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交通部表态后,济南“专车”的合法性从最初的“一棒子打死”也演变为关于挂靠车辆合法性的争论上。据了解,目前专车主要分为四种:打车软件自营车辆,汽车租赁公司所有的车辆,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的私家车以及自己混入平台的私家车。其中,自营车辆以及汽车租赁公司所属车辆属于合法;自己接入平台的私家车属于违法;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挂靠在租赁公司的私家车如何定性。 记者张舒
乘客用打车软件叫车(资料片)
>客管中心:对挂靠车辆的问题表态模糊
7日,客管中心查处了4辆“专车”,其中三辆使用的是“滴滴”,一辆“快的”。事情的发展从这里开始出现了分歧,客管中心称所查四辆“专车”均属于私家车违法营运;但“专车”司机则坚称自己是挂靠在租赁公司的私家车,属合法营运。双方就车辆的合法性引起了争议,尽管“专车”司机认为自己没错,但车辆依然被客管中心查扣。
昨日,记者见到其中一位被扣车的“专车司机”,他觉得非常委屈:“当时‘滴滴’明确告诉我们这是合法的我们才会干这行,‘滴滴’ 还帮我们把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可客管中心却突然说这是违法的,现在我们自己也糊涂了,到底犯没犯法?要是早知道这事儿违法,说什么我们也不会去干啊。”
随后,交通部对“专车”一事明确表态,鼓励创新但禁止私家车接入,不过对于挂靠租赁公司的私家车辆却没有详细说明。昨日,一知情人士透露,客管中心对于严查“专车”的态度也有所转变,但对于挂靠车辆的问题表态模糊。对此,律师王伟分析:法律上不允许私家车搞营运活动,挂靠车辆应该属于被打击的私家车范围。对此,打车软件也将所有的风险规避到了汽车租赁公司身上,毕竟软件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签署协议,要求其提供合法车辆,出现问题,他们也会向汽车租赁公司追责。
>“滴滴打车”:即使真有私家车,也不是黑车
近日有消息称,交通委运输局以及公安局网安等部门已经约谈了滴滴专车相关负责人,但对此消息,滴滴公司回应称并无此事。
“滴滴打车”副总裁朱平豆表示,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约谈”,“我们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很多沟通,但不可能出现像批评一样的约谈。”此外,朱平豆对“专车被认定为是非法运营”的说法表示遗憾,认为仅仅是一个层面的解读,“专车为出行难提供了解决方案,符合城市需求、用户需求,不要一棒子打死。
”据其介绍,滴滴专车的车辆来自租赁公司,司机来自劳务派遣公司。即使真的有私家车,也不是黑车。“黑车‘四无’,信息不透明、价格不透明且当场双方完成支付,没有组织,不好监管。而专车,车、司机、乘客信息完全透明,价格透明且通过系统计算,通过第三方支付,可实时监测,并可追溯,有系统性管理,也便于监管。”
他称,对于执法部门查处的司机,会与租赁公司调查处理,滴滴专车也会加强对租赁公司的管控。未来的活动推广也会以用户需求为唯一目标进行。
>租赁公司:挂靠车辆也算拥有营运资质的车辆
济南一汽车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从客运到货运,都有不少私家车挂靠的情况。虽然车辆仍属个人所有,但挂靠之后,需要进行所有人变更,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由个人变更为公司。
2007年《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除之后,目前济南市不再对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审核营运资质,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备案即可。“汽车租赁公司本身具有营运资质,那么其所有车辆就具有营运资质。”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此说来,挂靠车辆也算拥有营运资质的车辆,不属于非法营运,也不应该在打击范围内。
“目前‘滴滴’和‘快的’都主要依靠租赁公司提供车辆,一旦‘挂靠’定性为合法,那么一夜之间租赁公司将会成为香饽饽。”有业内人士分析,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当“专车”之争尘埃落定之后,租赁公司无疑会成为最大受益者,生意一夜爆火。不过他同时也表示了对此事的担忧,因为《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4号)废止之后,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服务都存在缺失,汽车租赁公司行业乱象横生,一部***就是一个汽车租赁公司、漫天要价、服务难保证……而且,汽车租赁公司一旦遇到问题,根本连个主管部门都找不到。
据了解,目前汽车租赁行业涉及交通、公安、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监管,但是并没有哪一个部门牵头,因此汽车租赁实际上陷入了监管盲区。随着公车改革,济南汽车租赁公司的数量还将大幅度增加,有关汽车租赁的行业指导也亟需加强。
家庭私有轿车挂在汽车租赁公司赚取额外租金,很多有车族选择以这种方式让汽车“增值”,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就有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因经营亏损将挂靠该公司出租的13辆私家车用于抵押或卖掉。
“多亏你们及时破案,太谢谢了!”4月1日,河南太康籍男子姚某将一面印有“敬业正直,热心为民”的大红锦旗,送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西派出所,感谢邱立永等民警及时破获诈骗案,抓获涉案嫌疑人万某,并为其追回被骗的一辆价值11.5万元的大众朗逸轿车。
租赁公司“吞”掉了挂靠出租的13辆轿车
2013年9月20日,姚某将自己的一辆价值11.5万元的***大众朗逸轿车,交给在台州市黄岩区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云南籍男子万某托管,用于日常租赁。后因万某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紧张。同年10月10日,万某以非法占有车辆为目的,利用伪造的委托书,通过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一位中介人,将此车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随后,万某又将这辆车抵押给他人。事后,万某隐瞒了该车被抵押的事实。
2014年8月初,黄岩城西派出所先后接到多起类似上述案情的报案,遂立即组织民警对此展开侦查。根据来自
原文同年8月5日,民警在黄岩城区抓获万某。经进一步侦查,民警查清了万某先后涉嫌诈骗作案13起的行为事实。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初期间,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先后将12位车主交给他托管用于日常租赁的13辆各类轿车,抵押或贩卖给他人,且事后隐瞒车辆被抵押或贩卖的事实,涉案总价值百万元。
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今年3月26日,万某因犯诈骗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挂靠”出租一定要查清租赁公司资信情况
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用于出租的行为,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据了解,汽车租赁公司仅凭工商注册即可开办,并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汽车租赁业经营资质、管理制度、人员要求、行业规范等,违规经营现象普遍。
由于汽车租赁公司良莠不齐,一些小租赁公司仅仅是个空壳公司,根本没有自己的汽车,完全靠租借社会上的闲散车辆经营,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汽车租赁公司资质、资金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避免此类诈骗案件的发生。
另外,私家车被汽车租赁公司租出去后,驾驶人管理实际上是一个盲点,如果被无证驾驶或酒驾的人开出去出了事故,除了车辆被扣,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等还会接踵而来。
警方提醒私家车主,在“挂靠”出租自己的汽车时不要盲目选择,首先要查清该汽车租赁公司资信情况;其次,在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车况、保险怎么分担、租赁时间、押金问题、维修保养、车辆损坏、丢失、交通事故赔偿等都界定清楚。另外,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租赁关系,避免使用“委托代理”、“委托租赁”一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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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租赁公司监管有难度,因为运管交警方面没有涉及进去。很多租赁公司的车子还是私家车挂靠出租的。在这方面法律还是个空白,交警和运管也在争议这个问题。如果租赁公司出租的车子合法,那么车子就得按营运车算,那样车子到了8年年限就得报废,这其间有一个权限职能范围,到底属于哪个行政单位管的,怎么管理,法律还是空白。<br/><br/> 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车管所详细咨询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私家车是不允许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承担租赁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