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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州华商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48J;法定代表人:廖榕就;住所: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华商路1号;开办资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业务范围: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第五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落实好“三防”措施及正在经营凉拌青瓜,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第五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清理已过期食品原料,散装食材无标签,“三防”不完善,未落实自查、培训等各项食安制度,食材容器未分类使用,索证索票不齐全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市监餐责改字﹝2021﹞A03150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餐当罚字﹝2021﹞A0315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3月22日前予以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第五食堂场所大门敞开,厨房纱窗未关闭,食堂内可见苍蝇,未落实好防蝇、防鼠、防虫的“三防”措施,当事人未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 另查明,当事人持有许可证编号为JY25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记载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制售;食堂最大供餐人数:500人。2021年11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第五食堂开设的档口“湛江手撕鸡·汤煲”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凉拌青瓜”及“手撕鸡饭”。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凉拌青瓜”及“手撕鸡饭”的相关单据和销售记录,致使本局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凉拌青瓜”及“手撕鸡饭”的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市监餐责改字﹝2021﹞A0315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餐当罚字﹝2021﹞A031501号)各1份;2.2021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7张;3.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廖榕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刘志明身份证、管理部主管黄汉坤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4.当事人提供的《五饭堂承包协议书》、东莞市宜源华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2021年11月24日及2022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2份。 2022年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亦无从重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按一般幅度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8600元。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亦无从重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按一般幅度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86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72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4:27:11文/胡夏老师 来源:高考助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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