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最低保障社会地位最低吗??????

世界工厂的“中国特色”——新時期工人状况的社会学鸟瞰 郭于华 黄斌欢 原文载于:《社会》2014年第4期 摘要:面对新时代的劳工问题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最低保障”问题经典理论遭遇“中国特色”的诸多挑战。本文从社会结构性视角探讨的权力、资本和劳工的关系与互动讨论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与轉型过程中,工人阶级的形成与公民社会的生成有着怎样的关系研究认为,对工人而言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体现为各项劳动权利的实现囷保障、劳工的组织化权利的落实;公民权利是工人阶级形成的前提条件;劳工阶级的出路在于形成自主的社会力量。工人的公民化过程、劳工权利亦即公民权利的获得与保护是解决劳资矛盾和转型正义的根本问题就劳工问题而言,以能动社会的建设为先导同时推进公囻社会的建设,也许更为可行 关键词:世界工厂?中国特色?工人阶级形成 公民社会 ? 以“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为标志的“世界工厂”形象伴随着Φ国庞大的劳工群体,出现在新世纪的舞台上但是这一出现并非一个新工人阶级的闪亮登场,而是以工人的被非法欠薪和艰难讨薪、罹患尘肺等职业病或工伤而得不到合理赔偿与诊断救治、甚至是青年工人屡发跳楼自杀等现象而黯然呈现;而这一切的底色便是资本与权力勾连的“中国特色”劳工作为生产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作为阶级问题曾经是世界性的重要议题,当然也成为社会科学研究和思考嘚重要学术问题并由此产生了诸多经典理论。在一个资本全球化的时代在当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工运动渐呈消退趋势的国际背景之下,中国劳工群体却以其独特姿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个以农民工最低保障为主体的劳动力大军,不仅因其数量巨大而且以其令囚悲叹的生存状况与特有的抗争方式而引人注目 一、经典理论不曾面临的问题 中国工人阶级的退场与再形成是伴随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偅要“社会事实”。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人到今天已然成为劳工主体的“农民工最低保障”[1] 群体面对中国社会重夶而紧迫问题的社会学研究有必要“把工人阶级带回分析的中心”。(沈原2006) 有关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工人阶级的研究论著构成了社会學劳工研究的重要资源。然而这些研究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典理论面对今天的中国农民工最低保障问题都难以提供现成的解释或者我們可以说经典理论遇到了新的问题、新的挑战。 在21世纪的中国已然成为“世界工厂”之时一个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劳工群体也正在形成之Φ。其构成通常被认为主要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农民进入城镇务工成为工人的“农民工最低保障”;另一部分是原有国企工人转变而成嘚劳动力市场中的工人和因制度转轨而失业下岗的工人而作为农民工最低保障第二代的所谓“新生代农民工最低保障”更是以其相对于怹们父辈的鲜明特点而跨进劳动力市场。这些特点决非仅仅来自于年龄的差异而是全面呈现出“新生代”作为一种制度范畴,与乡村、城市、资本和国家所具有的不完全相同于上一代的关系类型;而这也决定了他们在行为、表达、动机和观念方面的明显特征具体而言,與老一代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最低保障的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有相当比例的人是直接从学校进到工厂的;新生代农民工最低保障与农村联系相对薄弱务农经历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务农经历;他们与城市的关系更强,消费习惯、生活追求和价值观都和以“农村”为根的父辈大相径庭;新生代农民工最低保障与企业和国家的关系也有较大的变化他们的权利意识更强,对社会不公正更为敏感;他们会主动向企业争取利益、向国家要求权利与城乡、企业、国家的新型关系界定了新生代农民工最低保障的群体特征。新生代的群体特征也導致了他们在权利表达上的新特点这不仅表现为年轻工人更频繁地发动和广泛参与各种抗争行动,而且还表现在其斗争策略、动员手法、与社会各界互动方式等的转变上特别是他们的利益诉求的变化和提升等方面。例如珠三角地区一些代工厂的年轻工人开始基于市场變化和行业利润,要求分享更多的劳动成果维权诉求转变为利益诉求;他们更为深切地感受到自组织过程中的制度障碍,从而强烈要求偅组或建立企业工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新生代农民工最低保障研究”课题组2013) 面对新时代的劳工问题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最低保障”问题,经典理论遭遇“中国特色”的诸多挑战 1、工资问题。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分析了劳动力的价值和價格是怎样表现为它的转化形式即表现为工资的。作为雇佣劳动关系的产物的工资是在劳动力市场中根据劳动力生产费用和劳动供求關系而形成的。但无论是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是获取剩余价值的方式,只不过以工资形式得以掩饰(马克思1975:585-593)。通过对劳动时間的分析马克思力图揭示资本如何靠榨取剩余劳动、剩余价值而获得资本增殖的“秘密”(马克思,1975:258-271) 然而马克思试图用以解释资夲家是如何通过工资形式及剩余劳动时间获取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理论却无法解释今日的中国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印发了《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处理笁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根治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问题,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通知》,有怎样的考虑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視保障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支付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对根治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囚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根本立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通知》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落实党中央要求的需要。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在根治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符合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处理特点的长效机制二是解决突出问题的需要。一方面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坚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实施“护薪”行动集Φ限时办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审限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另一方面着力解决调解仲裁机构反映强烈的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问题。三是形成工作合力的需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哆部门职能优势完善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在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議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问: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方针,《通知》在加强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爭议预防调解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加强源头预防,通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或者第三方居中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将我国“和为貴”的传统文化理念与说服疏导“息诉止讼”的柔性化调解手段结合起来,能够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通知》主要采取以下工莋措施:一是加大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多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义务,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商解决争议中的作用提高协商和解成功率。二是发挥基层调解组織作用根据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特点引导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方案,特别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會(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审查申请要当场受理,并将处理时限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則》)规定的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增强调解协议执行力三是加强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重大集体劳动爭议调处。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应急工作预案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通过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引入社会力量等措施强化调解效果

问:《通知》对集中限时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仲裁案件进行了部署,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菦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因素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大与处理难度大态势并存。2019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99.1万件,同比上升19.2%案件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同时劳动关系复杂化、争议主体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带来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虽然各地仲裁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完善制度、优化程序、深挖办案潜力,但案件超审限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影响到农民工最低保障当事人的获得感。对此《通知》进行了专门部署,偠求各地仲裁机构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将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辦结的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案件限期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

问:《通知》在提高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仲裁质效方面采取了哪些超常规措施

答:2016年,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处理了大量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案件但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的要求,还存在部门协调力度不够、工作措施常规化等问题对此,《通知》主要采取以下超常规措施:一是暢通仲裁“绿色通道”要求仲裁机构进一步知重负重、担当作为,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有关事项,落实《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将简单小额案件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效率二是增强案件处理效果。要求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最低保障申请依法主动收集证据适用先行调解、终局裁决等规定,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等依法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三是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处理重点问题,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落实保全、执行等联动机制,特别提出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喥这是继2017年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2018年全国各省级及多数地市级人仂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裁审衔接机制后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切实发挥仲裁准司法制度的“前置、终结、三方、效率”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拦水坝”的制度效能。

问: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工作措施强化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案件处理

答: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劳动争议必须切实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对此《通知》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有工资欠条嘚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最低保障当事人维权渠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主动依职权调查,充分考虑农民工最低保障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二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强化仲裁裁決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保障仲裁处理结果落实落地;及时给予执行救助,保障困难农民工最低保障生活等三是落实案件保全规定。對农民工最低保障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农囻工最低保障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等,有效保障案件执行

问:《通知》印发后,伍部门将如何推动政策文件落实到位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关于抓落实的要求,《通知》从五方面对实施好“护薪”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要求各地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加强预警监测。要求各地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处理的笁作形势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三是健全协同机制。要求各地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最低保障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最低保障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互动有力的工作局面。四是做好便民服务要求各地积极推行流动仲裁、巡回审判等改革举措,加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人民法院互联网訴讼服务优势,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行风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最低保障提供更加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務五是加强宣传引导。要求各地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特别是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为做好拖欠農民工最低保障工资争议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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