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发改委可以核准的项目有哪些?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_国务院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_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国务院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此次修订《目录》,是继2013年、2014年两次修订后,国务院第三次作出修订。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录》修订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二是合理划分中央地方职责,充分发挥地方作用。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

此次修订《目录》,共取消、下放17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2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15项。经测算,连同2013、2014年两次修订,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削减比例累计达到原总量的90%左右。一是将中国铁路总公司投资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非跨境的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二是将列入规划的新建炼油、跨省(区、市)的地方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航运航电枢纽、稀土矿山开发、煤制烯烃、煤制甲醇、稀土冶炼分离、新建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车用发动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核准。三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含1亿美元)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

此次修订《目录》,更加注重推进权力下放后的配套制度建设是强化政策性条件引导。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的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煤矿、传统燃油汽车等项目。是防止下放地方政府的核准事项出现“自由落体”。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坚持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国务院

                          2016年12月12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一、农业水利【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审批 .核准 .备案”有什么区别?

1、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备案制: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

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都有上级发改部门制定的参照目录,这两种参照目录之外的项目都施行备案制。

(一)适用审批制的项目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2、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二)适用核准制的项目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规定,十三大类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备案制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均为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什么是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法规要点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2007年12月06日 信息来源:本站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我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进行了全面改革。 依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所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经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各项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统借国外项目等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有审批程序实行审批制,审批的程序和内容主要有:
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1、项目核准需申报的材料:
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⑤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⑧生态环境和自然遗产得到 有效保护
⑨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对应该核准而未申报核准的项目或核准文件失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水 资源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
对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核准内容进行调整,需以书面形式报原核准机关出具局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
对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常手段取得项目核准 文件的项目核准单位可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对应该核准而未申报核准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 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发改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业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①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②项目单位法人工商登记证明
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③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④是否属于 政府审批或核准而不应进行备案项目
4、备案证有效期:二年
③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证撤消

发改委备案项目和核准项目有什么区别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 公开发行的这些制从前往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递减,核心区别在于

  1. 审批制:不设法定的条件,纯靠政府判断谁能公开发行谁不能公开发行,没有一个固定的判断标准。企业价值由政府判断。

  2. 核准制:设置公开发行条件,满足条件的可以公开发行,但在操作中具体条件的解释和适用上,政府有一定的裁量权。企业价值由法定条件衡量。

  3. 备案制:和注册制是一个制度的两个名字,公开发行不设条件,只要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政府只要求发行人将问题说清楚即可。企业价值由市场判断。

  • 审批制与其他制度安排的核心区别:

  1. 就是是否使用财政资金,这里的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政府举债资金、土地整治等。

  2. 使用财政资金的适用于审批制。

  3. 未使用财政资金的适用于核准制和备案制。

  4. 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在于国家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5. 比如一些严重过剩的行业,像钢铁、水泥,还有一些比较高端的行业,像高铁、民航,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像电信。这些都是实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业都是实行备案制。

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有什么不一样

审批、核准和备案统称项目立项,是立项的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立项是根据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决定的。
一般政府投资项目、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用审批制。
企业自主投资的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已列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以及矿产、通信、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用核准制。
企业自主投资的一般项目采用备案制。
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只要发改委给你下达了批文,就说明你这个项目已经立项了。

  1月8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项目核准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出席发布会,介绍了""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以及""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的有关情况,并就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等问题,回答了与会记者的提问。李朴民主持发布会。60多家境内外新闻媒体80余名记者参加了本场发布会。

  【主持人 李朴民】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新年好。欢迎大家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的一年第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介绍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由我和我的同事、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先生具体给大家介绍《精简审批事项 规范中介服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自主经营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两个文件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08:38:38

李朴民】下面,我先简要介绍有关情况。元旦以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了,提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从投资需求来看,我们国家经历了30多年高强度、大规模开发建设后,一些传统产业相对饱和。但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的投资机会正在大量涌现,对创新投融资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善于把握投资方向,消除投资障碍,使投资继续对经济发展发挥关键性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实施好七大重大项目工程包。另一方面,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特别是项目核准制度改革,打好“新常态”下的投资组合拳。

李朴民】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大家可能看到了中央主要媒体发的新闻稿,昨天,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就是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方面的内容。会议强调,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治理“审批难”,是在不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解决“审批多”基础上,政府自我革命的进一步深化,是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关键一环,强调了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强调用便捷、高效、透明的行政审批打造政府服务品牌。

  【主持人 李朴民】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精简审批事项 规范中介服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以国办发(2014)59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工作方案从改革方案创新制度入手,以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更加便捷、透明的投资项目核准制为重点,提出了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目的就是要解决前置审批过多,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业的良好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李朴民】《工作方案》大家可以看到,一共是4个部分。第一部分,强调了进行这项改革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确定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并联办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四项重要任务。第三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和进度的安排。明确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就是清理、确认、修法、公布、立法、建网。时间安排有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2014年底,初步完成事项清理工作,公布取消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第二个时间节点2015年6月,制度建设主要任务基本完成,平台建设实现中央部门的横向联通。第三个时间节点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全国范围的纵向贯通,构建起纵横联动协管、监管的新体制。按照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通知,明确要求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主要是银行贷款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三个大类,18项前置条件。这个文件要求以后再制定新的制度规定,通知和办事指南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否则,相关条款一律无效。这个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们工作方案提出的第一个时间节点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又标志着工作方案的实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第四部分,组织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两个工作小组,一个是制度工作小组,一个是技术工作小组,抓紧推动、组织落实。

  【主持人 李朴民】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工作方案的精神,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按照职责分工,扎实高效地做好相关工作,尽快建立新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建立起横向联动、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总的情况,我就介绍到这里,下面请大家提问。 09:32:08

  【新华社记者】请问罗司长,刚才主持人提到,现行的投资审批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本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政府的治理职能理念转变比较滞后。请您把现行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具体情况作一些介绍。谢谢。 09:33:12

  【罗国三】确实,这个问题非常好,也非常重要。

  大家都知道,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加以解决。刚才主持人讲到,昨天国务院常务会也是今年第一次常委会,就作出了非常重要的决定,对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提出了若干政策措施。在这个会议上,我注意到,讲得非常明确,在解决审批多的基础上,要着力解决审批难的问题。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问题上,为什么难?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应该说,国务院通过连续两年的修订核准目录,放权的频率很高,放权的力度也很大。我们也测算过,通过两次修订目录,中央层面的核准项目的数量可以减少76%左右。

  【罗国三】在放权的频率高、力度大的基础上,对于保留的这些核准事项或者叫审批事项,怎么样来进行规范、进行改进,解决审批难的问题,这是当前我们改革的重点任务。

  我可以跟大家报告,这项工作实际上是启动于2013年底,当时国务院有要求,要求在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问题上能够率先推进,为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基础。我们也做了大量的调研,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 09:36:22

  【罗国三】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归纳起来讲,就是前置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具体来说,从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10多年来,已经取消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的范围由核准目录来确定,目录之外的都实行备案制管理。

  核准只需要办理一道手续,在核准之前,要办理的前置条件还非常多,可以把这些前置条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梳理了一下,大概有30多项,涉及20个部门,也就是说,有些部门是不仅办一道审批,还办理多项审批。还有一类前置条件,我们叫前置手续,就是没有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的规定,核准机关还要求企业提供的前置手续或者审查性文件。刚才秘书长跟大家讲了发改委2999号文件已经率先取消了那些事项,就属于这一类,由核准机关自行要求企业提供的这些手续,我们归纳为前置手续。

  【罗国三】大家可以想象,30多项前置审批加上20多项前置手续,大数是50项,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每一项20天,可以延长30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50乘以20就是1000天,如果50乘以30就是1500天,我觉得这和现实情况大致吻合。这样一定带来效率低下的结果。

  还有一些依附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很多都是强制性的中介服务,再把这些时间算上,可以想像核准的前置时间有多么长。而且对中介服务的时限或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或者说要求的执行不严格。我注意到,有很多同志、相关人士作过分析测算,实际上中介服务的时间比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间还要长。实际上可以这么分,中介服务负责审查,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实际审的时间比批的时间还要长。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动作改革手段加以解决。

  所以,《工作方案》把下一步改革的内容作了一个全面的阐述,我们下一步主要就是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09:39:54

  【记者】工作方案明确了六项工作任务,您能否详细解读一下? 09:42:02

  【罗国三】刚才秘书长讲到工作方案明确了六项工作任务,而且有责任主体,也有主要的时间节点。我做一个相对详细的解释。

  首先是清理,清理的原则也很明确,我们叫做“五个一律”,在59号文件里面有,我大概说一下“五个一律”。

  第一,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而且我们已经发文明确取消了。

  第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我解释一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项目建设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是核准的前置条件,实际也可以理解为是开工、生产经营的前置条件。但是长期以来,核准机关把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作为了核准的前置条件。 09:43:11

  【罗国三】第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以外,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实明确有些事项是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但是我们也要根据改革的要求、改革的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不再作为前置的条件。

  第四,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举一个例子,我记得叫贯彻国防要求,规定的是相关的建设项目,部门有权力审批的这些部门作出决定之前,要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就是说关于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问题。但是,在过去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就是要求企业征求军队的意见,法律规定很清楚,而且从服务型政府建设来看,也应该是核准机关去征求军队的意见,让企业去跑,是不合适的。

  【罗国三】第五,关于中介服务,除了特殊需要并且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以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这是我们清理的原则“五个一律”。

  目前,发改委、中央编办已经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提前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在2014年底以前,对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进行清理,目前,各个部门已经把清理的结果报到了发改委和编办。 09:44:49

  【罗国三】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发改委、中编办要组织专家对部门清理的结果逐项进行审核,提出取消整合保留的建议。如果涉及到修改法律法规的,我们也提出相应的修法建议。这是第二个确认。这项工作要求是在今年的1月底以前完成,相关建议将送交法制办和有关部门。 09:46:02

  【罗国三】修法。这项改革涉及到不少法律法规的修订,按照四中全会的精神,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要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法制保障。这项工作在确认之后送交法制办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修改建议,分别由国务院作出修改行政法规的决定,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法。当然,还有相应的一些部门规章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公布。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作出相应修改之后,发改委和中央编办以及有关部门要把清单整理出来,向社会公布。保留的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强制性中介服务清单,包括办理的流程、条件等等都要进行公开。 09:47:16

  【罗国三】立法。有一个标志性的文件,就是《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这已经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把改革的精神、要求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大家手上59号文第4页也有相应的表述,借这个机会和大家讲讲,因为很重要。所谓新的网上并联核准制度有哪些主要的内容?首先,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这两项前置。对于少数重特大的项目,也会把环评审批作为前置审批,就是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30多项前置审批今后就保留这两项半。另外,要优化审批程序。

  【罗国三】刚才讲到30多项前置审批,包括两项半前置审批,其他的经过清理确认以后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保留的还要保留,保留之后这些审批程序要优化审批程序,包括同一个阶段、同一个部门实施的多项审批事项都要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所有相关部门都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的结果等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举一个例子,比如发改委,在作出核准决定之前,还有一个节能评估审查,目前来说是分两大程序在办,今后我们也要整合,企业报一次,发改委内部不同的司局在做这项工作,这没有关系,但是对企业来说报一次批一次,当然其他部门审批项目也很多,多的有5或者7项,要求企业一次次去报,部门再一次次的去批不合适。对于这种情况,要进行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而且要把办理的要求、条件进行公开。我们的政府服务大厅起到了这样一个作用,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公开的一些要求在发改委都已经实现。

  【罗国三】记得我一个同事前些天跟我讲,他到澳大利亚问当地的中介公司怎么样在澳大利亚办事?中介公司说基本是委托澳大利亚当地中介机构办理,由中介服务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但是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什么?中介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我们讲的中介服务主要承担两类服务:一类是帮助企业编制申请文本,还有一类是政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审。

  【罗国三】第一类中介机构是为企业服务,第二类中介机构是为政府服务。那么,存在的问题就是对于第一类中介机构为企业服务,但又是政府强制这些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由企业付费。第二类问题,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评估评审的服务,还有很多的部门要求企业付费,本来应该是政府采购服务,这更不规范、更不合理。要解决这两大问题,《工作方案》提出要确立中介机构市场地位,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今后,申请文本的编制,企业能做就自己做,当然也可以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帮他做,但是有一个前提,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一定要把编制申请文件的要求做出来,明确、公开。这是一个改革的前提。第二类,行政机关委托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一定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尤其是要一律由行政机关来支付服务费用。当然,对中介机构提出的要求,就是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中介服务的市场,对于那些提供假报告、假认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罗国三】加强纵横联动,确保监管到位。这非常重要,总个原则八个字: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当然我们也设计了一些制度,包括信用信息公示、投资项目建设信息的在线报告制度,当然要把这些失信行为纳入行政档案体系,相应的进行公开,所以我们提出监管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已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今后将会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罗国三】建网。秘书长刚才跟大家介绍了,先横后纵,也可以说横到边纵到底,要建这样一个大网。这里有一个要点,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以后,系统要自动生成一个项目代码,这个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的身份标识,而且要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从申请到建成投产,这是一个完整的建设周期,身份代码就始终跟随着这个项目,不管是查询、办理、监督,都是对应着这样一个唯一的身份代码,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以上是关于《工作方案》六大工作任务的一些基本内容。谢谢。 10:01:08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请介绍一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有关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谢谢。 10:02:19

  【李朴民】监管平台建设实际是工作方案提出来的六项任务其中之一,可以说是这六大内容中一项重要内容。刚才国三同志已经谈到了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我再简单补充一下。

  按照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也就是说,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总体要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的监管平台。其中提出一个联通、一个贯通。一个联通,就是横向联通,要联通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纵向贯通,是指各级政府实现投资项目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在线并联审批、纵横协同监管。

  【李朴民】通过开展这项工作,要使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具有五方面的功能:第一,项目身份的标识功能。刚才国三同志已经给大家介绍了,就不多说了。第二,项目信息在线报告功能。就是支持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信用档案,有关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第三,信息服务功能。除涉密的项目外,所有核准备案进展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企业可凭项目代码实施查询受理情况、办理进程和审批的结果。

  【李朴民】第四,政策发布功能。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发展的信息、国土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五,电子监察功能。实现对项目审批的全程跟踪,及时预警和开展责任追究。 10:05:47

  【李朴民】这里有一个时间表。第一步,到2015年6月,实现中央层面的横向联通,各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中央平台进行联接,实现中央层面的横向联通、信息共享。第二步,2015年底,实现全国范围的纵向贯通。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接口标准,分别建立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与中央平台适时联通,加快实现网上办理。这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时限要求。第三步,在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和深化平台建设,实现纵横联动协同监管。

  【央广中国之声记者】刚才工作方案里面提到工作目标,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这个目标的核心是什么?   10:08:44

  【罗国三】这确实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大家注意到,工作方案的名称很长,《精简审批事项 规范中介服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但是我们可以就简称为“项目核准制度改革”。这也是国务院要求率先推进的改革之一,我理解,这不仅仅是一个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改革,而是以此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来全面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这是我对这项工作的理解。那么,可以看到这里有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这是对所有投资项目的要求。当然切入点是核准制度改革。

  【罗国三】我们归纳了一下工作目标,看看能不能用这样三句话进行概括。第一句话,做减法。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当然也包括规范中介服务。第二句话,做乘法。要以信息化的手段为支撑,优化创新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并联审批,加快审批效率的提速。第三句话,做加法。要坚持放管并重,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如果要回答核心是什么?我想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前两天有一个记者朋友打电话问过我,说能不能描述一下通过这个改革会得到什么样的效果?能不能用一些数据进行说明?我认为核心是八个字,“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罗国三】当然这里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句话,一个是并联审批,一个是网上办理。可以举一个例子,刚才我在说明问题的时候,极端的情况下,当时要办理的核准前置审批手续要天,那是一个纯粹数字上的概念,实际情况很不相同。曾经报道过很多事例,“西气东输”二线沿线14个省区市,所辖70多个地级市,196个县,要把这四五十项前置条件办齐,甚至有的还要从乡镇一级开始办,可以想像,是一个多么难的事。中石油有一个统计,审批文件1000多件,也可以说是1000多个章,用了4年时间才完成。跟我刚才说的那个数大致差不多。我刚才讲的是一个点状的项目,极端的情况下就是1000多天、3年。管道是一个线型项目,跨越的地域比较广,要逐级一个个去办,多么难。所以,我理解改革的核心,第一个就是要把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今后并联以后,极端来说就是20天。若干个20天,同样大家都是20天办完,当然前面还有一些中介服务、一些技术性的审查等等。这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改革,串联改并联。

  还有一个核心就是推行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的好处,大家都很清楚,首先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包括办理的条件、工作规则,将办事指南在网上进行公布,企业可以判断是不是符合条件,今后申请网上受理申请,企业可以网上查看办理流程,当然内部流程涉及到保密不能公开,其他的凡是适合公开的内容、流程、进程可以在网上查询,企业不用跑北京就能够实时了解情况。还有的就是电子监察的功能也有,实行网上办理以后,部门办理的结果或者情况生成了,不需要再用纸质文件传来传去,相关的部门、相关企业或者社会公众都可以知道办理的过程。所以,网上办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内容。

  【罗国三】还有一点,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有20天的办理时间,最多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但是在过去,一些公务员或者工作人员有随意压文的情况,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不断地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同时也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办理,这种情况相对比较普遍的。因此,也造成了一些权力寻租的情况。所以,今后在网上办理,这些问题我觉得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甚至可以根本解决。

  【导报记者】刚才秘书长谈到发改委和中央编办在12月31日联合印发的通知,公布取消了三大类、18项作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事项,也是迈出了减少、规范和整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第一步。请罗司长继续谈一下这个情况,下一步会不会再扩大取消的范围? 10:18:54

  【罗国三】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我们提前开展了工作,发改委和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开展了工作。文件已经在去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以发改投资2999号文件发布实施,刚才秘书长和大家讲的归纳为三大类、18项。这里所谓的三大类,一类就是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比如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第二大类就是审查类的材料,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范审查意见。第三大类就是协议合同类,这更能说明问题。比如电厂的煤炭来源、怎么运输、经过燃烧以后产生了粉煤灰,这些副产品怎么利用,这是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签订的协议。这三大类、18项,就是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甚至连部门规章规范性的依据都没有,但是由传统的审批延续下来的前置手续,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要率先公布取消,我们也称之为第一批取消的。秘书长讲的更确切,就是迈出了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

  【罗国三】这些前置手续都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或者是由企业作出决策的事项,如果再把这些事项继续作为核准的前置审批,明显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不符合四中全会的精神。另外,文件下发以后关键是要落实、执行,发改委已经率先开展了工作,比如服务大厅的办事指南正在作相应的修改,这一类的前置审批都一律取消,不再把它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但是,我要说明一下,这些取消是取消了,但并不是说明它不重要,只是核准机关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审批,该做的企业一定会去做的,涉及到公共安全的相关事项,企业需要在开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一个负责任的企业该做的事情一定会去做的,而且很多都是建设的必要条件。比如资金是否落实,这个问题企业会操心,还有银行贷款有没有,为什么要由政府操心,企业和银行去谈就可以了,而且银行是自主申贷。所谓取消了前置审批,并不是意味着不该做,该做的企业自己去做、自主决策。

  【罗国三】我简要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抓落实确实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极端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要成立两个专门小组,一个是制度组负责制度的建设,一个是技术组主要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来作为技术支撑。第二个方面,牵头的部门有三个,发改委、中央编办、法制办。这是明确的。有关部门也都是责任主体,分别按照改革的要求完成相关的任务。这两个组我们已经在11月底已经成立并开了启动会。第三个方面,这个改革涉及面非常广,涉及到经济发展的很多方面,而且社会关注度也很高,我们也知道改革的难度也大,工作任务也重。这样的话要完成这项改革任务,除了牵头部门以外,相关的部门都需要增强大局意识,进一步转变观念和职能,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罗国三】发改委、中央编办和法制办也有一个相应的分工,发改委、中央编办主要承担组织清理、审核、确认;法制办主要负责修法,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当然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有责任。我觉得我还是有信心,这项改革工作可以如期完成。 10:25:25

  【道·琼斯金融通讯社记者】可能看到有外国媒体报道,中国政府会加快300项基础设施项目,大概总共会花7万亿元,你们可不可以要么确认,要么否认这条消息?第二,这应不应该算是刺激措施?谢谢。 10:26:38

  【罗国三】虽然和今天的发布会内容没有直接相关,但是我还是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我注意到大家非常关心,最近这两三天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首先,我想讲一点。国家重大工程开过几次新闻发布会,我参加过一次。七大工程的问题,要以正式、准确、权威的发布为准。七大工程包政策取向、内容也在发布会里跟大家讲的非常清楚。另外,目前推进的进展比较顺利,每个月都要开一次中央项目的协调推进会,今天下午要组织一个能源领域和交通领域的重大工程包推进的工作协调会。目前来看,很多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也有一些项目还在开展前期工作。

  【罗国三】第二层意思,投资组合拳是一个什么概念?第一,就是推出七大工程包,来解决一个投向问题,往哪里投的问题。而且国家重大工程包也是一个滚动推进的,除了七大工程包里面明确了2014年、2015年的重点项目以外,后续还需要继续推进。这是以国家重大工程来明确重点投向的问题。还有就是怎么投、谁来投的问题。我们专门开过发布会,国务院也印发了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通知。通过创新投融资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工程的建设,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导向,不是说政府要新增多少财政投入,来刺激投资或者通过这个措施来对经济进行稳定。

  【罗国三】第三层意思,改革,就是今天的主题。改革要打通那些行政审批制度上的阻碍或者“肠梗阻”,使投资便利化。

  第四层意思,中央政府投资并没有怎么增加总量的情况下,通过内部调结构,减少一般性的投资,加强重点领域的投资,来引导和加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什么叫一般性的?比如一些小而散的补助专项可能需要缩减,缩减以后用于重点领域,这个重点领域包括重大工程。所以,我觉得大家来思考这个问题,应该针对政策导向来考虑这个问题。关键一点,不是新增的大量的财政投入来强刺激,而是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取向。

  【主持人 李朴民】分析投资发展和投资形势,就要多分析投资的结构、投资的方向,还有就是投资本身的活力,还有就是投资的效益,多关心这方面的内容,恐怕更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

  如果没有什么问题,今天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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