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怎样贯彻苏联杯专家建议的

昨天看到头条某自媒体作者写了一篇文章——《六百年前建的国门,苏联专家建议:拆除!梁思成痛哭:像挖我的肉》,很多人在痛骂苏联专家,在痛骂同意拆墙拆门的吴晗,都在赞梁思成是民族良心,目光远大。

可是关于这事我有不同的看法,我并不认为苏联专家的建议是错误的,而梁先生和他爱人林徽因的想法太书生意气,太小资情调,太脱离实际了。

梁思成和妻子,有民国第一美女之称的林徽因合影

首先我对梁先生和林先生(先生是对当时知识分子的敬称,女性知识分子也可以称呼为先生)没有任何恶意,我也没那资格。我对这两位先生为保护中国传统文化所做出的贡献是深表敬意的,也很敬佩这两位先生为保护中国古建筑所做出的努力。

但是昨天那位朋友的文章,显然只是截取了一部分,并不全面,其实当时以梁思成、陈占祥为首的中国建筑学专家和苏联专家在关于北京城的规划存在着争议。

争议的焦点很简单,那就是梁先生和陈先生都希望在北京古城外另辟新址,建设一个新的北京城,以应付北京成为首都后,人口急剧膨胀的城市扩张需要。而苏联专家的建议是在原有的北京城基础上加以扩建,并提出了要将北京城建设成一个不仅仅是文化、政治中心,同样也将是工业中心的城市。

当时梁先生的新北京城选址是在西郊五棵松一带日本“居民留地”为基础,建设新中心。陈占祥的意见则是不把新城建得那么远,他建议把新市区移到复兴门外月坛以西、公主坟一带,使之成为老城西长安街的延伸和连接新旧两城的纽带。

林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下面是一张来自梁思成贴吧的图片和资料:

据说这是林徽因先生画出的北京古城墙规划草图

1950年,林徽因被任命为北京市都市计划委员会委员兼工程师,梁思成是这个委员会的副主任。夫妇二人对未来首都北京的建设充满了美好的憧憬。

当时的北京还有46公里长的明清城墙完整而巍然地环抱着,林徽因称之为"世界的项琏",不仅是民族的骄傲,也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

她有一个绝妙的构想,为了防止西方都市无限漫延和过度拥挤的现状,北京应采取大城市用园林地带分隔为小区域办法,城墙正可负起新的任务,承担现代大都市的区间隔离物。环城沿护城河建起绿带公园,供人们划船、钓鱼、滑冰之用;顶部平均宽度约十米以上的城墙可砌花池,栽种花木;双层的门楼和角楼可辟为陈列馆、阅览室、茶点铺,以供市民休息、娱乐、游戏纳凉、登高远眺,形成一个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空中花园"-----环城立体公园。

当国防上需要时,城墙上还可以成为高射炮阵地,古老的防御工事在现代还能再尽历史任务。

林徽因还为她的设计画出了草图。然而这只是一个动人的幻想。

从这些我们都可以看出,当时梁思成先生、林徽因先生夫妇,还有陈占祥先生的规划是当时中国最现代最先进的城市化设想,他们已经考虑到了几十年后的北京城发展。他们希望能保留北京古城,将古城当成一处“休闲的公园”,“一处历史的纪念”,然后开辟一座新城出来,以解决日益膨胀的北京城人口问题。

当时他们的规划并未得到通过,更别谈执行了。

甚至当《梁陈方案》被否后,梁思成说:“每拆掉一座城楼,像挖去我一块肉;每剥去外城的城砖,像剥去我一层皮;50年后,有人会后悔的。”十多年后,梁思成依然痛心疾首的说:“早晚有一天你们会看到北京的交通、工业污染、人口等等会有很大的问题。我至今不认为我当初对北京规划的方案是错的”。

是啊,从现在的角度看,当时梁先生的规划确实是正确的。现在的北京城确实遇到了交通拥堵、人口膨胀、雾霾严重等一系列问题。

可是当时是不正确的,并且是基本上不可能完成的。

香港大学建筑系助理教授朱涛先生就曾这么说:“梁陈方案”是一个规划的概念草图,不是一个完备的规划图。然后这个方案的问题在于首先面积太大,每个行政人员是40到45平方米,所以撑开的一片地要比旧城还要大很多,就一个行政的办公区就有一个城市的规模,按今天这个标准很快就可以证明是过高地估计了指标。其次,它的功能非常单一,全是办公楼,没有商业、没有文化,只有一点宿舍和一个文化礼堂,大部分行政人员的居住要放到日本人规划的那个西郊新市区。而且这个办公区建筑形式用的是四合院,他不想修高楼,所以占地也很庞大。我觉得梁先生在规划上有一个时代的局限没来得及思考的是密度问题,他想的全是传统的院落。”

也就是说,当时的《梁陈方案》仅仅是考虑了再建一个行政中心,占地面积就超旧城了,那么生活区、商业区、工业区……再建起来,那基本上可以说就是再造一座北京城了。

可是再建一座城,钱从哪里来?当时的中国是需要保护那些古城墙、古门牌、古建筑,还是需要发展生产,需要开源节流,需要进行工业化建设?

显然当时一穷二白的新中国是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再建一座“新都城”的。

建新都城是很需要钱的,是非常劳民伤财的。这里有两个例子:

一呢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将北魏的都城从今天的山西大同迁都到河南洛阳,二呢是朱棣将大明朝的都城从南京迁到北京。

这两次迁都都是很有历史意义的,可是迁都所带来的现实危害是巨大的。迁都就必须大兴土木吧?然后强盛的北魏就因迁都的问题给拖垮了,大明朝也因迁都也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朱棣后期的财政危机造成的最大后果是,张辅平定了交阯叛乱,但是朝廷已经拿不出钱让大军镇守,最终中国永久失去了交趾,也就是现在的越南北部地区)。

虽然说梁陈林三位先生的规划不用如封建帝王那般大兴土木,但是再建一座一两百万人居住生活工作的新都城,那觉得是要耗费巨额资金的,当时的新中国哪里拿得出这笔钱?

林先生的计划是很完美,超级现代,可是大家不觉得太小资情调了吧?当时的中国人有那资本和闲情逸致去护城河划船、钓鱼、滑冰,去逛陈列馆、阅览室、茶点铺?拜托,当时的老百姓,吃饭都是大问题好吧?

首都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要做全国的典范,当时的新中国需要的是工业化,没有强大的工业支持,老百姓吃不饱肚子,国家造不出钢铁,造不出武器,无法保家卫国,只能任人宰割。所以当时将北京打造成一个工业化的城市,是有典范作用的,也就是告诉全国,现在的工作重点就是建设,就是工业化。

当然了,保护传统文化,保护历史古迹是有一定意义的,可是当时也有保留啊,故宫不就还在那吗?全保留下来,真去别的地方盖新都城,钱从哪里来?长达几十公里的北京城墙,是不是会造成交通堵塞,是不是会影响建设,还有就是大家有一个错误的认识,真正毁掉北京古城并不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那三十年,而是改革开放后。

因为以前不管怎么搞,它的经济能力还是有限的,在院子里修个锅炉,修个学校,还没有撑破整个古城的格局。改革开放之后,大的地产商进驻,在旧城里面修,规划大的房子、道路,这才导致了北京的混乱。

不能因为保护历史古迹有历史意义有教育意义,就不能拆,因为当时这些东西是阻碍社会进步的。

现在有人觉得,当年的地主也有好人,不该抢他们的土地,更不该杀人。对这种看法,同志们应该怎样理解?首先要承认,地主里肯定有好人,而且有很多好人。就中国中央财政弱势,地方上很多修桥补路的营生,都是地主乡绅出钱做的。有些地主,说是大善人也不为过。我们要实事求是。但,地主里有好人,与地主阶级是好的,有因果联系吗?没有。地主作为一个阶级,代表着旧土地所有制度,是一个禁锢流动资本、抗击大工业化进程的反动的集团,是一个占有不动产产权、收窄不动产资本流转的落后的阶级,从整体上讲,是必须消灭的。个人的善恶属性,与其所属阶级的进步或落后,没有必然的关联。好的地主,和不好的地主,都是激进式大工业化的障碍,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资本家们,没有本质的分歧。

这段话是一位叫李学先的先生说的,他就说的很有道理,很客观很实事求是。地主有很多好人,但是地主阶级是阻碍社会进步的。很多地主的后代说他们的太爷爷并不是周扒皮那样恶霸,而且对佃户们还很好,还得讨好他们为自己种田,他们会出钱修桥铺路,会捐建学堂,会照顾孤寡……可是工业时代来临,他们开始显得落后了,土地在他们手里产生的还是那么多价值,虽并没有减少,但工业给了土地更多的可能性。于是他们不合时宜的,挡在了历史车轮的前面,必然是被碾碎的节奏。为地主阶级招魂就是错误的,地主阶级的落后属性是怎么也洗不白了的。

同样的道理,在现在看来保护古城墙,将古城发展成旅游休闲的地方,是很有作用的,但是在当时是不可行的,是阻碍社会进步的。

梁思成先生是梁启超先生的儿子,梁启超先生九个子女各个都是国家栋梁,真心值得我们敬佩。但是个人认为,梁启超先生最优秀的儿子,对国家贡献最大的儿子,不是最有名、娶了民国第一美女的长子梁思成;而是一直默默无闻的中国导弹专家,梁启超先生的幼子梁思礼先生。

“我在美国有一个好朋友林桦,当年我们在美国留学,我回国了,他留在了美国。他是波音公司的首席科学家,他搞的是美国的洲际导弹(民兵导弹),我搞的是中国洲际导弹(东方导弹)。他的年薪是30万美元(上世纪80年代),我的工资只有他的百分之一,他住在西雅图一个小岛上的高级别墅,回国时受到国家领导人接见,我住在很普通的单元房子里。有人曾问我对此有何想法,我的回答是,他干的导弹是瞄准中国的,我干的导弹是保卫我们祖国的!”

这段话是梁思礼先生说的,这才是真正的大师,真正的中国脊梁,中国的良心。

【中文关键词】 民法总则;立法思想;人文主义;冲突;借鉴

《民法总则》主导的立法思想是民法的人文主义思想,它引导了《民法总则》立法的基本方向。其它非主流性的立法思想也有相当的影响,使得我国《民法总则》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在进行中,在民法分则各编的编纂中,还存在一些应当改进之处。应当进一步总结《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民法分则各编立法中可能出现的立法思想冲突进行预判。应当满足保障人的尊严、地位和权利的需求,坚持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立法导向,自觉坚持民法的人文主义立法思想,在现在的立法基础上,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把民法分则各编修改得更好,制定出一部符合二十一世纪时代精神的中国民法典。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十四个“坚持”之一,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因此,确立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略、深刻把握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刊一贯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研究,从2012年第2期开始,相继设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法治中国”、“依法治国研究”等栏目,作为发表相关研究成果的平台。为准确解读、贯彻和落实十九大所确立的新时代法治精神,本刊特把栏目名称修改为“全面依法治国研究”,倡导、鼓励学界展开相关研究工作,并为之提供发表、交流和沟通的平台,以完成新时代法学研究的新任务,创造出富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法治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实施,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冷静回顾《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立法思想论争,进行必要的总结,不仅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大有助益,而且对正在进行的民法分则各编的编纂,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民法总则》的206个条文,绝大多数条文是好的,整个体系也是比较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这正是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不同立法思想冲突的结果。在此,有必要对立法过程中不同立法思想的争论进行梳理和归纳,探究引起这些立法思想冲突的原因,以期为民法分则各编的编纂提供经验。

一、在《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体现的主导立法思想

(一)《民法总则》的主导立法思想是民法的人文主义立法思想

民法的人文主义立法思想是《民法总则》的主导立法思想。正是由于这个主导立法思想的指导,才使《民法总则》能够被很自豪地拿出来向全国人民交代,向全世界的民法学者展示,成为一部很好的《民法总则》。

自从1999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之后,编纂民法典成为了一个潮流。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更是达到了民法典编纂的高潮。此后,所有的民法学家都全力投入其中,提出了数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徐国栋教授在此期间提出,民法典制定有两种立场,一种是人文主义的立场,一种是物文主义的立场。《德国民法典》基本上是一部物文主义的民法,除了亲属编之外,其它内容基本上是规定财产关系的规则。《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家庭和人,但是规范的重点仍然是财产关系,即财产权以及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这些著名的民法典采用物文主义立场的原因在于,当时民法领域的人文主义气氛并没有像今天这样浓,民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原本的民法典的立法思想和内容都是突出调整财产关系。[1]尽管所谓的“物文主义”并不见词源的出处,但是这个词确有其价值,因为它既能够说明《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的基本立法思想,也能够鲜明地与民法的人文主义精神和立场相对照。

世界范围内民法立法思想的转变,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转折点。“二战”之前的民法典,基本上是《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模式,主要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对人的关心,最多到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部分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但是,“二战”结束之后,民法精神有了极大的转变,开始全面关心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原因在于,“二战”中,法西斯分子残酷地践踏人格,几千万人的生命、几亿人的尊严惨遭侵害,酿成了世界性的悲剧。正义力量获胜后,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开始重视对人的尊严、地位和权利的保护。不仅战胜国是这样,战败国也是这样。德国的战后《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日本战后《宪法》第13条规定:“凡国民之人格,均受尊重。”《日本国宪法施行后民法应急措置之法律》第1条规定:“本法律之目的,在于新宪法施行后,以个人之尊严,与两性之本质的平等为基础,为应急的措施。”[2]这是对法西斯分子践踏人权的深刻反思。随后,有的国家采取修正民法典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引用宪法性法律的人格尊严条款,强力保护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形成了民法的人文主义立法思想,与物文主义的民法立法思想划清了界限。

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律虚无主义一度盛行,直至1986年才制定完成《民法通则》。由于长期的法治荒芜,不仅民法理论修养不足,而且立法受到了“左”的思想限制和苏联民法的影响,对民法立法的人文主义精神研判不足,导致《民法通则》没有完全跳出传统物文主义立法思想的束缚。最鲜明的表现,一是该法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仍然把调整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第一位的调整任务;二是该法虽然在“民事权利”一章对人格权作了专节规定,内容也很好,但还是把其放在了最后一节,排在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之后。民法的立法理念还没有跟上世界民法的发展潮流,人文主义立场还不明显。

二十一世纪的民法,是对“二战”以后的民法精神和立场的传承和发扬,基本的立法思想须以人文主义为基调。本世纪伊始,世界上制定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乌克兰民法典》,这部法典特别突出了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保护,体现的是人文主义立场和精神。我国从2015年开始编纂民法典,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和几乎所有的民法专家甚至包括世界各国的民法学家都认为,二十一世纪的民法,从结构上看应该是开放的民法,从基本内容上看应该是体现人文主义的民法。我国《民法总则》达到了这样的要求,因而才取得了立法上的成功。

(二)《民法总则》中人文主义立法思想的具体表现

[43]参见杨立新:《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思想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第137-146页。

[44]参见编写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

[46]参见王利明:《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第25页。

[47]参见王利明:《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7期,第225-233页;王利明:《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第224-236页;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67-76页;杨立新:《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之存废》,《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第81-96页。

[48]参见马俊驹、曹治国:《守成与创新——对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几点看法》,《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第36-48页。

[49]参见王胜明:《制订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分问题》,《法学家》2003年第4 期,第9-13页;王胜明:《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2003年第1 期,第26-29页。

[51]参见杨立新:《消费者保护中的服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适用》2016年第5期,第43-55页。

[52]参见周喜梅:《物权变动与民法典编撰体系民族性的整合逻辑》,《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142页;杨立新:《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53]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

[54]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3页。

[55]参见杨立新:《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第14-27页。

[56]参见崔建远:《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第50-56页。

[57]参见注[52],杨立新书,第276页。

[58]参见郭明瑞:《关于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立法的思考》,《法学论坛》2017年第1期,第5-10页。

[59]参见王作堂等:《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24-125页。

[61]参见杨立新主编:《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9-16页。

[62]参见杨立新:《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中州学刊》2013年第1期,第47-54页。

[63]参见杨立新:《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147-157页。

[64]参见郑倩、房绍坤:《父母法定继承顺位的立法论证》,《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31-35页。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4

1959年北京中华门为何消失:应苏联专家建议拆除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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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年大清门改名“中华门,1959年扩建天安门广场时拆除,1976年在其遗址处修建了毛主席纪念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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