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独立的表现担保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摘要: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JTCT2022年债权: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年度报告摘要一、重要提示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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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JTCT2022年债权: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亚会审字(2022)第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编制《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告如下:

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2,);《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2022年4月22日巨潮资讯网(.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公司合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分别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2022年4月2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cn。

)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本议案公司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cn)。

)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

11.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应用于独立保函时如何解读成为司法与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本文就我国独立保函的适用性分析进行梳理。

关键词:见索即付保函;适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对国内理论界主要观点的梳理和评析

(一)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第5条规定明确了这样的涵义: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则担保合同应是基础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这是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关系的基本涵义。同时,该条规定也包含这样的涵义:法律授权当事人可作出与上述“基本涵义”不同甚至相反的约定,而且如果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各方当事人即应依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换言之,如果约定为独立担保,则无论基础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履行、或基础合同的未履行是何原因引起的,均不影响担保人依担保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第5条,当事人可对基础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作出与担保的基本涵义不同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只能在国际担保中才是有效的,在国内担保中,则尚缺乏独立担保的社会、法律环境。即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尚欠健全,现有的担保制度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引入以单据索赔为特征的独立担保,将对现有担保法律制度造成严重冲击。从目前司法解释看,也不承认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至于国际担保合同,则可依《合同法》第126条和《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认定其效力。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担保的规定理解为对独立担保未作规定,同时我国也未批准加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因此中国法院在审理国际独立担保案件时,应可根据国际商会的相关惯例对其加以认定。这种观点在解决国际担保的独立性方面无疑是可取的,但对同一法律条文“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国内担保和国际担保中作出“内外有别”的不同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显然是缺乏根据的。

(三)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对《担保法》第5条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国内担保或国际担保,而应着力探究该条文的“真实意思”,即应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又不能割裂基础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即“另有约定”应理解为约定担保人对基础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当事人的约定超出这一范围,无论其为国际担保还是国内担保,都应认定为无效。这一观点的片面性已如前述,独立担保岂止是解决基础合同无效的后果。按此观点,除了对基础合同无效的后果的约定,关于独立担保的其他约定都是无效的。如,约定担保人在基础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应对债务人在基础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即为超过法律允许约定的范围,因此应认定为无效。这一观点与独立担保的国际公约及惯例的相关规定显然难以相容。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一)我们认为,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二)在我国,独立保证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被广泛使用。尽管就立法层面而言,尚缺乏对独立保函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有关独立保函的案件。其做法可以归结为:独立保函只适用于涉外商事海事活动,而不能适用于国内保证。

三、我国对独立保函的司法判例分析

(一)在国内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1、认定独立保函无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进口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函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

2、认定独立担保为保证:(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支行等与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季锡生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向天仙公司递交了葛洲坝建行于2003年9月5日为其出具的《履约银行保函》。在该保函中,葛洲坝建行向天仙公司承诺,在162万元的范围内,为一局承包该工程无条件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此约定可以看出,本担保为独立担保,但是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此担保为保证,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2)在《湖北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诉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预付款结算纠纷案》中,双方约定:1998年1月8日,交通银行太原分行向我办出具了《动员预付款银行保函》,承诺无条件和不可改变地在收到我办收回动员预付款的通知后,向我办支付数额不超过31,670,000元的担保金。从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担保为独立担保,但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定此担保为保证。

(二)在涉外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1、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有关的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1992年正式公布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关于本案所涉保函是否与基础合同有关的问题,依据该规则第2条b)相关规定可以判断出本案所涉保函与其基础合同无关。

2、最高法院受理“意大利商业银行诉江苏溧阳莎菲特非公司见索即付保函案”。本院认为,本案中意大利银行出具的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一般来说此类保函可以与购销合同相独立,债权人可凭保函对保证人单独提讼,但我国法律并无禁止将基础合同关系和保函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购销合同约定保函是购销合同的第十个附件,莎菲特公司在意大利公司的同时意大利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法院对此合并审理并无不妥。

笔者认为,尽管《担保法》第5条有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但如前所述,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从未认可在国内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否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的条款的法律效力。而在国际担保实践中,由于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可能出现因当事人的选择或冲突规范的指向而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如果担保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含条约、惯例)允许当事人对“独立担保”的选择,那么,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约定应是确定有效的。但是,国内独立保证在国内是无效的。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

[2]我国独立担保的实践与立法完善[J].厦门大学学报,2005.1.

[3]论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及其例外[J].金震华,2007.1.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南京会议),.

[6]刘贵祥.独立保函纠纷法律适用刍议[J].人民法院报,2009.9.

[7]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进口合同纠纷.北大法宝.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支行等与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纠纷上诉案.北大法宝.

[9]湖北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诉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预付款结算纠纷案.北大法宝.

[10]意大利商业银行诉江苏溧阳莎菲特非公司见索即付保函案.北大法宝.

书名:融资租赁案件裁判精要/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
出版时间:2018年7月

《融资租赁案件裁判精要》聚焦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审判问题,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坚持实证研究的态度,将法律基础理论与审判理论进行了有效衔接。在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问题时,严格遵循《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基础理论,既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共性问题,也阐释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问题,从而扩展了本书适用的广度,既立足于融资租赁合同,但不局限于融资租赁合同,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对理解和解决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违约金、善意取得、举证责任等问题及纠纷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一章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及审判概况
第一节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及对策
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况
二、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租赁公司自身的问题
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
(一)外部发展环境的改善
(二)租赁公司的自我完善
第二节融资租赁案件审理及司法应对
一、融资租赁案件审理概况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融资租赁案件审判应对
第三节融资租赁司法实践与立法建议
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第一节租赁物性质对合同定性之影响
一、监管视角下的租赁物范围
二、司法视角下的租赁物范围
(一)司法与行政的衔接
(二)租赁物的法律特征
(三)司法认可的租赁物
(四)司法不认可的租赁物
(五)尚存争议的租赁物
第二节租赁物价值对合同定性之影响
(一)租赁物价值的内涵
(二)租赁物价值之审查
第三节租金构成对合同定性之影响
二、租金对合同性质之影响
第四节权利义务对合同定性之影响
一、权利对合同性质之影响
(二)承租人的占有使用权
二、义务对合同性质之影响
(一)出租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出租人瑕疵交付租赁物
第五节名实不符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一、名不符实的几种情形
(一)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形
(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投资的情形
(三)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买卖的情形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之区别
(二)按借款合同处理规则
(三)按企业间借贷处理
四、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处理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区别
(二)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处理规则
第三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
二、通谋虚伪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司法解释的争议与立场
(二)《民法总则》第146条的含义
(三)名实不符合同效力的审视
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四、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几种特殊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
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越权订立的合同
三、因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
四、批准、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四节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免责情形
(一)关于担保合同的成立问题
(二)特殊单位签订的担保合同
(三)保证责任豁免的两种情形
(四)抵押、质押合同效力规定
二、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
(一)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担保合同无效
(二)主合同被解除,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三、主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担保合同的效力
四、公司内部程序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五、保证人配偶的保证责任问题
(一)保证人配偶签字的情形
(二)保证人配偶的债务承担
六、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
第五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的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三)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及责任承担
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融资租赁相关合同的义务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基本概念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抗辩权
(一)租赁物未交付、存在质量问题或毁损灭失
(二)出租人未尽到协助义务导致承租人索赔失败
(三)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
(四)出租人无正当理由干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
(五)融资租赁合同起租日与租金支付的关系
三、回购担保合同中的抗辩权
(一)回购担保合同的性质
(二)回购条件是否成就
(三)出租人怠于通知的后果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债务抵销
(二)保证金能否抵扣融资本金
(三)保证金的处理思路
三、首付款与首付租金的抵扣
四、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抵扣
第四节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费用抵销
第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及救济
第一节违约责任基本制度
二、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三、违约形态及责任形式
(二)违约金的种类及功能
(三)违约金及其他救济方式
(一)合同没有约定,当事人能否主张
(二)合同有约定,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
(一)违约金起止日的确定
(二)违约金的计算公式
(二)违约金的调整方式
(三)违约金高低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违约救济方式
一、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
(一)承租人违反主合同义务
(二)承租人违反附随义务
二、出租人违约时承租人的救济
(一)出租人违反主合同义务
(二)出租人违反附随义务
三、出卖人违约时承租人的救济
(一)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二)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第六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合同解除基本制度
二、合同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
(一)合同解除权的产生
(二)合同解除权的归属
(三)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与方式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与后果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效力
一、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之限制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规则
(一)非经补救合同不得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果的释明
(三)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的竞合
(四)合同解除日的确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后果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一、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归属
(一)可归责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原因
(二)非可归责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原因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解约
三、出租人或承租人单方解约
(一)出租人可解约情形
(二)承租人可解约情形
第四节破产程序中的合同解除权
一、破产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
(一)合同解除与租赁物取回
(二)破产管理人的解除权
(三)《企业破产法》第18条之适用
(四)合同“均未履行完毕”的认定
二、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之争议
三、承租人破产管理人解除权之限制
第七章融资租赁合同违约损害赔偿
(一)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一)债务人承担律师费之争议
(二)诉讼保全的担保费之争议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一、融资租赁合同损害赔偿原则
(一)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之情形
(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之情形
二、融资租赁合同损害赔偿范围
三、融资租赁合同中违约金标准
(一)逾期利息应计入违约金
(二)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考量的因素
(三)以逾期租金为基数,不宜超过年利率24%
四、租赁物返还及价值的确定
(一)损害赔偿与租赁物返还
(二)租赁物价值的确定方式
(三)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残值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损失补偿责任
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责任构成要件
三、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责任的范围
(一)以租赁物价值为限
(二)以合同解除时为准
(三)租赁物归属之影响
第八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
第一节租金加速到期问题概述
一、租金加速到期的法律性质
(一)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情形
(二)租金加速到期与继续履行
二、租金加速到期之认定
(一)合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二)租金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
三、租金加速到期与其他救济方式
(一)租金加速到期与合同解除
(二)租金加速到期与损害赔偿
(三)租金加速到期与违约金
第二节租金加速到期的经济分析
一、出租人收益率的财务分析
(一)内部收益率的数学公式
(二)内部收益率的计算演示
二、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分析
(一)期限利益的法律含义
(二)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性质
(三)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效力
(四)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限制
三、期限利益丧失的经济分析
(一)期限利益的货币价值
(二)货币价值的数学模型
第三节租金加速到期的损害赔偿
(一)加速到期日的确定
(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三)与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之异同
二、实践中出租人诉请的三种方案
(一)方案一:不主张提前到期租金的违约金
(二)方案二:从宣布提前到期日次日开始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方案三:违约金起算日和计算标准仍遵照合同约定
三、履行利益的限制:方案四的提出
(一)履行利益限制的基础
(二)方案四:扣减承租人丧失的期限利益对应的货币价值
第四节出租人诉请方案选择与司法应对
一、禁止双重惩罚原则及其实践
二、四种诉请方案的优缺点评析
三、出租人诉请方案之司法应对
(一)四种诉请方案的司法实践
(二)合同解除中双重惩罚问题
(三)法院司法应对与调整方式
第九章融资租赁合同物权纠纷
第一节融资租赁物纠纷成因与类型
一、租赁物权属冲突原因及类型
(一)出租人所有权与第三人所有权的冲突
(二)出租人所有权与第三人担保物权的冲突
(三)出租人所有权与设立为抵押权人的冲突
二、租赁物权属纠纷的诉讼类型
三、租赁物损害他人的侵权之诉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善意取得
一、司法沿革中的价值取向变动
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与范围
四、售后回租中出租人的善意取得
(一)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
(二)抵押财产的善意取得
(三)所有权保留的善意取得
(四)一物多融的权利冲突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基础及法律性质
二、取回权的行使条件及情形
(一)取回权行使之条件
(二)租赁物取回之情形
三、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方式
四、破产程序中出租人取回权
(一)破产法中取回权的类型
(二)一般取回权的法律特征
(三)行使取回权的举证责任
第四节融资租赁物权纠纷典型案例
三、出租人执行异议之诉
四、第三人善意取得之诉
(一)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
(二)出租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十章融资租赁诉讼证明责任
(一)一般规则: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二)特殊情形:提高或降低证明标准
(三)抗辩、否认与反诉
一、债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一)出租人提供的证据种类
(二)与租赁物交付相关证据
(三)通知类证据的证明效力
(四)损害赔偿相关证明责任
二、物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一)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
(二)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
(三)不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案例
一、出租人违约的证明责任
(一)出租人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
(二)出租人妨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
(三)出租人妨碍承租人索赔或怠于索赔
二、出卖人违约的证明责任
(一)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证明责任
(二)承租人损害赔偿相关证明责任
(三)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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