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催债是否合法?

  欠债不还现象多发,催债公司悄然兴起,随之,诸如“死缠滥打”之类的不文明催债行为屡有发生。不过,如今“欠债的都是大爷”,催债公司虽饱受争议,却顺势而生。

  日前,上海一家催债性质的公司正申请挂牌新三板。10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网站上,公示了上海一诺银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诺银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随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的上升,催收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一诺银华若能成功挂牌,将成为“催债第一股”,并揭开催收公司的神秘面纱。

  要求催收员恪守法律法规

  与“死缠滥打”的催收公司不一样的是,一诺银华要求员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奉行文明催收。

  在“催债”毁誉参半的现实中,一诺银华将“文行忠信,慎独循礼”标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

  一诺银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银行信用卡个人信贷产品及其他信贷的催告及投资咨询服务业务,至今已有六年多的运营经验。

  针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委托的“催债”,一诺银华称,公司主要通过电话催债及外访两个团队。同时配合催收信函,公检法协调,以及各类信息查询渠道,并依托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系统对委托案件进行全过程、实时、动态管理。

  公司在催告过程全部录音,并将电话、上门及信函等多种催收方式完整记录,形成完整的记录留底。

  同时,一诺银华对员工催收规范也有相应的要求: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客户对催收业务操作规范上的要求,经常性地审视、核查自身合规作业的力度,规范日常催告行为。

  成立于2009年2月的一诺银华,目前,已在全国各地开设了37家分公司,员工超过500人。但快速的扩张并未给公司带来漂亮的业绩。

  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6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16万、1307万和1516万元。虽然增长迅速,但今年上半年公司的人均营收仅为3万元。

  同时,报告期内亏损幅度扩大更快,分别亏损131万、833万和649万。2015年6月,公司获得股东3500万注资,在此之前,公司净资产为负。

  一诺银华表示,公司因业务承揽需要大力拓展经营规模,在各行政区域布设经营网点并招聘配套的业务团队,前期投入较大,从而导致公司持续亏损。

  “催收业务佣金费率一般是20%”

  知情人士称,为银行提供的催收业务佣金费率一般是20%,而欠款时间长、风险级别高的外债,催债公司提成甚至能到50%。

  从客户结构上看,从2013年至今年上半年,为商业银行客户提供催收服务是一诺银华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其营收占比均达60%以上。中信银行一直是一诺银华的最大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对中信银行的销售收入占比均高于35%。

  其中,除了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等各种国有或股份制银行及其下属信用卡中心、分行或营业部都与一诺银华有过合作。此外,一诺银华的服务对象还包括汽车金融贷款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P2P平台。

  商业银行信用卡不良贷款余额的上升,为催债公司提供了优越的滋生土壤。今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4》显示,信用卡不良贷款余额普遍攀升,截至2014年年末,逾期半年未偿还信贷总额达到了357.6亿元,较2013年年末增长42%。

  一诺银华在与银行的合作中,签订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催收信用卡账户欠款;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个案的调查取证、报案;信用卡市场、用卡人群特征、风险控制及催收情况分析。”一诺银华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催收业务的佣金费率一般是20%,个案调查取证费用则视实际情况收取。

  其实,银行将催收业务外包早就成了“不能说的秘密”。早在2012年,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银行卡部总经理魏铨就公开表示:“因为催收的业务相对比较简单,同时工作量又比较大,我们聘请了一些公司。”

  “都说欠债的是大爷,催收业务必须要打持久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有足够的精力去专门做这个。”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我们对这块业务招标有严格程序,各个环节对他们都有要求。”

  一位催收业内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透露,目前银行一般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多数银行自己会保留催收部门,仅将欠款时间长、风险级别高的外包。

  “这样银行会提高效率,催债公司也有钱赚。划为损失一级的,给催债公司提成有的能到50%,能不能要回来就看你本事了。”该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

  有过催收经历的小海(化名)说,这个职业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像“打手”一样,但实际却恰恰相反,从业者必须要非常有耐心,能坚持下去的人不多。

  上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对记者解释称,第三方机构在催缴信用卡欠款时,并不像电影情节那样暴力。银行会对其行为规范有所监督,并且在合同中写明。

  一诺银华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也强调,公司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客户对催收业务操作规范上的要求。在一诺银华的招聘公告中,也写明应聘者需“具备法律意识”。

  此外,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一诺银华的高管绝大多数具有高柏(中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经历,这也是一家提供逾期贷款催收服务的公司,高柏于1987年在中国香港成立,2003年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小海(化名)之前是高柏的催收员,目前已离职。他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个职业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像“打手”一样,但实际却恰恰相反,从业者必须要非常有耐心,能坚持下去的人不多。

  “我们和其他民间讨债的不一样。毕竟是给大机构服务,不论是通过电话还是外访,全程都要录音和登记,我们也怕被投诉。”小海说。“我们出去都是以银行的名义要债,一般不说是催债公司。”

  “一天给一个人轰十几个电话。”在小海看来,再正常不过,打不通也得向银行证明打不通,“必须得给‘上头’交代。”

  小海还透露,一般催债公司都会有固定的话术培训,但是也不乏“高手”创新。比如之前他有一个业绩很好的同事,催债绝招就是给欠款人公司打电话,号召同事给欠款人捐款,“百试百灵,效果非常好”。

  “当然,这里也肯定免不了有些人变相威胁、恐吓,但一般不敢出手。就算是恐吓,你一说要报警,他就怕了。”小海说。

  一线催收人员激增,并未带来一诺银华营收大幅增长;相反,在人力成本和从业者法律意识上面临更大挑战。

  在催债方式上,一诺银华主要通过电催及外访两个团队,主要依赖于人力提供服务,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随着行业发展,一诺银华业务规模呈爆发式增长,分支机构数量从2013年的8家增加到现在的37家。同时,员工人数也从121人增加到504人。

  在目前公司的504人中,近80%都在业务岗位,即担任催收员。全公司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不到28%。

  一诺银华表示,为了配合公司各地业务的承接,预计未来公司的员工总数还会有所增加,而职工的平均薪酬也将持续上升。然而,面对持续亏损的业绩和人均营收仅为3万元的现状,公司若不能科学合理地控制人力成本,同时更好地匹配业务增长,公司的发展将蒙上更深的阴影。

  此外,一诺银华面临的更大风险在于法律问题。主办券商国金证券在推荐报告中提到,如果未来由于公司或者一线业务人员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等,将可能因受访对象直接投诉到客户,或因未能通过客户定期抽查,导致公司品牌及信誉受损、双方合作终止,更严重的情况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从而使公司遭受更大的财务损失、面临信誉受损的风险。

  业务单一受政策影响大

  目前,并没有对催收公司清晰的监管规定,对于业务比较单一的一诺银华来说,一旦行业监管政策变化,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催收员的催债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丁科杰律师指出,这取决于催债员的行为边界。

  丁科杰表示,催债公司和银行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受委托的公司是否合法要看其采取的具体行为是什么。如果只是通过发函通知,经常性的电话催促,甚至是上门沟通追讨,这些行为都不违法。但是如果在催款过程中有了威胁、动手或是强制不让人走等行为,则会涉及违反法律的问题。

  至于催债公司存在的依据,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银监会2009年第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13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

  除此之外,未见到针对催收公司更多的监管规定。这也给以提供逾期欠款清收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一诺银华发展提供了不确定因素。

  一诺银华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表示,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较为单一,一旦因行业监管政策变化,下游客户收紧外包比例乃至取消外包项目,或者银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直接对外包供应商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和规范要求,则会对公司一造成较大影响。

  新京报记者多次联系一诺银华总经理李琰伟及董秘李东,对方均以“近期不方便发声”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已派人到此,请速还清×银行信用卡欠款,否则后果自负。 ”最近异地一市民的遭遇令欠款人倍感不安,在上海,也有欠银行债不还的市民遭到了“民间讨债团”的雇主上门讨债,他们装扮成快递员、清洁工、物业等,在对方“放松警惕”开门后对其进行索债。年关将至,虽说民间有不欠债过年的习俗,但这群游离在法律边缘的民间讨债队员的幕后“老板”正是承载着国家金融稳定使命的商业银行。

追债公司最高提成50%

一家公司落脚点在杭州、业务却遍布江浙沪的催讨公司老板向记者介绍:“以前的业务多集中在个人之间的催讨,现在的确有银行跟我联系,催讨来的钱公司也有提成。但具体金额不方便透露,我们也尽量不做有碍银行声誉的事情。 ”

“如果已经是‘死债’了,也就是银行方面不抱希望可以追回的债务,公司最高可以拿到50%的提成。 ”江苏省一家小型讨债公司老板透露。不过,令人担心的却是,在高额的利润回报下,催债公司是否可能为了经济利益出现暴力催债的情形。

记者调查后发现,一般给代理讨债的律师的费用是标的额的1%左右,但银行给“讨债公司”的返点是20%至50%,重奖之下必有勇夫,索债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非常难掌控。

银行交给讨债公司的,往往是律师难以诉讼成功的那种没有财产线索的案子。但众所周知的是,银行在与消费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会查询个人的信用记录,而这份记录包括了个人的姓名身份号码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等很多信息。即使讨债公司不是用这些信息做严重的违法事件,只是将其卖给其他中介机构,就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个人生活了。

银行另一个颇受公众质疑之处是——那种无担保、无抵押、低资信的客户,银行为什么还要放贷?如果不是信用卡中心为了快速攫取市场、或为了“冲业绩”不择手段、内控不严、什么样的人都敢发卡,又怎会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形?

从目前的公开资料看,确有多家银行承认了确与第三方催债公司有合作。某大型国有银行回复本报称:“我分行对逾期时间较长且经多次催收无果的客户实行委外催收。我分行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律师所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且经过多年运营,有良好口碑的机构。”

一位业内知情人士透露,银行请追债公司进行“武催”,是“性价比”最高的手段。如果客户欠款金额达不到法院规定的起诉金额,银行也无法通过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追债。

另一家银行的内部人士透露:“我们与委外机构签订的协议中,有严格的保密条款,对委外机构的客户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有严格的规定,另外还明确规定:委外机构应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

根据银监会2010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外包活动时应当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包括 “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另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目前该规定并未得到有效遵守,而部分追债公司对欠款人进行的恐吓等极端行为,甚至已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确实存在重大的声誉隐患和经营风险。

“我们行里应该说是有第三方合作的催债公司,因为催收的业务相对比较简单,同时工作量又比较大,我们聘请了一些公司。 ”正是这则媒体报道引述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银行卡部总经理魏铨的话语,令银行雇佣讨债公司成为点燃公众愤怒的导火线。

虽然是自己欠债不还在先,但银行是否就有资格将理应严格保密的客户数据,包括电话、地址等泄露给第三方公司呢?家住延安西路某高档小区的市民曹先生就对银行“雇佣”的讨债队表示很愤怒:“当时我在外做生意,就保姆一人在家里,他们冒充快递直接就闯进来了。据说有的还是牢里放出来的,这样我的人身安全谁来保证?他们不仅有我多处房子的地址,两个手机号码也都知道。 ”

不仅是“老赖们”反对,没有债务纠纷的市民也认为银行将客户数据泄露给讨债公司“不厚道”:“这年头去办张电话卡资料都被泄露,更不要说那些小公司会怎么处理客户信息了。 ”

不过,记者综合多位法律界人士的观点认为,第三方催债并无“原罪”,关键是要确保催收机构、手段和方式合法,如何细化银行业相关法规来杜绝上述隐患更有价值。而银行雇讨债公司催讨之所以令人愤怒,一方面在于,银行把客户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交给这些公司,显然是泄露客户隐私。而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客户的隐私受到严格的保护,泄露客户隐私是一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于,雇讨债公司将会带来利益伤害,甚至有不当催讨的风险和隐患。

由于近年来银行支持小企业融资的力度加大,相应的“索债”需求也大了。一家原本是为小业主牵线搭桥寻找融资上家下家的借贷中介平台也兼职做起了讨债生意。老板徐幻(化名)透露,民间讨债团由于“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讨债”比较有效,一些以小企业业务出名的银行也主动来接洽,希望民间讨债团为其讨债。虽然不少借贷咨询服务公司其实都有自己的“讨债队”,但一般都单独注册公司,以跟其主营业务区别开来。

记者在其经营的 “讨债公司”看到,有数套著名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带logo的专业封箱带,水电煤修理工的专用服装……乍一看像是民用品商店的仓库,这正是讨债队的 “道具”,用于迷惑避而不见的“老赖”。

徐幻说,由于借贷利率过高,今年4月才从“地下”转向“阳光”的民间借贷受鱼池之殃。无奈,一些从事借贷融资的老板派生了 “三产”——另外注册一家讨债公司。

也有匿名客户举报所谓“民间讨债队”距黑社会组织仅一步之遥。根据一些受骚扰客户的 “控诉”,“讨债队”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员组成复杂,大多数为外来务工的青壮年男子,除了社会闲杂人员,也有不少是“两劳”释放人员。二是管理手段既松散又紧密,大多数成员平时都是各忙各的,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但公司有固定的组织结构,一旦有“活儿”可以很快把人都召集起来。三是讨债手段涉嫌非法,他们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往往采取威吓、骚扰、长期盯梢、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各种非法手段逼迫当事人还债。 四是非法获利丰厚,一般“讨债公司”与债权人约定的“劳务费”高达总讨回债务钱数的20%―50%,公司成员没有底薪,全靠讨债的提成获取利益。

“老赖”们的隐私安全其实也有规范可依。比如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

“法律在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方面,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因此,能与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大部分是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催债公司’只是媒体的通俗说法,由于催债公司本身的灰色性质,很容易造成舆论误读。 ”一家大型信用卡中心的负责人表示。

此外,业内银行的多条“做法”也值得采纳。如对所有公司进行招投标确定合作公司,并签订严格的责任保证书;对所有的催款电话进行录音,并保留三个月甚至两年,还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上门催款必须双人上门,且双人中一定要有银行员工。

而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 ”这条银监会的规范通知指引也是遭到隐私侵犯的“老赖”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的依据。

然而,另外一项监管空白却是“老赖”们最为在意的,一套房子在闵行的小业主说:“银行委托讨债队必然要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能提供哪些信息,不能提供哪些信息?如果造成侵扰怎么办?这方面到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 ”

吴先生的某银行信用卡逾期4个月未还款,近日有催收公司向其打电话催款。其室友和大学同学也收到了同样的电话,对方掌握他们很多信息。催收公司工作人员称,其受某银行委托,吴先生同学的资料信息均为正常合法渠道所得。银行称在催收过程中合法合规,并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大学室友:“她对我的信息很了解”

在广州工作的吴先生称,自己的信用卡办了5年,之前一直正常还款,今年四五月份经济出了问题不能继续还款,因与银行信用卡中心协商不成功,就一直拖着。其间,银行除了和他联系,还经常打其家里人和单位电话。

9月21日,和吴先生一起住了3年的室友小邱接到一个自称是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电话。小邱称,“她对我的信息很了解,问我是不是跟吴先生一个大学的,是不是在银行工作等等”。当小邱把这些告诉吴先生时,吴先生感到很愤怒。

他说,这个电话不是银行的,而是银行委托的催款公司。“都是固定电话,但是号码会换,对方有时候是男的,有时候是女的。大概7月份我就接到过,当时我感觉对方语气很恶劣,不像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之后在接到电话时,问对方工号,对方才承认受银行所托。”同一天,吴先生接到同一号码电话,对方称,如果不还钱,还会给其同学打电话。

24日,吴先生的一个大学同学小赖也接到了催收公司电话。小赖说,该电话不仅知道他和吴先生是同班同学,在哪工作,还知道他在哪里实习过。“当时对方说,打电话是让我劝吴先生把钱赶快还了。”小赖问对方从哪里获得其信息时,对方没有解释。

吴先生对于这种遭遇感到难受:“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了。之前有同事曾暗示过,只是怕我面子上挂不住不好问我。我现在有点怕,银行走正规程序没问题,就怕他们找催收公司。跟其他人无关啊!”

催款公司:“拿到资料正常合法”

根据吴先生提供的记录,记者拨通了尾号为1514的固定电话。接电话的余小姐承认其是受某银行委托。“该银行是9月20号联系我们的,我们有委托的合同文件,但是不方便透露。吴先生欠款6万多,他应该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这涉及到信用卡诈骗。”

余小姐说,这几日内她联系过吴先生四五次,“和吴先生交流时他很激动,沟通很困难。而银行提供的资料上几个联系人都无法联系,其家人电话为空号,他从单位离职3年,所以就打其他电话。”余小姐称,打他同学电话是为了核实吴先生经济状况是否真困难,也是为了督促吴先生还款。

催款公司是如何掌握到吴先生室友和同学的资料呢?对此,余小姐称,“我们需要为客户保密,无可奉告。但可以明确说,所有资料都是通过正常合法形式获得的。”

而据吴先生称,催款公司和他通话时,默认了所有信息是从信用卡中心泄露出来的。吴先生提供的通话语音记录表明,催款公司称,吴先生逾期超过3个月,银行委托他们催款是提供了相关信息的,至于如何得到其室友、同学的资料则未回应。

银行:并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26日,记者电话咨询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其工作人员称,吴先生未还款已经达到6期,对于相关问题只能由吴先生本人和银行沟通。记者问及是否存在委托催款公司催款,工作人员很明确:“这个没有办法说。”

随后,记者拨打银行投诉热线,对方称,对于多次逾期的,银行会催本人,不会骚扰其同学。详细情况会向上级反映,会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7日,银行对此事作出回应:客户吴先生于2011年办理我行信用卡,自2016年5月起延滞,由银行进行内部催收,2016年9月20日起委外处理。客户目前欠款64600.20元,其中本金55817.86元。内催期间,我行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积极联系客户,但客户本人经常不接电话,躲避催收,有限几次联系上本人,对方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协商还款。9月20日委外以来,客户本人仍拒绝沟通还款事宜。委外机构尝试通过第三方转告,但客户在办卡时提供的亲属、联系人资料均失效。故委外机构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到客户前合租人邱先生和同学赖先生的电话,并致电了解持卡人情况,请对方转告催收。综上,我行在催收过程中合法合规,并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银行外包催款是否合规合法?

在催收过程中,什么是合规合法,什么又是违规违法?银行外包催款时把客户资料提供出去是否恰当,是否涉及泄露个人信息?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告诉记者:根据银监发〔2009〕6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银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尽到了审慎实施的义务,不是单纯按照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银行的行为是合法的。

他表示,当银行未能尽到审慎实施的义务,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催款公司打电话给当事人的舍友和同学催款,是否属于骚扰?在与当事人沟通困难后,催收公司的这种方式是否合规合法?

朱永平称,催款公司给当事人的舍友和同学电话催款时若带有侮辱、恐吓等词汇,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若未带有侮辱、恐吓等相应的词汇,则尚未达到违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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