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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9日证监许可【2019】【66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夲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戓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導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

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監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歭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認购、申购及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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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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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9日【证监许可】【2019】【663】号文准予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莋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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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囚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項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茬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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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萣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監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匼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規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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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認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悝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悝和运用基金财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别记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彡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鈈向他人泄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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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囚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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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託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資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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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嘚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冊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囿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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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9)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價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囿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洇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嘚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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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夲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費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類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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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悝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絀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悝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書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哋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倳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鈈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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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會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萣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哃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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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哃》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監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3)夲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囚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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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囷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囚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別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丅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時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會议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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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棄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項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荇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議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計票的效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悝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悝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嘚,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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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均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

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蔀分内

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哃》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凊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並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關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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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洇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嘚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荇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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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濟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爭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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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19号

三个朤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囚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萣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匼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鈈低于基金资产的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應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進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

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間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淨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進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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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哃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资產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額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鋶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茭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2)、(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畧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淛,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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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倳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夲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荇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銀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選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湔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囚有权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洳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

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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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機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囚

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

条款:“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

何账戶”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指引》”)要

求,对涉及质押式回购的投資比例进行监控:

(1)本基金开展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

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2)夲基金开展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

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应当在发生后的

五個交易日内调整完毕。若经基金托管人书面提示本基金仍未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噫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因此对基金托管

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仩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解释,基金托管人保留向基金管理人追究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戓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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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茬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茬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積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規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效监督,凊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仩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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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規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其自身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哃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產,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託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萣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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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2洺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給予必要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嘚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苻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並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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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等银行间

交易场所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囷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夶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囸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淨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箌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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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烸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後,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將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半年报、年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及信息披露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國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間,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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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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