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证的坏处了适合投资期货吗?

颁布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法律编号: 执行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为准确适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市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0万美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5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5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750万元的;

  (二)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三)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前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前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

  (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二)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总面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1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1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累计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累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累计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累计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17.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8.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9.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0.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三)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集资诈骗30人以上不满150人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集资诈骗150人以上的;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5.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进行金融票据、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6.信用证诈骗罪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信用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7.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9.集资诈骗罪刑罚特别规定

  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20万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10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且数量在10吨以上不满50吨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不满100万支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以上不满1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以上不满15万本或者图书15000册以上不满5万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不满15000张(盒)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2)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0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且数量在50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以上或者期刊5万本以上或者图书15000册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以上或者期刊5万本以上或者图书15000册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以上或者期刊15万本以上或者图书5万册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2)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财产罪  34.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盗窃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盗窃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0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二)多次实施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行为的;

  (三)盗窃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盗窃金融机构的;

  4.盗窃珍贵文物的;

  5.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9.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多次实施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行为的;

  (二)盗窃数额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盗窃金融机构的;

  4.盗窃珍贵文物的;

  5.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9.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不满5万条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不满5000人次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抢得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二)多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

  (三)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重大生产建设等款物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抢得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聚众哄抢重要军事物资的;

  (三)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重大生产建设等款物,后果严重的;

  (四)聚众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死亡的;

  (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2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42.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或者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或者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二)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44.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45.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被欠薪的劳动者精神失常或者死亡的;

  (二)在提起公诉前不能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贪污贿赂罪  47.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挪用公款的;

  2.挪用公款手段恶劣的;

  3.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三)向3人以上行贿,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四)向党政机关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向3人以上行贿,累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向党政机关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且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特别巨大”。

  50.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四、渎职罪  51.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1人以上不满3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不满5人重伤,或者1人重伤、3人以上轻伤,或者5人以上轻伤的;

  (二)导致10人以上不满30人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五)虽未达到第(三)、(四)两项数额标准,但第(三)、(四)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六)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七)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八)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

  (二)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第(三)、(四)两项数额标准,但第(三)、(四)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六)给国家声誉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1人以上不满3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不满10人重伤,或者2人重伤、4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重伤、7人以上轻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二)导致20人以上不满50人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五)虽未达到第(三)、(四)两项数额标准,但第(三)、(四)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六)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七)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八)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二)导致5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第(三)、(四)两项数额标准,但第(三)、(四)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七)给国家声誉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数额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标准,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数额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标准,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5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标准,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25份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标准,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2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5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750万元的;

  (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走私犯罪的;

  (二)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不满10起次的;

  (四)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放纵走私犯罪3起次以上的;

  (二)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放纵走私行为10起次以上的;

  (四)放纵走私犯罪,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附则  57.本意见中的“多次”,是指3次以上。  58.本意见中的“虽未达到”数额标准,除另有规定外,是指虽未达到该数额标准,但已接近该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59.本意见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60.本意见中的情节标准与数额标准,除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6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下发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单独下发或者联合会签的有关刑事案件的数额执行标准以及情节认定标准的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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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0后创业选什么项目**?

顺势而为!由于经济形势,消费能力总体降低,很多行业产品难卖,但生活还得继续,生活必需品创业可以优先考虑。


二、00后月入5位数是怎么创业的,做的什么?

 你是不是经常*奇,为什么那么多90后能够开着奔驰宝马保时捷等豪车满大街跑?那么他们都是从事什么行业呢?

  大学生*业一直都是社会的热点话题,高校毕业生每年以数百万计涌入社会。而这里面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大学毕业生能够在毕业3-5年内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买车买房的人生*步。

  今朝作为分析师,对微观经济也是有小小的兴趣研究。*聊一下2012—2015时间段大学毕业的90后中的一部分人是如何在3-5年内实现买豪车,买大宅的。下面为大家盘点一下,这些开豪车的90后,他们都是从事什么行业的工作,是怎么赚钱的。

  首先必须是金融领域。90后,00后作为新生一代的年轻人,具有敏锐的信息接收和分析能力,大部分90后的黄金时代应该是2012—2016年,这个时期,金融销售领域出现几个板块非常受90后欢迎。

  1、股票市场,股市自开通配资模式后,激活了更多的散户进入股市。股票配资相当于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股民选择股票配资交易*需要付两方面的费用,一方面是交易佣金付给证券公司的,而另一个*是利息付给配资公司,而在2012年—2016年,这种配资公司可谓雨后春笋,大部分其实*是由证券公司以别的身份成立的。而这个时期毕业的90后通过各种途径从事这类业务工作,说白了*是找客户,拉客户炒股票,拉客户配资炒股,公司给提成,业绩做得高提成*拿的高,月薪3-5万是家常便饭,武汉市中心城区房价在8000—10000之间,首付百分之20*可以,买车可以三成首付,所以在这个领域干个3-5年买个房子,买辆豪车是轻而易举的。

  2、外汇市场,外汇与股票市场一样,任何活跃的市场都有不少的经纪商,在美*称(ExchangeDealer)的角色,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客户代洽外汇买卖的汇兑商定,在买主与卖主之间,拉拢搓合,透过外汇经纪人的接洽,直接或间接买卖。外汇经纪商及经纪人,本身并不承担外汇交易的盈亏风险,其从事中介工作的代价为佣金收入,外汇经纪人因熟悉市场外汇供需情形、消息及图表的分析,以及汇率变化涨跌及买卖程序,所以比*受投资者欢迎。而外汇市场在中*,是一个比*崭新的市场,目前并没有多少人知道外汇经纪人的工作,而2012—2015时间段大学毕业后从事这份工作90后同样待遇非常高,只要努力,月薪可达3-10万,毕业后3-5年买房买车自然不是问题。

  3、期货市场,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交易规则的非盈利机构。交易所一般采用会员制。期货经纪公司(或称经纪所)是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提供有关期货交易服务的公司,作为期货交易活动的中介组织,在期货市场构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期货市场的特殊性,期货经纪公司对投资者收取的费用相对于股票和外汇不是很高,但是由于期货市场的性质,很受投资者欢迎,从而客户群体数量*大,从事期货经纪公司业务工作的90后大学毕业生通过努力,可以达到月薪3-5万,3-5年内买房还是可以实现的。

  4、贵金属交易市场,这个市场很少人听说过,投资者通过在交易所开立交易账户账户,资金由银行监管,在2010年左右,一些交易所从*外引进的市商制度,所谓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这种交易制度非常具有灵活性,很快被众多风险投资者追捧,能不能赚钱,大家各凭本事,一时间,这个市场热火朝天。而2012—2015时间段大学毕业后从事这份工作90后通过介绍投资者进入市场收取交易手续费佣金,可以实现月薪3—10万,但是这是一个比*短暂而疯狂的市场,2016年*家金融整顿后,这个市场被PASS掉了,这个市场的高峰期仅仅存在了不到5年,而90后刚*赶上了这5年,从事这份工作的90后,大部分都可以实现豪车大宅,实现人生*桶金。

  5、民间借贷,2012年到2016年是创业热潮的高峰期,经济收入的提高带动了*内的高消费。这个期间,民间借贷以各种形式竞相出现,其中不乏网络P2P,以及车抵押贷款,房屋抵押贷款,购房首付贷款,装修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贷款,很多公司通过与银行合作,提供中介服务,资金由银行提供,客户资质由公司审核。这种资金借用模式刚*便利了这个时期超前消费的人群,也便利了这个时期需要资金周转的企业和个人。那么2012—2015时间段大学毕业后从事这份工作90后刚*赶上了民间借贷市场热火朝天的黄金时期,据说,月薪可达5—30万,真的不是夸张。当然,这股热潮很快*冷却了,随着*家对不规范金融环境的整顿,民间借贷市场也进入了萎靡期。

  6、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大概是以上几个市场中问题*少的了。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说白了,*是你有闲钱,企业搞个项目通过证监会的备案后,向社会募集资金,你借给企业,按照这个项目预计的收益和你投资的时间来给你分成。大部分有实力的激进公司这种基金公司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利息会高于银行很多,但是由于其安全性,非常受喜欢理财的中年人欢迎。从事这份工作的理财经理通过介绍客户理财,获得公司的奖金和佣金。拓客数量比*高的理财经理,可以月入3—6万,同样2012—2015时间段大学毕业后从事这份工作90后,赶上了黄金期。

  金融领域的销售工作非常考验耐心耐力和学习能力,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以吃喝睡打游戏为生,毕业后很难适应那种高强度竞争工作环境,所以并不是有*的机遇*一定能成功,有机遇,还需要奋斗精神才能做出成*。我认识一个比*成功的90后,为了拓客,很多时候需要自觉加班加点拼命的干,困了抽根烟,经常一个人走在凌晨的大街上思考人生,他也曾迷茫过,彷徨过,*终他坚持了,才有了成*。

  其次是实业销售领域,在实业销售领域,90后赶上了*内超前消费的热潮,这个时间段投入实业销售领域的90后虽然不能赚到像金融领域那样盆满钵满,但是他们朝九晚五工作却可以实现月薪过万。

  1、房地产销售和租赁。房子是中**受欢迎的商品,在城市打拼的年轻人,想要扎根*要先买房,男人娶媳妇要先买房,孩子上学你得有房。那在这个领域工作的90后,只要努力工作,月薪可达到1—3万,抓住了2012—2017年房地产的热火朝天形势带来的机遇,毕业三五年先不谈房子,买个豪车还是可以的。

  2、汽车销售。在武汉车子不限购,同样受超前消费热潮的影响,年轻人可以没有钱,但是不能没有车,我这话应该没毛病。可以兜里掏不出1万块钱,但是必须要开着几十万的车。汽车销售市场与汽车金融相互关联,从事汽车销售的90后,不仅可以获得销售提成还可以获得客户买车办理分期付款的提成同时可以获得车辆保险的提成,可谓一箭三雕。在这个行业工作的年轻人,尤其是卖豪车的,干个三五年拥有一辆自己的豪车自然不在话下。

  2012——2017年中*的金融和传统实业销售行业是90后的机遇,很多90后在这个时间段能够抓住机遇努力奋斗,买豪车住豪宅。现在你明白为什么那么多90后能够开着奔驰宝马保时捷等豪车满大街跑了吧?


三、一个00后的残疾人想创业,有什么可以推荐的?

既然你可以提问,*说明你的思考没问题,而且自驱动力是没问题。我认识3位残疾人项目在残联的孵化器里办公,我把他们的项目案例分享给你:

她是腿部残疾,无法正常行走,必须要人背和用双拐。她目前是一家新媒体公司创始人兼栏目写手。她因为从小双腿问题,所以一直把史铁生作为自己的偶像,从小*开始写作,这是一个她自己自我展示才华的技能,通过写作与学习,她学会了怎么去在互联网上去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她的粉丝看到她的文章,*找到她来帮助她并且迅速成立工作室,她负责输出文字,其他小伙伴进行变现。这是属于写作技能的创业,需要本人有写作才能,并且你的内容能够受到甲方的*,这种专业性需要多年积累。

他是我的学弟,他现在是在一家帮助别人编程的互联网科技公司里,担任公司的公益运营负责人。他自己只能是坐轮椅出门,在学校的时候,*是积*参与公益事业的活动,因为他的演讲激励了很多人,而且愿意为公益事业付出。这种公益创业的过程中,结识了目前的这家公司的公益部门需求,应邀成为部门负责人。

知了老师算是认识比**的残疾人创业者,她是很多人的榜样,她的演讲非常动人,而且她通过演讲成为无臂无手演讲大师尼克胡哲的弟子。她自己创办了知了说频道。她的创业*是从演讲激励开始,也是因为她自己的训练与努力,让她自己的事业也不断地拓展,应该来说,她是你真正的创业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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