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和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票据一起时怎么证明自己垫付的那一部分呢?

我骑电动车被轿车撞对方全责我住院治疗费用自己垫付的,我想出院请问我应该我车主还是应该找保险公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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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说这个事故的话,如果你确实是次要责任(不是找中间人协调交警队才搞成次要责任)你不应该找人调解,应该全权委托给保险公司办理!这种情况私下调解吃亏是免不了的了,就是说垫付的钱全部拿回来是有难度的,而且需要对方出具所有票据(你说的各种费用大部分不在理赔(报销)范围内)。
    第二、全险的话,保险公司会跟您取得沟通的最大化的,会给你全部修好的,钱的话大家都让一让利益也可能会给你补一些(非法的)。如果你车子也是没走保险程序,已经自己修了的话就和上面的情况差不多了,也就是说补偿不了多少了!

  • 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对方的,可以要求对方归还垫付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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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人数:3390 地区:贵州-贵阳

    联系交警,请他向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出具医疗费垫付函,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垫付壹万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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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人数:1711 咨询电话: 地区:河南-郑州

    您好,一般情况保险公司商业险不垫付医疗费,不过可以找垫付医疗费,后期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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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轿车无视鸣笛恶意阻拦消防车出警#】5月5日,江西景德镇乐平市,消防车出警救火并一路鸣笛,一辆小轿车竟在其前方减速拦路。消防车多次鸣笛示意避让,但前方私家车无动于衷拒不让行,还刹车减速。经过交警部门调查,阻拦消防车出警的司机已被找到,对驾驶员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进行了口头教育。提示:警情紧急,刻不容缓,请让出生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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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依法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而具体的赔偿标内容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履行。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

  • 1,交通肇事公务员误工费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司法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也不可能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仅讲到了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只要存在“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无论退休与否,都存在误工费。

  •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中,对肇事者在事发后未逃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情节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准绳的诉讼原则。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适用于所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人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人也应如此,并没有不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或者适用例外的特别规定。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犯罪人,不作为自首认定,侵犯了犯罪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人依法认定为自首,是严格法律办事,公正执法,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是对所有交通肇事者规定的应尽义务,但在交通肇事中,其中多数肇事者并不构成犯罪。《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是对所有的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虽是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构成犯罪,有些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应尽法定的告知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并非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对此,不认定为自首是恰当的。三、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情节,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肇事者公正处罚的具体体现,防止剥夺犯罪人所享有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无证驾驶应当视具体情节轻重,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对

  • 我国法律未规定肇事者有垫付医药费的义务,但是保险公司是有此项义务的。此外,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关于肇事者有责任为伤者垫付医药费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交通事故其实很大部分都会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到时候肇事者就需要,把这个伤者送到医院去,要是受伤的人员没有钱的话,这个应当怎样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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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确定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以后,负有责任的当事人,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那么,车祸伤者费用谁先垫付?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 在造成一些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基本上都会涉及到赔偿责任的,要是在这个事故中有人受伤的话,这个医疗费是不是由肇事者垫付?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十分可怕。一些人因为不遵守交规则,就容易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的损失,甚至是有人受伤,这时就涉及到赔偿。那么撞人后医药费由谁垫付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侵权人垫付的医疗费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总体来看,法院在处理此费用时呈两极分化的态势,概括起来,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认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民事审判中应一并重要,不能重实体轻程序。现代民事诉讼法一条重要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受害人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受害人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受害人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受害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对于侵权人垫付的医疗费不属于受害人的起诉范围,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观点二认为,即使是侵权人在本案中提出了反诉,法院也不能一并处理。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垫付费用往往是保险合同纠纷,而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往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或健康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案由,非属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法院不能一并处理。且侵权人在本诉中往往是被告,其反诉只能针对本诉中的受害人提起,而不能对本诉中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提起反诉。

  观点三认为,为了减省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无论侵权人在本诉中是否要求一并处理,法院均可以一并处理,在相关费用中予以减扣或者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侵权人。

  观点四认为,侵权人垫付的医疗费无需以提起反诉为前提,但侵权人需要在诉讼中要求一并处理,且承担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查明了具体的垫付数额,即可在诉讼中一并处理。

  笔者同意第四个观点。一并处理侵权人垫付的医疗费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一、可以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查明案件事实。当前情况下,法院若不能一并处理侵权人垫付的医疗费,侵权人有两种途径解决其垫付的医疗费。一种是自行理赔,其所面临的困境是保险公司苛刻的理赔条件及漫长的理赔期限。保险公司往往以各种理由拒赔或少赔,使侵权人垫付的费用不能完全理赔。第二种是诉讼程序。侵权人以保险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其弊端是很明显的,不仅增加侵权人的诉讼费负担,还会浪费侵权人大量的时间精力,也给法院增加了额外的诉讼,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侵权人、驾驶人、用人单位、车主、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到庭,可以很简单的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因此,只有在诉讼中一并处理侵权人垫付的医疗费才是最合理的。

  二、垫付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因同一事故而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在赔偿款不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情况下,该垫付款事实上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一部分,对垫付款返还的处理实质上是将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内部划分,将垫付款返还与损害赔偿请求在同一审理过程中一并解决具有合理性。如果固守垫付款返还与损害赔偿请求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案处理,在本案审理中只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就会造成肇事方仍需就返还垫付款另案起诉,要求受害人返还的情况。

  三、自受害人立案之日起,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即通过法院公权力的介入,一个新的诉即展开了。通过上述对于不告不理原则的释义,可以发现,该原则实质上限制受害人的,法院的审理结果不能超出受害人的请求。实践中对于侵权人垫付的医疗费处理也是在处理好受害人诉讼请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并没有损害受害人的诉讼利益。交通事故发生后,从法律上讲,未规定侵权人垫付医疗费的义务,不积极垫付医疗费救助受害者的情况亦比比皆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侵权人垫付医疗费是替受害人分担负担,此项费用应由受害人一并起诉的。但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往往与侵权人产生不愉快,并且有额外的诉讼费用,致使其不愿在诉讼中对侵权人垫付的医疗费一并起诉。

  四、可以引导社会正能量,传递善良风俗。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鼓励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垫付相关的医疗费,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也是侵权人的义务。法院的裁判文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引领社会善良风俗、传播社会正能量、宣传尊纪守法好行为。可是法律对于侵权垫付的医疗费是否一并处理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如果不能一并处理侵权人垫付的医疗费,不仅会使侵权人理赔面临繁琐的理赔程序,也会使侵权人在理赔时遭受了额外的损失,进而打击了侵权人在以后的交通事故中垫付医疗费的积极性,并且这种作法会扩散开来,极其不利于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治。这种社会效果是极其可怕的,无疑助长了不良风气,此种现象绝对不是审判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虽说侵权人垫付医疗费一并处理有诸多优势之处,但也面临一些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障碍,在实践中在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侵权人垫付医疗费的一并处理须以侵权人请求一并处理为必要条件。不告不理原则虽说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仅是学术概念,但该原则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发挥其作用。笔者并不是要求侵权人在本诉中提出反诉或另诉,而是要求侵权在应诉中要明确提出来,要求法院对其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此要求也应作变通理解,如要求保险公司一并处理,亦可视为请求法院处理。此乃是法院可以一并处理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对侵权人做好释明工作。要主动询问侵权人垫付医疗费的情况,指导侵权人做好出示垫付的医疗票据或其他证据,并在庭审中予以充分质证,以确定准确的垫付数额。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将由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垫付款存在的情况下,部分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未将已获得的赔偿进行扣除,而是以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额为标的提起诉讼,由此造成垫付款与应判决保险赔偿额的冲突。此时释明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是对于垫付费用的返还应直接在判项中支付给侵权人。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垫付的费用未超出其责任范围的,此时,可以将其垫付的费用,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侵权人。另一种是垫付的费用超出其责任范围的,实践中对此有两个做法:1.在受害人应得的赔偿数额中,将侵权人超垫付的部分直接扣减出来,由侵权人去理赔;2.扣减出来的费用,直接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给侵权人。前一个做法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较差,直接造成人侵权人无法理赔出来,而后一个做法,虽有程序上的瑕疵,但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笔者在实践中往往采用第二种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保险公司免赔的举证要严格。保险公司不愿意在诉讼中一并处理侵权人垫付的医疗费,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侵权人自行理赔,保险公司减少理赔额。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均有非医保用药的免赔条款,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投保人未购买不计免陪条款,则保险公司免赔的力度会更大。笔者认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合同,理应确认其效力。基本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若要主张免赔,需完善三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具体的免赔条款,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非医保用药往往是保险公司的免赔项;二是需举证履行对了免赔条款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三是需要根据受害人的用药清单,比对医保用药名录,指出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只有完成了上述三个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免赔或少赔医疗费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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