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份医保忘交了,六月份补上医保能恢复吗?

养老保险是指参保职工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10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19989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等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缴费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单位缴费实行申报制度,单位以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中含农民工、临时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保险费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

2、个人账户:2006630日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账,200671日后,下调到缴费基数的8%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注:省内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申请人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并填报《转出接续申请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申请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并填报《转入接续申请书》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参保缴费凭证》→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缴费信息→ 转入地社保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社保机构根据收到的联系函打印《转移接续信息表》,财务部门据此划转基金→ 转入地社保机构核对信息表和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信息录入和划转基金记账手续→ 转入地社保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申请人。

A)申请一般账户跨省转移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B)在离开原参保地跨省就业之前,参保人员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C)转出人员个人有欠费的,社保部门应注意提示其先办理补缴手续并缴费,否则欠费期间将不计算缴费年限。

D)若参保人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只保留其中一个个人帐户,其他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退还。

E)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只能申请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转移手续与一般帐户转移程序相同。转入社保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加注“临时缴费人员”标注。转出地加注“省外临时缴费人员”标注。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企业改制非内部退养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申请退休。

1)正常退休: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股递交退休申请并填写退休审批表4份→ 向社保局养老失业待遇审理股递交个人账户手册和退休审批表→ 社保计算退休养老金→ 社会保险股审核养老金(计发正确)→ 转社保养老失业待遇审理股(存档)、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金资格证并填写《退休人员信息表》→ 到银行办理存折→ 通过农行发放退休养老金。

2)提前退休:满足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从事特殊工种繁重休力劳动满10年,高温、高空或井下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人员,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股递交提前退休申请并填写退休审批表4份→ 社会保险股提取申请人原始档案和退休审批表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 向社保养老失业待遇审理股递交个人账户手册和退休审批表→ 社保计算退休养老金→ 社会保险股审核养老金(计发正确)→ 转社保养老失业待遇审理股(存档)、]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金资格证和填写《退休人员信息表》→ 到银行办理存折→ 通过农行发放退休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

每年7月~9月份要对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领取遗嘱的供养直系亲属进行生存调查认证,居住在县内的到户口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生存认证,行动不便的高龄或病残人员经申报核实后,实行上门认证,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于930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居住在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于每年7月寄出《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收到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于规定时间内寄回。在规定时间未认证或未寄回认证表的,社保将暂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认证后重新补发,有冒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养老金、遗嘱费发放时间

养老金、遗嘱费除春节当月在节前发放或上级有特殊规定外,其余在每月25日前发放。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适用于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事业单位按其单位工资总额的2%,单位职工按其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办理哪些手续?

1)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和个人缴费登记本,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持原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个人缴费登记卡、求职登记证明、《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本人身份证,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怎样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凭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标准和期限?

1、领取标准:根据《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53号文件规定,我县目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455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领取14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8)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当地有关规定,对其亲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样确定?

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七)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病、致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不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1、强制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

2、保障性: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

3、非营利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业务,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

4、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

(二)工伤保险对企业的主要作用

一是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尝费用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二是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工伤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不幸,企业、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也为之付出代价,为了减轻受害人及家庭的痛苦,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推广工伤保险势在必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材料:

1、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国家质量技术监管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本单位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含农民工、临时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黔南州地区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一类行业(风险较小),其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中等风险),其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风险较大),其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0%;机关事业单位费率为0.5%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合同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工伤保险费率为0.8-1.5%的缴费标准,由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吨,每吨缴费4元,首次参保按基准费率核定;新建煤矿企业没有煤炭产量的月份,或煤矿企业因各种原因没有煤炭产量的月份,按煤矿企业当月实有职工人数,每人以上年度黔南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浮动办法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煤矿企业发生工亡事故或2人以上(含2人)一致四级伤残工伤事故的,在下一个参保年度吨煤缴费上调0.5元,如未达到以上事故发生指标的,则在下一个参保年度吨煤缴费下调0.5元,浮动后的吨煤缴费最高为4.5元,最低为3.5元。费率调整一个参保年度核定一次。

惠水县行政区域内商贸、餐饮、住宿、娱乐?、洗浴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定额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人承担。

冶金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黔南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缴费基数的3%。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实行费率浮动。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企业发生工亡事故或2人以上(含2人)伤残四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在下一个参保年度费率上调0.5%,如未达到以上事故发生指标的,则在下一个参保年度费率下调0.5%,浮动后的费率最高为3.5%,最低为2.5%

1、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有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24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并且以书面形式向惠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对伤亡职工及时抢救。

2、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是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单位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证明;(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6)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书面告知;(8)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1、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5、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即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即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即完全不能自理为50%,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部分不能自理为30%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的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农民工亲属申请一次性抚恤的,按黔劳社厅发〔200621号规定抚恤金标准:配偶5万元、其它供养亲属每人3万元,合计数不超过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2、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护理费。

2)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职工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所需材料:填写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表;用人单位法人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工资册。

缴费比例: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6%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日起,符合政策生育和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90%相关医疗费用;

2、女职工在有效的产假时间内,除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外,还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生活补助费。①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产假;(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3)、晚育的,未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4)、晚育并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②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含2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生活补助费标准=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0.2×产假天数。

另外,失业前为参保单位女职工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1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其配偶分娩前,该男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3、其配偶无工作单位。

1、生育(生孩子)或宫外孕等住院需提供的材料:(1)出院小结(医院盖章);(2)疾病证明书(医院盖章);(3)每日费用清单(医院盖章);(4)有效票据(医院盖章);(5)身份证复印件;(6)转院审批(需转院);(7)单位证明(特殊情况下);(8)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准生证复印件;(9)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0)产假期间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11)单位盖章的待遇申领表。

2、产前检查、流产、引产等门诊需提供的材料:(1)疾病证明书(医院盖章);(2)门诊病历及处方(医院盖章);(3)有效票据(医院盖章);(4)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待遇申领表。

3、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生育第一胎需提供的材料:(1)疾病证明书(医院盖章);(2)身份证复印件;(3)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准生证复印件;(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5)结婚证复印件;(6)街道社区出具无业的证明;(7)单位盖章的待遇申领表。

4、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解决参保人员生病享受医药费报销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自20101月起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州本级和县(市)经办,全州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休的人员,均列入医疗保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二)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人员还包括哪些

老红军、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医疗保险费征收程序

年初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从社保下载参保职工信息表填写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信息变动情况,上传到社保经办机构及提供一份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册。

社保收到各单位申报数据后,按单位缴纳6%、在职职工缴纳2%、退休人员已累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五年以上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累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五年的,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自愿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职工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累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五年后,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纳96元高保费的标准核定每个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数据,生成缴费通知单位后,下发到各单位组织征收。

各单位按核定标准筹集到医疗保险费后,即按时按月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缴纳,由社保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医疗保险费划账程序

社保收费人员收到单位医疗保险费后,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认资金到账,系统自动划帐处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各单位按月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为参保单位职工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

1、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参保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5%。)

2、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年850元,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年750元。

参保人员可持IC卡到社保经办机构、我县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查询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五)县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

1、县级有:惠水县人民医院、惠水县中医院、惠水县妇幼保健院;

和平镇卫生院、高镇镇卫生院、长田乡卫生院、大坝乡卫生院、三都中心镇卫生院、大龙乡卫生院、好花红乡卫生院、断杉中心卫生院、羡塘乡卫生院、抵季乡卫生院、甲戎乡卫生院、摆金中心卫生院、甲烈乡卫生院、斗底乡卫生院、宁旺乡卫生院、岗度乡卫生院、摆榜乡卫生院、雅水中心卫生院、太阳乡卫生院、抵麻乡卫生院、鸭绒乡卫生院、芦山中心卫生院、王佑镇卫生院、长安乡卫生院、打引乡卫生院。

3、社区有:和平镇濛江社区医疗服务站、和平镇凤山社区医疗服务站、和平镇西山社区医疗服务站、和平镇涟江社区医疗服务站

4、私立医院有:惠水县涟江医院、惠水县百姓医院

定点药店:惠康大药房、汇康药店、利康药店、老百姓药店、龙康药店、贵勤药店、康复药店、健平药店、芝林大药房、为民药店、正鑫药店、康之佳药店、慧康大药房、君康大药房、明盛大药房、人民大药房、圣济堂大药房、惠丰大药房、康之园大药房主、益寿药行。

(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金额的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的医保(IC)卡只能本人使用,其支付范围有:①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就医费;②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③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④其它应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

(七)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

1、按有关规定支付的部分住院医疗费;

2、其它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药费。

(八)如何办理入院、转诊转院手续

在黔南州范围内,参保人员可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医疗保险IC卡和处方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申报住院,医院医保科负有审核入院参保人员身份的责任。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就医所在地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二(含二级)级以上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按要求填报《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转院后15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审理签章同意(备案)后,方能转入上级定点医机构申报住院。转院原则上需逐层办理。转诊转院的参保病人在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持报销所需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结算(报销)。

(九)参保职工如何看病就医

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到定点医院医保科或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使用的是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如个人账户结余不够支付,超出部分由现金支付。

持本人医保(IC)卡和居民身份证在黔南州范围内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出院结算时参保病人所支付给定点医院的费用是其个人承担的部分,基金承担部分由定点医院和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参保人员如何报销医药费

参保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分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门诊医药费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报销),个人账户资金不够支付(报销)的,由本人自付;住院医药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进行报销,在黔南州范围内住院治疗的参保病人出院时统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不得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符合黔南州医疗保险慢性特殊性病种的,在参保人员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定点医院后,在黔南州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就医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报销)。

(十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的材料

医保IC卡、有效医药发票、医保处方。

1、医保卡IC卡;2、身份证及复印件;3、有效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费用结算清单、出院小结(须加盖医院公章);4、属转诊转院的提供《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5、属异地居住的提供《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基本情况登记表》;6、属门诊特殊病的提供《门诊特殊病医疗证》;7、属异地居住的特殊病患者还须提供门诊病历及处方;8、属突发疾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应提供有关单位证明;9、属参保后领卡前发生医疗费的,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

(十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特殊性疾病范围及如何办理就诊手续

各类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性疾病、结核病、高血病合并症、脑梗塞、脑出血、冠心病、心肌病、糖尿病、肺心病、高心病、风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结缔组织病、癫痫、甲状腺功能异常、血友病、血红蛋白病、自身免疫性溶血性盆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帕金森氏综合征、重症肌无力、先心病、心肌炎、急慢性肾小球肾炎、IgA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盂肾炎等。经黔南州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病种。

申报门诊特殊病所需材料

1、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师填写、科主任签字盖章、医保科签字盖章、分管院长签字盖章的《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治疗申请表》;

2、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最近2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含出院小结、住院病历、检验报告及医嘱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1;

3、医疗保险卡及复印件1;

4、身份证及复印件1;

5、申报人员近期一寸照片2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复核,对符合办理门诊特殊病的,经征求参保人员意见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的定点医院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证》,并须在次年的125日前携相关证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年审表》,办理年审手续。参保人员每人最多可申报2种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所指定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需变更治疗的可在次年年审时重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医疗证》后,持医疗保险卡、居民身份证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证》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治疗,并在医疗机构按相关政策在定点医院结算报销。

(十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住院或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5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经批准转院就医的,省内转院为500元,省外转院为800元。患慢性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用药的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起付线标准为200元。

参保退休人员按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以当年住院定点医院最高等级为标准,只付一次起付线。(例如: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第一次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50元,第二次到三级医院住院,应补差250元达到三级医院一次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

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扣除其他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报销具体如下:

1、在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报销94%

2、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92%

3、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90%

4、患31种慢性特殊性疾病其中的一种,门诊费用报销90%。(慢性特殊性疾病药店购药不能用统筹基金报销。)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超出费用进入高额医疗保险的范畴,高额医疗保险用以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的医疗费用,扣出自付费用后按95%的比例支付,累计报销享受到20万元。

(十四)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有哪些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但必须在病情稳定后三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违法犯罪、吸毒、斗殴、自杀及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工伤、患职业病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异地居住人员如何办理就诊手续

异地居住的人员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情况登记表》备案,并在《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情况登记表》内填写属地居住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各1个,作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经居住地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办理异地就医手继后,所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由参保人员自己全额负担,在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持报销所需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结算(报销)。

(十六)医保卡丢失后怎么办

参保职工遗失医保IC卡后,应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可拨电话6226791申报挂失),挂失后三天内找到,请到社保经办机构解挂(可打电话解挂),原医保卡第二天重新启用;挂失七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卡手续,原卡作废。IC卡挂失24小时内被他人冒用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如果未及时挂失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其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

《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集、以住院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城镇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

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具有黔南州城镇户籍的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的城镇少年儿童和其他具有黔南州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一寸免冠照片2张、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社区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

学生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学生需持一寸免冠照片2张、户口簿复印件)。

特殊困难居民参保时还需要提供的资料: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申报登记,应提供有效低保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重度残疾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4、“三无人员”办理申报登记时,应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按240元的标准筹集。家庭缴纳40元,政府补助200元。其中对属于重度残疾、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少年儿童,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230元。

2、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320元的标准筹集。家庭缴纳120元,政府补助200元。其中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310元。

3、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居民首次参保,从申报的当月按当年剩余月份缴费,缴费时间为每月的525日。正常参保后,每年12月底前应申报缴纳次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按规定的标准统一代收代缴。学校首次参保,应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及次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常参保后,每年9-12月申报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入院、转诊、转院办理

入院办理:参保人员携带《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或户口册)就地就近到定点医院医保科申报住院,医院医保科负有审核入院参保人员身份的责任。

转诊、转院办理:由于病情治疗需要,确需转诊转院到县外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就医所在地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二(含二级)级以上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按要求填报《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转院后15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审理签章同意(备案)后,方能转入上级定点医机构申报住院。转院原则上需逐层办理。转诊转院的参保病人在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持报销所需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结算(报销)。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实行首次住院个人起付线,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设个人起付线,具体标准如下:

1)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50元;

2)二级医院为200元;

3)三级医院为350元;

4)经批准的黔南州外就医的,省内转院为800元,省外为1000元。

5)异地安置一级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三级医院赤600元。

6)门诊特殊病为200元。

其中: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起付标准金对应以上情形减半。

参保人员按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后,按下列规定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或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由个人自付部份起付标准金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支付:

1、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2、二级医院(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三级医院(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5年后,住院或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

(九) 慢性特殊性疾病病种

各类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结核病;高血压(2级);冠心病;心肌病;糖尿病;肺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风心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结缔组织病;癫痫;甲状腺功能异常;血红蛋白病、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帕金森氏综合征、重症肌无力、先心病、心肌炎、急慢性肾小球肾炎、IgA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盂肾炎。

(十)非统筹基金报销的范围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但病情稳定后三日内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2、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就医的;

4、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城镇居民参保后未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欠费和当年度的保费,自补清保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实行一个月的等待期。

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报销:

在黔南州外的国内其他地区长期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居民,需填写《黔南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基本情况登记表》到居住地定点医院盖章确认,经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确认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可在《黔南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基本情况登记表》内填写的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持《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疾病证明书、有效医疗发票、费用清单明细表、出院小结、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有票据必须加盖就诊医院公章。在私营医院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州外就医人员医疗费报销: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到州外治疗的,医疗终结,参保人员凭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所有票据必须加盖就诊医院公章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缴费完毕之日起30天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对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以及1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使用,须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同时为保障母婴权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婴儿,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将其出生以来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城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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