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编号 GB/T21374—2008,于2008年1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08年6月1日施行 。
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所涵盖的领域不断扩大,相关文献信息数量急剧增长,知识产权文献信息术语亦在丰富和发展 。 然而,由于该领域的基本术语缺乏标准化,含义不统一,影响了知识产权文献信息的准确交流和使用 。 为规范知识产权领域基本术语的使用,亟需制定相关术语标准,明析其含义 。
本标准的制定及推广将方便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理解和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文献信息 ,为促进知识产权文献信息的交流 、 传播和利用发挥积极的作用 。
本标准确定了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领域中经常使用的术语 。
本标准适用于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相关领域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本标准按照从一般性术语到各领域专门术语的顺序排列;每个分部的术语则分别按照概念的逻辑关系和发生时序进行排序 。
在科学技术 、 文学艺术等领域中 ,发明者 、 刨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其范围包括专利 、 商标 、 著作权及相关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地理标志 、 植物新品种 、 商业秘密 、 传统知识 、 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
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包括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商标 、 商业秘密和地理标志等 。
单位或个人为获得基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等部门的批准或者登记而产生的工业产权 ,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的行为 。
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等部门提交必要申请文件的日期 。
知识产权法定保护期限届满而不再受到保护的日期 。
已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某个缔约方正式提出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的单位 、 个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或受让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缔约方提出同一主题的申请时所享有的权利,即在后申请将被视为是在在先申请之日提出的申请 。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超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的原则享有优先权;此外,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外,商标在中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
享有优先权的申请 ,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
在知识产权领域 ,受申请人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申请人的名义为申请人办理有关专利 、 商标等事务的专业人员 。
旨在通过国家和地区间合作以及在适当的时候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确保
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并管理知识产权领域多项国际条约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具有某些国际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中规定的职能 ,并负责收集和传播各种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息 。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关于工业产权文献与信息标准 、 建议和指南 、 PCT最低限度文献以及有关国际专利分类和各种计算机数据库等内容的详细信息 。
出现在专利 、 商标等文献扉页或官方公报上与申请 、 注册或授权有关的综合性目录中的各种数据 。
注 1:此类数据包括文献标识数据 、 国内申请提交数据 、 优先权数据 、 公布数据 、 分类数据以及与技术内容相关的其他数据 。
注 2:根据GB/T12451 — Z001,“著录数据”在图书出版领域是指“对图书识另0特征的客观描述” 。 本标准对“专利相关文献期刊”的解释中提及的“著录数据”为此含义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文献制定的与其著录数据相关的国际认可的著录数据数字识别代码 。
用以指代国家 、 地区或国际组织的通用代码 。
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并依照法定时间和程序 ,以纸件 、 缩微品 、 光盘或网络等为载体使工业产权申请的内容可为公众获知 。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等部门设置 、 记载不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官方记录 。
查检寻找图书 、 资料等 。 在知识产权领域 ,系为判断发明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或为确定商标是否满足注册条件,查找与其相关的现有技术 、 抵触申请或在先权利的行为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或国际条约 ,判断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 。
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申请的地域性 、 有效性及其与转让 、 变更等法律事项有关的状态 。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定期出版的官方刊物 ,主要公布有关知识产权申请 、 其法律状态以及涉及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 。
注 :官方公报还包括报道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修改 、 有关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年报 ,如专利年报等 。 中国的官方公报有《发明专利公报》 、 《实用新型专利公报》 、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和《商标公告》等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 ,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
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 ,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
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
注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 。
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设计 ,包括发明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注 :在特定情形下,专利也用于指代专利文献或者作为专利权的简称 。
经申请并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前提下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一定期限的排他性权利 。
本领域特指发明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对产品 、 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技术方案为发明的专利 。
对产品形状 、 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对产品的形状 、 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 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权或因转让 、 继承等专利权发生转移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变更确认后拥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为获得专利权的授予而提交的文件 。
将专利申请中的一部分另行提出的申请 。
注 :分案申请可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
专利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 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未对一件专利申请作出驳回或授权决定 ,且该申请也未撤回或被视为撤回的状态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 ,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的行政行为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 ,授予专利权时在官方公报上作出宣告的行为 。
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 。
递交申请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申请案卷的号码 。
专利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予以公告时 ,该专利被赋予的号码 。
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的短文 。 在专利领域 ,系专利文献中所公开技术内容的简明概要 。
注 :摘要仅以提供技术信息为目的,不考虑其他用途 。
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人以说明书为依据主张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部分 。
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主要作用是公开所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信息,通常包括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 、 所属技术领域 、 背景技术 、 发明内容 、 附图 、 实施例等 。
专利申请文件中附加于说明书的视图 ,用以更清楚 、 更直观地说明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 。
说明书中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 。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的关于现有技术 、 抵触申请及其他相关技术文献的检索结果 。
注 :专利检索报告的内容是用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相关文献引文 。
具有共同优先权的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 、 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 。
注 :对专利族中的每件专利文献,称为专利族成员,简称同族专利 。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要求保护发明的申请 。
注 :国际专利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分发明 、 实用新型两种形式 ,申请人可视情况自由选择 。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保存的 、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的原始文本 。
注 :登记本视为国际专利申请的正本 。
国际检索单位保存的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文件副本 。
《专利合作条约》缔约方的专利主管部门 ,或至少有一个缔约方参加并履行条约义务的地区专利组织 。
受理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局或地区专利组织 。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 1章所指定国家的国家局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 。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Ⅱ章所选定国家的国家局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 。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指定的 、 负责对国际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并为《专利合作条约》缔约方提供国际检索报告的机构 。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指定的负责对国际专利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机构 。
国家局为获得国际检索单位资格所必须拥有的或可利用的 、 符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最低限度文献”要求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的收藏 。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专利申请作出的可能影响申请内容可专利性的对比文献引文清单及关于申请内容可专利性的无约束力的初步意见 ,通常与国际专利申请一并公布 。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指定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国际专利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 、 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作出的初步的 、 无约束力的意见书 。
建立在《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1971年)基础之上的国际通用专利分类法,将与专利有关的全部技术领域按照部 、 大类 、 小类 、 大组和小组的形式设立类目 ,并给出相应的分类号 。
注 :为了更好地满足各类用户的需要,目前国际专利分类已经形成包括基本版和高级版的双版本系统,分别实施不同的修订程序,从而保证两个版本之间的兼容性 。
根据国际专利分类对专利所属技术领域进行分类所得到的号码 。
在国际专利分类中与分类号联合使用的技术主题信息要素标引代码 ,用于指明适宜的分类位置的类名不明确包含的对检索有用的某些附加方面 。
注 1:在分类表中由附注指明可以采用引得码的分类位置 。
注 2:引得码具有与分类号相同的格式,但通常使用一种独特的编号体系,其编号通常以IOI/OO开始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批专利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文件及出版物的总称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报道最新专利申请的公布 、 公告和授权情况及其业务活动和著录数据变更等信息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
发明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信息集成数据库 。
按照每件专利文献所属的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行归档的专利文献 。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 、 包含专利文献重要著录数据的目录 ,旨在帮助用户快速获取准确的专利文献信息 。
注 :最常用的是年度 、 半年度以及季度累计索引 。 索引的主要类型有 :文献号索引 、 分类号索引和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申请人名称索引 。
为提供相关文献的参考信息而在专利文献 、 专利检索报告或其他文献中引用的可能影响某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能否获得授权的内容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授权公告所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标志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编码 ,或字母与数字的组合编码 。
含有缩微影像的各种载体 (通常是感光胶片)的统称 。
注 :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专利文献的载体之一,分缩微平片和缩微胶片两种形态,可通过专门的阅读器再现文献页面 。
具有一个或多个缩微影像的矩形片状缩微品 ,影像通常按网格形式排列,并在上部有标头区 。
条式或卷式的缩微品 。
专利文献以外的科技类文献 ,包括一次出版物的期刊 、 图书 、 会议录 、 论文 、 技术报告 、 标准 、 公司研究公开和二次出版物的索引 、 目录 、 文摘 、 手册 、 百科全书等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定期出版的刊物 ,以高度概括的形式提供PCT最低限度文献中所包含的主要科技期刊中新出版的 、 有益于专利检索和审查的精选文章的详细著录数据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记录对发明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律状态及其有关事项的文件 。
注 :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其记载事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 、 转移等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各种类型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 、 专利文摘出版物和专利索引 ,以及其他信息机构编辑出版的专利题录 、 专利文摘及专利索引 。
建立在《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 (1968年)基础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包括32个大类和一个按字母顺序排列的产品目录表 。
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1925年)建立不要求基于在先国家保存即可直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保存的制度 。
任何能够将个人 、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 、 图形 、 字母 、 数字 、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核准注册从而获得法律保护的商标 。
注 :我国通常用符号@或@表示注册商标 。
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其商品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加以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其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加以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
以团体 、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
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 原料 、 制造方法 、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
用于识别和区分企事业单位的包括其简称在内的象征性标记 。
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依法设置 ,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的政府档案 。
申请人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行为 。
为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或服务划分的若干类别 。
注 :每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包括的该商标所应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
建立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1957年)基础之上的分类法,由一个分类表和一个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目录表组成 。
建立在《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1973年)基础之上的分类法,仅适用于由图形要素组成或包含图形要素的商标 。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依法编印发行 ,刊登商标注册及有关事项的法定政府性期刊 。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
著作权的享有者 ,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 《著作权法》 享有著作权的公民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创造作品的公民 ,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在文学 、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作品的表演 、 录制 、 广播 、 出版等传播者依法对作品的传播所享有的权利 。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 ,其适用前提是指明作者姓名 、 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
作品的使用者根据合同的约定,从使用作品所得的收益中按一定比例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 。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
01二者的标的因其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同。
工业产权的标的,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以及标记为表现形式,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
其作用主要是在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实用性以及商品流通方面用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改善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产和生活条件。
著作权的标的是作品;即: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目的是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文学、艺术作品可令人赏心悦目,科学作品则帮助人们认识和理解人与自然。
02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排他程度更弱。
著作权的效力只排斥那些对自己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与之相近似 和相同的作品也取得著作权。所以,只要是独立完成而非抄袭他人之作,就同样的表现形式的作品,允许有两个以上的著作权存在。
但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除商业秘密之外,其独占性和排他性较著作权强。不管有多少相同构思的表现形式的产生,法律只保护其中一个,赋予它以独占排他的权利,并排除其他表现形式再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
比如,发明创造专利权只赋予最先完成发明创造或就其发明创造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商标权赋予最先使用该商标或最先申请该商标注册的人。
03著作权一般是自动产生,而工业产权必须依一定的法定程序个别确认。
有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我们就说到这里,当然容易混淆的问题不止这些,如果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私信小编哦。更多相关问题可关注酷猫小编哦,持续更新记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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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又称“工业所有权”。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发明专利、、、商标的所有权的统称。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还将服务标记、、产地标记和以及制止(最常见的是以专利为依据的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在内。此权利不仅适用于工业本身,也适用于商业、农业、、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品,如、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泉水、花卉和面粉等。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即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于一定期限内在该国境内有效。如要在别国境内得到承认和保护,必须通过该国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为了巩固工业产权的权利和维护独占权的利益,国家可用商标法来规定工业产品及其他任何商品的登记。
一、工业产权的独占性
工业产权的独占性也可称为专有性或排他性。这种独占性表现在:权利人可将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卖给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费以实现工业产权的价值。如果任何人未经工业产权的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别人的,就构成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专利权的独占性同时还表现为:在一国内,一项发明只能授予一人专利权,一旦某人依法取得了专利权,那么其他任何人就不能再取得同项的专利权。的独占性也同样表现为:一国内,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不能同时注册两个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一旦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被获准注册,即获得了商标权,其他人就不能再同一种或上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二、工业产权的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在某一国取得的工业产权,只受该国法律保护,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力,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一国的工业产权要在其他国家获得法律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程序向该国申请,经该国专利机构审查批准或登记注册后才予以保护。
三、工业产权的时间性
各国的工业产权法都规定了工业产权的有效期限,过了有效期,这些权利便自动丧失,就不在受法律保护,发明创造就成为社会共有的财产,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利益它。
工业产权的范围意指受工业产权保护的和工商业标记的范围。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
工业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巴黎公约》所界定的上述各项。此外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又有一些智力成果被纳入工业产权的范围,如,植物新品种等。按照划定的,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均在受保护范围之内。狭义的工业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按照权利客体的不同,工业产权还可以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两个类别。创造性成果权包括专利权、、。这类权利的保护对象是人们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一般产生于科学技术、工业领域,对象在一定程度的是取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产地标记权及其他具有竞争意义的商业标记权。这类权利的保护对象为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厂商特定人格的显著标记,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之中,可识别性是这类客体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