳入综合预算编制的基础上,加大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进行集中支付改革力度,努力实现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国库进行集中支付,切实减少财政实拨资金。二是在启动预算内、外资金集中支付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预算单位上下级往来资金,非本级政府安排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统一归集后纳入国库管理,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集中支付,彻底取消预算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三是充分发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完善差额预算单位人员工资、津补贴实行银行卡发放工作。
  (三)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清理、压缩预算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一步建立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是除保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外,要创造条件取消预算单位现有往来资金专用账户,把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纳入财政国库进行集中支付。二是逐步取消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将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等逐步纳入国库进行集中支付,切实减少财政实拨资金。同时,预算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四)进一步完善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转出控制制度,预算单位退回现金有关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使用现金只能在支付给非本单位人员的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范围。二是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备用金限额的管理。首先,要求预算单位在支付资金时能通过银行转账的原则上采用转账支付。其次,为保证单位正常工作运转和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由财政部门参照各单位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和上年日均现金使用情况等核定预算单位备用金。正常情况下,对各单位核定3~5天所需备用金,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备用金额度的,要由预算单位向财政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国库部门重新核定备用金限额。三是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转出额度的管理办法,有效约束预算单位额度转出行为。对于预算单位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出到其他特殊专户的资金,需向财政国库部门提交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转出申请,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核同意后,商业银行方可办理额度转出业务。四是加强预算单位现金退回人行的监督管理。预算单位对工作人员报销后退回现金超过备用金限额的,应按要求开具《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退回零余额账户,由商业银行及时退回人民银行,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从而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滞留量。
  (五)加大财政内部现有应用软件平台的整合力度,加快财政业务一体化系统“大平台”的建设进程,真正实现财政与商业银行的联网,提高财政适时监控能力
  一是尽快开发预算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模块,建立完善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纳入电子化管理,同时,研究并建立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共享的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技术支持平台,建立、完善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上下级单位往来资金、同级预算单位间往来资金纳入集中支付后的技术清算平台。三是目前已实现预算指标管理系统与国库预算执行系统整合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快部门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乡财县管应用系统、预算执行分析系统等其他财政子系统之间的相互整合,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应进一步巩固完善预算编制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核心基础地位,扩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系统“大平台”的涵盖范围,避免人为分割现行预算编制、会计核算、预算执行业务,造成业务链的断裂,切实减少中间业务衔接工作量。

关于印发天水市市级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4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各代理银行:
  《天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天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为积极推进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我市现行的财政性资金拨付方式,是通过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使得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不能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2015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收入和支出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因此,必须对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国库集中支付为资金拨付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要求,将所有财政资金、所有预算单位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促进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透明,全面推进以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资金动态监控等为核心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遵循的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全方位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对所有财政资金和所有预算单位进行全面覆盖,构建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2.有效监督原则。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使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真正做到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制度有约束、安全有保障。
  3.高效运转原则。预算单位的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减少中间环节,加快资金运行速度。在不改变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会计核算权的前提下,通过改变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4.整体协作原则。明确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的合力。
  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和安全性、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代理银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的资金。
  2.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直接支付和清算。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授权支付和清算。
  4.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5.特设专户:按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并核准的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三)规范支出拨付方式和程序 
    1.支付方式: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模式。
  直接支付包括:工资统发、采购支出、转拨支出。
  授权支付包括:未实行工资统发单位的人员工资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中剔除统发工资后的其他补助支出、公务卡支出、年初预算中的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中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小额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2.支付程序:根据预算内指标控制、审核用款计划,在核定的用款计划内办理资金支付,按资金实际支付数清算,并对预算执行进度及资金支付实时监控。
  (一)财政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2.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各类账户开设及印鉴预留手续;
  3.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4.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和监督管理;
  5.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人民银行职责
  1.负责实施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业务资格认定;
  2.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3.负责办理财政、预算单位各类账户的开立手续,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负责审核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合规性,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4.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及清算等有关业务;
  5.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明细和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6.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预算单位职责
  1.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部门决算和有关财务报表报送工作; 
  2.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及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设立申请工作;
  3.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用款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
  4.监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5.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四)代理银行职责
  1.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及清算业务;
  2.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为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和支付资金,将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备;
  3.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报送有关报表;
  4.与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
  5.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精心筹划,周密安排,把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作为重要任务,抓住重点、抓出成效,按照要求积极做好人员配备、职责划分、建章立制、网络建设、软件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及时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规范预算编制。财政部门要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不断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清理银行账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于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对单位原有存款账户和资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行全面清理,5月底前全部完成。由财政、审计、监察、人行、银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逐单位、逐账户进行核查清理。
  (四)加强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业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改革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证改革的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
  (五)健全监督机制。监察部门要强化对预算单位的监督工作,促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督导,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申请,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制度。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全面加强对代理银行的监管。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对预算执行部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高效、便捷、安全运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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