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一般多少钱?

众所周知,如果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想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它必须上市以吸收投资,但上市需要一定的条件,那么一家公司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让老板满意呢?今天,网站汇集了“公司需要什么样的资质才能上市”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公司的上市条件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52条,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前提是该公司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并且是通过发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就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二)公司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这里,总股本包括向公众发行的投票总数、发起人认购的股票和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而不仅仅是向公众发行的股票。

(三)经营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者应该分析他们想购买股票的公司,以便了解上市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应检查公司的情况。这是对他公司的长期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就没有办法谈论这些情况。

(四)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15%。

上市公司是开放的经济组织,其目的是从多方面吸收社会资本。股东根据其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权分散,避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构成。因此,《公司法》规定,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不超过1000人。在这里,股票的面值达到1000元,而不是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格。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向公众发行,部分由保荐人认购并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保荐人和特定投资者通常比普通投资者拥有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持股比例。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应当是信誉良好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应当依法进行。违法行为会导致企业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该没有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越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的行为。

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并已改正的公司也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意味着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状况。虚假记录是一种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自然也就无法成为上市公司。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作为中国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整体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和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上市报告;2 .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最近三年或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批准文件和上述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收到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交易。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汇编的相关知识。我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每个人都有一个大致的理解。如果您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请访问网站进行在线咨询。

*明提示:法律条款可能随时更新,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做为法律依据。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 股票期权(又称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通常在5至10年内)(一般在10万元以上)以约定价格(股票价格或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的权利。它是一种物质激励机制,将管理者的个人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从而提高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延长其为企业服务的寿命,促进企业的发展。股票期权产

  • **公司和普通公司有什么区别,主要如下:1.**公司对财务披露的要求比非上市股份制公司更严格2.**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进行自由交易和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有不同的制度),而非**公司的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和流通。3.**公司和非**公司之间的问责制是不同的4.**公司上市的条件是

  • 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构成应包括三个部分: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及其法律内容。一、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包括转让主体和受让主体两个方面。所谓转让主体是指将企业股票期权授予企业经营者的出让人,而受让

  • 非上市公司通过借壳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自然会发行股票。对很多人来说,借壳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票不确定能否被购买,也不知道借壳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存在风险。那么,如何购买借壳上市股票呢?如何购买借壳上市股票?你可以在股票市场找到借壳上市的股票直接购买。一般来说,只有

  • 股票的基本功能有四点:1.股票是筹集资金的有效手段。股票最原始的功能是筹集资金。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以广泛吸引社会上暂时闲置的资金,并在短时间内将社会上分散的资金集中成巨大的生产资本,形成“社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的流通,它还可以通过股票转让将短期资金与长

  • 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的体现:(1)股票期权减少了管理层的短期行为,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经理股票期权将公司股票长期升值产生的差异作为对经理人力资本的补偿,是对经理未来业绩的一种奖励。延迟实现长期动态报酬削弱了管理者普遍存在的只关注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这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实施股票期权可以形成风险和利益的对称,克服管理者的短视心理,鼓励管理者承担必要的风险,提高公司的未来价值,关注

  • 商场就像战场一样,每天都变化无常,老人们在哭,新人们在笑。这也是适者生存的生存法则。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破产了,该如何发行股票?有什么价值吗?边肖网编辑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企业倒闭股票怎么办上市公司破产前,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将成为ST股(退市

  • 我们知道,公司上市是一件相对重要的事情,它对公司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具体是什么?让我们通过边肖网来解释相关内容,供您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条件有哪些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

  •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文号:1.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和置换的报告。二。董事会决议文本董事会决议应当对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的投票情况;董事投票反对的,应当另行说明

  •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除《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的条件外,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和基础设施的

律师事务所担任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资质的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法律业务非常宽泛,但主要类型可分为非证券法律业务和证券法律业务。根据证监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法律业务主要是指为上市公司以下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以及组织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非证券法律业务是指除前述证券法律业务之外的上市公司的其他需要处理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及一般诉讼及非诉讼事务。

第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证券法律业务的代理人资格。法律依据:200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简要法律分析: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目前实践操作,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均可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委托,担任其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且,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从事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或非证券法律业务的代理人必须是具备所谓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从现行操作上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并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或一般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代理人。

第二,即使是上市公司证券法律业务,目前法律亦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服务。只是在目前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及传统习惯,主管机关仍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委托具备一定证券从业经验及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才能从事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九条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简要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鼓励”,而非“必须”,从法理上讲,该两条规范系为指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由此可知,对于上市公司证券法律业务,目前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服务,而仅仅是指导性意见。只是在目前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及传统习惯,主管机关仍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委托具备一定证券从业经验及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才能从事上市证券法律业务。

第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已担任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及其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人,无权从事上市公司的证券法律业务。 法律依据: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简要法律分析:众所周知,“立场决定观点”。根据前述规章,为保障律师法律意见书或者其参与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客观公正性,司法部和证监会要求从事上市公司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必须与上市公司保持相当的独立性。从事上市公司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同时还指派律师担任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担任诉讼案件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的委托代理人,则该其律师事务所就与该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属于“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将因违反前述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导致其为上市公司提供的证券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文件无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因此,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代理人不得同时从事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法律业务;反之亦然。

第四,上市公司法律业务非常宽泛,证券法律业务只是上市公司法律业务中很小的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在上市公司包括证券法律业务在内的各类法律事务中必不可少,甚至大有可为。法律依据: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律师为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服务方式,仅局限于对特定证券法律事项提供“律师法律意见书”和“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不得同时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收费的法律服务活动。而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还可以为上市公司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即使对上市公司的证券法律业务,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必要和有益的法律支持,包括但不局限于:依法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提供法律监督;一旦上市公司与第三方发生该类纠纷,法律顾问可以非诉讼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时参与并易于妥善解决纠纷;为上市公司因证券业务活动所引发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变更或者完善,提供法律帮助,等等。综上所述,由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法律服务仅局限于为上市公司提供公示的法律意见和参与制作相关法律文件,而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及诉讼及非诉讼性业务等上市公司非证券法律业务。二者可以不同的法律服务方式,从不同的法律维度,共同为上市公司证券业务活动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构筑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屏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律咨询一般多少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