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跟公司签的对赌协议有效吗?

摘要 您好,法律分析:对赌协议不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本次服务能够帮助到您,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后续有问题方便再次向我咨询,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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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分析:对赌协议不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本次服务能够帮助到您,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后续有问题方便再次向我咨询,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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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员工签署赌博。全年未完成公司规定任务的,按月按比例从中扣除。(是否应该签署?如果是,是否合法?)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您好,协议内容具体怎么约定的

  • 实际中,被单位扣工资,如果是因自身问题耽误工作,适当扣除部分工资是合法的,当然,不同公司会有不同的规定。

  • 公司辞退我,要求签订支付补偿金协议,协议内容里要求我对本协议进行保密,否则要退还赔偿金并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 试用期是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期限,相信很多工作者都经历过试用期,试用期通过后就可以成为正式员工了,当然,现实中还是有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

  • 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但是只有具有法人人格的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或一般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签署并加盖总公司盖章的合同才有效,对总公...

  • 答: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

[导读]:  傅春萍律师,滨江经济纠纷律师费,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能和员工签订对赌协议吗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与出让方在达成并购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对赌协议不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

  网友提问:我们是家具公司,对赌机制目标为提升业绩和出货额逼管理团队必须参与,否则就走人。说是人要有压力才有动力,比如招商的,7月份业务员对赌1000元,成功拓店1家,1:1员工到期拿回2000,如拓店2家就是1:2,员工可拿回3000,如果没开店,对不起,员工交的1000元就归公司了,不参与不行,强制性,不参与就辞职走人!我想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回答:不合法,作为劳动者,领取工资的对价是付出劳动本身,劳动者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负责。将业绩与劳动者收入挂钩的做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更何况你们还是强迫性的。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与出让方在达成并购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0年的净利润低于5亿元,则隆鑫控股或银锦实业应以现金向各受让方补偿。

  该类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增发一部分股权,实现稀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增加私募股权机构在公司内部的权益比例。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太子奶,中国太子奶控股有限公司在引入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投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创办人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该类型对赌在隆鑫动力涉及的对赌协议中也有体现:根据该对赌协议,若2013年6月30日之前隆鑫工业仍没有实现合格上市或隆鑫控股等违反相关交易文件而导致隆鑫工业遭受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出现其他影响投资方利益的行为,上述投资方有权要求隆鑫工业以合法途径回购股权受让方持有的全部隆鑫工业股权。

  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底价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企业管理层。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蒙牛,蒙牛在2003年引入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从而由后者掌握了公司实际控制权。同时,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私募股权机构将获得特定的权利。如股权优先分配权,剩余财产有限分配权或者一定的表决权利,如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等。该类型的案例为乾照光电。乾照光电于2010年7月23日公告的招股书披露了PE的一则苛刻约束性条款,即2008年2月,SRL增资成为乾照有限股东。按照当初的增资谈判,红杉资本作为外方股东所享有的重大事项否决权和财务副总经理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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