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宣传员是干什么工作的,待遇怎么样呀?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根据渭南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渭医保发〔2020〕9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四)《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0号)

(五)《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税发〔2019〕94号)

(七)《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渭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渭税发〔2019〕103号)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市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市110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分担部分,市县财政按1:9分担),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市财政各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县级财政资助100元,共资助190元,贫困人口个人缴纳90元。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年60元定额资助。

4.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计生户参保由财政全额资助。

6.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7.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县医保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等数据全额给予补助,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医保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征后补”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先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全额预征,医保部门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助资金。对已参保的定额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2021年3月底前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支付给本人。

(二)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二)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贫困人员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市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渭南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渭南市迁入外省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计生户由卫健部门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户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按照在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镇(办)、村组(社区)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属于重复参保。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统筹区内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期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广泛告知征收途径,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和联系,细化应急措施,明确处置流程,做好应急处置,确保集中征缴平稳有序进行。各镇办要摸清辖区内需参保人员底数,建立辖区内参保人员信息台账,及时掌握辖区内未参保人员信息,动员其积极参保。征缴结束后各镇办要将未参保人员、视同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分别建立未参保人员和视同参保信息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姓名、村组、身份证号码、未参保原因,视同参保按照参军、服刑、死亡、职工医保、户籍迁出、上大学、失联进行备注,特殊情况可另外备注),做好视同参保佐证资料的收集。

(三)加大宣传,提升服务

群众满意不满意始终是检验我们参保征缴工作的重要标尺,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一心为民”的工作情怀让参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畅通参保人群征缴问题反映渠道和完善反馈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依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时缴纳的费用。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提供的各种帮助措施。 

  失业保险金:指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的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费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指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职业培训补贴:指按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补贴。 

  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的一项惠企利民政策,自2014年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提高返还标准,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效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技能提升补贴:是失业保险发挥预防失业功能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定期限、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目的是激励参保企业职工提升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就业稳定性。 

1.问:参加失业保险有什么好处吗? 

  答:参加失业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2.问: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 

  3.问:参加失业保险每个月需要交多少钱?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三延”,目前总费率为1%,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确定。 

   4.问: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6.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答: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答: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答:1)失业人员不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由系统自动生成申领失业金人员参保情况信息,打印后由申领失业金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以此作为计发失业金凭据。 

  (2)失业原因以用工单位申报的“减员原因”为依据。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用工单位申报的减员原因不同,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准。已享受待遇的,需撤销待遇后变更减员原因。 

  (3)申领失业金人员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经办人应同步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1.问: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3.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14.问: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15.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6.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17.问:哪些企业不能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答:下列企业不能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严重失信企业; 

  (3)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18.问: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答: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 

  19.问: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 

  (1)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2)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0.问: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21.问: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答: (1)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技能提升补贴系统内查询到;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上查询到的; 

  (3)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工信部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国家卫健委中国卫生人才网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 

  (4)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时间应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 

  22.问: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补贴标准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最高不超过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案例1:张某2018年3月份失业后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2018年6月,张某的朋友给他安排了一份只能做3个月的临时库房管理员工作,给张某支付一定报酬且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与此同时,张某仍在空闲时间寻找其它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知情后从6月起停发了张某的失业保险金。请问如果张某3个月后再失业,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请说明理由。 

    解答:可以继续领取。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本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在工作3个月后再次失业,还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2:张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2019年1月,张某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期3个月后,B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请问张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能,最长可以领取多久?请说明理由。 

  解答: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案例3:杨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故死亡,其遗属在依法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后,是否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请说明理由。 

  解答:杨某遗属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抚恤金,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案例4:张某从某单位失业后,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为张某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张某在领取完第1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请问张某入职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否继续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缴纳?请说明理由。 

  解答:不能,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张某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 

  案例5:张三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A公司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2013年1月因个人原因从公司主动辞职。八个月后,张三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并于 2019年1月因合同到期再次失业。请问: 

    解答: (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三在A公司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申领条件。 

  (2) 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因张三在B公司是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的,且符合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因此,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案例6:某市A、B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2019年,两企业均按要求准备了申领资料并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2018年度,A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为4.9%,B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为2.88%,该市2018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5%,全国平均为3.8%。请问:A、B企业是否能申请领取企业稳岗返还? 

  解答:A企业不能领取,B企业可以领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规定,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本案例中,A企业上年度裁员率高于统筹地区及全国平均城镇登记失业率,B企业则具备申请企业稳岗返还应具备的所有条件。 

甘州区长安镇扎实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甘州融媒讯 为准确掌握和更新60岁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本信息,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冒领、骗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近日,甘州区长安镇结合“三进三问三查,保稳定促发展惠民生”活动,扎实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夯实责任,严格认证程序。第一时间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专题培训,重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流程。其中包括认证模式、认证对象、时间要求、认证结果处理及认证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解读,进一步明确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意义。

加强宣传,提高宣传力度。各村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微信平台、村社干部入户走访等形式对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进行宣传,做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应知尽知,不遗漏、不重复,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关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热情。

灵活认证,提升服务质量。采取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认证方式,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的群众,采取集中认证、自主认证、上门入户认证等多种方式开展,切实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城乡参保居民的获得感、满意度。(左绍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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