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不能为企业未来中国盈利企业排行榜做出贡献的子公司净资产还能称为资产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金用途,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Q1:对于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需要改变用途,应该履行何种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是募股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针对公司债券,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的是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要考虑该用途,如果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偿还债务能力受到影响。

Q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

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

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

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

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

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

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

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

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

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

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

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

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

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

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

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

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

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

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

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

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

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Q3:上市公司如何通过股市募集资金?这些资金又是怎么用的?要是退市怎么办?

首次公开募股就是上市公司第一次募集资金,其次还可以通过增发股票来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来获得一定的现金,其中定向增发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80%。

应答时间:,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Q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无上限,是多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在招股说明书中是有规定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需要披露首发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比如投产一个项目需要5亿。那么首发的目标就是5亿左右。假设发行价格5元较合适,那么就发行1亿股即可。但实际上市后,经常出现“超募”的现象,即需要5亿资金,上市公司经常会募集到5亿以上的资金。这也与大市场环境有关,比如市场环境好,而且公司又造出了高成长性,什么概念之类,市场就会给予较高的市盈率,对应发行价格可能就会高于5元,那么再发1亿股,就可能募到更多的资金。

首发不是有无上限的问题,而是发多少需要视公司的融资需求而定,需要有理由来支撑的,有规定运作相关的融资规模的。

Q5:股票募集资金好事还是坏事?

一般是好事。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发行票据是中性消息,发行票据实际上就是向外发行债务集资公司的中期或短期使用的资金,很多时候只能说明这公司的财务上资金流动性不太够,需要通过这种方法来缓解资金紧张问题.

这是一般的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只不过使用的方法不同(一般企业会通过银行贷款渠道,很多时候若企业在银行中的信贷额度不太够时,若是上市公司就会通过向外发行票据的方法筹集所需要的资金缺口),这个并不能说明什么大问题的,由于这种筹资行为属于必须披露的,实际上也只是一个例行性质的公告。

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而言是好事,因为非公开发行了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而且并未对二级市场构成资金面的压力。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是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二、上市公司总资产怎么算

公司的总资产是一个企业全部财产的货_计量,企业的总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和递延税款借项,就是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就是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合计;利润就是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

公司的总资产从它的资金来源分为:

1、负债即欠别人的钱,将来是要还的;

2、所有者权益是股东的投资(一部分记注册资本,一部分记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这部分在公司存续期间是公司可以动用的。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的时候,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 (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Q6: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

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

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

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

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

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

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

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

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

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

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

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

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

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

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

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

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

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

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

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

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

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

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

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

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

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

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

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

则、编报规则,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

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

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

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

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第四十一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

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

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

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

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

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

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

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

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

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

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

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

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

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

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

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

第六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

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金用途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股东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收

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

告编号:)。为使投资者进一步了解本次关联交易情况,补充后

1、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丁耀良先生现任公司副总裁,为公司关联自然

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变更,交易完成后,德赛诊断系

统(上海)有限公司、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德曼”)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与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德赛系统”)的

钱盈颖,以及与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德赛产品”)的

少数股东德国德赛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

币 13,950 万元收购德赛系统少数股东德国德赛、丁耀良、钱盈颖合计持

有的德赛系统 30%股权,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1,050 万元收购德国德赛持

有的德赛产品 30%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分别持有德赛系统、德赛产

品 100%股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变更。本次交易对方之

一丁耀良现任公司副总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

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

确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 13,950 万元,且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故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但本次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业务:用于常规和特殊诊断的临床化学和免疫比浊试剂以及用于

患者测试的自动化临床化学分析仪、半自动化分析仪和 POC 仪器等。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丁耀良,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钱盈颖,中国香港,身份证明:R36****(*)

丁耀良先生、钱盈颖女士与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不是

丁耀良先生现任公司副总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DiaSys Diagnostic

Systems GmbH、钱盈颖女士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一)德赛系统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天雄路 588 弄上海国际医学园现代商务园

注册资本:120 万美元

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医学临床诊断试剂及临床诊断用实验室

检测仪器设备和附件,销售自产产品,医疗器械、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

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电

子设备、机械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相关

配套服务,从事生物科技、医疗科技(医疗诊断、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

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除外)、化工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自有技术

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自有设备租赁,商务信息咨询。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相关专项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收购前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70

收购后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100

3、德赛系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4、资产权属及对外担保情况

德赛系统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程序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

(二)德赛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爱都路 253 号 4#楼 2 层 A 部位

注册资本:50 万美元

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医学临床诊断试剂及临床诊断用实验室

检测仪器设备和附件(限二类医疗器械:医用体外诊断试剂),销售自产

产品;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

供相关配套服务;区内以医用仪器设备和附件为主的仓储(除危险品)分

拨业务及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售后服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

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咨询服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品展示。(涉

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收购前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70

收购后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100

3、德赛产品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4、资产权属及对外担保情况

德赛产品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程序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和德国德赛共同指定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

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使

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本着独立、

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进行评估,得出如下结论:

1、德赛系统资产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德赛系统总资产账面值 30,325.00 万元,评估值

采用收益法,德赛系统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28,206.58 万元,评估值

2、德赛产品资产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德赛产品总资产账面值 4,231.68 万元,评估值

元,评估值 239.38 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值 3,992.30 万元,评

采用收益法,德赛产品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3,992.30 万元,评估值

(1)德赛系统评估结果的选取

从评估本身来看,资产基础法一般是判断资产投入价值的基本方法,

其结果反映的是各项资产投入到企业的现时价值;收益法以判断整体企业

的获利能力为核心,反映企业价值和股东权益未来可获取的价值。

被评估企业属于体外诊断行业,其价值不仅体现在评估基准日存量实

物资产及可辨认无形资产上,更多体现于被评估企业所具备的产品优势、

市场地位、客户资源、团队优势等方面。在行业政策及市场需求能够支持

被评估企业业务稳定增长的大趋势下,收益法评估结果能够更加充分、全

面地反映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故其较账面净资产出现增值是基本合理

的,收益法相对于资产基础法而言,更能够全面、合理地反映被评估企业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即德赛系

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64,900.00 万元。

(2)德赛产品评估结果的选取

资产基础法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

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相关资料、评估师也从外部

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我们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进行全

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角度分析了德赛产品未来年度的经

营状况,更能充分、全面的反映被评估单位的整体价值。因此相对而言,

收益法评估结果较为可靠,因此本次评估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

估结论,即德赛产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995.24 万元。

本次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定价参考,经公司与标的公司少数股东

共同协商确定。公司以 10,230 万元收购德国德赛持有的德赛系统 22%股

权,以 2,325 万元收购丁耀良先生持有德赛系统 5%股权,以 1,395 万元收

购钱盈颖女士持有德赛系统 3%股权;以 1,050 万元收购德国德赛持有的

德赛产品 30%股权。本次交易价款合计金额为 15,000 万元。交易价格不

会损害非关联方利益,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五、公司与德赛系统少数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

5、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每一转让方及受让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1、根据德国德赛、丁耀良、钱盈颖和利德曼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签

订的一份经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合资合同”),德国德赛、丁耀

良和钱盈颖均有权行使强制出售权,要求利德曼根据德赛系统合资合同项

下第 5.4 条(强制出售权)之约定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德赛系统股权。

2、鉴于转让方希望行使其在德赛系统合资合同项下约定的强制出售

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各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

受让方拟自各转让方处购买并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德赛系统的被转让股权

(三)股权转让和收购价款

1、受让方同意以收购价款(人民币 139,500,000 元)向各转让方购买

且各转让方同意出售其所合计持有的被转让股权(对应公司 360,000 美元

注册资本)以及被转让股权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及义务,且该等被转让

股权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性质的权利负担。

2、作为购买被转让股权的对价,受限于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方应当

分 2 次向各转让方支付相应份额的收购价款。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合计支

付的第一期款项应占全部收购价款的 95%(即人民币 132,525,000 元,下

称“第一期款项”),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合计支付的第二期款项应占全部

收购价款的 5%(即人民币 6,975,000 元,下称“第二期款项”)。收购价款、

第一期款项和第二期款项在各转让方之间的分配方式如下:

应收收购价款(人 第一期款项(人 第二期款项(人 对应的被转

民币元) 民币元) 民币元) 让股权

3、各方认可,收购价款的确定依据是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

公司进行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下称“基准日”)的资产评

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系由德国德赛和利德曼共同指定的资产评

估机构。自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内,公司全部累计利润或损失均自交割

4、就任一转让方出售的被转让股权的任意部分,其他转让方特此同

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购买前述被转让股权部分的优先购买权。

1、受让方交割先决条件。受让方履行其就本次交易进行交割的义务

应以下列每一项条件(“受让方先决条件”)完成或经受让方豁免为前提。

(1)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利德曼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适当批准;

(2)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德国德赛内部的适当批准(如适用);

(3)本次交易已于有权国资部门备案完成或已被批准(如适用);

(4)为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已获颁发:

(5)德国德赛、德赛系统和德赛产品和利德曼已签署合作协议之补

2、转让方交割先决条件。各转让方完成交割应以下列每一项条件(“转

让方先决条件”,与受让方先决条件合称为“先决条件”)完成或经该转让

(1)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利德曼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适当批准;

(2)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德国德赛内部的适当批准(如适用);

(3)为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已获颁发;

(4)德国德赛、德赛系统和德赛产品和利德曼已签署合作协议之补

1、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书面约定,交割应当在本协议约定的最

后一项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被豁免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

意的任何其他日期(下称“交割日”)在各方约定的地点进行。

2、各方应于交割日完成或促使其各自的相关人员完成以下事项:受

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各笔第一期款项至各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公司

出具更新后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证明截至交割日利德曼已成为公司的

唯一股东;市监局就变更各转让方任命的董事进行变更登记所需文件;终

止协议应由协议各方于交割日适当签署。

3、自签署日届满六个月之日起,如转让方已满足以下条件或受让方

豁免该等条件,受让方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

约定支付各笔第二期款项至各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1)仅针对钱盈颖,

钱盈颖应促使钱震斌根据公司书面要求提供不少于两场与公司业务和产

品战略相关的培训;(2)仅针对丁耀良,(i)自交割日后的三个月内,以

等额于丁耀良在本次交易中可获得的全部收购价款的 30%现金(即:人民

币 6,975,000 元),在公开市场上增持利德曼的股票,且(ii)自交割日起,

除非利德曼要求免除或者辞任,其应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

的生产经营,尽最大努力维持公司业务运营和供应关系的稳定,以保证公

4、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日全额支付第一期款项后,被转

让股权的所有权应转移至受让方所有,受让方是被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人,

并不受任何妨碍地享有该等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德国德赛不可

撤销地同意并承诺,在其收到第一期款项后,定金(指公司就特定产品依

据利德曼、德国德赛、公司和德赛产品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签署的《临时

订货备忘录》,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已累计向德国德赛支付的金额为

1,584,214.95 欧元的定金)应当自动转为预付款用以抵扣公司在签署日后

向德国德赛下达的新订单对应款项。

5、各方认可收购价款包括了所有转让方应付的预提所得税。

本协议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如果交割未在最终期限日或之前发

生,各转让方,就其持有的被转让股权而言,有权终止本协议。无论是否

存在其他约定,如本协议依据本条终止,则在不影响本协议或中国法律法

规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定金应自最终期限日后的次日起归属于

1、构成违约的每一方(下称“违约方”)同意对另一方(下称“守约

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进行赔偿并使其免于损害。

2、本协议中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所述的各项陈述和保证应于交割

后一年内仍然持续有效。

3、各方同意,对于因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对各转让方提出的任何

索赔,各转让方对受让方根据本协议提出的所有此类索赔的全部责任上限

为该转让方实际收到的收购价款相应部分的 30%。

4、为免疑义,终止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免除各转让方或受让方

就违反本协议中保证、陈述或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阻止任一转让方或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寻求救济。

本协议自以下前提满足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且

本次交易已经利德曼股东大会批准。

六、公司与德赛产品少数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

3、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1、根据德国德赛和利德曼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签订的一份公司的经

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合资合同”),德国德赛有权行使强制出售

权,要求利德曼根据公司合资合同项下第 5.4 条(强制出售权)之约定购

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2、鉴于转让方希望行使其在公司合资合同项下约定的强制出售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受让

方拟自转让方处购买并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公司的被转让股权(“本次交

(三)股权转让和收购价款

1、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方同意以收购价款人民币

10,500,000 元向转让方购买且转让方同意出售其所持有的被转让股权(对

应公司 150,000 美元注册资本)以及被转让股权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及

义务,且该等被转让股权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性

2、作为购买被转让股权的对价,受限于本协议第 4 条的约定,受让

方应当在交割时向转让方支付收购价款。

3、各方认可,收购价款的确定依据是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

公司进行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下称“基准日”)的资产评

估(下称“资产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系由德国德赛和利德

曼共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内,公司全部累计

利润或损失均自交割日起归利德曼所有。

1、受让方交割先决条件。受让方履行其就本次交易进行交割(“交割”)

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项条件(“受让方先决条件”)完成或经受让方豁免为

(1)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利德曼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适当批准;

(2)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德国德赛内部的适当批准(如适用);

(3)本次交易已于有权国资部门备案完成或已被批准(如适用);

(4)为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已获颁发;

(5)德国德赛、德赛系统和德赛产品和利德曼已签署合作协议之补

2、转让方交割先决条件。转让方完成交割应以下列每一项条件(“转

让方先决条件”,与受让方先决条件合称为“先决条件”)完成或经转让方

(1)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利德曼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适当批准;

(2)本次交易已经得到德国德赛内部的适当批准(如适用);

(3)为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已获颁发;

(4)德国德赛、德赛系统和德赛产品和利德曼已签署合作协议之补

1、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书面约定,交割应当在本协议约定的最

后一项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被豁免(根据条款应当在交割时满足的先决条件

除外,但须满足或豁免该等先决条件)后的第三(3)个工作日或经各方

书面一致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下称“交割日”)在各方约定的地点进行。

2、各方应于交割日完成或者促使其各自的相关人员完成以下事项: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收购价款至转让方;公司出具更新后股东名册

和出资证明书,证明截至交割日利德曼已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市监局就

变更各转让方任命的董事进行变更登记所需文件;终止协议应由协议各方

3、各方认可收购价款包括了所有转让方应付的预提所得税。

4、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日全额支付收购价款后,被转让

股权的所有权应转移至受让方所有,受让方是被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人,

并不受任何妨碍地享有该等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本协议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如果交割未在最终期限日或之前发

生,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无论是否存在其他约定,如本协议依据本条

终止,则在不影响本协议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定金应自最终期限日后的次日起归属于德国德赛所有。

1、构成违约的每一方(下称“违约方”)同意对另一方(下称“守约

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进行赔偿并使其免于损害。

2、本协议中陈述和保证应于交割后一年内仍然持续有效。

3、各方同意,对于因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对各转让方提出的任何

索赔,转让方对受让方根据本协议提出的所有此类索赔的全部责任上限为

该转让方实际收到的收购价款的 30%。

4、为免疑义,终止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免除各转让方或受让方

就违反本协议中保证、陈述或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阻止任一转让方或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寻求救济。

本协议自以下前提满足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且

本次交易已经利德曼股东大会批准。

七、交易目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公司于 2014 年度非同一控制合并取得德赛系统股权时与德国德赛、

钱盈颖女士、丁耀良先生共同签订了《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经

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少数股东股权强制出售权条

款;公司于 2014 年度非同一控制合并取得德赛产品股权时与德国德赛共

同签订了《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少数股东股权强制出售权条款。后因标的公司经营业绩触发

中小股东的退出事件,2020 年,公司收到持有德赛系统少数股东德国德赛、

丁耀良先生、钱盈颖女士要求启动强制出售其持有的德赛系统股权程序的

书面通知,以及德国德赛要求启动强制出售其持有的德赛产品股权程序的

书面通知。本次交易主要为公司履行上述合资经营合同的项下义务。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收购股权的资金为公司自

有资金。本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会产生不良影

响,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交易完成后,两家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

司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实现业务和经营管理协同,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各方尚需推进完成股权工商变

更登记和股权交割工作,可能存在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产生异议而导致交

易终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2022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丁耀良先生

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本次交易是公司为履行已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项下义

务,同时,也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就收购标的公司进

行了评估等程序,评估机构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独立第三方

资产评估机构。本次交易定价是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经公司与

标的公司少数股东共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会损害非关联方利益。本次

交易遵循自愿、公允和公平的原则,定价客观、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对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

事项表示认可,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诊断系

统(上海)有限公司、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

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为履行已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项下义务,具有必要

性,同时,本次交易也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定价是

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经公司与两家标的公司少数股东共同协商

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非关联方利益,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利德曼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

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

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合理、双

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与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数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赛系统和德赛产品

6、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拟购买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少数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

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德赛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少数股

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德赛系统、德赛产品少

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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