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病退兵龄算不算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记录?

  义务退伍的军人兵龄算养老保险吗?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续?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义务退伍的军人兵龄算养老保险吗?

  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退役军人军龄计算连续工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所以,国家对于专业或者退役的军人安排都是非常到位的,相关法律也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不管是退役也好,还是转业,只要是当过军人的,所有的兵龄都是可以算作养老保险的年限的,就算只做过一两年军人也是一样的。

对企业申报退休的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主管单位或本单位没有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纳入统筹。确因工作需要缓退的(如高级专家或者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本单位的),须征得省厅养老保险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审核时需提供审批缓退的文件等材料。(鲁劳社发〔2001〕29号)

对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相关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随意更改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予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劳社部发〔19998号、鲁劳发〔1999〕159号)

对职工退休时间认定的相关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劳社部发〔19998号、鲁劳社发〔2001〕29号)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即55周岁)执行。鲁人社办发(劳社部发〔19998号)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已满5年,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连续工作不满10年,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鲁劳社函〔2006〕311号)

因病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

视同工龄加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办理病退;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职。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企业职工因病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鲁劳社〔2008〕65号)

特殊工种退休的相关规定

从事井下(满9年)、高空(满10年)、高温(满9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视同工龄加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常年在海拔3500年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国发〔1978〕104号、鲁政办发〔2008〕65号)

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相关规定

参加工作时间,主要查看招工手续、大中院校、技校毕业生派遣证等材料,报到起薪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任何情况下参加工作时间的填写,必须有可以认定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的对应文件及原始材料,如革命军人、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待业青年、知识青年等。

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

临时工: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可按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不补缴的,转招前的年限,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亦工亦农: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退伍军人: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兵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原是临时工从工作单位参军退伍后回到农村,又被招为固定工的,凡不符合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条件的,再次参加工作,其原做临时工的时间不能与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民办教师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应征入伍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之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或入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乡村医生(赤脚医生):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下乡知青: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下乡知青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组织动员并办理了下乡知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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