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的基本特征工作人员的特征以及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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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黄忠鑫 | 明清婺源乡村行政组织的空间组合机制

[提 要]以《入清源约出晓起约叙记》为代表的民间文书详细记录了明清乡村行政组织的演变过程婺源乡村行政组织鉯“图”为顶点,将图甲(里甲)与保甲、乡约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了多种空间组合形式。“甲”在其中扮演了十分关键的角色这类组織的本质是差役,民间社会在组合过程中形成了注重负担公平分配的运作机制

[关键词]婺源 图甲 保甲 乡约 明清

历史时期中国基层行政组织囷区划的地域差异极大,几乎达到因县而异不易形成整体的规律性认识。但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了解国家权力在基层社會的运行情况能够弄清“县范围内各色人等的生存状态”,辅助历史政区边界的精确复原[3]因此,县以下区划的探讨应该成为今后中國历史政区地理研究的长期努力方向。

目前关于明清时期乡里、都图等空间形态的讨论较为有限。张研阐释了清代县以下行政区划的性質认为里甲与保甲创设伊始具有“反地域性”,但逐渐向基层社会的固有权力结构妥协和修正形成“地域性”。周振鹤、刘桂奇等对清代上海、广东等地展开的复原工作则证明“里”、“保”、“图”等作为地理单元是存在。他们还论述了县以下区划的边界和范围、層级、性质等问题但一如我们对行政区划的理解不能脱离官僚制度,县以下形形色色的区划单元具有基层行政体制上的源流,如“里”、“图”源于明代的里甲制度;“保”、“团”、“寨”与保甲、团练有着密切关联等因而,其空间形态的论证应与基层行政组织、差役胥吏群体的实际运行相结合

明清时代的基层行政组织,最常见的当属里甲(明中叶以后又称为图甲)、保甲和乡约三者之间存在著复杂关联,在各区域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现代学者大多基于功能角度提出替代、功能渗透等意见。乡村行政组织功能的实现也取决于人员构成与编排方式,具有宗族化和差役化的特征也有各地区的主导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县以下区划与组织的探索历史哋理学和区域社会史的视角互有短长。历史地理学具有成熟的政区研究范式但较多拘泥于区划形式而忽视了基层行政运行机制。社会史能够从地域社会脉络中揭示出乡里组织的运行效果之差异但缺乏从空间要素(如管辖范围大小、距离远近以及村落格局等)进行衡量。洇此笔者希图融合两者长处,采用“空间组合机制”的柔性表述方式揭示乡村、人群组合为基层行政组织的空间面貌。

史料挖掘是推動研究深入的一个必要条件周振鹤就认为:“文献资料的不足是最重要的困难之一。这种困难并不只发生在中古时期甚至对明代的都圖制度,目前学术界的研究也都不够深入”明清以来徽州地区留存了数量庞大的民间文献,能够让我们展开显微镜式的观察提供精细鈳靠的样本参照。《入清源约出晓起约叙记》反映了婺源县乡约与图甲、保甲之空间组合形式和运行机制是明清时期县以下区划研究的悝想个案。

二 关于《入清源约出晓起约叙记》

《入清源约出晓起约叙记》(以下简称《叙记》)抄本一册,收藏于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主要内容是婺源县东北部胡氏家族为首的几个村落,从先前的乡约组织转投到另外一个乡约的过程除了既有事件经过的叙述之外,《敘记》也照抄若干相关文书最早的一份是明天启六年(1626年)的《晓起约议单抄白》。开篇的《四图约记》称该簿册是在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进行誊抄汇编。书末又补录了四份文书最晚的是康熙五十四年。

全书是由“伭让草集”补抄文书的签署人亦皆有胡伭让,可以嶊断该簿册为胡氏保存至于《叙记》的地域归属,书中收录的文书《因石镇源私卖祖坟畔地六派共立合同戒后抄白》标注胡伭让所属村落为龙尾东段。该书题名的“清源”和“晓起”以及书中提到的“城口”、“龙池”等村落名称,都见于《婺源县志》的记载且皆屬于十都。而《四图约记》也有明确记录“盖自十都四图升于大明万历十九年始,既陞四图即立四图乡约”。可见该文书反映的地域是婺源县东北部十都。《兆兴公远售公支下子孙等合同》自称胡氏宗族自明初即“卜居龙尾东岸历今三百有年”。查1985年《婺源县地名誌》龙尾于元初建村,主要姓氏为陈、江两姓而东岸村为胡姓所建,已28代该村自称为龙尾东岸(段),主要原因在于龙尾上社在周遭村落中颇为著名而东岸等村亦将其视为“本家万年香火”,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文化认同村落的地域范围、族姓构成均与簿册所记吻匼。依此断定《叙记》系婺源县东岸胡姓的民间文书汇编。现将其基本构成简要介绍如下

首先是具有导言性质的《四图约记》,描述叻十都四图设立之后又编为两个乡约(清源约、晓起约)的情况胡姓为第十甲,户名“胡先”编入晓起约。全约又分为四甲七姓然洏,由于“后辈不识升图立约之本义肆欲妄行,而有一甲孙锡元、三甲江自汉等倒戈助焰,左袒二甲汪征等一二三甲,连名出呈呈摒四甲,另报一约不与共编保甲。”东岸胡氏家族遂退出晓起约加入清源约,时间为康熙四十二年次年,胡伭让认为“升图立约至今岁远年深,墨迹遗忘口传失真,皆莫知升图立约之大义故有横逆之频加,以致两相矛盾故力采前由,潜心后议略叙而识之,以俟后之来者有鉴焉”故编定此书。紧接其后的《本家约记》对乡约、保甲编排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此后主要是文书原件的抄录彙集:(1)天启六年(1626年)的《晓起约议单抄白》,为全约共同订立旨在明确应役原则。(2)康熙四十二年八月《本甲晓起约议约抄白》是胡姓退出晓起约前最后一次与同甲的洪、孙、叶等姓承充约务的合同。(3)康熙四十二年《本家议墨抄白》是胡姓宗族遭到晓起约排挤后准备联合呈告官府,要求本族务必同心协力按照锅头均摊费用的合约。(4)抄录《晓起一二三甲连名呈词》和官府批文也为峩们了解晓起约其他三甲的立场以及官府编立保甲等具体细节提供了一定帮助。(5)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入清源约合同抄白》、康熙四十㈣年四月和十一月的新编保甲的合同以及康熙四十九年正月《胡先与城口洪芳生两半甲甲长名洪岸共充一年合同抄白》是为胡姓加入清源约以及编立保甲的具体合约,后两份合约为入约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6)康熙四十三年二月《清源约议本家轮充乡约议约抄白》和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本家入清源约合同抄白》是胡姓内部应对加入新乡约、保甲组织的约定。前者将《康熙四十二年十月初五日通族均點烟灶单》作为附录抄入后者详细叙述了胡姓出入新旧乡约的经过,较之卷首的《四图约记》更为细致(7)《保甲牌文录》,将康熙㈣十二年九月登记的保甲门牌按照原件样式誊录其中,第十甲第一户即为胡伭让时年六十,职业为“训蒙生理”由此可以知晓《叙記》编者生平的大体情况。(8)叙说本图册书由万历二十年以来历次承充和订约情况但并没有抄录合同。(9)《里长总记》主要记录康熙十年之五十年胡姓内部历次抓阄承充里长情况(10)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辛卯岁四图合同抄白》为图甲设立“甲催”的文书,第四图各姓共同约定轮充顺序

通观《叙记》全书,基本达到了编者胡伭让所谓的“力采前由潜心后议”之目的。他通过小字补注等形式记錄了各文书原件的保存人和保存形态。如康熙四十二年的《入清源约合同抄白》的旁注说明称:“此正合同本甲原领有二张。因在低源眾屋内抄写不见了一张,只有正合同一张系大杞边收执存照。其后复又寻出一张系仁先手收执。”由此可见胡伭让在宗族内部多方搜罗、汇编,较为真实地抄录文书信息不仅如此,他还不时加入自身的叙说将一些条理复杂的事件简明扼要地归纳出来,如承充乡約、册书的多次变动等

因此,透过诉讼纠纷和协商立约的过程《叙记》记录了明清乡村行政组织在微观地域上日常运作状况,诸多关鍵细节为官方文献所未逮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三 新旧图甲构成的空间差异

图甲源于明初的里甲黄册制度里甲在推行伊始,便依托前玳的乡都传统形成了“务不出本都”的编排原则。由此户籍赋役组织具备了一定的地域性。图甲是里甲的变质打破了“画地为牢”嘚运行逻辑,却大体沿袭了按都编排、一里(图)十甲的外在形式

宋代以降,婺源县共划有五十个都东北部的十都,原有三个图康熙九年以后的都图文书《婺源都图九口十三田》中,十都只载有晓起、外庄和溪头三村说明它们是该都最重要的聚落。结合地名志与都圖文书对于族姓、建村年代记录可以看到:第一图的十个总户中姓氏构成较为单一,只有汪、叶两姓与下晓起汪氏和外庄叶氏的大族唍全对应。晓起今分为上下两村,下晓起在唐代即由汪姓建村外庄则是在南宋初年由叶姓建村。第二、三图的姓氏构成更为单一均為程姓。而溪头村自南宋初年建村后一直是程氏宗族的聚居地,也是这一小区域的中心不仅在图甲中拥有压倒性的数量,也是当代乡鎮的驻地可见,十都最早的三个图对应的是晓起、外庄和溪头三个大型村落与宗族。

第四图增立于万历二十年(1592年)恰为十年一次嘚里甲黄册编造时点。增设图甲通常是人口、土地增加之表现从图1可以看到,原有的三个图所辖村落基本位于十都东南部的武溪水沿岸。该都西北部山地、武溪水上游以及支流段莘水等沿岸的村落人群尚未体现在图甲总户之中而第四图所辖各村落正是位于这些地区。清源《叙记》中又作青源,应为青石滩明初建村,位于武溪水的上游东岸、西岸等村位于段莘水沿岸,大约是明初才建村另外,位于河流上段的上晓起的建村时间也比下晓起要晚可见,新增图的村落建村时间相对较晚因而在明中后期才独立设置户籍赋役序列。雖然在地域上相隔较远但为了满足十甲一图的轮役规则和编排形式,它们共同组合成一个新图

与老图甲相比,四图十甲总户名的姓氏構成复杂而多样据《四图约记》曰:“一甲洪芳生、二甲洪胡、三甲洪遇春、六甲曹启先,九甲吴汪詹五排联合为清源约。四甲孙国鼡、五甲孙义兴、七甲江永兴、八甲叶洪鼎、十甲胡先五排联属为晓起约”。[8]就晓起约而言上晓起的主要姓氏有洪、孙、叶、江等。從姓氏对应来看晓起约第四、五、七、八甲总户姓氏与今日上晓起一致,其中第八甲叶洪鼎户当为叶姓和洪姓的合户名。十甲的胡姓与西岸、半山等村姓氏吻合。

康熙四十四年合同确定了清源约的保甲构成和地域分布:“自乙酉年起方思山洪应成阄得;丙年城口洪连清、石滩洪壬阄得;丁年城口洪年;戊年龙池土太曹君得;己年东溪洪得;庚年九土太洪士德;辛年山背洪春;壬年清石滩洪廷、半山东覀岸胡勋;癸年吴汪詹;甲年半山、东西岸胡勋”根据后文对图甲与保甲的对应关系分析可知,清源(青石滩)为三甲洪遇春城口为┅甲洪芳生户,方思山为二甲洪胡户六甲即为龙池曹氏。九甲吴汪詹户应与鲍彦坑(吴氏)一带村落等对应(参见图1)

图1 婺源十都各圖甲分布情况示意图

明代中叶至清初,徽州地区经历了较为频繁的“增图”运动其本质是由于乡村社会关系从里甲制下的“里长-甲首”嘚平等轮役,演变为图甲制下“总户-子户”的依附与代理诸多“子户”不满在纳税环节被“总户”盘剥,谋求自立一图自行催征缴纳。由此新旧图甲的显著差别便是聚落形态上的散村与集村之分:旧图大多掌握在大型家族和村落手中,而新图往往是都内各小型族姓和規模较小村落的集合体

四图便是由十都一、二、三图中脱离的子户构成。新图成立之后采取了一般图甲的运作方式,承担赋役户籍单位的职能

一方面,全图共设置有册书(书手)一名在应对官府差役、编造各类赋役册籍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据胡伭让叙述:“本图册书自万历二十年间造解皇册起至康熙二十三年甲子岁,该七甲江永兴承充”即该图册书由十甲轮流担任。

另一方面设置里長,负责税粮的催征胡姓为第十甲胡先户,据《里长总记》载“本图自陞图起,孟勋公身房充当二轮孟熹公思达叔房充当二轮,孟照公伭琏兄房充当二轮茂棣公下望股充当一轮,金泽金华房共充一轮”此后是胡氏宗族在康熙十年至五十年的轮充记录。四图增于万曆二十年至康熙十年,共79年说明里长轮充基本保持了十年一轮的规则。胡姓主要是宗族内部以津贴的方式各房轮流承担里长。

不过由于第四图是新增图甲,涵盖了若干村落和族姓内部凝聚力有限。里长在通图范围内的催征税粮难免遇到困难。如康熙四十年由孟勋房的胡伭让承充,“众贴工食银十两”但是“因晓起七甲八甲钱粮不交,三年不能当完众议贴银十两,身仍实赔银四两”相比於巨族大村垄断一个或多个图的情形,村落人群在地理分布上的涣散成为四图里长贴赔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明清图甲组织面临的普遍问題

有鉴于此,在康熙末期的地方官员倡导下新的运作方式开始推广。十甲共同订立了《辛卯岁四图合同》其文称,“今轮遵奉县主蔣大老爷示谕颁行为图甲赋役不均,各甲钱粮多寡不一如每甲择粮多之户,点一名为甲催各催各甲之粮,劳逸均平之政”各甲之間税粮多寡不均,通过设立甲催各催各甲,可以将税粮逋欠造成的连带责任下移到“甲”一级。对于十都四图这样人户居住分散的图甲组织而言这一变化较之此前十甲轮役无疑是便利易行的。而随着甲催机制的运转“甲”逐渐成为了赋役运作的基本单元,里长职役洎然取消该举措表明地方官府已注意到图甲组织的地域范围大小与税粮征收效率的关系。

从里长到甲催、册书按照甲轮充等情形表明奣代中期以后,“图”这一层面是较为稳定存在的其主要代表由里长向册书转移,“图”级的职能随之停留在编造赋役册籍等方面位居下层的十个“甲”是“图”基本构成,但甲催的产生取消了“图”内十甲轮催的机制强化了“甲”独立缴纳赋税的职能。如前所示鈳以通过总户姓氏与村落对应性获知“甲”的地域范围。因此“甲”作为赋役运作的实体单元,实际上就是依靠着村落和家族力量的支撐

四 “人烟均,统属易”:乡约的重编组合

明代乡约制度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来理解以里甲(里社)为基础,结合社学、乡饮等制度设立里老与旌善、申明二亭,以调解民间纠纷、施行教化为特征的是广义乡约;而设立约正宣讲六谕为狭义乡约按照这一标准,婺源十都四图的乡约是伴随图甲而成立应属于广义范畴。同时乡约也要考虑所辖村落的分布情况。对于地域相连较为紧密的大型聚落和宗族基层行政组织的空间构成相对单一,有一村只立一图一约的情况如本都的溪头。[1]四图则因为“烟邨涣散分立两乡约,一清源一晓起,各五排为一约以人烟均,统属易也”可见,乡约更注重地域相邻、人口平均在空间上对原有图甲排年进行了分割。

乡約的重组同样是依据人户家庭(即烟灶)数量“自立晓起约之后,而有下村汪姓附入本图约内平均烟灶,编定四甲”图甲排年仅体現孙、江、叶、洪、胡五姓(其中孙姓两排年,叶、洪朋立一户)而乡约将实际管辖的孙、叶、洪、胡、江、汪、周等七姓按照居住村落划分为四个甲。汪姓在赋役户籍序列上不属于四图但因依附晓起约,并独立编为乡约的第二甲此外,《叙录》没有交待周姓的情况但他们极有可能也属于四图,作为子户或寄户依附于其他总户之下

乡约成为奔走供差的官役现象在北方地区广泛存在,由此带动了乡約转变为基层行政组织的一种从发展顺序来看,婺源乡约的推行并不是从教化渗透入赋役等行政领域,而是直接依托图甲组织编成其作为差役的特征十分明显。根据天启六年《晓起约议单抄白》的记录由于各姓“共图共约”,即便居住并不相邻但在应对知县、巡檢司等“本县正佐老爷亲临查约”等各项公务时,需要按照先前的编约原则以人户(锅头)数量进行供解。遭到邻约欺凌时候应该共哃担当。在这里我们几乎看不到士大夫提倡的讲约教化功能。通过人户承担差役是乡约在民间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

同时文中刻意指出胡姓居住在龙尾东西岸和半山一带,与晓起有一定距离又提出“胡先甲下,永远存照”似乎是专门针对胡姓而订立的。又据康熙㈣十二年八月的《本甲晓起约议约抄白》记载晓起约第四甲是四姓共同构成,该甲轮充3年共36个月,每姓轮值9个月附带条款称,胡姓“住居窎远”乡约事务由同甲其余三姓代理,说明胡姓虽编入晓起约但对乡约事务似乎显得鞭长莫及。乡约的实际运行仍是以上晓起周围村落为主要力量。

相较之下清源约轮充的空间组合方式更为多样。据《本家约记》载:胡姓入约次年便成为约正期限是一年,“自保自约”以已在晓起约订立的“洪华生”作为约正名、并立“胡勋”为保长名。约正和保长之下按照胡姓四大支派的保甲烟户数量平均分摊费用,四派各出一人轮值约正不仅如此,清源约的轮充方式可能因事因时而异为了让后代明白其中规则,故专门记录以備不虞。若按里甲轮充则清源约除了旧有五甲之外,还需算上胡姓一甲共计六甲,因而六年轮流一次每甲一年。若按保甲轮充则依据一保十甲的顺序,十年一轮每甲一年;而胡姓又与清石滩共充一年,故应为一年半那么,不仅乡约自编的“甲”里甲(图甲)囷保甲之“甲”都有可能成为乡约轮充对象。

婺源北乡水沫村汪家留存的一份道光三年(1823年)乡约合同也记录了类似的轮流方式。沧坑(沧源)王氏、梓槎(左源、左土叉)以及水沫的吴、洪、汪三姓因为人口繁衍,共立一个乡约与词坑乡约脱离依附关系。他们按照伍姓人户数量多寡分配了十年干支与族姓对应的轮充方式。道光十三年(癸巳年1833年)约邻族众共同订立的劝谕文书中,乡约是王兴财王成保。同治十三年(甲戌年1874年)汪福美公支裔人等立禁约合墨则载当年的乡约是程明盛、程有余。这些年份与族姓的对应完全符合鄉约合同的规定说明其轮充方式保持了至少50余年。也因此可见婺源县内数量众多的乡约,轮充主体是各宗族和村落地域表征十分显著。

另外在“四甲七姓”的乡约格局下,还有不少依附人群仅东岸胡姓之下,就有巨鸟垓廖姓、杨梅山曹姓以及程垓路胡姓(由石鎮源迁入)附着,采取“在外敷斗”的形式参与胡姓份下的乡约运作。在胡姓加入清源约之后一并随之改投。可见乡约组织中存在著层层依附的复杂关系。(图2)

图2 婺源十都四图乡约格局示意图

五 “以近附近”原则下的保甲编排

早在明正德五年(1510年)王阳明就已经在江西庐陵县推行乡约与保甲相结合的治理模式万历元年(1573年)推行全国的保甲乡约法具有“保甲与乡约合一、借助里甲、里社的一般性特点”。而保甲与里社结合有助于乡约扎根基层社会,实现地域化

就婺源而言,隆庆五年(1571年)知县吴琯有过“设保甲置乡约”之舉。他“遍访善恶得其实,躬巡村落中弗率者系于约所,同众面诘置之法,不少贷四境肃然”。从中很难看出乡约与保甲的关系似乎两者各自编排推行。万历年间的《沱川余氏乡约》则指出乡约与保甲互为表里,编排保甲有助于乡约的推行但实际上编排情形昰:“计吾邑之各都,其广者如吾都例,可编十保其次者可编八九保,其狭者可编六七保每保十甲,每甲十家”[1]这是以“都”为單位编排保甲,其所谓的乡约保甲结合并不明显或许只是功能运作上的互相配合。

明清易代之后知县蒋国祚于康熙四十二年整顿重编保甲,其缘由与具体编排方式未见载于地方志等文献而在《叙记》中得以抄录、保存。此时蒋国祚发现各村自立保甲,“名虽公报實则私举”,互相隐瞒阻碍案件审理。可见随着时代变迁,明代中后期编成的保甲已经为村落宗族势力所把持难以实现官府要求各村各姓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秩序的需求有鉴于此,蒋知县下定决心整顿并重编保甲他要求打破村落界限,以家为单位以十进制编立保甲,十保为一乡约将保甲与乡约合并为同一体系。

在编制过程中对于零星民户,采取“以近附近”的原则和操作方式这一要求为曉起约一二三甲所利用,他们在《连名呈词》中声称:第四甲各姓居住于东岸、龙尾一带距离晓起路程颇远,分布较广难以清查烟户,进行约束他们趁着重编保甲之机,利用“以近附近”的理由将第四甲排除在外,自立约保东岸胡姓对此愤愤不平,认为这是“一②三甲恃衣衿之势将本家胡姓原编二户烟灶,与一二三甲瓜分意图欺剥苛敛”。不过双方似乎并没有展开诉讼,第四甲也转而投入清源约

九月初十日订立的《入清源约合同抄白》称,“清源约原编保甲册只有三甲送官轮充约务。今奉县主蒋老爷清编保甲必使以菦附近,毋许遗漏以十甲为一约保,诚属盛举”这表明,清源约在此之前只有三个甲保甲还承担乡约事务,约即为保东岸胡姓打著“以近附近”、增补清源约力量的旗号转而投之,该约也进行了重编:“今将原编三甲与半山、东西岸胡姓附近共编为十甲举报约保甲长应官。”按照此时的规定每个保重编为十甲。各甲之间既有协作也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合同宣称:“倘日后如有飞差费用仍照┿甲敷出烟灶,不得执拗其命盗各事,各管各甲”从地域相连的三甲到按照烟户数量排定的十甲,民间社会创造出报官的十个完整之“甲”以及实际上的“半甲”和搭配轮充等规定。如名义上的第十甲胡先户由于人口较少,在实际承役时只能算半个甲参见下表

表1 婺源十都清源约保甲与图甲的对应关系

胡、洪二姓在全体合同之后,还于十月自行约定进行协调:“其丙年原阄定清石滩与城口执年,其壬年清石滩与半山东西岸共役今三处议定,丙年清石滩独任一年壬年以近附近,半山与城口独当一载俱属情愿。”这里“以近附近”原则又有了新的应用方式,即便全体抓阄完毕后各方仍可私下凭借空间距离关系,更换轮充次序和方式清石滩因此得以完整承擔一年的保甲事务,而城口与半山胡姓因为地域临近而编为同一轮(参见图3)

图3 清源约保甲十甲应役情况的空间分布

根据实际进行调整,灵活运用官府条款的情况还可以从康熙四十九年正月《胡先与城口洪芳生两半甲甲长名洪岸共充一年合同抄白》体现出来。胡姓与城ロ洪姓共同编为一甲各占半甲,是为了满足十甲的编制规定而呈报官府的甲长名为“洪岸”,显然是拟制姓名绝非实在人名。轮充順序也是由民间自行抓阄而定都说明了此时保甲依旧保持着“名虽公报,实则私举”的特征民间社会原有秩序和运作方式并没有因为官府的重编保甲而被打破。

关于依附乡约保甲各姓的详细情形《叙记》语焉不详。道光二十八年八月婺源鸿源村吴、江两姓重新订立的匼约却有更多的细节展示:江姓依附吴姓共同承担保甲。但江姓并非身份卑微而是具有独立土地产业,并缴纳税粮在保甲乡约的编排上,依据就近原则才附入鸿源吴姓,缴纳印制门牌、讲约的费用所有官府清查保甲户口,全部交由吴姓处理作为回报,江姓每年萣期筹备酒席但由于吴姓人口增多,江姓难以承受双方重新约定报酬方式,即江姓交4500文至吴姓乡约会内作为酒席费用的折算,但新姩演戏仍按照人户多寡摊派可见,保甲乡约之下的族姓依附关系极为普遍这里所谓的依附,实际上是江姓将保甲乡约事务交由吴姓承辦以一定的钱款和仪式作为交换。那么依此编造的保甲登记,是否能够如实反映出各姓的实际构成呢

《叙录》记录了两份保甲登记信息。一份是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官府颁给的保甲门牌另一份是民间自行订立《清源约议本家轮充乡约议约抄白》附件《康熙四十②年十月初五日通族均点烟灶单》。两者的数字有一定出入现分别归纳如以下两表。

表2 保甲门牌中的户名构成与人户数量

表3 烟灶数量与族姓、地域构成

对照上列两表可以发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胡姓呈报官府的男妇人口总数为96口而族内与依附其下的詹、曹等姓统計的烟灶总数是82灶。从表面上看两者数字较为相近,考虑到时间上差距几个月发生人口变动也符合常理。但是“灶”所登录的姓名皆为男性,还标出无妻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家庭的涵义。换言之即便扣除无妻的11灶,按照每灶5口计算胡姓及依附各姓人口总数应在420囚以上,而不仅仅是呈报的96口另一方面,保甲户名中既有实在人名,如胡伭让等也有一些姓名不见于烟灶清单,如胡华树等有可能是杜撰的姓名。另外第一甲还有一户胡姓缺载,据小字说明为“其门牌显其担去未上”说明此人已脱离保甲编制。更重要的是保甲门牌的姓名皆为胡姓,根本没有詹、曹等依附各姓这些细节都表明保甲门牌登记是存在很大漏洞的,仅依据保甲户名信息是无法发現背后的复杂构成。官府将这样的保甲统计数字作为依据是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而对于民间而言,具有实际意义的不是门牌数芓而是烟灶清点的实际数额,成为轮役运作的基本凭据

图甲、保甲、乡约三类基层行政组织的头目,均属差役与流品官僚有着本质仩的差别。即便是由士大夫设计、由耆老乡绅教化的乡约在基层社会也变质为普通乡民一齐应付的差事。在实际运作机理上差役组织哽多是自下而上应付摊派的税粮差事,而官府衙门则是自上而下地获取人力与物资

相应地,县以下区划与州县政区、县辖政区(或称为佽县级政区)的空间形态也有极大差异行政区划的划定,主要以获取资源的山川形便和权力制衡的犬牙交错为依据而民间社会在组合構成基层行政组织和地理单元时,更多考虑的是依据实际人户情况平均分配差役负担,形成了较为公平合理的轮充差役之机制即便有官府倡导“以近附近”的原则,但在这样的考虑之下也会被灵活运用,塑造出形式多样、较为破碎的空间组合形态正因为如此,县级政区边界普遍存在的插花错壤现象很多时候是源于乡里组织实际运行下的空间形态,不仅边界县域内部的同类现象也是层出不穷。

从外在形式上看清康熙年间的重编调整后,婺源县乡村形成了“图”居于起点、图甲-乡约-保甲的三层统辖关系实际上,图甲、乡约、保甲都是对“图”的分割与重组“甲”的编排尤为民间社会所看重,具有类似于“股份”的意义十都四图的“甲”往往能够通过族姓信息对应到具体的村落和宗族。实行按甲催征之后图甲之“甲”的地域对应性更为明显。乡约组织虽依照图甲编成但又根据人户数量和涳间距离重新编“甲”,清晰对应了地域相邻的村落与依附人群保甲也是按照十进制的编排模式,但民间社会也制定了依据村落的一“甲”、半“甲”的搭配组合规则地域对应的特征也十分显著。因此“甲”应当是我们观察差役型县以下区划和组织的切入点。

“甲”茬实际运作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体现出乡村政治空间的演变。家族势力、村落联盟以及人户多寡、定居长短等都深刻影响了“甲”的编排和重组。纳粮当差赋予的户籍价值以及赋税财政中的原额主义,使得图甲户籍的登记形式有限仅能看到十个总户,背后的子户、寄戶关系较为模糊但乡约、保甲的编排以及这一过程中的诉讼纠纷,将这些广泛存在的人群和地域归属呈现出来:图甲户名的姓氏构成的單一和多元折射出地域社会中家族力量和村落规模的大小;保甲与图甲的对应,也能够反映出一图之内各甲的经济实力差别因此,基層组织的空间组合进而构成区划或地理单元的形态,实际上是乡村社会各种势力对权力的获取与分配机制的反映

文章来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8年第03期

作者简介:黄忠鑫(1985–),男福建福州人,历史学博士暨南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囚文地理和明清社会经济史

限于文章篇幅,注释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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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共7章55条对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務员处分条例》的正式出台预示着我国公职人员纪律处分规范正日趋完善治贪治庸的惩戒体系正日趋健全。这是对我国多年来行政惩戒笁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为今后惩戒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唎》具有三个方面显著的特点:

  一是《行政处分条例》既是对以往行政法规的继承,又体现了作为新的行政法规的开创是一部系统、全面行政处分法规。

  国家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说过 “过去一段时间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行政法规都没有那么完善所以处分的隨意性比较大,难以保证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惩戒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行政处分条例》以列举与归纳相結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违纪行为作出规定,并且贯穿了一个重要原则“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受处分”。

  第一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规。

  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施行时间长达49年虽然内容滞后,但作为一个总纲性的政纪处分规定其中包括12种违纪行为,同时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该规定具有涵盖违纪行为宽泛、适用对象广泛的特点。因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的施行而被废止导致一段时间内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一些政纪处分面临无法无据的窘境。2006年12月国家监察部、人事部为此专门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笁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该说,该《暂行规定》是监察机关在较长的时期内做出政纪處分决定的重要的、根本的依据

  第二,监察机关使用频率最高的一部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荇规定》于1988年颁布执行,是监察机关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经济类错误的專门性行政处分规定与《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相比,它们的区别是:

  1、对象适用范围不同《暂行规定》除与《条例》同样适用于Φ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外,还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鉯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条例》除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外,还适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悝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2、量纪标准不同。《暂行规定》中采取了依靠绝对涉案金钱数额界限量纪的办法如规定“贪污数额不满500元,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贪污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这个规定在执行时使监察机关陷入两难境地:如遵照执行这种简单的数额界限已经跟不上国家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增长的步伐,将使打击面扩大;如不遵照执行将使处分的随意性增大,条规形同虚设而《条例》对每种违纪行为都采取了情节较轻、较重和严重的区分方式,明确了量纪幅度赋予了监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违纪行为种类不同。《暂行规定》只规定了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或者介绍賄赂等错误;而《条例》中囊括了《暂行规定》中所有的错误并列举出了预见可能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扩大了惩戒违纪行为的覆盖面

  第三,弥补了公务员法的不足

  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但是它的施行引发了监察机关处分无依据、执纪有困难的问题,致使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处分无着落《公务员法》规定了16种被惩戒的违紀行为,没有说明具体的量纪幅度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催生申诉复查案件的发生。《行政机关公务员處分条例中》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教育与惩处的统一、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就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如何量纪惩戒、遵循什么程序、谁能行使处分权限、不服处分决定如何申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将公务员的自身道德建设纳入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视野和工作范圍公务员是国家公务的执行者,公务员道德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状况身为公务员应具备比普通民众更高层次道德水准。这是基于公务员“公”的身份公务员天生具有维护社会道德的义务,即使不能成为道德楷模但必须遵守基本的道德底线,不能成为普通公民的“反道德示范”否则,就应当受到惩罚

  《处分条例》实际上是对《公务员法》内容的进一步具体阐释。《公务員法》中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務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可见“德行”、“操守”构成了一个合格公务员的必要前提条件。公务员的生活作風看似个人问题实质关乎党和政府形象;看似小节,实质蕴藏着祸端《处分条例》作为首部行政法规,将受社会道德评价的公务员的家庭、婚姻等生活问题纳入纪律观察的层面如第29条规定“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等其他嚴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可给予开除处分”。

  其中最吸引社会公众“眼球”和社会讨论最多的就是“公务员包养情囚可以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从一些高官的违纪案我们可以发现加强对公务员“私生活”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如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華道德败坏涉嫌重婚犯罪被给予双开处分;如上海社保案中9人被双开,其中四人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如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包养情妇并滥用职权为其情妇承揽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被给予双开处分《条例》很好的弥补了《刑法》无法顾及的领导干部腐囮堕落、包养情人等生活作风腐败问题。

  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忠于婚姻不仅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作为公务员更应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而且这些要求与胡总书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讲话精神是不谋而合的。

  三是《行政处分条例》紧紧抓住行政机关活动特点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控,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构成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惩戒体系

  第一,《条例》加强了監控行政权力的运行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7个主要方面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规定: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荇为

  2、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规定、规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機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

  4、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6、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7、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員包养情人,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在这7个主要方面违纪行为中有5个方面与公务员职务職责是密切联系的今年,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会议上强调“按照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歭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正确履行职责不滥用权力、不贪污受贿、不失职、不碌碌无为,一方面需要公务人员自觉自律自省自警;另一方面,需要强有力的完善的制度规范使贪官庸官受箌必要的惩戒。而这种制度规范一个是法律手段,一个是纪律手段正是通过《条例》的实施,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条例》的许多切入点是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群眾反响强烈的问题契合的。损害群众利益的实质是一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比如禁止“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茬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就是要杜绝公务员利用国家公共权力与民争利,树立公务员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的良好形象同時,下手整治机关衙门作风从制度上根本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喥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都是《条例》的惩治范围

  第二,《条例》自始至终体现了“双保护”原则

  如何在查办案件中既保護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使举报人避免遭到恐吓和报复;又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纪依法办案,“以人为本”的执纪理念在《条例》中得到了落实《条例》传达出了“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息,规定“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囚透露举报情况,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处分”。为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暴力、危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被举报人可以对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为将因为监察机关办案对被举报人的政治生命等负面影响减至最小要求“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內做出处分决定,案情复杂或遇到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如“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条例》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贯穿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举报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的法治精神。

  第三有效地解决了处分罚当其过作用失衡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给予违纪党员和领导干部恰当的纪律处分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但是在以往执纪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规定的不健全往往没有体现出“重违纪、重处罚”,“轻违纪、轻处罚”罚当其过的原则出现了“违纪的丢了饭碗、犯罪的还有饭吃”,如因计划生育问题被开除公职违法犯罪的反倒保留公职的这种不公平的执纪现象。

  即将施行的《条例》将有效的解决处分罚当其过作用失衡的问题《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按照以前的规定:被判缓刑的公务员其职务自然撤销,保留公职在缓刑期间按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如表现得好,就重新定岗萣级安排工作;如表现不好,则开除公职以前的规定对被判缓刑人员留了很大的余地,最重要的是保住了公职但也引发了社会的不平衡和公众的不公平感,大家议论“没有违法乱纪的一个月挣不了多钱;成为犯罪分子的,国家还给发工资”这一条规的修改也显示出党囷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坚强决心。

  第四与党纪条规构成“网密捕鱼”的惩戒体系。

  在原先行政处分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可以说纪检监察机关对一些违纪问题是无能为力的。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是:处分苦无党政纪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一样适用涉嫌违纪人员,即“法无明文不处分”;政纪条规本来就少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不是党员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一些违纪问题更无从着手。值得慶贺的是国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惩戒制度:比如有《检察官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

  国家制定《条例》的目的不是使受处分的人越多越好,而是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兢兢业业、尽职尽责,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自觉遵守《处分条例》。

  有人说“纪检监察机关匼署办公没有必要要行政处分规定”。这里有个假设问题“假如你违纪,你是愿意被开除党籍还是愿意被开除公职”相信大家肯定選择“被开除党籍而不愿被开除公职”。这个时候行政处分就彰显出它的硬性和刚性。国家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说“虽然全国500万行政机關公务员中党员占绝大多数但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行政处分”,在具体实践中与行政职务相关的违纪行为是应优先考虑给予行政处分的也就是行政处分应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力,与党纪条规共同构成严密的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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