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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6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3层30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B座2003、2005、2007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100%的股权。

本基金管理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享有最高决策权;设董事会和2名监事,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与薪酬战略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和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产品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部、投资银行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及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拴红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九届全国青联委员、河南省青联副主席、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顾问、中国科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MBA导师。

高永红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智先生:董事,硕士。北京格林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省通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2015年任郑州市政协委员,曾任辉县市第三高级中学教师,辉县市政府驻郑办事处职员,格林期货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彤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科员,华晨集团投资部经理,华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谢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郑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北京证券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工商管理分院总支书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院长等。

程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应用数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工程”,2001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曾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LondonSchoolofEconomics)经济系研究员,英国肯特大学统计系讲师。

闫妍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编辑部副主任。2014年1月荣获国务院研究室年度研究成果二等奖,2015年1月荣获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奖。曾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MBA中心副主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挂职)副县长。

孙会女士:督察长,双学士。2002年至2004年间,于《证券市场周刊》编辑部担任记者职务。2004年起,分别就职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曾任企宣部经理、法务部经理、合规风控与稽核部总经理,同时兼任监事会主席等职务。

王呈杰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资管部总经理。曾任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杨瑾女士:监事,学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曾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申晨女士:董事会秘书,硕士。现供职于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长

秘书、集团办公室副主任。曾供职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市场部客户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

张兴先生,经济学博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2016年入职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2011年进入国家信息中心工作,曾任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金融研究中心负责人,主要从事宏观经济研究、指数化策略、量化对冲投资策略研究工作。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四名人员组成:由高永红女士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公司总经理;吴起涤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监;曹晋文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固收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宋东旭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孙会女士为公司督察长,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4、董事长王拴红与股东董事王永智之间存在兄弟关系,上述其他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经营管理层下辖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机构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督。

(5)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6)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强化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分别设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岗位。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9)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7)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3层30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B座2003、2005、20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B座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B座29层

经办律师:李雷勇、马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7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进行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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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又将成为中国场内期权历史上难忘的一天。就在今天盘后,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近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铜期权交易,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随着这一消息的公布,我们国内第一个工业品期权终于诞生了,我们国内第四个场内期权宝宝终于要呱呱坠地了。国内交易所每上市一个期权品种,往往会经历业务和技术系统就绪、仿真交易、公开征求意见、全市场演练、以及正式上市这样的流程。流程虽艰辛,但前景很光明,幸闻之,幸见之!

在8月初的时候,我曾经用十问十答的方式写了一篇文章,希望能帮助大家您记住铜期权交易规则里与大家最最相关的那些要素。我想今天,在这么好的日子里,就借此机会回顾一下、再普及一下铜期权的一些交易须知。当我们认清熟悉了铜期权的合约要素后,希望我们能在未来用它更顺利地实现我们套期保值、增强收益的目的。

1、铜期权的标的是铜本身吗?

错!错!错!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铜期权只是铜期货期权的简称,实际上买卖双方交割的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阴极铜期货合约,不是铜现货本身。比如,您买入开仓了一份1809的铜看涨期权,这意味着一旦您行权了,您获得的是一手铜期货合约,而不是5吨阴极铜本身。当您行权获得铜期货合约后,您可以选择在期货市场平仓掉这份期货合约,也可以继续持有这份期货,直到期货合约到期,记住!只有当这份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您才会获得5吨的阴极铜现货。所以,勿以为铜期权是铜现货的期权,而是铜期货的期权。

2、铜期权合约的要素有哪些,怎么记住这些要素?

和国内其他三个期权一模一样,一张铜期权的合约要素有5个:

  • 合约标的:也就是行权交割什么对象

  • 行权价格:行权时买卖双方实际收付的金额

  • 合约月份:用来让您确定到期日是哪一天

  • 合约类型:看涨期权(认购期权)还是看跌期权(认沽期权)

  • 合约单位:行权交割多少数量的标的

要一下子记住5个要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交易所都很人性化,会设计诸如合约交易代码的东西,让您通过一行字就能迅速记住每张期权合约的要素。

“CU”一联想就知道是铜的化学符号,所以这份期权是一手铜期权;

“1809”表示这份铜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是2018年9月,到期日具体是哪一天可见下面的第6个问答

 “C”是英文Call的简称,表示这份期权是看涨期权(上交所称为认购期权),“P”则表示这份期权是看跌期权(上交所成为认沽期权);

“50000”就表示行权价为每手50000元。

3、铜期权有多少个行权价?

对于上期所的铜期权,行权价格始终覆盖阴极铜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1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所以它更像大商所的豆粕期权,行权价格数量是不固定的。

比如前一日铜期货结算价为50000元,铜期货涨跌停幅度5%,那么行权价格的上限是5.05)=52500,行权价格的下限是5.05)=47500,于是行权价格就按照规定好的行权价格间距分布在[]之间。

记忆的时候,我们只需要打个比方:上期所的铜期权和大商所豆粕期权初始时行权价数量不确定,就像一支长跑田径队,比赛场上可以有10个中国人,也可以有20个中国人,看情况而定;上交所50ETF初始时行权价数量为9,就像一支棒球队;白糖期权初始时11个行权价就像一支足球队,是11个人!不知这样说,您记住了吗?!

4、铜期权相邻行权价格间距是多少?

至于每档行权价之间相差多少,通过征求意见稿您会发现:行权价格≤4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500元/吨;40000元/吨<行权价格≤8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1000元/吨;行权价格>8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2000元/吨。从资产管理的角度看,这样的行权价格间距基本都能满足我们移仓和对冲的需求。

5、铜期权有多少个合约月份?

对于上期所的铜期权,合约月份与上市标的期货的月份完全相同,也就是连续的12个月份。

换而言之,铜期货有哪些交割月份,对应的铜期货期权就有哪些合约月份。

我为什么特别喜欢铜期权?因为铜期权的合约属性非常类似于我们机构所期盼的股指期权。一是从月份的连续性来说,铜期权非常有优势,它没有农产品期权主力合约集中在1月、5月和9月的特征,可以在当月和下月两个合约中进行交易操作;二是铜期权的面值很大,一份铜期货目前价格在50000左右,对应乘数是5,所以一张面值约为25万,非常类似于股指期权的大面值,降低了对于单个合约的成交需求数。

6、铜期权的到期日究竟是哪一天?

对于上期所的铜期权,规定期权合约的到期日是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倒数第五个交易日。打个比方,比如“CU”合约,它的合约月份是2018年9月,说明对应期货标的合约的交割月份是2018年9月,9月前一个月是8月,2018年8月的倒数第5个交易日就是2018年8月27日,所以“CU”期权合约的到期日是2018年8月27日,2018年8月27日以后这张期权合约就变成了废纸一张。

7、铜期权何时可以行权?

本次上期所的铜期权属于欧式期权,到期日买方可以在15:30之前提出行权申请、或者放弃申请。在之前《解惑篇:20个问题助您轻松搞懂期权》里,我曾作过这样的比喻:欧式期权就像是电影票,它只能在到期日当天(即电影上映当天)行权,美式期权就像是月饼票,它可以在到期日及到期前任何一个交易日行权,就像凭月饼票可以在中秋节前任一天取提货。因此,白糖期权和豆粕期权都属于“月饼票”,而上证50ETF期权和铜期权则是一张“电影票”。

8、铜期权有涨跌停吗?涨跌停幅度是多少?

国内每一个商品期权都有涨跌停。目前,铜期权的涨跌停幅度和铜期货的涨跌停幅度设计为一致,都是5%。这句话怎么理解呢?举个栗子!!!

假设某铜期权昨天的结算价是1000元,对应期货合约昨天的结算价是50000元,由于铜期货的涨跌停比例目前是5%,说明铜期权的涨跌停幅度=00元,因此这份铜期权的涨停价=*5%=3500元。

那么按这个逻辑,铜期权的跌停价岂不是等于*5%= -1500元吗?答案是否定的,一旦计算出来的跌停价小于铜期权的最小报价单位(tick size),那么跌停价就是最小报价单位。所以在这个例子中,铜期权的跌停价就是1元。

9、铜期权的保证金是什么比例?

由于期权买方相当于买保险的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期权卖方相当于保险公司,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所以对于铜期权交易,只有期权的卖方需要缴纳保证金。

那么,铜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究竟有多少呢?用官方规则的语言说:

铜期货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公式1)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合约虚值额;

(公式2)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这个公式的设计是遵循这样的逻辑的:越虚值的期权收取的保证金越少,越实值的期权收取的保证金越多。仔细想一下,当期权处于平值或实值时,公式1和2的较大值肯定是公式1的值,所以期权的保证金就等于(期权结算价*合约单位+期货的保证金);

随着期权越来越虚值,公式1的值终将小于公式2,此时期权的保证金就等于(期权结算价*合约单位+期货的保证金*0.5)。

因此,铜期权的保证金公式可以统一写成,等于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k*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这个保证金系数比例k到底是哪个值,我只能告诉你在0.5到1之间。平值和实值的系数是1,虚值到一定程度后系数是0.5,就是这么简单。

10、我作为个人客户满足什么条件后,可以参加铜期权交易?

对于本次上期所的阴极铜期货期权,我们基本上可以把投资者准入的门槛归纳为“三有一无”原则“有资金”、“有经验”、“有知识”、“无不良记录”怎么说呢?

“有资金”就是指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里的可用余额统统不低于10万。注意哦!不是日均值,而是5天都要不低于10万!

“有经验”就是指要有模拟交易的经验,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记录;

“有知识”就是指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无不良记录”就是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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