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个人车辆租给公司使用租赁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1.201851日开始,增值税税率如何调整?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从201851日开始,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原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

  2.2018年5月1已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在51日后因开票有误或销售退回等原因需要冲红重开,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因此,若是税率调整前发生的业务,在20185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仍按照原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若需要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的,按照原税率开具。

  3.一般纳税人在20185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是否可以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201851日税率调整后,开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430日以前,适用税率为17%;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51日以后,适用税率为16%

  5.201851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三、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执行。”

  因此,201851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调整为500万元及以下。

  6.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什么时候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还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转登记的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到什么时候?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12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执行。”

  因此,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181231日之前进行办理转登记。

  9.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尚未取得的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10.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11.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12.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是否需要进行升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13.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4. 销售金精矿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规定:“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此,金精矿属于黄金矿砂,可以增值税。

  15.通过无人机播撒农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因此,若通过无人机播撒的农药是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可以免征增值税。

  16.提供电梯的内部装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因此,电梯属于不动产的配套设施,提供电梯内部装修,应按照装饰服务缴纳增值税。

  17.开设网吧是否属于提供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开设网吧不在上述范围内,不属于提供娱乐服务。

  18.网站提供论文的付费下载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提供论文的付费下载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的著作权缴纳增值税。

  19.一般纳税人为职工食堂购买餐桌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为职工食堂购买餐桌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资管产品管理人同时运营多个资管产品,是否需要分开核算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同时运营多个资管产品,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21.企业跨地市提供锅炉改造业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附件1《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二、通用设备:06锅炉及原动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因此,锅炉属于生产设备,改造业务属于安装服务,跨地市提供的锅炉改造业务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2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按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若购置时未取得发票,应以什么作为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纳税人如需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凭证。

  23.成品油经销企业需要开具大量发票,因汉字防伪模式无法开具发票清单,是否可以申请改为非汉字防伪模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自201841日起废止。……”

  因此,自20184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新系统的成品油模块开具,不再使用汉字防伪系统。

  2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因此,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5.加工石材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20182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加工石材属于制造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企业使用ETC 充值卡在充值和消费时是否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811日起施行。”

  因此,在201811日起,ETC充值卡在充值和消费时应开具开具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期初未缴税额和期末未缴税额的本年累计数,应如何计算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28.成品油生产企业是否必须通过发票确认平台来认证成品油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因此,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成品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成品油专用发票。

  29.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

  30.企业因刊登发票遗失声明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64)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因刊登发票遗失声明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广告费用,应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1.企业清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因此,企业清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企业提供跨境的建筑服务,在境外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免境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64)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因此,企业提供跨境的建筑服务,在境外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境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33.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4.外建安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是否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35.企业应如何填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规定:“8.108注册资本’: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币种及金额。

  9109投资总额’:填报企业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币种及金额合计。”

  因此,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36.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七、……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 ’调整为‘不低于2%’,……

  九、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811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

  37.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是否需要以负数形式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

  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因此,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发生的损失,应按负数填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

  38.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64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情形,符合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9.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0.企业租入车辆并为其购买了保险,保险的有效期从20173月到20183月,因为业务关系2018年不再租赁车辆,之前已为其缴纳的2018年度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64)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租赁车辆发生的租赁费,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的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准予税前扣除;车辆的车船税、年检费以及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车辆所有者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41.我公司在境外不同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在当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境内的总公司想要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限额,以前年度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的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第四条 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

  因此,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的余额可以结转抵免。

  42.非营利性组织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规定:“ 一、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总理国务院常务会议,2018年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因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3.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是否需要扣除掉政府给予的补助?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因此,如果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不能计算加计扣除。

  44.境内企业对境外股东进行股利分红,需要在几个工作日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因此,境内企业对境外股东进行股利分红,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46.个人销售自产的茶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销售自产的茶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7.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有哪些优惠税率?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48.境内企业对居民企业股东分红是否缴纳税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9.完税凭证丢失是否可以申请补开?

  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50.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1.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时,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体产权制度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52.企业直接拨款给工会的工会经费未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款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3.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若不及时领取,税务机关会停止支付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54.企业以发放超市购物卡的形式给员工发放三八节福利,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其他支出。所以,以购物卡形式的三八节福利可以在税前扣除。

  5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6.哪些企业使用M级纳税信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使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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