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带几个疯狂农民工工包的干电,要不来钱,政府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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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福皇庄村房东电费涨到1.5,政府要减轻农民工的负担,挣得钱都交房租和电费了,还让我们活不,政府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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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给个正面理由,让我死也不死个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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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谁维护、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谁维护、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作者:陈寒鸣&&&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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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谁维护、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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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弱势地位的雇佣劳动者合法权益最易受到侵害,而农民工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更普遍存在。如何切实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早在年间,我们在报刊上就读到了这样的报道:
石狮市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千“打工仔”“外来妹”讨回公道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劳资矛盾的疏导工作,依法维护“打工仔”“外来妹”的合法权益。从1991年至1994年受理劳动报酬纠纷案件1004件,全部审结并执行完毕。其中37%的案件在当事人起诉当天审结,90%以上的案件7天内审结执行,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十几个省籍的8000名“打工仔”“外来妹”讨回了公道。
石狮市现有人员27万,外来常住人员22万,其中17万系“打工族”。石狮市人民法院根据打工人员文化低、生活困窘、流动性大,对打官司拖不起、等不得的特点,依法制定了快速简便的审理方式,实行立案受理、执行“三优先”,规定一般案件当天受理审结,当天执行;复杂案件7天内审结执行完毕。
石狮法院审结的1004件劳动报酬纠纷案,原告大多是外地的“打工仔”、“外来妹”,而被告都是当地的个体、私营或外资企业的业主或包工头。原告也被告之间多数未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雇佣期限、工资额度、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劳动报酬给付方式,均凭双方口头约定,随意性大。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较难审判。石狮法院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秉公执法,均及时立案受理。
石狮市人民法院在认真做好案件审理的同时,还积极与劳动、工会等部门配合,结合审判活动,组织个体、私营或外资企业的业主或包工头参加庭审旁听,以案讲法,促使他们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普及有关法律常识,为10万“打工仔”“外来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他们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违法违纪现象突出的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建筑、饮食服务行业加强经常性的劳动法纪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和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了企业和打工人员的广泛赞誉。
(见日《人民日报》)
这是人民法院在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所做的努力。那么,在当前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如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请看昆明市总工会是如何依法为因工致残的壮族打工仔沈占峰打官司,而且一打到底,直到打赢的报道:
工会为打工仔讨回公道
本报记者& 何金武
一案牵动众人心
日,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县人民法院正在举行伤害赔偿执行仪式。庄严的审判大厅里,审判长宣读完毕民事判决书,一脸伤疤的沈占峰双的接过法院代为被告安宁县电安化工厂、昆明合成洗涤剂厂赔偿给的各种费用元,“噗通”一跪在市总工会领导的面前,满含热泪地感谢道:“我一个打工仔能打赢这场官司,合靠工会为我作主,为我讨回了公道!”
沈占峰及其家属还给市总赠了块匾,上写:“为民作主,伸张正义,恩重如山。”
沈占峰既不是正式工人,也不是工会会员,与市总的同志非亲非故。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仔,在走投无路的时刻找到工会,靠工会依法打赢了这场官司,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连日来,昆明市总来访、来信、来电不断,纷纷赞扬市总为工人撑了腰,争了气。
副省长赵淑敏在听了省总的汇报后说:“昆明市总工会为工人打官司这件事非常好,打出了工会的知名度,提高了工会的威信。今后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就会想到还有工会,还有个‘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倪志福闻听此事后,给全总打电话说,昆明市总工会敢于依法为工人打官司,而且打赢,为职工办了一件大好事。这种敢于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值得各级工会干部学习,同时也必将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反响。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
一个因工致残的打工仔要求工会作主讨回公道,昆明市总为何毅然受理,不收一分钱,费尽心血依法为他打这场官司?市总工会主席尹绍源、副主席杨丽等人是这样说的:工会是职工之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干部的天职。打工仔也是工人阶级的一员,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992年7月中旬,刚满20岁的壮族小伙子沈占峰经人介绍,从家乡滇南砚山县者腊乡来到安宁县电化工厂打工。8月7日下午,沈占峰被指派到随厂里的汽车到昆明合成洗涤剂厂拉运硫酸。就在放酸过程中,陈旧的输酸管突然断裂,顿时,沈占峰和驾驶员张兴富被裹在酸雾中,张兴富立即找了沙龙头冲洗,毫无经验的沈占峰满脸溅满硫酸,身上的衣服被烧得吱吱作响,周围的的人见状,急忙把他拉到水龙头前冲洗。随即,又将他和张兴富送往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烧伤科抢救。经医院检查诊断沈占峰伤情:烧伤面积达39%、深度2至3度,眼烧伤,面部畸形,又鼻翼缺失,张口受限,颈部疤痕增生挛缩,颈椎活动受限……
沈占峰的伤情如此惨重,电安化工厂厂长孙嘉文到医院只为沈占峰押了一张500元的支票,便扬长而去。
出事15天后,沈占峰的父亲和姑母得知消息即从家乡赶到医院。此时的沈占峰满脸裹满绷带,已无法辨认。家人心急如焚,多次到电安化工厂找厂长孙嘉文,可这位厂长却和他们捉迷藏。
日,沈占峰还躺在医院病床上,眼部刚做过一次手术,两眼还蒙着纱布,身上还插着输液管,却收到了厂长孙嘉文向法院起诉他的传票。起诉书以沈占峰、张兴富为事故责任人,给厂里造成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二人赔偿工厂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医院同时也收到电安化工厂的一份公函,声明不再支付沈占峰的任何费用。
一个企业,在自己的工人因公致残后,不仅不尽力照料,想办法妥善解决问题,反而将伤残之躯推上被告席,天理何在?良心何在?沈占峰的父亲和姑母一连上访了25个单位和部门,但沈占峰依然是被告。
11个月后,日,沈占峰的亲人抱着一丝希望来到昆明市总工会找到副主席杨丽同志,在听完诉说,看了所有材料后,杨丽副主席当即表示:沈占峰的事工会管定了,而且一管到底。杨丽随即向市总党组作了汇报。党组认为:这是一件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工会要视为典型事例来抓,并决定由杨丽负责此事。从此,市总成了沈占峰的代言人。
理直气壮撑起法律之伞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真正做起来确需要付出极大的勇气、耐心和忘我的牺牲精神。昆明市总的同志从受理此案的那天起,就忍着冷遇、委屈、顶着压力为沈占峰讨回公道而四处奔走。
杨丽随身带着沈占峰的材料和伤前伤后的照片,多次找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她对有关领导讲:假如沈占峰是我们自己的孩子、兄弟、亲朋好友,你们会怎么想?在工会内部,她多次要求大家按“受职工之托,忠职工之事,解职工之难,暖职工之心”的职业道德,以深厚的感情来对待这件事。有关人员仅到安宁县调查取证就跑了30多次。
1993年6月底,转机出现了。自知理亏迫于受害人支持者的压力,电安化工厂厂长不得不向安宁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准其撤诉。
难道厂方撤诉此事就完了吗?沈占峰因工致残,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和一家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蒙受的磨难和冤屈,沈占峰今后该怎样生活等等这一切,厂方怎能一推了之?
为依法维护沈占峰的合法权益,日,受沈的委托和市总的指派,市总律师杭娜担任了沈占峰的诉讼代理人,向安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安宁县电安化工厂,要求该厂赔偿沈占峰的全部损失。8月9日,安宁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沈占峰诉安宁电安化工厂要求赔偿案。
法律是公正的。安宁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过程中,对案情进行了周密的调查,依法办案。
日,安宁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历经两年一个月折磨受冤的沈占峰由被告变为原告,蛮横无理的孙嘉文坐到了被告席上。因昆明合成洗涤剂厂的输酸管爆裂造成事故,故该厂被追加成共同被告。
在激烈的法庭调查、辩论中,被告安宁县电安化工厂辩称:沈占峰不是本厂正式聘用的工人,不是工伤,只愿承担部分责任。昆明合成洗涤剂厂认为:本厂无过错,只愿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市总律师杭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一年多来的调查,用确凿有力的事实证据一一驳斥了被告。她说:沈占峰作为电安化工厂招收的工人,在玫领取了工资、劳保用品,并已上了17天的班,与厂方已发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沈拉酸是受厂里指派,在装酸过程中被烧伤纯属工伤;厂方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因此,一切损失都应由厂方负责。在事实面前,被告无言以对。11月8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即昆明合成洗涤剂厂、安宁电安化工厂赔偿沈占峰住院26个月的医疗费、住院费、整容费、伙食费、亲属看望车旅费、伤残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其中洗涤剂厂承担60%,电安工化厂承担40%。
日是此案判决的最后上诉期限。法院未接到原、被告双方的上诉请求,判决正式生效。
苍天有眼,这场官司终于打赢了。这苍天不是上帝,是法律,是正义,是敢于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是公正执法的人民法院,是关心和支持沈占峰讨回公道的人们。就在判决生效的那天夜里,沈占峰的父母和姑母又找到市总副主席杨丽,长谈到深夜,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工会,真正是值得信赖的“职工之家”,职工靠得住的靠山。
新年伊始,人们期待已久的《劳动法》已正式实施,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任而道远,需要我们工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付出极大的勇气、心血和忘我牺牲的精神。但愿沈占峰事件不要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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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日《工人日报》)
昆明市总工会的同志做得不错,为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尽了责。但像沈占峰因工致残这样一件简单明白的工伤事故,从日发生,居然千回曲折,黑白颠倒,千争百斗,直到日才告了结,而以两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也只是让受伤者得到了一点经济补偿而已;对于那个昧尽天良、反咬受伤工人一口的厂长只是迫使他撤诉,其诬告罪为什么无人再问了?至于石狮法院为八千“打工仔”“外来妹”讨回了公道,但石狮市何以会普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其根源性问题究竟解决了没有?
还有这几年出现的“义乌模式”,亦表明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还是做了些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
工伤不赔偿、工资拖欠,被视为劳资纠纺中的“火灾隐患”
义乌市尝试破解农民工难题
本报记者& 刘声
马拉松式的推委何时才有结果
9日15日,记者在浙江省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见到义乌花溪乡农民工虞修明。
回忆起8年前的受伤经过和5年来的维权之路,瘦弱的虞修明情绪激动,便咽得几次说不出话来。
日,虞修明与工友在六楼安装电梯时,齐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工友当场死亡,虞修明重伤。一年后的8月10日,他被义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六级。
从此,虞修明“恶梦”连连。他撑着伤残的身躯,踏上了维权之路。他向3个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4次申诉,4次失败;5次向法院起诉,5次无果而撤。虞修明实在想不通,执法、司法部门之间马拉松式的推委、踢皮球,自己的工伤赔偿案什么时候会有个结果。
直到2002年5月,在老乡的提议下,虞修明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找到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中心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开展调研,今析案情,寻找法律依据。随后,虞修明向义乌市法院提出了诉讼,维权中心还委派工作人员为虞修明免费代理。一年之后,虞修明终于看见了曙光:义乌市法院判决虞修明胜诉,要求电梯公司支付虞修明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元。
据义乌市总工会副主席赵岚介绍:“目前农民工遇到的主要是两类问题:工伤不赔偿、工资拖欠。”由于人地生疏,外地农民工面对当比有钱有势的资方老板,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江西省贵溪籍农民工张龙米,7月29日来到义乌一家酒店的工地找到“敲砖”的工作,说好8月25日完工领工资,谁知包工头24日就跑掉了。因为是临时工,没有劳动合同,劳务市场、劳动监督大队都说管不了。
就在张龙米走投无路时,经人指点,他来到义乌市总工会的职工维权中心“试一试”。没想到,这想到这里的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了他们。很快,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找到负责该工程的装潢公司绍兴籍经理,告诉他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年最新颁布的文件规定,在色工头跑了的情况下,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耐心调解,最后成功要回张龙米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
采访中,一名被老板恶意欠薪22600元的37岁外地农民工,在拿到通过维权中心讨回的工资后,哭着对记者说:“两个孩子要上学,妻子要看病,如果连总工会都管不了,我可能会采取一些极端行为,因为实在被逼得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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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每年劳动纠纷的案件超万件
义乌市拥有全国最大的小商品市场,成交额连续13年居全国各大专业市场榜首。职工队伍庞大,当地户籍人口68万,外地人口超过80万,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126个国家和地区。“由于义乌市场经济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经济关系的变化更为深刻,劳动关系更加复杂,碰到新情况、新问题比其他地方更多、更早。”义乌市总工会主席陈有德说。
据介绍,从1997年开始,义乌市每年劳动纠纷、劳务矛盾案件均超万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共同努力,这些纠纷有70%左右得到解决,还有30%左右因维权成本高、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出现过职工跳楼、老板被杀等恶性事件。当地政府将这些未能解决的劳资纠纷形象地比喻为“火灾隐患”和“定时炸弹”。
工会组织面临内外两方面压力。陈有德告诉记者:“从义乌市总工会来说,50年代初,义乌全县职工只有6000余人,县工会干部编制8人,如今全市务工群体60万人,而市工会干部编制只有7人。尽管全市的镇和街道都建立了工会工作委员会,但由于缺专职干部和工作经验,维权工作难以到位。”
“在许多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往往受制于企业主,工会工作往往停留于‘活动型’层面,‘唱歌跳舞,发发戏票’,‘开会搬凳子,打球吹哨子’,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工会面临‘失语’的窘境。”
据当地工会干部介绍,一些外来务工人员转而依靠地缘关系形成的组织,甚至采取极端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在义乌,“安徽定远帮”、“江西玉山帮”、“浙江衢州开化帮”等农民工的自发组织一度十分活跃,一些恶势力也乘机组成非法组织,强行向外来工索取保护费,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随着产业民工的发展,必然会形成这样一个空间,如果工会不去占领,其他一些帮派性的组织就会来占领。”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秘书长陈源对记者说。
2000年10月,义乌市总工会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借力”维权的新路,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成立。这个中心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中心的主管单位是义乌市总工会,业务上接受“公、检、法、司”的指导。基层工会入会后,职工就成为该中心的自然会员。到2002年初,组建工会的企业已有2354家,各镇和街道办事处也建立了13家工会联合会。一个完整的工会组织网络在义乌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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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外来工合法极益
据陈有德介绍,“义乌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把工会法律援助融入市法律援助体系;与律师事务所挂钩,复杂、疑难案件由法律事务所与维权中心共同办理,市总工会提供案源,在营业收入中按比例提成,作为维权中心的工作经费;建立工会跨地区联合维权工作站,实现与在义乌务工者输出地工会的合作,切实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
职工维权中心成立后不久,便将“定远帮”、“开化帮”等顺利过渡到工会组织中来,民工选举了他们自己的工会主席。
几年来,职工维权中心共受理投诉案件3434起,调解成功率达91%;接待集体来访283批5314人次;接听维权热线并回复法律咨询电话2582人次;阻止和化解群体性恶性事件29起;免费为职工出庭仲裁代理113起,诉讼代理114起;共为职工追讨工资及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维权中心还承办了由市民援助中心、市信访局、市残联、市妇联等单位转交案件68起。
“在全国出现民工荒的时候,义乌却不愁用工问题,让当地许多企业主感到,工会工作到位,减少了纠纷,促进了企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赵岚说。
采访中,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坦言,工会维权模式虽然很好,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由于我国《劳动法》不少条文规定不够明确,该法与劳动部门之后颁布的一些条文相互矛盾,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另外,法院判决执行难也是一个问题,一些工伤事故发生后,小企业主以无钱支付赔偿为由,让判决书迟迟不能生效。
9月16日,记者在采访中遇到江西姑娘王细娥,面容娇好的她前年11月因车间失火,被严重烧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本来医院能一个月治好的皮肤烧伤,因企业主不愿承担医药费而贻误治疗,造成她右胳膊、右边身体大部分皮肤至今被厚厚的伤疤所覆盖,让人看了触目惊心!
据职工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王洽清介绍,王细娥的案例明显在法院能够胜诉,但目前最担心的就是她所在企业的企业以小本经营、无力承担6万多元的医药费为由,让法院的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据记者了解,这种令人心酸的农民工维权尴尬并不是个例。
(日《中国青年报》)
义乌市工会作了努力,起了作用,干了他们的能力同他们的任务并不相称的事情,实在不容易!然而,即便是这义乌“工会维权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也还“面临着一些挑战”,遭遇到种种“令人心酸的农民工维权尴尬”,又遑论其他呢?全国绝大多数工会都“只是‘唱唱跳跳,发发戏票’”,而在劳资关系中“失语”;这种状况是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不知道当个别农民工被逼跳楼,或铤而走险地杀老板的时候,当什么“定远帮”、“开化帮”纷纷登场,乃至一些黑恶势力组成非法组织“强行向外来工索取保护费”的时候,号称工人阶级先锋队并且是“三个代表”的共产党以及这党领导下的自称人民的政府到哪儿去了、在干什么?并且,由上述报道,看不出在义乌工会竭尽努力地为农民工维权的时候,当地党委和政府对之又是何种态度,我们所看到的是“从义乌市总工会来说,50年代初,义乌全县职工只有6000余人,县工会干部编制8人,如今全市务工群体60万人,而市工会干部编制只有7人”,这又说明或反映出什么问题?
尽管做了些工作,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权益受损仍是普遍存在并日益严重的一大问题。日的发表了朱江文撰写的长篇通讯,节载于下:
一位农民工的艰辛索赔路
[本文提要]5年前发生的一起农民工工伤致残赔偿案,在6次仲裁、诉讼中,前4次均认为农民工姜甲均提出工伤索赔的索赔对象是“告错了人”,劳动仲裁、司法审判机关均对其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当案件引起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后,法院重新启动了司法程序再审此案,并将案件翻了个“底朝天”,认为姜甲均没告错人,应获得32万元的工伤赔偿。
一起事实清楚、同一诉讼主体的普通工伤赔偿案,在有关人员和监督部门过问前后,司法机关做出前后两种不同的司法判决,为何如此?
固然,我们应该赞扬人丈代表的大义执言和监智部门的认真负责,但我们更应该诘问办案人员的职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众所周知,司法审判是社会公众评判是非的“度量衡”。在姜甲均案的审判过程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居然宽泛到了是非“颠倒”的程度,这实在是法律的一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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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手记
日,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朱延峰律师带着营养品来到湖北丹江口市土关垭镇。此时,26岁的青年姜甲均正无精打采地坐在轮椅上眺望远方。当律师的身影走进他视线的一刹那,姜甲均激动得泪水夺眶而出:“谢谢律师,谢谢辛喜玉奶奶!谢谢你们这些好心人,要不是大家的倾力帮助,我不可能活到今天……”
工伤无人赔偿
日,对姜甲均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
在山东省招远市蚕庄镇山后冯家村金矿打工的姜甲均在井下作业时,被从坑道顶端掉下来的石块砸倒,当即昏迷过去。事故发生后,他被紧急送往文登市骨科医院治疗。
5月7日,姜甲均打工所在的金矿承包人冯某,给远在鄂西北山区姜甲均的父亲姜显福打电话告知他儿子受伤住院的消息。姜显福夫妇5月9日赶到金矿后,冯某简单地向他们惺隽耸虑榈木5狈蚋玖┮蠓肽惩ヒ皆菏保獾椒肽尘芫=愿7蚋咀獬蹈贤牡枪强埔皆杭搅颂稍诓〈采系亩印
姜甲均的主治医师在介绍病情时表示:“病人情况不乐观,一切都要在手术后才能得出结论。”6月9日,院方通知为姜甲均准备手术。经院方多次催促,冯某在送去1.5万元医药费之后再也不管此事。7月26日,医院得出术后结论:姜甲均因砸伤导致高位截瘫。
一、二审败诉
事情到了这种地步,姜显福夫妇聘请了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的朱延峰律师,夫妇俩要依
法为儿子讨回公道。
姜甲均向山东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0年8月,该局正式确认姜
甲均为工伤。日,招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姜甲均为二级伤残。
9月28日,姜甲均依据两份工伤鉴定结论向招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
法裁定被诉方、金矿的所有者、招远市蚕庄镇山冯家村金矿赔付姜甲均医药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工伤津贴、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42.7万元。
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因冯家村已将金矿承包给冯某,姜甲均属冯某
雇用人员,故申诉人姜甲均与被申诉方(山后冯家村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诉冯家村金矿主体不成立,不支持姜甲均的仲裁请求。
姜甲均不服仲裁结果,于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招远市人民法院辛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日,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法官在主持调解失败后,审判长当庭作出一审
判决:被告山后冯家村金矿将矿井承包给冯某经营,冯某雇用原告在矿井劳动,原告以山后冯家村金矿为被告起诉,属主体错误,原告姜甲均与山后冯家村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姜甲均诉讼请求。
姜甲均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山后冯家村金矿发包给冯某,与之签订了合同书,但只是内部承包合同,对外不具有法力。199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美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发包方或出租方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不论是否再转包、转租,如果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均应以发包方或出租方为一方当事人。”一审判决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日,姜甲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烟台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定清楚,姜甲均与冯家村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诉冯家村金矿主体不成立。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日,姜甲均委托山东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张玉芬、杨光律师,向烟台市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日,烟台市中院下达裁定书,同样以“姜甲均与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主体不成立”为由,驳回了姜甲均的申诉。
2003年3月底,姜甲均再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人大代表关注
在姜甲均向山东省高院提出申诉期间,该院引起了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辛喜玉的关注。
日,一份由辛喜玉代表签名的情况反映送到了有关机关。之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烟台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复查。
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监审庭作出178号民事裁定,指令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和烟台中院的二审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日,招远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对姜甲均工伤索赔案进行审理。同年11月21日,招远市法院下达(2003)招民再重初字第1号民事审判书认为:被告冯家村金矿作为发包方给冯某经营,姜甲均在该矿井发生伤害,其与被告冯家村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令冯家村金矿支付姜甲均各项款项计32万余元。
对此判决,已4次“获胜”的冯家村金矿当然不服,遂向烟台市中院提出上诉。
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下达(2004)烟民再审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冯家村金矿作为发包方将金矿发包给冯某承包经营,这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经营的一种方式,从外部关系来讲,冯某的经营行为就是金矿的行为。姜甲均被招至金矿务工,虽未与金矿签订劳功合同,但同金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姜甲均在劳动中发生伤害构成工伤,金矿应按法律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驳回冯家村金矿的上诉,维持招远市人民法院(2003)招民再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面临执行难
姜甲均最终胜诉了,但他怎么也亭兴不起来。一个精壮小伙儿到山东打工,拖着残疾回
到家中,终生与轮椅为伴,一个小康之家因官司拖累成为一个贫困户。父亲的满头白发变黑了,母亲终日要伺侯他。
2004年11月,姜甲均在终审判决生效3个月后,仍不见一分钱执行到位。姜甲均遂委
托张玉芬、杨光两位律师向招远市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他们委托招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联系案件执行。
2005年3月初,辛喜玉赴京参加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专程到姜甲均家了解案
件执行情况。于是,一份题为《这份判决书何时执行到位?----关于姜甲均工伤索赔的情况反映》被她带到了北京,交到人大常委员三次会议材料中心……
2005年6月,姜甲均收到了第一笔3万元执行款;7月又收到了2万元,同时收到了招
远市法院退还的30元诉讼费。
5万元,仅仅是30余万元赔偿的六分之一,而姜甲均至今因大小便失禁,还需要继续
治疗。他不知道余款何日才能到位,但他常常为好心人的帮助而泪流满面……
我们当然应该理直气壮、义愤填膺地去“诘问办案人员的职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并去追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为什么会“居然宽泛到了是非‘颠倒’的程度”,但仅仅如此还不够。此案尚有值得深思之处,如倘若没有辛喜玉履行全国人大代表职责,仗义直言地过问此事,山东省高院会管区区一介民工姜甲均的工伤索赔案吗?烟台市中院和招远市人民法院会纠正错误最终作出公正判决吗?不幸的姜甲均还算是幸运的,因为他的合法权益毕竟还是得到了维护,然而,现实中又有多少姜甲均式的农民工在遭遇权利受损的不幸之后,得不到有如他这样的幸运……
农民工维权太难了。日的《中国青年报》有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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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外来工逼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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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斌
“你去仲裁吧,没别的办法。”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局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建议,从几十公里之外的清溪镇赶来咨询的王健夫妇,试图通过调解拿到补偿金的希望化为泡影。
3月下旬,在东莞市清溪镇一家电线公司做保安组长的王健突然被以“不符合公司工作”为由解雇。为什么不符合工作要求?王健没有得到答案。“我在这家厂做了10年,从没犯过厂规,有保安资格证、合格证,却被不明不白地炒掉。”
厂方主动提出按574元每月(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支付王健10个月的经济补偿,被他拒绝。“我被解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00元,应该按这个标准补偿。”3月24日,王健向劳动部门投诉,但公司不愿接受调解。
根据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后,应该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样的劳资纠纷在东莞市每年要发生多少起?记者没能得到相关数据。但是,东莞市东城区法院在2004年就受理了300多宗这样的案子。在东莞市人民法院,这个数字达到了1000多。是谁把这些外来工逼上了法庭?
为拒付经济补偿老板挖空心思
黄香兰的遭遇日,东莞家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不适宜公司目前的采购工作”为由将她解雇。而之前,黄香兰曾因工作出色获得了加薪250元的鼓励。
“不适宜公司工作要求”,成了很多工厂解雇员工的理由。“只要想炒你,就可以这么说,随意性很大。”常年为外来工打官司的东莞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邓克忠说。
设置障碍,让工人受不了,然后被迫辞职或被辞退,也是很多老板自认为“高明”的做法:我不直接说是解雇你,即使解雇你也有依据,因此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在邓克忠代理的案子中,类似的例子很多。
这些障碍包括故意调动工作岗位、栽赃嫁祸、故意延长劳动时间、放长假等等。东莞市道滘镇法庭副庭长李春办过一个案子,一位主管被降为车间工人后又被调为消浩工人,终因无法忍受而被迫辞职。
法官们指责劳动部门不作为
在东莞市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途径为:村级劳动服务站或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分局调解-----劳动仲裁-----上诉法院。“这看起来好像是通过种种机制解决劳动争议,实际上是给劳动者设置了种种障碍。”东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家明说。和他的看法一样,东莞市东城区法庭庭长苏卫东和道滘镇法庭副庭长李春都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非常繁琐,这是立法上的缺陷,而且劳动部门没有真正发挥自己的职能。
“我觉得劳动者有时真的可以告一下劳动局不作为。”王家明很替外来工不平。记者采访过的外来工,普遍对劳动部门不信任。“按理说,处理劳动争议最简单的是行政手段,但是劳动局与资方合谋的情况比较普遍。”劳工问题专家刘开明博士说。
邓克忠在接手这些劳动争议案子后,通常会先找老板调解,但是,“有的老板会很明确地对当事人说:‘我知道自己会输,就是要和你打到底,你就算拿回一万元,也要花一万三。’”
几位法官认为,实施了10多年的劳动法已经暴露出缺陷,这让一些企业和老板有了可乘之机。哪几种常见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一些企业轻易地以“违反厂规”为由解聘外来工。劳动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也不规范,“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在解雇劳动者后必须提供哪些资料和证据,这会对劳动者更有利。”
“老板说,你有本事就去告我。”这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次数最多的一句话。而原告在诉讼里是吃亏的,得不到任何利益。
老板想方设法地欺压工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去投诉,政府相关部门又“不作为”。那么,直接到法院起诉,农民工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呢?该报同年5月21日又有报道:
一群环卫农民工的艰难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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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武汉5月20日电& 记者甘丽华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室,接访员递给李宜才一个信封,告诉他拿着去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已是李宜才第5次来到这里,最后仍是元功而返。几个月来,他在各级法院、检察院申诉、上访,结果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谁都不受理。
李宜才,高中文化,重庆市农民。一个偶然的机会,他成了一群武汉市农民环卫工人的委托代理人,从此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路。
在武汉市近1.5万环卫工人中,6成以上为临时工。这9000名临时环卫工大多没有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甚至很多人连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签。由于是农民工、临时工,他仍的工资连固定工的一半都不到,就连分米分油、加班工资,临时工拿的也是正式工的一半。他们干着城市里最脏最累的活,但每月拿到的工资仅为300元---500元,不少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而国务院办公厅早在日就发出保护农民工权益通知,要求各行业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
2003年2月,5名环卫农民工委托李宜才代理,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局一元环卫所给予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56万多元。然而,5名工人最后只拿到200多元加班费,补办2002年5月至2003年2月的养老保险,其他赔偿要求“因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被驳回。
5名环卫农民工不服仲裁,继而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一元环卫所支付2003年前的加班费,补齐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齐历年来与固定工的工资差额。
日,江岸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除将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时间提前至1998年外,其他项目与之前的劳动仲裁无异。
双方不服,继续提起上诉。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原判。
2004年3月,5名环卫农民工向武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当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再审听证会。2004年10月,5名环卫工人接到了驳回再审的通知。
2004年12月,带着大家凑齐的2000多元钱,李宜才奔赴北京找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政协、司法部、最高检察院等不同机构的信访接待部门。此行的结果是他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开具的一封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接谈,依法处理”的介绍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给湖北省劳动保障厅的“越级上访通知单”。李宜才带着信件去找相关部门,不料还是“没有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我们的程序已经走完了,除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O令再审,我们才能再审。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则是,程序还没有到省高院来,省高院不能启动再审,还是要找武汉市中院申诉。案子就此“卡”住了,没有一个部门受理,案子始终进入不了再审程序。
为了能启动再审,李宜才和他的委托人想尽了一切办法。省市两级法院、政法委、人大、政协,能想到的、能找的地方都找了,光邮寄申诉材料到北京去的邮局收据就有十几张,最开始是特快专递,后来则换成了便宜得多的普通挂号信。材料虽然都寄出去了,但李宜才不知道那些信件是否到达了目的地。
虽然遭遇了无数次的“踢皮球”,李宜才还在想办法启动再审。他又把材料送给了两名武汉市执法监督员,希望他们能帮他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再审结果不好,再向更高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记者问李宜才:“如果法律途径走完了,结果还是不能改变,你们会怎么办?”李宜才没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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