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解释何谓创业?

“职业空档期”,实际上,是许多人都经历过的一段时光。据调查,超过了75%的人都有过半年以上的“职业空档期”。虽然这个问题很常见,但在应聘时但HR常会问你“空档期”原因。

因为如果你的简历上有半年以上的“空档期”,这会向考虑聘用你的公司发出一个危险的信号——这说明你可能是个工作不可靠的人。因此,我们最好在简历中简要说明一下。

今天我们来谈谈“职场空档期”的那些事。

通常,如果你的履历之中,没有过多的职业空档期,或空档期时间在2个月内的,都不太可能会被HR或面试官揪着不放。

但如果你的简历中有3次以上的空档期或者空档期时间比较长(超过3个月),那么这样的情形在简历填写和现场面试的时候就要留心了。

为什么近期有多次职业空档期呢?

A与B公司之间有5个月的空档期,这段时间都在做些什么?

那HR为什么要与应聘者的空档期“较劲”呢?

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如果你的简历是这样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

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补贴项目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合优化部分项目。“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调整为“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申请技能晋升补贴。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湖北籍员工就业补贴”等5项补贴,自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实施。“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吸纳就业补贴”“隔离工资补贴”“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见习留用补贴”“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等8项补贴,以及允许补贴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请就业创业补贴的规定,自2021年6月30日起退出实施。

  三、分类做好政策衔接。退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审核拨付),以往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或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指导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原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证明。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借助银行平台推进补贴申领“就近办”。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强化资金审核监管。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1.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首次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4.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5.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见习人员是否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六)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退役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脱贫人口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七)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省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具体由相关地区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出勤记录。

  应核验信息:是否属计划参加人员。

  申请程序:本项目由有条件地区选择实施,补贴对象在本补贴项目实施地区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可于计划实施期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有条件核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地区,可不用提交场地租用合同。(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1.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证明材料;2.六类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参照“(八)一次性创业资助”、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4.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应核验信息: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2.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4.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二)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最高可补贴15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3.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应提交材料:相关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补贴对象的创业(实训)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单位为本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学校的免费鉴定(评价)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四)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为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

  应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家庭成员就业信息(以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自行(或委托)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十五)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粤东西北地区为2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六)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合险,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详细费用清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示范性奖补项目。

  1.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补贴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平方米以上)。(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万元以上)。(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实施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进行资金支付。

  2.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补助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做好资金支付。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奖补和本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3.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补助条件: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六个有”基础配置标准。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网商交易记录;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示范站场地情况。

  实施程序: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情况和可用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4.其他示范性奖补项目。

  (1)创业学院、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省优秀家政服务员、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示范性奖补项目,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二)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不高于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应提交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应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监测点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

  (四)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2.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可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珠三角地区每个地市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粤东西北地区每个地市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2个。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地方财政按30%比例承担,具体操作规定由地市制定。

  8.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实施程序: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服务的具体实施程序。未明确具体实施程序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办理。

  (五)其他服务补助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职业技能大赛补助、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对口帮扶经费补助、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以及其他服务类补助,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一)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三)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四)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五)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协作地区:指我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3.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4.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5.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6.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清单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1年内的毕业生。

  7.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8.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9.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省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10.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12.两后生: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1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家庭。

  14.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15.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验证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6.港澳台青年:指年龄在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动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科技部日前修订印发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新版评价指标体系与旧版比较有哪些新的突破和亮点?如何理解评价指标体系的导向和内涵?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评价结果,发挥好评价指标体系的作用?近日,科技部火炬中心主任贾敬敦就上述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了媒体提问。

记者:国家高新区评价工作是引导国家高新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导向的核心抓手。请介绍新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贾敬敦:1985年,中央做出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在全国选择若干智力资源密集的地区,采取特殊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新兴产业开发区”,随后在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启动了第一个国家高新区建设,到目前为止,国家高新区达到了169家。国家高新区经过了30多年的高速发展,不断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在国家高新区30多年的高速发展过程中,为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指导与监测,火炬中心先后于1993年、1999年、2004年、2008年、2013年五次修订评价指标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力推动了国家高新区的高速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做出了国家高新区“又高又新”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赋予了新时代国家高新区新的使命和定位。

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高新区实现战略转型,继续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一套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推动国家高新区实现和引领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火炬中心根据科技部的部署和安排,深入研究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认真分析对标国家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多次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和高新区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经过大量分析和测算,最终完成了新版评价指标体系。

记者:与2013年出台的《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比,新版有哪些变化与创新?

贾敬敦:在指导思想上,新版评价指标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高新区发展“又高又新”的重托,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综合衡量各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目标的实现程度。

在指标设计上,按照国务院7号文要求,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通过评价引导高新区贯彻落实新时代新的使命和定位,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新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了五个一级指标,内容与新发展理念是相对应的,如“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对应“创新发展”,“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对应“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对应“绿色发展”和“共享发展”,“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对应“开放发展”,“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反映创新驱动发展的综合质效。

在指标选取上,我们加大公共统计数据来源的客观指标、结果输出性指标,突出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质量、经济运行效率、产业竞争力、单位能耗与碳排放等。我们把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成长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成效,如新注册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企业的情况,都设计在新版评价指标体系中。

在具体指标处理上,一是更加强调处理好总量、增量、强度的关系。目前全国有169家国家高新区,鉴于建设年限、地区资源禀赋的不同,各高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非常大。为了加强对不同发展阶段高新区的指导性,我们注重总量、增量、强度等指标的平衡,既鼓励经济体量较大的高新区“增大强度”、提高效率,强化高质量发展导向,又鼓励体量较小的园区集聚资源、加快发展。二是进一步降低了定性指标的占比,由原来的20%降为目前的不到11%,这样就使评价工作更加客观公正。三是探索分类评价与指导。我们按照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分类,选取5个二级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对东部地区高新区更加强调创新和产业发展,对西部地区高新区更加强调绿色和生态功能,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记者:今年年初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在国家高新区率先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碳达峰等目标。新版评价指标体系是如何体现加快推动实现这一目标的?

贾敬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将引发新一轮的科技和工业革命。国家高新区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要抓住新一轮科技和工业革命的发展机遇,把握面向未来发展的主导权,不但要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方面走在前列作出表率,更要为全国的整体减排提供科技支撑和解决方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至0.4吨标准煤/万元以下,其中50%的国家高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0.3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削减率4%以上,部分高新区实现碳达峰。因此,新版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的“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就是强调绿色低碳发展。在二级指标中,除了延续旧版的“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新增了“总绿地率”“园区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指标,就是衡量园区排放温室气体总量变化趋势,也反映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记者:火炬中心一直负责国家高新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持续开展了对国家高新区的依法统计和考核评价工作,各高新区也都非常重视考核评价结果,并以此对标找差,争先进位。新版评价指标体系发布后,如何更好地使用评价结果?

贾敬敦:国务院7号文明确指出要坚持党对国家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国家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火炬中心是国家高新区的日常管理部门,我们将加强评价结果的使用,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高新区建设主体的责任。新版评价指标体系发布实施后,我们将向全社会公布综合评价总排名前50名的高新区,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价结果除总排名外,我们也会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设立年限、不同城市级别分类排名,强调评价结果有针对性的分类运用。对于连续评价排名靠后和下滑幅度较大的高新区,将被列为重点督导对象。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国家高新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高新区发展要“又高又新”的重托,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支撑构建新发展格局,勇担新时代使命,努力把国家高新区建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用奋发有为的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数

1.2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数占比

1.3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1.4每万人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

1.5当年每千万研发经费支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6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数

1.7当年新注册企业数

1.8当年登记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1.9当年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内新增在孵企业数

1.10园区管委会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及发展导向符合国家总体要求评价

2.1营业收入中高技术服务业营收占比

2.2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2.3人均技术合同成交额

2.4当年净增营业收入

2.6当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2.7当年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

2.8企业每100亿元营业收入所含有效发明专利数和注册商标数

2.10园区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自立自强、保证供应链自主可控的政策措施和成效评价

3.1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

3.2园区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

3.4园区各级医院和各类学校数

3.5当年净增从业人员数

3.6单位增加值中从业人员工资性收入占比

3.7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性收入与当地每平米房价的比例

3.8园区管委会当年可支配财力

3.9园区促进产城融合、以人为本、共享发展与生态环保、绿色发展、引领示范作用评价

4.1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含境外孵化器)的内资控股企业数

4.2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境内外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4.3当年获得境外注册商标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内资控股企业数

4.4当年新增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内资控股企业数

4.5出口总额中技术服务出口占比*

4.6营业收入中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总额占比

4.7从业人员中外籍常驻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占比

5.1园区全口径增加值占所在城市GDP比例

5.2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

5.3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企业的营收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

5.4营业收入中数字产业相关企业营收合计占比

5.5当年新晋高成长(瞪羚企业)企业数

5.6当年在境内外上市(不含新三板)企业数*

5.7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且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企业数

5.8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数

5.9园区抓党建守规矩、权责健全、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以及依法施政、严管安全生产、建设平安社区评价

5.10园区参与评价所报数据和相关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重视火炬统计工作的评价

为探索分类评价机制,体现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基本统一又有所区别对待的原则,部分创新指标和绿色发展指标(用*标注的指标)对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的各高新区采取差别对待的办法。方法是设置加分系数,对涉及的部分二级指标进行加分处理。

对于部分创新指标,东部基础得分*1,中部和东北基础得分*1.05,西部基础得分*1.1。

对于部分绿色发展指标,东部基础得分*1.1,中部和东北基础得分*1.0,西部基础得分*0.9。

(一)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

1.1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数

计算公式:国家或行业归口研究院所数+国家重点实验室数+国家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数*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数*1/10+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国家工程实验室数+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数*1/10+其它国家级研发机构数+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数*1/10

指标解释:鼓励园区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高水平研发载体,着力提升园区研发实力,特别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1.2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数占比

计算公式:企业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核算值/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企业研发人员的实际投入强度,鼓励企业强化自主创新人力的投入。

1.3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计算公式: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核算值/企业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衡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通用指标,反映园区企业对研发和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以及投入能力。

1.4每万人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

计算公式: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企业的高质量创新成果的人均产出效率,引导企业开展具有较高原创性的创新活动。

1.5当年每千万研发经费支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计算公式: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数/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核算值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企业高质量研发创新成果的单位经费产出效率。

1.6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数

计算公式: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数*3+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数+科技企业加速器数+大学科技园数+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数+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数+国家级资质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数

指标解释:引导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在园区聚集,反映园区整体的产业服务平台实力。

1.7当年新注册企业数

计算公式:当年新注册企业数(不含个体户)

指标解释:体现园区大众创业活力,反映园区对全国创业的示范和引领情况。

1.8当年登记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计算公式:园区当年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中登记的企业数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科技型企业的新生力量培育情况。

1.9当年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内新增在孵企业数

计算公式: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大学科技园新增在孵企业数+(加速器当年在孵企业数-上年在孵企业数)

指标解释:反映创业服务机构的运营水平,营造利于大众创业的良好环境。

1.10园区管委会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及发展导向符合国家总体要求评价

计算方法:对参与评价的国家高新区进行问卷调查,同时结合专家评分,进行综合判断

指标解释:综合衡量园区支撑创新创业的环境建设以及创新驱动示范区和高质量先行区的发展定位。

(二)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

2.1营业收入中高技术服务业营收占比

计算公式: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合计/所有入统企业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同时强调和鼓励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

2.2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计算公式:(本科+研究生)人员数/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标解释:衡量企业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引导企业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也是衡量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指标。

2.3人均技术合同成交额

计算公式:企业技术合同成交总额/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技术交易活跃度,体现园区科技研发服务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态势。

2.4当年净增营业收入

计算公式: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企业上年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经济成长力,侧面反映企业的培育和成长成效,同时体现了园区新动能的培育成效。

计算公式:企业净利润/企业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绩效。

2.6当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计算公式:当年高新技术企业数-上年高新技术企业数

指标解释: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衡量园区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情况,促进产业价值链的提升。

2.7当年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

计算公式:当年园区内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内科技金融和风险投资的发展状况,体现“源于技术,成于资本”,推动新产业形成,提高出现独角兽企业的潜力。

2.8企业每100亿元营业收入所含有效发明专利数和注册商标数

计算公式:(企业期末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企业期末拥有注册商标数)/企业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经济产出中的知识产权密度,体现产业的创新层级和在产业价值链的位置。

计算公式:企业核算增加值/(区内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其他企业的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所有入统企业的附加值创造能力和在价值链的位置。

2.10园区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自立自强、保证供应链自主可控的政策措施和成效评价

计算方法:对参与评价的国家高新区进行问卷调查,同时结合专家评分,进行综合判断

指标解释:综合衡量园区在转方式、调结构,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研发创新,填补空白,保证产业供应链自主可控的政策措施。

(三)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

3.1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企业核算增加值

指标解释:衡量产业能耗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园区低碳经济实现程度的重要参考。

3.2园区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

计算公式:(当年园区二氧化碳排量-上年园区二氧化碳排量)/上年园区二氧化碳排量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排放温室气体总量变化的趋势,也反映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计算方法:园区绿地面积/园区管辖面积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优质的自然环境,也是中和二氧化碳的重要物质基础。

3.4园区各级医院和各类学校数

计算方法:重点高中数+初中数*1/3+小学数*1/3+国际学校数+双语幼儿园数+三甲医院数+其他医院数*1/3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优质基础教育以及优质医疗服务资源和水平,是吸引人才落户生根发展事业的重要指标。

3.5当年净增从业人员数

计算公式:当年从业人员期末数-上年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标解释:从业人员的增长是反映园区持续发展活力的重要指标,吸纳就业人口也是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贡献。

3.6单位增加值中从业人员工资性收入占比

计算公式:本年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核算增加值

指标解释:该指标能够较好的反映GDP的幸福指数,体现园区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能力和水平,体现园区对民生的贡献。

3.7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性收入与当地每平米房价的比例

计算公式:(本年应付职工薪酬/12)/高新区平均房价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从业人员住房压力情况,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指标。

3.8园区管委会当年可支配财力

计算公式:高新区管委会当年可支配财力(没有一级财政的高新区使用“管委会管理并支出的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额”代替)

指标解释:衡量主园区管委会整体财政实力,体现园区综合统筹各类资源的财政储备情况,也反映园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创新实力。

3.9园区促进产城融合、以人为本、共享发展与生态环保、绿色发展、引领示范作用评价

计算方法:对参与评价的国家高新区进行问卷调查,同时结合专家评分,进行综合判断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绿色发展,建设生态环保、宜居宜业科技新城,着力打造以人为本、共享发展的行政效能。

(四)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

4.1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含境外孵化器)的内资控股企业数

计算公式:设立境外技术研发机构或境外孵化器的内资控股企业数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企业对国际创新创业平台资源的建设、集聚和整合能力。

4.2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境内外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计算公式:企业当年(委托境内研究院所研发费用支出+委托境内高等学校研发费用支出+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委托境外开展研发活动经费支出+引进境外技术经费支出+引进境外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企业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企业通过委外研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整合国内外创新资源进行开放式创新的情况,也反应企业外部研发投入的强度。

4.3当年获得境外注册商标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内资控股企业数

计算公式:当年获得海外注册商标的企业数+当年获得海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内资控股企业数

指标解释:鼓励更多的企业申请境外商标和发明专利,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有利于运用国际规则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4.4当年新增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内资控股企业数

计算公式:当年新增国际标准数大于零的内资控股企业数

指标解释:鼓励内资控股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能够牵头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集中体现了在业界的领先地位,这类企业具有高能级创新能力和国际创新竞争力。

4.5出口总额中技术服务出口占比

计算公式:技术服务出口额/服务和商品出口总额

指标解释:衡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对境外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能力,鼓励企业为减少我国的服务贸易逆差做出贡献。

4.6营业收入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总额占比

计算公式: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额合计/企业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衡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额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更能反映本土创新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4.7从业人员中外籍常驻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占比

计算公式:(外籍常驻人员数+留学归国人员数)/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标解释: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是提升全球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该指标体现园区对全球人才的吸引力。

(五)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

5.1园区全口径增加值占所在城市GDP比例

计算公式:园区全口径增加值/所在城市(或区)的GDP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对所在城市经济产业的贡献,引导园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争做创新驱动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5.2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

计算公式:(当年核算的增加值/当年从业人员期末数-上年核算的增加值/上年从业人员期末数)/(上年核算的增加值/上年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标解释:衡量企业价值创造效能,激励园区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5.3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企业的营收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

计算公式: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投入强度达到5%企业的营业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由创新所驱动的经济规模占园区整体规模的比重,反映高能级创新活动对园区整体经济做出的贡献。

5.4营业收入中数字产业相关企业营收合计占比

计算公式:按代码提取入统企业中与数字产业相关的企业营收加总/火炬入统企业营收总额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数字产业发展状况,集中体现园区对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未来产业的布局、培育和率先发展情况。

5.5当年新晋高成长(瞪羚企业)企业数

计算公式:当年末新晋的高成长企业数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高成长性企业(瞪羚企业)的培育,也反映园区新经济的发展状况。

5.6当年在境内外上市(不含新三板)企业数

计算公式:园区当年在境内、外上市企业数(不含新三板)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中具有发展实力和质量的企业增长情况,同时引导园区企业积极通过金融市场进行科技融资。

5.7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且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数

计算公式: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且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数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具有高能级创新能力和实力的企业发展情况。

5.8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数

计算公式:拥有任一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数之和,国家级研发机构类型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具有研发实力的龙头科技企业培育成效,鼓励园区自主培育有根植性创新型大企业。

5.9园区抓党建守规矩、权责健全,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以及依法施政、严管安全生产、建设平安社区评价

计算方法:对参与评价的国家高新区进行问卷调查,同时结合专家评分,进行综合判断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管委会重视党建工作,严守党纪政纪,率先改革探索,不断提升综合管理和行政服务效能。

5.10园区参与评价所报数据和相关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重视火炬统计工作的评价

计算方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各园区数据填报和调查问卷反馈的工作质量(包括对相关问题改进情况)进行打分

指标解释:引导园区加强对统计工作及数据准确性的重视,做好基础统计工作和园区创新发展监测工作,防止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

审核人:苏丹.阿布都热合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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