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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工作组:

现将《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二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境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为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输入性风险长期存在。秋冬季又是各类呼吸道疾病的高发期,将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的复杂性和防控难度。为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及时消除疫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自治区进一步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102号)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通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相关诊疗和防控方案、规范和指南等编制。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政府领导、联防联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快速反应的原则开展防控工作。

适用于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5 新冠肺炎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级)、较大疫情(级)、重大疫情(级)和特别重大疫情(级)。

1.5.1 一般新冠肺炎疫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新冠肺炎疫情(级)。

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散发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或1起聚集性疫情。聚集性疫情指14在小范围(如家庭、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车间、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发现5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或有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1.5.1.2 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食品或环境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但尚未发现人感染病例。

1.5.2 较大新冠肺炎疫情(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新冠肺炎疫情(级)。

1.5.2.1 疫情局部暴发,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明显增多,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出现2起及以上聚集性疫情。

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1起社区(嘎查村)传播疫情。社区传播疫情是指在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

1.5.2.3 相关联的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同一盟市的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新冠肺炎疫情(级)。

1.5.3.1  2个及以上盟市一周内出现散发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2  2个及以上盟市一周内出现聚集性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3  2个及以上盟市发生社区(嘎查村)传播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4  2个及以上盟市发生持续社区(嘎查村)传播疫情,导致局部暴发流行。

1.5.4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级)。具体情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6 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

按照国家有关指导意见,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根据人口、发病情况综合研判,划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地区。

1.6.1 低风险地区。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

中风险地区。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1.6.3 高风险地区。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市长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草局、市医保局、通辽军分区、武警通辽支队、通辽海关、市邮政管理局、通辽火车站、通辽机场、市气象局、市扶贫办、市审计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红十字会。

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对市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预防控制、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和心理干预等专家组,具体负责新冠肺炎的疫情处置和患者救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新冠肺炎防控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2.1.3 旗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疫情的评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2.1.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

2.2.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疫情防控中干部的实际表现作为调整使用、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总结宣传表彰疫情防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市委统战部:会同相关单位处置新冠肺炎疫情涉台工作。

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全市政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做好社会面管控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和引导;跟踪境外舆情,指导涉事地区、部门主动对外澄清事实,引导舆论;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市委外事办:负责新冠肺炎疫情的涉外及涉港澳事务,协助市卫生健康委接待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团组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传达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发布。

市卫健委:按照自治区要求及时制定疫情防控策略,并指导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协调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保障,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疫情研判,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及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市发改系统履行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统筹疫情防控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开展市本级医疗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完善设施设备配置和早期监测预警体系;按程序动用市级医药储备;负责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供应,按要求保障相关应急物资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防控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内发生。

市科技局:负责新冠肺炎防治科研基地平台载体建设,组织开展防治药物筛选与研发,加强疫病检测、应急防控等研发和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新冠肺炎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试剂等生产供应和产品升级;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根据需要和能力协调企业生产或者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提示警示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社会管控工作;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加强对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返回人员的分析预警,并将数据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共享,依“大数据+网格化”社区警务机制,依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动态管控;依法做好强制隔离,以及疫区封控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监管场所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落实监管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戒毒场所民警和羁押人员、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监管场所内发生;为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指导慈善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资产和捐赠物资与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措施和工伤保险待遇;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流动商贩的监督管理,严查严控流动商贩沿街叫卖,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兜售野生动物等行为;负责做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等稳定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负责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米袋子”“菜篮子”和禽蛋肉奶等产品正常生产秩序,做好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保供;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农村牧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居环境治理。

市商务局: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商务领域的各类展洽活动。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指导督促文化旅游行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卫生防护工作;及时接收、发布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卫生健康委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新冠肺炎预防、治疗、康复等科学知识的普及;做好紧急情况下旅行社、旅游团体、游客的规劝疏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综合监管执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依法对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强化应急物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负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测试剂等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做好供应保障。

市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优化服务管理,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政策。

通辽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通辽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通辽海关:组织关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做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辖区进口应急物资的商品检验。

市邮政管理局:监督管理全市邮政快递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快递行业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协调邮政快递车辆纳入绿色通道,确保邮政快递车辆运行,强化应急物资运输保障。

市扶贫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市体育局:防范和减少在体育比赛、艺术会演等大型群体活动中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提升对群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人员身体健康及活动安全顺利。

市审计局:围绕国家、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相关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市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社会捐赠疫情防控资金物资等落实情况开展审计。

市水务局:做好供水工程水源巡查、规范水厂生产、稳定正常供水,保证群众生活用水,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严防供水污染事件。

通辽火车站:负责会同属地政府落实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的检疫和查验措施,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做好旅客列车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通辽机场:负责协调监督相关民航单位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

市气象局:落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通讯、总务和后勤及市政府办公区疫情防控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保障。

市政务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结合内蒙古居民电子信息卡,全面推进落实“健康码”互通互认和“一码通行”,推进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市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2.2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新冠肺炎应急预案;协调落实防控资金,组织开展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等;组织开展新冠肺炎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防控物资储备;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备用医疗机构,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和健康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2.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的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开展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2.2.4 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负责新冠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报告、隔离、诊断、转运、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医院感染管理等质控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新冠肺炎病例的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本院医务人员相关诊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和演练,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落实消毒、医院感染管理和个人防护等措施;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置;做好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做好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备用医疗机构也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对发热患者的筛查、报告、隔离、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2.2.5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3.1 建立全市二级新冠肺炎监测体系。各旗县市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开展新冠肺炎日常监测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自治区相关方案适时更新。

3.2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级新冠肺炎疫情监测经费保障工作。

3.3 市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指导各旗县市区开展新冠肺炎的主动监测,并加强新冠肺炎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4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监测点报告的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疫情概况、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级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级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级为盟市卫生健康委,级旗县卫生健康委。

按本预案新冠肺炎疫情分级,预警分级对应如下: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级)和重大新冠肺炎疫情(级)为级预警,较大新冠肺炎疫情(级)为级预警,一般新冠肺炎疫情(级)为级预警,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时为级预警。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1)向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毗邻省(区、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由市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1)向疫情发生地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市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由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1)向旗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2)向所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旗县(市、区)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社会公众发布。

5)同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3.4.4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长不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并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度。同一地区同一预警期内反复出现同样病例,经专家组评估后,若疫情无加重或扩散蔓延的可不重复预警,否则需要重复预警,并针对疫情提出相应的提醒警示。

3.4.5 发布形式。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

4 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疫情发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监测技术方案(试行)》开展新冠肺炎病例和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各社区和嘎查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要守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提高风险意识和报告责任意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干咳、乏力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有无新冠肺炎中、高风险地区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发病前14天内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4.1.2 社区、嘎查村等基层相关组织或用工单位将近14天内有新冠肺炎中高风险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要及时报告,并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4.1.3 海关部门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对于出现发热、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入境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

4.1.4 加强密切接触者健康监测,对于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并采样检测。

开展并强化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筛查排查、检测监测工作。主动检测的重点人员和情形包括: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主动检测;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主动检测;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主动检测;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主动检测;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4.1.6 零售药店要对购买退热、止咳等相关药物的人员实名登记,异常信息及时向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由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社区和嘎查村进行主动核查。

4.1.7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大排查发现力度,学校(培训机构)和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养老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监管场所、餐馆、农贸(集贸、海鲜)市场等集体单位和重点场所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缺课缺勤和症状监测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发热症状者,指定专人按规定及时送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诊断排查。

4.1.8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商场超市及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要实行体温监测制度。一旦发现发热病人,及时报告并送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

4.2.1 年度首例确诊病例确认。

通辽市的年度首例新冠肺炎病例,经市和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病毒核酸阳性,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防控专家组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4.2.2 后续病例确认。

后续病例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病毒核酸阳性,由市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专家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申请自治区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专家组会诊确认。

4.2.3 重型、危重型患者确认。

确诊病例病情加重,经市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后,报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组复核确认。

4.2.4 无症状感染者确认。

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病毒核酸阳性,市医疗救治、预防控制专家组根据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后,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诊疗方案、防控方案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属地疾控机构、卫生健康委报送疫情信息,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属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疫情信息。市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并于24小时内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同时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订正信息。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4.4 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旗县(市、区)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聚集性疫情时,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发布全市新冠肺炎疫情信息。首例出院病例的信息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第二例及以后病例由市卫生健康委发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公布。

各地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1 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或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应采取以下措施。

5.1.1 发布级预警。

压实属地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新冠肺炎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迅速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研判疫情,严格按照乙类甲管和检疫传染病管理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和输入,同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要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5.1.3 做足应对准备。

1)人员队伍准备。在各旗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组织下,分级分类组建疫情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消毒杀虫、医疗救治、社区防控、康复和心理疏导等方面队伍,做好人员和技术力量储备。同时要加强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预检分诊、医疗救治、院感管理、密切接触者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各地要保证应急队伍人员充足,加强培训和演练,具备迅速扑灭疫情的能力。

2)医疗机构准备。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要求在相对独立区域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留观室,在门急诊设置预检分诊点。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以及留观室。自治区按要求确定3所定点救治医院,每个盟市确定12家盟市级定点救治医院,在城区指定盟市级后备医院,每个旗县市、区至少确定1家定点救治医院。定点医院、后备定点医院床位数应达到本盟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总床位数的10%,重症监护病区病房床位数应达到定点医院床位总数的10%。要对硬件条件不达标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进行改造,重点加“三区两通道”、供氧、通风、供暖、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改造,使之符合秋冬季传染病诊疗要求,加强物资和设备配备,确保满足满负荷收治患者相关要求。要做好与重症床位相匹配的相关医疗救治设备配备。定点医院按照医护比1:2、床护比1:0.6配备医护人员。

3)核酸检测机构准备。全市三级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所有旗县(市、区)疾控中心、县级医院必须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同步加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实验室建设,使其逐步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各地要做好核酸采样场所和采样人员的准备。统筹调配资源,充分调动社会检测机构积极性,确保满足 “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的需求。

4)医疗物资准备。按照防控物资储备目录,建立疫情防控重要医疗物资储备保供制度,做好防护用品、药品、恢复期血浆、核酸检测试剂、消杀用品、医疗设备等的储备。医疗机构物资药品储备量原则上应当满足以202012月份单日最高发病数且持续20天累计病例的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确保疫情再次发生时物资储备充足、供应渠道顺畅。

5)集中隔离场所准备。各地要根据不同疫情规模,按照确诊病例1:100的比例,确定隔离人员规模,提前签约具备隔离条件的宾馆、饭店,准备足够的、符合标准的隔离场所,足额配备医务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公安干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每个旗县(市、区)按密切接触者不少于200个房间准备,无症状感染者不少于50个房间准备,同时至少准备1处符合标准、可随时启用的集中隔离备用场所。

密切关注疫情,及时评估预警。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动态,重点加强病例主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国内、国际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防控需求,及时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策略和措施强度建议。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同时多病共防,加强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等病例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疫情,降低与新冠肺炎叠加流行的风险。

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特别是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的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遇学校假期和法定节假日时,做好返校师生和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

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在门急诊实行预检分诊制度,对发热门诊和常规门诊实行严格物理隔离,防范院内感染。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台),不得用导医台代替分诊点。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应就地隔离留观,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和报告,并按要求转至有发热门诊的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排查,严禁拒诊和私自转诊、留诊。

5.1.7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控。各单位要健全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流程,做好疫情防护、防护物资储备、留观室设置、宣传教育等工作,严格做到“五有”,即每个单位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控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

5.1.8 加强社区(嘎查村)管控。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以下综合性防控措施。

1)组织动员:社区(嘎查村)要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街道(苏木乡镇)和社区(嘎查村)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社区(嘎查村)、楼栋(自然村)、家庭实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

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使群众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非必要的聚餐、聚会,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防护。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或其粪便。

  (3)信息告知: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到定点医院就诊。每日发布本地及本社区(嘎查村)疫情信息,提示出行、旅行风险。

  (4)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社区(嘎查村)要发布告示,要求从中、高风险等级地区返回人员立即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登记,凡持有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健康通行码的,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如无法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要在第一入区点进行集中隔离,24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可解除隔离,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当管控措施发生调整时,按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最新管控措施执行。

5)环境卫生治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社区(嘎查村)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治,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滋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治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6物资准备:社区(嘎查村)和家庭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

5.1.9 加强督导。加强常态化防控工作督导检查,落实“五有三严”要求,即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严格发热门诊设置管理、严肃流行病学调查、严防医院院内感染等。

5.2  一般新冠肺炎疫情(级),应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般疫情(级)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发布级预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各地区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全力救治患者。全市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医疗力量调配和医疗设备配备,对新冠肺炎患者实行定点集中治疗,确保“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最新版诊疗方案,提高同质化、规范化诊疗水平。进一步强化中西医结合治疗,对轻型、普通型患者尽早介入,防止轻症转为重症;重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防治新发突发传染病的优势,推动蒙医药中医药深度介入预防、治疗和康复全过程,最大限度提高洽愈率、降低病亡率对重症病例按照“一人一策”原则,开展多学科诊疗,尽早足量使用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加强治愈患者健康监测、心理疏导和康复治疗,促进患者全面恢复健康

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预防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病房)的院感控制。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实行隔离和治疗措施,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冠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旗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区域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登记,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个案调查后,应于2个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通过传染病网络报告系统进行上报,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疾控机构。

5.2.5 科学分类施策。对于不同疫情形势地区,采取不同的防控策略。对于未发现病例社区,实施采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策略;对于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的社区,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对于疫情传播的社区,采取“内遏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

5.2.6 及时划分疫点,精准管控。依法依规、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果断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锁等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尽最大可能降低感染风险。及时公布防控区域相关信息。

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并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14天。

全面管控野生动物。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外,一律禁止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加强野外巡护看守工作。从严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督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做好隔离、清洁、卫生消毒、监测检疫和疫病防范等工作,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密切关注野生动物健康状况,扎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农贸市场整治、清洁、消毒、通风等工作,加强对市场、网络销售野生动物和餐馆饭店经营野生动物菜肴等活动的联合执法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停止受理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5.2.9 加强食品监管和环境整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各地区要加强对冷链食品的监管力度和追溯管理,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入开展市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全面整顿市场所有摊位及周边环境卫生,加强市场内公厕、水池、垃圾桶、生鲜及活禽宰杀点等基础设施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及时密闭收运垃圾,确保市场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做好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人员的健康管理,提示其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时及时报告和就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展人员追踪管理,做到追踪到人、登记在册、上门观察。规范疑似情况处理流程,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加强对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食品的从业人员,14天内有过检出市场暴露史的人员和市场周围小区的居民的排查。各地区要及时公布发热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并通过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网站、家庭医生服务等,加强患者就诊指导,引导患者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在家观察、就近接受初筛或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5.2.11 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1)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鼓励居家休养,教育引导群众减少节假日走亲访友,减少公共交通和自驾出行,尽量不举办或不参与群体性(家庭性)聚餐。尽量不去或少去人群聚集的地方,尽量不去已经有疫情的城市,尽量减少与疫情地区返回人员的接触,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引导,劝其延后返城工作时间,减少跨地区人员流动。

2)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飞机、火车、汽车、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因地制宜进行通风、消毒,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传入和传出。

3)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加强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管理,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对文化旅游设施实行闭馆或停止开放,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集中居住和人群密集单位,可开展晨检工作。

其他措施。按照5.1.25.1.9有关条款压实属地责任、做足应对准备、加强疫情监测,扎实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控、社区(嘎查村)管理、预检分诊、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医务人员业务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

5.3  较大新冠肺炎疫情(级),应采取以下措施。

5.3.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按照较大疫情(级)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发布级预警。

5.3.2 疫区封锁。对划定为疫区的社区(嘎查村),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5.3.3 疫区内禁止人员聚集。社区(嘎查村)内禁止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产、停业、停课。

5.3.4 全面摸排和管控重点人群。切实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输出,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综合手段,加强社区(嘎查村)网格化管理,开展拉网式、挨门逐户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地域全覆盖、无死角,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3.5 加强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疫情防控。医院、企业、学校、车站、机场、码头、商场、超市、养老机构、福利机构以及监管场所等重点的单位和场所要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严格通风、消毒和健康监测,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加强排查识别,阻断风险人员外出。

加强指导督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要组织疾控、监督机构深入重点单位和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导开展晨午晚检、消毒等工作。要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处置、患者救治、院感防控、心理干预,特别是危重型患者,要派出专门团队“一对一”救治。要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小各项防控措施。

强化物资保障。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动态掌握物资需求和生产、流通、库存运输及资源保障,组织各类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做好生产保障;要做好应急运输力和通行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顺畅;要统筹做好本地防控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服从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调度,优先满足防控一线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防控物资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强化费用保障。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要求,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妥善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病例救治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强化疫情报告。各地区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解疑释惑,澄清不实传言,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关心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医务人员和防控人员克服困难全力投入防控、守护人民健康的感人事迹,宣传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等,坚定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

全力救治患者。在落实5.2.2全力救治患者的基础上,建立专家梯队,组建专家咨询组,重点指导全市的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组建一线专家组,深入到患者较多地区或危重型患者地区,直接参与疫情处置和患者救治。组建备用专家组,加强培训,随时准备参加疫情防控。根据疫情进展,在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做好启用备用医院接诊患者的准备。关心医务人员,实行最严格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关心和保护好医务人员健康安全,做到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待遇保障“三到位”。

5.3.11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2.35.2.12条款做好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管理、野生动物管控、食品监管和环境整治、疫点划分等工作。

5.4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级)应采取以下措施。

5.4.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大疫情(级)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同时发布级预警。必要时向国家申请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4.2 发出全民动员令。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严格实“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控策略,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5.4.3 强化疫区管理。启动疫区封锁,对划定的疫区实行严格的封锁措施,按规范做好疫区处置,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所有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暂时停产、停工,学校、幼儿园停课。涉及防控所需和居民生活必须的要在严格有效防护下生产和运营。

全力救治患者。在落实5.2.25.3.10全力救治患者的基础上,启动备用医院,实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将备用专家组扩编到一线专家组,深入到各地区处置疫情和救治患者。并按照《2020年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启用方舱医院准备,重点用于轻症患者的收治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同时,强化医务人员的全员培训,重点进行呼吸、重症、疾控、院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全员能上岗、人人能应急。发挥专家组的作用,随时开展会诊会商。

确保重要物资供应。坚决服从疫情防控物资全市统一管理和调拨,打破地区分割,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及时调配。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囤积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指定部门统一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物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采取强有力措施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达产,争取实现满负荷生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扩大产能、增加供给。高度重视“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建设,迅速组织粮油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尽快复工复产,确保粮食、肉食、蔬菜等必需生活物资充足供应。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商场超市、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一时间处置恐慌性抢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

强化运力调度,科学分析研判疫情形势和防控需要,注意避免过当举措。按“一断三不断(“一断”是阳性病毒传播的渠道,人员交通原则上停止;“三不断”是指公路交通不断、应急绿色通道不断、群众生活物资交通不断)”和“三不一优先(不停产、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原则,加强各类运力调度,合理统筹做好交通管控和疏导,确保医疗防护和群众生产生活必须物资运输畅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舆论引导,紧盯疫情防控重要节点,宣传防控工作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畅通解疑释惑渠道,澄清不实传言,消除恐慌情绪,宣传感人事迹,树立正面典型,坚定全社会的决心和信心。各级政法部门要及时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涉疫情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迅速有效疏导化解,防止矛盾风险汇聚叠加。加大对药店、商场及机场、车站等重点场所的巡逻防控力度,严防各类重大案事件发生。全力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依法严厉予以打击。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强化表彰激励监督问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坚决从严从快查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

5.4.9 应急支援。建立全市援助工作机制,保证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援助力量及时到位。相关部门要统筹全市资源,建立区域性机动力量,对疫情防控压力大、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及时开展援助。

5.4.10 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支援。

5.4.11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3.25.3.11条款做好疫区封锁、全面摸排、重点场所防控、物资保障、流行病学调查、院感控制等工作。

5.5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级)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

6 严防病例向区外输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旗两级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呼吸道症状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和出院;不准有流行病学史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肺部影像学改变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白细胞总数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的患者转院;不准未经核酸检测及CT检查的患者转院;不准有未经医疗机构医务科及分管院长或院长同意情况下转院;不准有医疗机构在未经专人引导的情况下由患者自行离院或转院;不准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未经转出地卫生健康部门及社会管控部门同意自行转院,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7 做好境外输入疫情防控

强化境外疫情输入防范与应对措施,着重做好入境人员管控工作,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按照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的原则,公安、卫生健康、交通等部门依职责全面加强交通卫生检疫、重点人员转运和隔离、密切接触者排查追踪和管理、病毒核酸检测和患者救治等工作,保障人员转运无缝对接,实现从“国门”到“家门”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同时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形势,加强地区间、部门间联防联控,做好信息沟通和协查通报工作,严防因境外输入性病例导致的疫情扩散和蔓延。

8  应急响应的终止及总结评估

8.1 应急响应的终止

新冠肺炎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新冠肺炎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14天)无新的病例出现,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疫情(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疫情(级)、较大疫情(级)、一般疫情(级),分别由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8.2 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疫情(级)、重大疫情(级)、较大疫情(级)、一般疫情(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治疗效果,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对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旗县市区党委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和公立医院党的建设,按照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及时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成员。

9.2 加强疾控中心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才培养,强化内部改革,提升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尽快达到市级标准,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持。

9.3 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建设

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加强医辽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建立感染性疾病科的总体要求,加强感染性疾病科能力建设,配齐相关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新冠肺炎防治各项技术培训,切实提升诊疗能力和水平,满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体工作需要。一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均要设立预防保健科并配足人员,保障待遇,满足工作需求。

9.4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到有组织、有机构、有人员、有设施、有设备、有经费、有预案、有演练,确保事件发生后拉得上、展得开、应对好。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应急规范旗县市区、规范医疗机构、规范疾控机构建设的成果,不断完善新冠肺炎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应急物资储备。

9.5 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职能,并按职责职能主动研究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做到与本单位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9.6 强化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要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以街道(苏木乡镇)和社区(嘎查村)干部,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必要时动员旗县(市、区)干部职工参与防控,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同时落实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9.7 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10.1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新冠肺炎应急预案。

10.2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 要学会新东西,要不断进步。

一般来说,邮局的包裹分为三种:

1、一种是填绿色单子的,称为"普包",大约是7到15天。

2、再一种是填黄色的单子,称为"快包",大约是5到7天(通常情况下,你到邮局寄包裹没有特别说明,他们都给这种单子)。

3、再一种就是EMS,2到3天就可以到。

1、包装基本的要求是箱子内要实,不能有空隙。标准是无晃动声,并用力摁箱子的接缝口,而不至于胶带脱落,同时是要考虑到从2米高度自然坠地确保不至于损坏。

2、空运物品的包装要特别加强,因为公路运输一般就1-2次装卸,而空运则可能会有6-7次的装卸过程。

3、单件重量不超过50公斤;标杆类货物的单件长度不得超出180厘米;板类货物长宽相加不得超出150厘米;对于过小的物品最小包装不能小于运单大小。

4、严格禁止子母包发运(指2个独立的物品通过简单捆绑、缠绕方式组合到一起成为一件物品)。

5、一般不怕摔和软质的物品(如衣物、包、毛绒玩具)可采用塑料袋(PAK袋)包装方式降低运输成本,但是要注意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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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邮局的包裹分为三种:

一、一种是填绿色单子的,称为"普包",大约是7到15天。 

二、再一种是填黄色的单子,称为"快包",大约是5到7天(通常情况下,你到邮局寄包裹没有特别说明,他们都给这种单子)。 

三、再一种就是EMS,2到3天就可以到。

邮政快递的收费方式有很多种,因为邮政旗下有多种运输方式可以选择,有正常、快速、加快等速度可以选择实际费用=包裹资费+3元挂号费+0.5元单据费+保价费(自愿)。订购时系统显示费用为实际费用,包裹首重500g为一个计算单位,续重以每500g为计算单位,不足500g的按500g计算。

邮局邮寄包裹有三种:1、普通包裹;2、快递包裹;3、特快专递;快递包裹,一般在三到四天,特快包裹的话一天半就能到,普通包裹是不管送货上门的,大概要一周左右。快递包裹和特快包裹是一天发两班,上午十点半一班,下午五点半一班,要把握好时间,如果上午十点半以后去寄的话那就要等到下午那班发,时间上也是要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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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的快递大概3天左右。这个只是估计的大概时间,因为快递员收件,再分拣,到达一个城市以后,需要再分拣,到达目的地后还需要分拣、派送,这些都需要时间


· 情感是流动的文字,用文字书写情感。

这个要看到什么地方,一般情况下,三四天都能到,远一些的可能就得一个星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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