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置几个董事,多少监事?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一、此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不得担任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就高管人员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授权性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保险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呈现出人才短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归根结底要落实到人,监管部门希望以严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和从业行为监管为抓手,促进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推动保险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答:一是适当提高了专业经历要求,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或者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到10年;二是强调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要求有保险业、金融业、金融监管或者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工作经验,特别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的保险业从业经历;三是增加了合规性要求,因合规性限制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事项由七项增加为十二项。同时,为了不拘一格吸引行业内外优秀人才,增加了“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的职业资历”的兜底性条款,放宽学历具体条件由二项增加到七项,放宽专业工作年限条件;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必须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加强公司对高管人员的管控。

    三、为什么此次修订对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增加了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要求?

    :《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次规章修订对合规经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监会认为,不了解保险法规,直接影响董事、监事和高管合法地行使职权。实务中,保监会部分业务部门和部分保监局已经在高管任前考察中采用了笔试的方式,此次修订对法规测试作出了统一规定,既是监管的需要,也最大程度地保证行政许可条件的统一、公平与透明。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调整了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根据《保险法》和监管需要,《规定》调整了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二是在需核准的保险公司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三是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原来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改为核准制。

    (二)严格了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强化了任职资格条件中的合规性要求,使任职资格条件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当提高了部分职位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二是新增了对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保险业从业经历;三是为吸引优秀人才,规定了放宽学历和工作年限的具体条件;四是补充完善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类情形,提高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合规性要求;五是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制度;六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规定了原则性限制。

    (三)完善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的持续监管制度。为了避免人员监管容易出现的“重审批、轻监管”问题,《规定》完善和细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持续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董事长和高管人员离任审计作出了原则规定;二是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按保监会规定参加培训;三是明确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内容,并将其作为任职核准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五是根据《保险法》完善了适用暂停职务等各项监管措施的情形;六是明确了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的特殊情形,并规定了临时负责人的条件。

    新的《规定》以加强监管、有利于人才正常流动、保障公司用人自主权和稳健经营为基本原则,严格高管人员准入条件,增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合规性要求,促进保险机构合理设立机构,有利于保险机构提升人员素质、加强管控,有利于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对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一、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意义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在公司制企业中,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董事、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和制度。

  2、职工董事、监事是依照法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职工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的体现;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将进一步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指导方针在企业中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经营决策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保证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3、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工作,是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逐步开展起来的。1995年全总在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六个必须”中就明确提出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问题;1999年,为配合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总把建立职工董事会、职工监事制度列人“五突破一加强”,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在各级工会组织大力推动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依据及条件

  1、《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56条和第121条分别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在第56条和第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2、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主要是为了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保证企业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听取来自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强企业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实施监督。要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从本企业工会干部、一般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一线工人中的职工代表中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条件首先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以及必须是职工代表等硬性规定。除此之外,鉴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特殊身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突出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起到沟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群众意见的作用;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熟悉企业管理或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比较熟悉,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这样才能在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参得上,议得准;三是必须公道正派,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敢于抵制各种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否则,势必会在参与决策和监督过程中,特别是职工意见与企业管理层意见不一致时,不能坚持原则,人云亦云,甚至坐错位置。

  4、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比例问题,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公司法》中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有关规定也不尽一致。重庆市规定:“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职工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河北省规定:“职工董事人数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职工监事人数应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吉林省规定:“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浙江省规定:“董事会成员在9人(含9人)以下的,职工董事人数不少于1人;董事会成员在9人以上的,职工董事不少于2人。监事会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名额由出资者和同级工会协商确定。”

  5、工会是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明确规定的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主席是经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首选候选人是顺理成章的。从工作上讲,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有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等健全的网络,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依靠工会组织网络和职代会开展工作,既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和职代会,把董事会的决策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工会小组、每一位会员和职工。现实中,有的单位认为,工会主要是起民主监督作用,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但职工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在决策中没有表决权。工会主席不进入董事会,企业的决策层就缺乏代表性,不利于决策的科学、民主,也影响工会的源头参与。因此,工会既要有人进入董事会,也要有人进入监事会。一般的做法是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首选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工会副主席作为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进入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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