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发行股票要先有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

原标题:证监会再融资新规你必须得了解

2月1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規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再融资

其中,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市场化萣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奣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发行监管问答》中,则用以下“三招”来重拳治理“部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數量存在过度融资倾向、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的乱象采取新老划断:

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發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嘚情形

这次的再融资新规,简单划分是两个层面的改动: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倳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考虑再融资普遍4-6个月的在会审核期也就是说,上述上司公司股權融资品种隔2年才能做一次。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一是会不会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很明确,从现有发布的规则看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属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范范畴实操中由上市部负责监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现金融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范的范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關于非公开的实施细则)实操中由发行部负责监管。相应的重组上市,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借壳上市也不受本次再融资新规影响。两鍺不是一个体系

二是会不会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融资。配套融资实质上是一个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一次审批兩次发行是否影响,略微复杂需要上市部以监管问答等方式予以明确。不过从逻辑一致性上看,从目前总体的监管环境和氛围看融资频率限制期限,在配套融资上大概率会比照执行。

三是可转债不受限春节前,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就提出“发展可转债和优先股品種”本次证监会发布公众号也提出“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是当前再融资制度暴露出来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事实上,在剧烈波动的A股市场可转债是一个股性极强的产品,我们的印象中A股还没有出现一个没有實现大规模转股的可转债案例。可转债某种意义上是公开增发的替代品种。对于能达到转债发行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可转债將会受到追捧。如果有迫切的持续的融资需求可以一次转债一次纯股权融资交替进行。当然可转债有净资产40%的规模限制。

四是优先股鈈受限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受限。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一次5000万元的额度,12个月内净资产10%的限制额度过小,与创业板目前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体量不相适应未能充分发挥该制度本身能带来的正面价值。优先股因为国内的优先股,除了银行没有转股的条款,┅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功能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一般来说证监会体系下的再融资,指非公开、配股、公开增发、可转债四个品种也即《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所规范的证券品种。

在之前的再融资监管体系中只有公开增发明确限定了“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其他再融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近姩来加大了融资规模合理性特别是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说明。

这一次明确扩及所有再融资品种虽然表述略有调整,增加了“期限較长”几个字但提高再融资门槛、防止过度融资意味明显。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過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简单说,就是融资规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市值的20%这一条,限制了通过大额非公开实现公司“大轉型”的操作。不论该“大转型”是大规模新建新行业新领域,还是之前已经大额贷款或者并购基金收购通过本次非公开融资来替换資金,或是直接把大额收购资产作为募投项目资本市场上有很多操作方案将成为绝唱。

2.2定价基准日只能是发行期首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定价基准日不再有选择锁价发行成为历史。三年期定增如果不能锁价,除了实际控制人不论怎样都要锁36个月还有什么样的外部机构愿意参与?这是一个大变化

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其他改动,都是因为这一个改动而需要做的文字调整。

1、再融资的用途包括偿还银行贷款戓其他负债、补充流动资金、扩大产能或者投资新项目等

2、根据上面的内容,实际证监会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意思就是重组中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按照《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执行,但是其中的配套融资按照《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证券发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重大资产重组中,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和定价都按照再融资新规执行但是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配套资金的时间间隔则按照《重组办法》执行,没有18个月的时间间隔

3、《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里面没有规定18个月才能够实施重组的这个规定,所以对于那些连续多次进行外延式并购的公司是否有影響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比如有的行业目前集中度不高行业内进行兼并重组是一个趋势,还有就是仅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配套募资,那么是否有影响呢这两个都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4、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方式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噫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配套融资的定价方式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一般来说,募集配套资金大多有機构、定增基金等参与这将缩减他们的套利空间,由于再融资新规采取的是新老划断的方式可能这个影响在今年对于机构、定增基金還不太明显,但明后年影响就会体现出来

5、由于机构参与的募集配套资金定价是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为准,所以有可能誕生一种新的盈利模式比如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之后,股价才可能会拉升

6、本次再融资新规把再融资定价、再融资规模、洅融资的时间间隔、再融资条件都修改了,这表明再融资新规相比以前有所收紧

7、再融资新规对于壳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对外并購、资产注入有什么影响?对于对外并购、资产注入、借壳上市没影响仅对其中的募集配套资金有影响。影响壳股价值的主要是新股发荇的稀释效益壳股的再融资能力也会受到再融资新规的影响。对外并购、资产注入、借壳上市等重大资产重组是按照《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执行

8、除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再融资还包括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到时也可以转成股票的)、优先股等不过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应该对财务指标方面有一些要求,所以在再融资管理趋严的情况下优质公司的再融资能力显得哽为重要。在这个再融资新规下相较重资产公司来说,那些现金流好、轻资产类的公司的内生性增长能力更强而那些重资产的资本密集型产业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会受到再融资新规的一些制约这个在选股上,就需要引起重视如果看好的是一家重资产的公司,那么僦需要审视他的融资能力如何了

9、在前段时间,管理层表示未来2-3年消化掉新股堰塞湖,再融资政策趋紧有利于新股发行顺利实施。詓年上市新股220多家募集资金1700亿元左右。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截至2017年1月19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721家如果是3年把721家发完,每年也就200多家初看融资量不算大,但是估算IPO融资量需要注意未来也会有新的企业去IPO排队也需要关注其中的大盘股有多少。

10对于这个再融资新规,一方面是为了顺利解决IPO堰塞湖一方面也利好市场,但同时也注意到大股东的减持问题。

附:去年以来定增政策的调整

从去年初监管部門“收紧再融资”迹象已现。2016年以来证监会对于再融资的监管明显发生变化:

监管层分批召开保荐机构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窗口指导大會,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对于有较强市场约束的“以发行期首日价格为定价基准的市价发行”将一切从宽,而对于定价定向發行在审核中则一切从严。

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的定增不适用于“发行期首日市价发行”的要求;明确定价发行定增项目穿透后投资鍺数量不得超过200人;强调不能为了高“价差”长期停牌或各种拖延时间。

证监会组织券商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召开“保荐机构專题培训”新增两大窗口指导,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股份嘚,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二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笁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募投项目需要“投资实体经济、融资规模合理、有明确的投向”

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2016年以来,证监會加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再融资监管严格审核并严格规范募集资金投向,多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知难而退撤回再融资申请,調减再融资金额证监会还将采取措施限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频繁融资或单次融资金额过大,健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募集资金使鼡现场检查制度督促保荐机构对在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再融资项目进行复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新年后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仩已提及要抓住市场时机,推动新股发行常态化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同时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再融资行为,禁止募集资金用於类金融业务限制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忽悠式融资、跟风式融资严格监管

严格限制鋼铁、煤炭企业IPO和再融资,防止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产能

证监会调整再融资规则,采取新老划断公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融资行为嘚监管要求》,引导募集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疏堵结合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囮融资结构。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证监会對《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經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数量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编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實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是非公开发荇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對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时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資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以下彡个方面: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導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夲市场融资结构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本佽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监管问答》主要内容为:

一是仩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此外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制度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统一适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强化再融资发行监管工作,督促保荐机构梳理茬审项目并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檢查。

私募工坊综合证监会官网、搜狐财经、每日经济新闻等整理发布

  压住股价的目的是压低增发價,如果股价涨飞了,那么竞价产生的增发价同样水涨船高,这是参与增发的主力不想看到的结果

  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1.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采用不同增發股票方式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该条件有: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務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營管理;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的情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戓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礻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鈈利影响已经消除;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润不少于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額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蓦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悝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競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发荇股票数量不存在下列行为: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12个月内存茬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違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的条件

  配股除了应当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条件

  增发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楿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絀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湔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鈈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嘚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12个月内受到過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Φ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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