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什么为基础审查确定?

2019年和大纲发布以后,考生们都已经进入了备考的状态,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将于5月11日开始,大家对于教材的理解怎么样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考点,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一般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我国目前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1)外贸进出口公司;

(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

(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提示】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

(二)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1.关税的课税对象: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由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或出口关税。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2.关税的税目、税率都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主要包括三部分:归类总规则、进口税率表、出口税率表。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提示】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

【提示】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

【提示】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③对经批准缓税进口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④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⑤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课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⑥对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⑦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⑧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提示】一般以“原进口之日”为准备,关注特殊的②⑤⑥⑦⑧。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提示】为避免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本着公正、合理原则,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2)特殊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

(a)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加工后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价格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b)如果无法得到原出境货物的到岸价格,可以用原出境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或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代替;

(c)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行,则可用原出境货物在境外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作为完税价格。

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③租借和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④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的完税价格。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的买方,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⑤逾期未出境的暂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每月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⑥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到岸价格来确定其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提示】管理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1)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2)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3)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4)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5)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上公开成交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3)申报价格经海关调查认定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的,以及其他特殊成交情况,海关认为需要估价的。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同一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该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价格依据。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同一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该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价格依据。

(3)国际市场价格法。即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为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即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成交批发价格,扣除合理的税、费、利润后的价格。

(5)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如果按照上述几种方法顺序估价仍不能确定其完税价格时,则可由海关按照合理方法估计定。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是最普遍的关税计征方法。它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关税的减税、免税分为法定性免税、政策性免税和临时性免税。

1.法定减免。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征关税的项目包括: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提示】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不能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4.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关税。

(七)关税征收管理——海关征收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2)自2016年6月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①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②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③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④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⑤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3)多退:对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4)少补:“1补3追”——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为了正确审定完税价格,更好地贯彻关税政策,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该货物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计入完税价格。
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由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而对卖方予以罚款,如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这项罚款不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如按上款规定,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可合计定为完税价格的20%,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20%)
如果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予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公式内只列入产品税)时,则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1+关税率)/(1-产品税率)×产品税率+20%〕
如有其他特殊情形,货物的完税价格可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如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以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如上述两种货物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以用原出口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正常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如租赁进口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对于进口供报刊使用的广告印刷板和印刷底片,以及供电视台播放节目用的广告胶片、磁带等,应按该项物品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如到时不复运出口,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应按原货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
但是,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暂时进口的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可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交通运输工具,在转让或出售而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可按当时的新旧程度确定。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中所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在计算时,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项货物运抵我境内的卸货口岸,如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为止,如对外成交价格中所包括的运、保、杂费计算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个口岸至内地一段的运、保、杂费,不予扣除;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如成交价格为进入关境的第一个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包括FOB境外口岸和CIF境外口岸)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运费可按外运公司规定的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CIF×保险费率。
成交价格为运抵我境内口岸的货价加运费价格(C& F),其计算保险费的方法也按上款规定办理,即: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F/1-保险费率
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都可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得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如为境外口岸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或运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以我境内口岸的离岸价格、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如境外还另行支付货物包装费,应将包装费加入上述成交价格内,然后计算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二、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构成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本流程适用于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申报及海关审定,不包括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申报及海关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章中述及),可以浏览有关具体的流程。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违规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流程。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四、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申报及确定流程

  1、纳税义务人申报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

  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货物买卖中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该价格调整项目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行价格核查:

  (一)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

  (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四)进入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账户查询通知书》及有关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六)向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缴纳国内税情况。

  3、海关提出价格质疑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海关经过审查认为进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二)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海关按照规定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根据要求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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