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98GL85,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月河楼商业街B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W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W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W某某、L某某、W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W某某、W某某到庭参加诉讼。L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W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4778.79元,共计:74778.79元。(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本息全部偿清日);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L某某、W某某对以上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4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处贷款7万元,双方签订编号为潍城村银个借字2018年第j0002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同时,第二、第三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贷款本金汇入了第一被告账户。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一被告在贷款到期时,并未按照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截止至2020年5月22日,被告一W某某已经逾期偿还本息共计74778.79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W某某辩称,从银行借款属实,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对本金及利息未还无异议。银行把钱达到我的卡上之后,L某某和S某某把我的银行卡骗走了,也跟他说了银行卡密码,L某某和S某某把我卡里的7万元全部提走了。
W某某辩称,同被告一答辩意见一致,去过派出所报过警但是未受理,派出所未出具书面通知。
L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W某某。
二、借款时间及还款时间: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
三、借款金额:70000元。
四、约定利息:贷款年利率为9.135%,月利率为7.61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1日。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
五、款项交付:划入指定银行账户。
六、借款用途:购买瓷砖、水泥。
L某某、W某某为W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届满之日起2年。
八、尚欠本息:截止至2020年5月22日欠本金70000元,利息4778.79元未付,及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W某某、L某某、W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借款人发生违约事项未及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5月22日利息为4778.79元,自2020年5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L某某、W某某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L某某、W某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财产保全费768元,共计1185.5元,由W某某、L某某、W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